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研究

2022-01-01 10:50张小龙
关键词:伦理工作者评估

张小龙

(河海大学 马克思主学院,江苏 南京 211000)

风险社会中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是从社会特质入手提高科技参与应对风险水平的核心内容,也是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在2019年7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作出关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决策部署,意味着在科技伦理体制建设上迈出了关键一步。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要在体制建设基础上,深入挖掘风险社会中科技参与的规范性要素,明确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具体内容,揭示科技伦理如何有利于公正地实现社会利益分配,并引导社会舆情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

一、风险社会:理解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角度

风险社会中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研究,首先在于当前工业化社会内在的风险可能性。科学技术渗透到社会每一个角落,乃至以超越常人认知的方式影响社会运行这一现实,使得我们不断追问科技与人的基本关系,因此伦理问题自然就得到体现。

风险社会的研究早已成为国内外重要的理论研究热点,尤以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和斯科特·拉什(Scott Lash)为代表。他们的研究之所以能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甚至在全社会引发重要思考,关键就在于对风险的讨论跳出了一般意义上的风险边界,特别是跳出把风险视为某种具体的对人产生损害的可能性。他们更多地从现代社会特质入手,即立足于人类社会的工业化,深刻地指出并开展对人类在实现自身的同时也产生了毁灭可能的这种矛盾的批判。乌尔里希·贝克[1]指出:“文明自限于危机”,“如果整个时代要落入一个超越此前范畴的空间,我们就不能不关注这种‘超越’的过往身份,进而使之摆脱这种身份——来自‘过去’的秩序诉求。这种诉求不断突破自我,向外延伸,但早已被‘现在’和‘未来’所抛弃。”

首先,技伦理治理在于深刻理解科技与社会的关系,才能明确科学本身的重要价值与其附带风险之间的矛盾。从社会特征的根本把握入手,构成了研究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基础,唯有在这样的认识上,才能真正揭示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及能力,才能明了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根本意义。也正由于都立足于对工业化社会特征的把握,因此,研究者普遍强调了科技与风险社会具有内在关联。斯科特·拉什[2]认为:“在未来的风险文化时代,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技术资本主义各种门类的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专业系统程序的日益复杂化,各个领域都存在危及全人类生存的混乱无序的不确定性,都存在危及全人类生存的巨大风险。人类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而不停地忙于改进和更新各种专业系统程序,忙于解决各种问题。可是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各种问题花样翻新层出不穷。”国内也有很多学者对科技与风险社会的关系进行了描述。如张康之[3]认为:“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会对科学寄予更多的期望,但是我们既已拥有的科学却无法承载起我们的期望。”

其次,以伦理视角理解科技参与及社会风险构成了科技伦理治理研究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科技伦理与社会风险的研究,是随着科技伦理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机制的重要内容而成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代表性观点是警惕科学技术应用引发的社会变化及带来的风险,审慎看待科技影响下的人类和社会发展。尼可莱塔·亚科巴奇(Nicoletta Iacobacci)[4]提出,伦理不能以技术指数增长的速度增长,但应该重视它在社会进步中的整合作用。还有如B.威廉斯(Bernard Williams)[5]对科学领域与伦理领域的区分,这些都是我们坚持科技伦理治理以科技参与为对象的理论基础之一。戴维B.雷斯尼克(Daved B. Resnik)[6]则论述了自由、责任、效率等科学伦理行为规范。陈爱华[7]在对科技伦理形上维度的分析中指出强调以道德责任为依归的意志自由并不与科学自由对立,她在现代科技伦理应然逻辑研究中坚持了如上认识。以上研究为我们深入理解科技伦理基本规律、理解科技伦理与现代社会以及人的生存等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为应对风险提供了基本原则。段伟文、刘永谋等学者也都有相关研究。还有学者则认为风险社会是全球化时代不可避免的境遇,科技理性的滥用是导致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源,因此提出确立科技伦理的价值规范作为有效规避方式。许智宏和黄小茹[8]认为,现代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包括科学研究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也包括对环境的影响以及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等,它促使人们意识到科学与社会关系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总体而言,上述研究一方面更多地偏重于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及重大风险的针对性研究还需得到加强,另一方面科技伦理治理作为社会治理重要内容的研究也有不足。

再次,科技参与及其伦理评估等研究则提供了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具体对策建议。王少[9]认为科技评估可分为效果评估和伦理评估,两者是科技评估的事实和价值二维。“显见义务论”可以作为科技伦理评估的理论基础。应通过科技活动中的法律权利来选定“显见”的科技伦理原则作为科技伦理评估的评估标准。王欣[10]深入研究了科技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水平评价背景、评价主体、评价原则与评价目的,分析了科技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成与构成结构模型的基础上,构建了科技参与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系统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及水平评价模型。此外也有学者开展了科技在政治参与路径建构中的作用研究。如苗贵安、王云骏[11]以群体性突发事件为切入点,对当今社会中我国普通公众的政治参与特点进行了描述,从公平正义、制度建构以及公民文化培育等方面提出了政治参与的路径建构。此类型研究相对较少,但我们对其中科技伦理治理的研究应该重视,对科技参与的规范以及对社会舆情和价值观念的引导,目的还在于社会公正的实现。

