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辉
黑龙江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哈尔滨150080
自20世纪90年代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以下除了标题以外,简称“考录制度”)体系业已确立,公务员考试录用体制与机制(以下除了标题以外,简称“考录体制”“考录机制”)的实践效能不断彰显。与此同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践(以下简称“考录实践”)也暴露出包括考录体制、考录机制、考录程序在内的现行考录制度在有效维系公务员考录效度、公平性以及考录效率与经济性等方面的明显局限,改革考录制度成为提升考录实践综合效能的内在诉求。
公务员考录既承担着为公务员队伍选拔人才的责任,又肩负着维护选拔人才实践公平性、效率性、经济性的责任。为公务员队伍选拔人才体现了考录的功能性价值,维护考录的公平性是公务员职业公共性对考录实践提出的基本价值诉求,二者构成考录的实质价值。维护考录实践的效率性与经济性体现了现代公共管理对工具价值的追求。保障考录实践的实质价值与工具性价值实现成为考录体制、机制建设的出发点以及考录实践的责任所在。
建立在传统管理思维基础上的公务员考录实践实行集中统一考录制度,即考录管理权、组织权归属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招考单位(以下简称“招考单位”)只有得到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才能参与到考录组织工作中来,其他单位与社会组织未经授权同样无权参与考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