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看明清时期苏州民间信仰与社会的互动性

2022-01-14 10:34吴栩薇
黄河黄土黄种人 2022年1期
关键词:五通碑刻神灵

吴栩薇

明清以来,苏州民间宗教信仰活动日益繁荣,且宗教信仰的内涵庞杂,形式多样。苏州民间宗教信仰的形成和发展,与其所处时代的自然、政治背景和社会人文环境等各种因素有关,与经济社会生活有着多重互动的关联。因此可以说,明清以来苏州民间信仰的表达与呈现方式具有典型的明清时代特性与苏州地域特色。

《明清以来苏州社会史碑刻集》(以下简称《碑刻集》)以社会史的内涵为分类标准,碑刻集中入选碑刻被分为4个部分。其中,“社会信仰与社会心态”部分记载了苏州民众的信仰情况,对反映明清以来苏州民间信仰情况的碑刻做了明晰全面的辑录。自1998年由王国平与唐力行主编的《碑刻集》经由苏州大学出版社印刷出版后,基于此的学术成果不断出现。已有的学术成果中针对明清以来苏州民间信仰与苏州社会人文环境的互动性的概述或分析为数不多。基于苏州民间信仰的多元性,文章以《碑刻集》为文献典籍依据,着眼于“社会信仰与社会心态”相关部分,结合碑刻集其他部分的相关碑刻与苏州地方志,试析苏州民间信仰在多元性这一显著特点的影响下,与社会生活产生怎样的互动。

一、苏州民间信仰与商业活动

明清以来,苏州民间信仰具有浓郁的工商业气息,这与这一時期苏州发达的商品经济相一致。自唐宋起,苏州便是中国经济繁荣的城市之一,至明清时期,苏州由于发达的手工业与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成为江南繁华的工商业城市。

由《碑刻集》可知,明清苏州民众对行业神与财神的信仰达到了较高程度。《碑刻集》中提到金玉业邱真人与周宣灵王、木业公司鲁班先生、剃毛业罗祖先师、杭线业武帝、面业关圣大帝、水炉业协天三宫大帝与观音大士等诸多各行各业的神祇。其中对于玉业行业神祇的介绍比对于其他各行各业神祇的介绍更为详尽。

苏州作为有名的治玉之乡,明清时成为全国琢玉中心。因此,中国玉石界公认的祖师邱真人,在苏州也得到相当普遍的信仰。《祖师邱真人碑记》记载了邱真人在行经葱岭时发现该地盛产玉石这一传说。尽管这一传说的真实性仍有待考究,但人们因此而将其奉为玉器业的祖师是毋庸置疑的。苏州玉器行业供奉的另一神灵周宣灵王最初则是民间传说中掌管风雨的神灵,由于他非常灵验,人们逐渐相信崇拜、供奉周宣灵王能够有“威镇城寰,驱邪赐福,恩覃水陆,兴利生财”的作用,最迟在清嘉庆年间,周宣灵王已经成为苏州琢玉业的主要行业神。

在行业神祭祀活动兴起的同时,明清年间苏州人民对财神的信奉也达到了较高水平。财神作为庇佑商界所有行业的神灵,在苏州民间信仰中得到极高重视,这一点在《碑刻集》中也有例证。《苏州府永禁亵渎财神庙碑》便是在当地儒士、乡绅的联名要求下,由官府出面,刻字立碑,以杜绝“在庙开张茶肆、容留匪类、聚赌、摆设测字命馆”等对财神不敬的行为。由此足见财神这一神灵在苏州民众心目中的特殊地位。

由于商业繁荣、经济发达,民众对神灵信仰、宗教信仰的心态较为开放、包容,苏州的寺庙道观数量较多,民间信仰的发展与商业发展相辅相成。

商业的繁荣有赖于社会的安定,宗教信仰也同样有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碑刻集》中《重修三清殿记》强调民众信仰道教能祛除“暴悍之念”“兴起其良善之心”,《江南苏州府吴县城隍神庙记》指出民间宗教信仰使百姓“承帝泽而沐神庥”,均为例证。先贤崇拜这一民间信仰形式将历史上对社稷有作为、对民生有贡献的官员神化,立祠祭祀,其中不少先贤崇拜的对象与商业活动相关,也因此同样能够规范官宦的行为,有利于维持良好的商业运作秩序。《碑刻集》中《都督杨公新建娄门关帝庙碑记》《崇恩祠记》《虎丘新建陆文烈公祠碑记》等均反映了商人对先贤的崇敬、追忆以及维持良好经商环境的愿景。