二、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当今时代,人类社会的所有生产与生活活动都与科技紧密相关。科技不仅仅直观地影响着每个人现实的生存,更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然而,科技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类活动,本身就蕴含着潜在的风险,更不用说当科技被人为滥用后可能的弊端。当下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新兴领域不断向前推进,促使我们不得不从科技的“开端”就重视伦理问题。也就说科技的风险不只是简单的应用风险,更不只是学术不端,而是科技在解决“是什么”的问题时,不能回应“人应该如何”。由此科技伦理治理的核心应该是如何协调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

我们强调科技伦理治理,除了规范科技参与,更在于科技伦理治理表现出对社会、公众以及政府从方法到政策乃至观念的深刻影响,而这是关系社会正常运作的关键要素。例如在对抗疫情中,有人提出,普遍地借助大数据分析工具来强化管理会不会带来对个人权利的威胁,这显然不是科技本身可以去解决的问题。事实上这个问题也涉及到利益分配等问题,间接地影响者社会舆论与观念。科技伦理治理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就能够说明这种选择的现实合理性。由此科技治理能力的提升往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确定科技参与和科技伦理治理的边界,二是研究如何规范科技参与的制度安排,如何合理评估科技参与可能带来的风险转换。

首先,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能够澄清并明确科技参与和科技伦理治理的不同功能。相应的,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取决于科技伦理对于科技的规范属性及对于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也取决于科技伦理在面对具有高度时效性的社会风险时所能发挥的预防、处置及事后评估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价值。因此,风险事件中的科技参与主要是指科学技术手段如何被具体应用的问题,科技伦理治理则是指对科学参与的规范。对二者的合理区分实际意味着科学对“真”的追求与科技伦理治理对“善”的追求本质性区分。这是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前提条件。

其次,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能够有效应对社会突发风险。将科技伦理作为应对风险事件的重要支撑要素,一方面强调了科技伦理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特别提出了突发事件中科技伦理的特殊重要性,不仅可以发挥风险的预防作用,做出事前的评估,也可以对事件处置进行程序性评估,同样还可以进行事后评估划定责任。

再次,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能推进科技制度本身的科学化以及提升职业人员职业行为标准。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意味着还可以提出明确的措施,规范政府、科技工作者和公众之间的信息沟通方式;可以规范特别是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形成风险事件中科技工作者的激励机制。

最后,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能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意味着合理化地处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争议,不仅能科学确定目标对象的利益获得,也能够立足于利益受损群体或者弱势群体的利益,充分实现补偿公正及其他类型公正。因此,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能够也必然推动风险事件引发的社会利益分配及社会公正的实现,乃至社会价值观的引领。

我国虽然在科技伦理治理方面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不断加大科技伦理体制建设力度,也取得了显著进步。科技部、教育部等主管部门出台多项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理意见办法等。在医学领域相对较早地就开始相关伦理审查机制的建设。2017年国务院在《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但同时也提出,“在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挑战,加强前瞻预防与约束引导,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发展。”[12]

当然,目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还存在着较大提升的空间,虽然科研领域相关规章制度逐步确立,但主要还在讨论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科研伦理治理还没有真正深入到科研领域内部,只是就科研的社会运行机制做出了对应伦理安排。事实上,科研伦理治理应该深入到科技运作的每一环节,从内部基础到外部成果,乃至科技工作者的活动等方方面面均有所体现。另外很明显的一个限制因素就在于,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科技伦理治理的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机制。虽然目前高校工程伦理课程作为全国工程类硕士必修课开设,表现出工程专业人才培养从过去只重视知识传授,转变为今天知识传授+知识基础之上的价值塑造,并开始发挥越来越重要的社会影响。但科技伦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类似制度安排,缺乏人才支持以及教育中科技伦理内容的缺失成为影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因素。2021年7月28日,科技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意见稿也谈到了相关问题,并提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伦理体系,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的治理原则,建立完善符合国情、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造福人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13]

三、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的主要内容

从前述的研究中,科技伦理治理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使我们更加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价值。鉴于宏观层面如完善制度及意识提升等路径已获得普遍共识,那么加强科技伦理评估,重视科技产品的普惠、突出风险交流功能及明确科技工作者伦理责任等,则是目前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可操作的微观路径。这些路径可以形成有效解决科技参与带来的社会利益分配问题、风险交流问题以及舆情引导的具体方法。

