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失信”之我见

2021-12-27 22:11:30刘正东
上海人大月刊 2021年12期

刘正东

政府机关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已不罕见。据报道,2018年就有480家各级地方政府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不乏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这些地方政府的名单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向社会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显示。此外,这些政府的负责人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

对此,有专家学者认为,以上做法有违法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诚然,政府机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实有损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但这并不是法院的错,也不是立法的错。究其根本,在于某些政府部门特别是某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对法律和司法的某种漠视。

首先,政府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也会存在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情形,例如建造办公场所、采购办公物资等。民法典为此专门将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的一种,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编中。其次,既然政府机关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就有可能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纠纷,成为民事案件的被告,也就有可能成为被执行人。

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都没有将政府机关排除在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的范围之外。一旦政府机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无可厚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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