同时,商界的风云变幻与贫富兴衰使商人们往往将希望寄托于神灵信仰,借助因果报应之说缓解利益纠纷、劝世劝善。因而,商界也多信仰超越行业意义的神灵,如信仰关公以保“市廛不悚”,信仰金龙四大天王保护往来江湖的行商等。《碑刻集》中《靠天吃饭图说》《忍字歌》等碑刻都以劝行商之人坚守良心、安分守己为主要思想,强调当时局动荡、社会矛盾剧烈时,商人应将命运交给冥冥之中的命数。可见,在商品经济发展下,社会的进步及传统道德观的失落对商人造成冲击,行商之人一方面以商业活动助推社会发展,一方面又借助宗教信仰的力量稳定传统社会秩序,以期维护自身商业利益,而民间信仰也在这样的背景下得到愈发广阔的生存空间。

二、苏州民间信仰与地域文化交流

苏州人所信奉的民间神祇与先贤偶像并不全来自江苏本土,来自外地的神灵亦不在少数,这反映了民间信仰具有区域迁徙的特点,民间宗教信仰与地域文化交流之间的互动由此可见一斑。《灵应碑记》记载,“李真人……湖南长沙人……捍灾御患,有求必应”,苏州官府为其建殿并装塑金容。范仲淹、周忱、任昉等名臣成为苏州民间信仰中先贤崇拜的一部分也可作例证。南朝文士任昉从未在吴郡任职,但因其曾赈灾救活上万百姓,有功于社稷,苏州人在平江路上为任昉修建了任明王祠,任昉从此成为能够主一方土谷的神灵,是苏州民间信仰中先贤崇拜对象的一员。

在诸多从外地传入苏州的神灵中,当属经由徽商传播的徽州神灵最为著名。以江南地区颇有影响力的神祇——五通神为例,它在明清时期甚至成为苏州当地最有影响的神祇。据文献古籍,关于五通神最早的记载当在唐朝,五通神最初出现在婺源一带。明弘治《徽州府志》记载,唐朝光启二年(886年),“婺源王瑜者,一夕园中红光烛天,见五神人自天而下,导从威仪……爰即宅为庙,祈祷立应,闻于朝,累有褒封”,时至宋朝,五神人受封,时人俗称“五通”。据学者考证,婺源一带民间信仰中早已出现这一类神灵,最初大约是山民的保护神,《徽州府志》中记载的五通神一事应当是因后人附会了类似的故事而被建构为民间传说的。唐力行与王健在《多元与差异:苏州与徽州民间信仰比较》一文中则认为徽州的五通神不只是农业神灵,在保护庇佑山民农耕狩猎的同时还具有商业神的性质,但在当时徽州缺乏商品经济氛围的农耕社会中,商业神的神灵性质处于次要位置,五通神因此在徽州的民间信仰中缺乏旺盛生命力。可见,在徽州,五通神的影响力与其他徽州神祇无异,五通神的声名是由于其在外地的广泛流传而逐渐显赫起来的。根据美国学者韩森(Hansen)的研究,苏州早在北宋大中祥符年间已出现五通神的分庙,是徽州商人在外出贸易途中建立而成的。

五通神信仰的现象是民间信仰具有跨地域传播与跨地域迁徙特征的重要例证。同时,苏州的神灵信仰也对其他地区的民间信仰产生了影响。在徽州民间信仰的相关记载中,清道光《徽州府志》中记载有发祥庙,后改名为“水府庙”,“并祀金龙四大王”,供奉江河之神;清嘉庆《绩溪县志》记载当地建有李王庙与晏公庙;民国《歙县志》也记载有总管庙。这些神灵在苏州本土文献中的记载不晚于明代,但徽州文献的相关记载则晚至清朝,显然这样的神灵信仰是由外地传入的。尽管具体的传播情况或许比我们想象得要复杂,但苏州的民间信仰在这一传播过程中无疑参与了传播环节。