首先,加强科技伦理评估。任何风险总有其产生的原因,科技伦理评估就在于通过对具体事件的分析尽可能防范风险的发生,预期并控制科技参与可能带来的危害。第一,风险社会中科技作为人的基本存在方式,意味着我们必须把科技伦理评估也同样渗透到所有类型的风险中,因此需要以风险事件为例,一旦发生往往对公众的利益乃至生命形成威胁,就不再是某个领域或行业的问题,而直接表现为社会伦理问题。对风险事件及其可能的危害就应当进行合理的科技伦理评估。但鉴于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就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冲击,我们认为科技伦理的评估究其原则而言应该坚持以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进行制度约束,建立一个整体的科技伦理评估机制。第二,风险事件中政府和科技工作者是重要参与者,且由于二者所处的特定社会位置以及掌握的相对充分的信息和专业知识,因此,在科技伦理评估中应该居于主导地位,但风险事件中其他受影响的人员包括社会公众也应该作为评估主体参与,这对事件的解决以及社会影响的控制是特别重要的。第三,评估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对评估本身以及社会舆情有较大影响,因此建立一整套的评估程序也是加强科技伦理评估的重要内容。

其次,强调科技产品的普惠与可及。风险社会中科技参与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也可能会由此引发普惠、可及与滥用等问题。比如新药物会因为价格原因而使得特定群体没有能力消费,类似问题是十分普遍的,科技伦理则一定程度上可以介入其中,为社会的平衡稳定状态提供有效安排。特别在风险事件中,为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有效控制社会风险,以政府为主的组织系统必然会不惜成本加强科技参与。这一举措本身是合理的,但从科技伦理角度来看,由此导致的科技参与成本的提高,有可能形成对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价格壁垒,表现为强烈的社会价值导向,进而可能引发预期不到的额外风险,割裂社会。我们必须深入比较研究科技的日常运行与风险事件中的科技参与二者之间成本的差异,特别要解释风险事件中成本提升的情况下,怎么实现科技参与的普惠。此外影响普惠的因素除价格外,相关群体的知识水平也必须得到重视。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为例,中医药参与治疗带来的科学性的思考,在不同知识群体形成了明显差异,甚至转变为是否爱国的价值争论,科技伦理治理应该重视此类附加风险。

再次,重视风险交流与舆情引导。不同群体依据自身认识条件有着不同的应对风险的方法。普通公众往往因其专业知识的不足以及信息掌握的不足做出不恰当判断,比如“过高地估计与死亡相关的低概率风险”。而科技工作者尽管掌握了专业知识,判断相对合理,但也可能恰恰受专业局限而忽视了普通公众的接受能力。政府作为权力机构则一方面要在科技工作者和普通公众之间搭建交流平台,实现信息的充分沟通。另一方面政府也必须尽可能预期到风险交流不充分可能带来的附加风险。已有学者指出搭建一种“专家一公众风险沟通模式需要专家、公众、媒体,乃至政府企业在风险沟通中的共同努力。”[14]因此深入研究不同群体面对不同风险类型时的判断标准,科学搭建风险交流平台是解决风险导致的直接利益损害问题和附加风险问题的重要内容,也是引导社会舆情的关键内容。这也是认识并合理引导风险包括科技应用风险导致的社会价值观念变化的重要内容。

复次,明确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责任与法律责任。科技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决定了他应该在重大风险中承担更多责任。但风险评估是十分复杂的,科技工作者面对风险时,他所应当承担的伦理责任和法律责任应该得到明确。二者的错位可能带来难以估量的后果,错把法律责任当作伦理责任,无形中失去了对科技工作者的制度性约束,而反过来错把伦理责任当作法律责任则可能严重打击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因此明确科技工作者在风险中的不同责任对激励科技工作者有重要意义,而且二者的明确显然是需要制度性安排为基础的。因此,这里所涉及的对科技工作者的伦理规范应当从应急机制到事件处置再到事件善后全过程制度安排中得到体现。

最后,强化科技工作者职业伦理规范。科技工作者是科技伦理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特殊角色。他们的专业素养为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知识性基础,形塑了科技共同体的精神气质,构建了科技共同体独特的运行机制。因此,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提升应该注重科技共同体的良性运行,从外部视角去规范科技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也就成为科技伦理治理提升的重要内容。具体来看,强化职业伦理规范要求一方面加强科技工作者内部规范,特别是以知识为基础的职业规范,比如在科技工作者必须接受科技伦理相关内容教育,在其成为共同体一员时需要承诺科技伦理的相关要求等等;另一方面也得制度性地加强科技共同体自我伦理约束机制的建设以及强化对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规范。

综上所述,科技伦理治理能力的提升虽着眼于科技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应然状态,但却需要通过对具体情景的伦理评估、利益协调、责任界定乃至个体伦理约束等得到实现。我国科技伦理体制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完善,强化更具有微观层面的治理能力成为当下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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