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红,尹伟贤
沈阳建筑大学 管理学院,沈阳110168
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成为本次会议的重要主题。会议明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会议还强调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反垄断不同,数字经济成为本次反垄断的重要背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初期,钉钉、微信等远程办公平台的限制竞争行为就引起社会对数字经济时代下垄断问题的关注。国外以微软、脸书和亚马逊等为代表的大型数字经济平台早已被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处罚[1]。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将平台和数据等数字经济因素纳入反垄断执法框架中。
当前,学界对于如何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进行反垄断存在很多争议。曲创和刘重阳(2016)认为,传统认定市场份额与市场势力保持对等关系的论断在数字经济时代并不一定成立[2]。吴汉洪和王申(2019)进一步指出, 转换成本的存在使得传统的以价格工具作为可竞争判定的标准面临挑战[3]。Waller(2020)虽然主张政治民主目标是判定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首要标准,但是其却并未完全摒弃“价格中心论”的分析范式[4]。张穹和王岩(2020)也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对主导地位的技术平台整合的风险会导致结构性分离的恢复,因此反垄断社会价值应该回归到追求公平而非继续坚持消费者福利标准[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