张淑雯 李海霞 李丽霞 梁小甜
2015年1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要求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现审计全覆盖。2018年,审计署修订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重新对内部审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扩充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了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职责。审计全覆盖的有效实施,促使审计水平和层次得到有效提高,进一步加强了体制机制建设。同时,审计全覆盖已不仅是国家对审计工作的一般要求,而是已经融入到各个审计主体之中,这就意味着以往单一的审计已经成为一种多层次、多目标、多形式的审计。在这种审计模式下,审计对象不分单位性质、级别、大小,只要是与资金的流动以及使用有关,均纳入审计的范围。从审计内容来看,不仅仅是针对财务进行审核,也需要针对绩效、合规、制度等方面全方位进行审计。从审计深度来看,公众当前不只是想了解财务数据的可靠性,更喜欢通过数据分析挖掘本质内容。从审计频率来看,审计全覆盖下要求不论何种审计工作,都需要达到一定的频次,利用合适的审计频度实现全面审计。从审计效果来看,审计结果需要加强运用机制,加大公开力度,使审计更具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