三、苏州民间信仰与官方政策

《碑刻集》第三板块反映明清以来苏州人的社会信仰与社会心态,共收录了121块碑刻。从这些碑刻中不难看出,苏州民众的信仰具有多元性、实用性或功利性的特征,对于民间神祇、行业神明、历史先贤的崇拜更是与时变化。

就百姓而言,对神灵的崇拜可以获取福报;就政府而言,利用民间信仰加以正确引导,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因此,寺庙、宫观、庙堂等设施、财产与典制大多都在官府保护之列,有严格的体制管理。但长期以来,民间信仰或多或少与国家正统处于相对立的地位,当其对国家现实统治秩序形成威胁时,国家便会进行干涉或纠正,与之相关的活动甚至可能遭到禁绝。

依据明清以来苏州地区民间信仰与官方统治的关系,学者王健提出明清时代苏州地区的神灵信仰活动包括祀典及淫祀,认为祀典神属于统治阶级运用民间宗教信仰辅助统治的手段,而在官方祀典之外就是所谓的淫祀,同时,在祀典神以外出现的大量民间私祀形成官府信仰和民间社会信仰之间的缓冲带,减少了二者的冲突。

明清时期,在民间信仰具有旺盛生命力的苏州,以民间神祇为崇拜对象的社会活动,如庙会与游行等,已十分盛行。民间神祇数量之众与民间信仰相关活动举办频率之高展示了苏州地区社会的巨大活力,历代统治者对此往往采取或疏或堵的政策。对广大百姓而言,求神拜佛已然成为其日常生活的重要活动,可以说是民众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已然发展到“神以像设,不能耳提面命而民敬逾守令,爱逾父母”的境地。在明清两代,以神道设教从而施教化的政策是一以贯之的,明朝立国时朱元璋便大封天下城隍神,下令“著于祀典,令有司岁时致祭”。至清朝,文献记载“祠祀之著于会典者视昔加隆”,可见官方对民间信仰力量的重视。

对最高统治阶级而言,一些神灵的存在是用以维护秩序、维持社会稳定的手段,如借城隍神、土地神以御下。在明朝,地方官员刚到任时必须进谒城隍,江南等各地官府衙门大多立有土地祠,“明太祖命建……官吏坐赃八两以上,罪至剥皮楦草,故立此以誓之”。由于农业是传统社会稳定运转的基础,社稷为国家之本,农业神灵在统治者有关民间信仰的政策与法令法规中同样占有较大比例。在苏州及其所属的大部分县邑中均建有白龙王寺,如吴江有顺济龙王庙、昆山与嘉定建有沪渎龙王庙等,除此之外,长洲县灵济庙供奉有阳山白龙神,常熟焕灵庙供奉有顶山白龙神等,诸如此类,不胜枚举。地方官员在遇到旱灾或洪涝时常常求助龙神,自古以来皆道龙王庙“兴云致雨,普济万物”,其保佑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宗教功能是广为人知的。

如果某一民间神祇得到入祀典,便有机会获得更加广大的信徒的信仰以及官府的特殊照顾,其生存发展的空间较其他神灵更为广阔,支持者也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苏州曾为了维护祀典的神灵信仰勒石示禁,“倘有虚冒侵蚀或牙行匿捐、昧吞情事,一经告发……从严究办,地保徇私,查出并惩”。

通常以为,祀典以外的神灵及相关祭祀活动属淫祀。正如滨岛敦俊所述:“在19世纪前期江南三角洲東部的农村,分布着牢固扎根于民间,以至于官府不得不捆绑其神像来示众的民间信仰。”官方往往认定以供奉、祭祀或崇拜此类神灵举行的迎神赛会是不合法的。然而实际上在方志中明确记载“淫祠”或“淫祀”的文献并不常见,甚至于,方志编纂者大多认为私祀的存在是合理的。由于经济利益或行业需求,许多地方家族与地方势力都对所谓“淫祀”有较为虔诚的信仰。因此,明清时代江南地区关于民间信仰的疏堵政策很难全面推行,统治者在民众因民间信仰而形成的利益共同体面前也不得不采取一种默认的态度。因此,明清时期,在民间信仰领域,祀典与淫祀的划分仍是一个在理论上相对含糊的范畴,只有当民间信仰活动对社会秩序形成重大冲击或严重威胁之时,统治者才会施以强权干预与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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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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