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生成逻辑论析

2022-01-01 10:50
关键词:依法治国知识产权法治

赵 亮

(东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9;辽宁省侵权责任法研究会/辽宁省社会治理与法制建设研究基地,辽宁 沈阳 110000)

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强调其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并结合全面依法治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新判断,提出新要求,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再次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我国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治观。本文坚持系统观念,以历史演进为视域,深刻阐释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由初步形成走向系统完善的生成逻辑。

一、坚持独立自主,依法保护创造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是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初步形成时期。在长期领导中国革命与建设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逐步形成了涉及知识产权法治的基本立场和重要观点,主张在坚持独立自主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人民的创造。一方面,坚持独立自主的保护立场。毛泽东指出:“中国必须独立,中国的事情必须由人民自己作主。”[1]他强调,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需要由劳动人民自主制定。[1]这对于防止知识产权保护立法过程中出现盲目模仿、照搬照抄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便废止了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统,其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当然也随之终结。此后,中国揭开了立足本国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帷幕。与此同时,毛泽东强调,坚持独立自主绝不等于闭门造车,要合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特别是应当学习苏联共产党的做法,他们是“最好的先生”。因此,中国在实践中借鉴了苏联“选择式”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方式,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当前,西方发达国家借助自身知识产权优势,极力在全球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霸权,企图完全主导和控制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制定,进而强迫广大发展中国家实施不符合本国国情的“超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有鉴于此,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独立自主的立场不动摇,坚决反对知识产权霸权主义。但是,也要注意借鉴外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益理论和经验,以合力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依法保护人民的创造。毛泽东认为:“它(立法)要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1]因而,1950年10月,国家就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以保护著作权权利人的发表、署名、修改等知识产权权利。通过依法保护人民创造成果的人格及财产权利,极大增强了他们创造的积极性。此外,毛泽东多次强调,要给予工人阶级中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群体合理的经济待遇,并保护他们因创造而产生的利益,这更为清晰地体现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在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毛泽东提出,手工业有许多中国的好东西,比如景泰蓝工艺、烤鸭子技术、“葡萄常五处女”玻璃葡萄、王麻子和张小泉的刀剪……这些一定不能搞掉,而且应当搞的再好一些。[1]虽然,这是从防止民族传统工艺遭到破坏出发所作出的指示,但是,其中也蕴含了对于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先进理念。

二、加强法制建设,营造保护氛围

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是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快速发展时期。在领导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知识产权法治观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他根据当时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多次强调,“中国需要建立专利制度”和“专利法宜早通过为好”。[2]这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很快就进入了一个“春天”。一方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邓小平对于法制环境的要求具体体现为“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他主张,要建立涵盖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为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出台,初步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同时,邓小平特别注重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环境的国际化建设,他曾对一封涉及科技创新成果保护的人民来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在国际上取得相应专利。[3]这是中国领导人第一次就国际专利申请作出批示。1992年,邓小平视察先科公司时曾特意询问激光视盘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他强调,要保护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应的国际规则。这为促进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与国际接轨提供了思想指针。邓小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法制实施问题,他指出:“宁可要求严一些,不严就建立不起来。”[4]他还强调,要健全执法机构,提升执法者的业务水平,并要求执法者不仅要通晓法律政策,还应具备相应的社会知识。[4]

另一方面,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社会氛围。邓小平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因此,要认识到脑力劳动创造的价值贡献,充分肯定知识分子发挥的独特作用,做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5]他还强调,各级党员干部切忌空谈,要积极推动物质和精神双重鼓励的实施,真正保护知识分子的创新成果,以充分调动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工作者的积极性。[5]在邓小平的倡导和推动下,国家颁布落实了大量方针、法律和政策,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为日后构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尊重知识产权,完善保护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至党的十六大前是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深化发展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这一方略的组成部分。江泽民着眼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大局,提出了21世纪各国必须要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论断,科学回答了依法治国进程中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命题。一方面,既保护中国知识产权,又尊重外国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在国际经贸竞争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其甚至已经超越了法律制度的范畴,业已成为企业乃至国家之间产业竞争的重要工具。在此背景下,江泽民强调,我们应当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6]这要求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注意避免我们自己拥有的相对数量不多的名牌商标和专利被外国企业轻易侵犯”;[6]同时,还要平等保护国内外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尊重外国知识产权,使更多的先进科技向中国流动。江泽民还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将演化成激烈的国际经济斗争,[6]因此,要找准时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作出适当调整。[6]他主张,各国应当按照本国实际,通过立法来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期限和方式,同时还要加强执法,以真正落实立法,实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另一方面,实施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江泽民认为,从历史和现实两方面来看,一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和进步必然受到该国法制水平的影响。就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言,其会对国家创新能力产生巨大影响,进而关乎经济增长的质效。江泽民指出:“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6]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科技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依法治国之中,形成与中国法治建设相协调的保护制度。此外,江泽民特别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建设。他认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虽然要从自己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出发,但是也不能够闭目塞听,要不断向其他国家学习,取长补短。

四、实施国家战略,健全保护体系

党的十六大后至党的十八大前是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丰富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之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判断国内外形势,在领导依法治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过程中,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的重要论断,实现了知识产权法治观的科学发展和与时俱进。一方面,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胡锦涛强调,要加快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应当着重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进行统筹谋划”,[7]使知识产权保护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建立诚信社会相结合,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国家长远规划需要,以汇聚全国之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此同时,胡锦涛还强调了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他强调,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因此,《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依法保护”作为实施方针和发展主线,要求按照完善制度、积极保护、适应国情的原则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化与法治化的融合发展,为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的投资兴业提供法治保障。

另一方面,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体系,加强保护力度。胡锦涛认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并在执法、司法等环节中严格适用,使立法与执法、司法相互配合;[8]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9]其中,应当重点关注一些特殊领域,比如,加大网上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查处强度;还要注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培养,确保全社会都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中来。[8]此外,他特别强调,应当提升党员干部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对此,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领导同志率先垂范,带头集中学习、研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专题;同时,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并落实责任制。这有助于增强他们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进而带动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五、倡导创新文化,全面依法保护

党的十八大以来至今是中国共产党人知识产权法治观的全面完善时期。面对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和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对全面依法治国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了深邃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习近平总书记以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观为基石,明确提出了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并强调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加强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从根本上回答了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倡导创新文化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条件,“要坚持运用创新文化推动创新实践”[10]。因此,应当不断凝聚创新价值的社会共识,塑造知识产权法治价值共信,培育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思维定式和主动依法维权的行为方式,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全体社会公众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他还强调,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带头遵守践行相关立法,通过“关键少数”带头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风尚。与此同时,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这表明应当从具体实践层面,将保护与创新、运用并重,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共同要求,开展创造、保护和运用“三元导向”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实现精准发力,以推进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驱动发展的深度融合。

另一方面,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1]他在主持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时,针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专门部署,要求充分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发挥其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战略引导作用。因而,《“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中,突破了传统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边界,强调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习近平总书记还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方向。就科学立法而言,他要求完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特别是填补新领域、新业态的法律空白,强化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严格执法而言,他指出要重组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执法力量,提升执法力度;就公正司法而言,他强调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的专业化建设;就全民守法而言,他要求提升自然人和法人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他们自觉依法维权的积极性。此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沟通与合作。他强调,应当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并非是搞知识封锁,[12]主张通过政府间合作来共同保护中外企业的知识产权,为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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