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保护分析

2022-02-03 21:53刘雨璇
新农业 2022年1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摘要:农业的稳定关乎整个社会的发展,土地的稳定关乎农业产业的兴衰。在农村地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问题比较突出,“外嫁女”的户口被强行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强制收回,这种情况时有发生,究其缘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部分条款中的变更可以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护提供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较大,农村户口女性一旦外嫁,娘家所在地的村委会就要求其必须将户口迁出,同时收回其在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由是其生活地域发生变化,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故自然丧失农村土地承包权。这样一方面导致“外嫁女”失去自主选择土地承包权的權利,另一方面导致部分富裕地区的农村户口女性不愿或不能外嫁,对乡村振兴战略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而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程度又受到以下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1 国家并未出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

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的产生的主要根源是认定妇女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而对外嫁女的立法保护目前仍有不太完善的方面,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了有权承包农村土地的主体,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资格认定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农村外嫁女获得土地权益的主要依据,而外嫁女的土地承包权被剥夺,本质上是由于村集体不认同妇女在出嫁后还具有本集体的成员资格导致的。因此,无论妇女离婚还是嫁娶,都有可能存在妇女成员资格身份的变动,这就要求以成员资格为基础的承包经营权也发生变动。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法律标准,这也是目前存在的一大难题。集体成员的认定标准,各地并不完全一致,2017年福建省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成员身份确认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规定在界定成员资格时除了与上述文件相同的户籍和土地承包要素外,还需要考虑居住状况和义务履行情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也认为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考虑的因素有三点,第一即为户籍(是否是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业户口);第二考虑是否在本集体生产、生活;第三最为根本,考虑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本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上述规定的进步性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本就是一个极其繁冗复杂的问题,现实中复杂情况各式各样,这些情况的出现更是层出不穷,天津市高院考虑了在成员认定标准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提出上述3个认定条件中,第三个“生活保障要素”才是本质特征,而前两个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当“户籍”和“生产生活”这两个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也就是“生活保障要素”出发进行判断。此外,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中,还规定了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人员可以取得成员资格,属于加入取得,这即肯定了外嫁女可以成为婆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天津市高院在公民不符合全部认定标准时并没有直接否定该个体的成员资格,而是做了评定要素优先性的排序,更为全面的考虑到了现实情况,也更能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体现了对涉及公民基本民事权利的成员资格认定审慎的态度。

1.2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核心标准,是否获得可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认为成员资格认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出了涉及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一些注意事项,即要综合考虑户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情况、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并且以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在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又重申了“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因为土地是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在没有获得其他替代性保障如加入城市的社保体系时,享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对其十分重要,对农民来说承包地便是其生活和收入来源,保障了其基本生活,所以,是否获得“可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对于符合此核心标准的人员,即使户籍不在本地,也应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要注意此“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是指获得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

“外嫁女”权益纠纷的根源在于婚姻关系变动带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有学者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应尽快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标准。确认成员身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农民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妇女的土地权益。目前,全国关于成员资格的认定未有统一的立法,多是各地自行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前,在确认“外嫁女”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时,妇女是否获得可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也是考虑的首要因素。

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加强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该款规定,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都应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新增条款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是解决人地矛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良策。将成员姓名列入权证并没有改变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同时又赋予了妇女选择的权利。将姓名加入权证,有助于确认农村妇女尤其是“外嫁女”的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修正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两项规定,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不仅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更是对户里全体成员的保护。妇女婚姻状况的变更不是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将其姓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能起到证上有名,名下有权的作用,我们不能忽视这一公示制度所带来的巨大进步,将家庭成员列入,并不影响以户为单位的承包经营体制,相反,确权登记更是解决人地矛盾、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良策,坚持了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改革的基本方针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

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农村女性发展的自由。这是农业现代化的要求,是党和国家一直以来致力的目标,也是政策与法律的方向。土地定才能人心安,人心安才能农业兴。农村妇女享有和农村男子平等的权益,不仅可以缓和家庭和社会矛盾,促进家庭收入的增长和农村生产力的提高,更有利于农村妇女的全面发展,维护稳定而和谐的社会秩序,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也有重要影响。

作者简介:刘雨璇(1998-),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农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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