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模式探究

2022-02-11 03:38
广东蚕业 2022年12期
关键词:利益农户主体

杨 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模式探究

杨 潇

(四川省中共乐山市委党校 四川乐山 614000)

创新完善农户利益联结,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既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亟须攻克的实践难题,也是政策制定和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文章在结合我国典型案例的基础上,总结了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存在的模式类型,梳理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路径,以期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共赢”的局面。

利益联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农村发展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通过保底分红、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年—2022年)》再次强调,“鼓励新型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从引导小农户开展合作与联合、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发挥龙头企业对小农户带动作用等各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部署,进一步明确了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的实施重点。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小农户需突破与生俱来的“小农弱点”,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效带动,实现传统小农向现代小农转变[1]。为此,需要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引领作用,这对带动小农户发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有着重要作用。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主要模式类型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结合我国典型案例的实际情况,总结出生产合作型、市场合作型、股份合作型和混合型4种利益联结模式。各利益联结模式均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以实现农民增收。

1.1 生产合作型

生产合作型的利益联结模式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常见的简单易操作的方式,具体表现为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生产资料、技术、种苗、机械设备、农产品洗选、农产品加工等生产性服务,节约生产成本,规避自然风险,以实现产量最大化和产品多元化。

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辉旭养殖家庭农场,在特色蛋鸡的养殖方面拥有良好的技术。该农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为周边地区农户提供饲料、育雏服务,并帮助周边养殖户解决养殖技术问题。此外,该农场还为需要鸡粪作为有机肥的农户免费提供鸡粪,用农场车辆将鸡粪直接送到农户的果园或菜地,实现服务提供的高效率。

目前,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生产合作关系仅停留在生产环节初级合作状态,发展较为缓慢,两者利益联结不紧密,且都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市场风险。该合作模式虽解决了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困难,但在最终的销售环节,缺乏有效订单合同的约束,其生产成果存在市场定价起伏不定、供给与需求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上处于主动方。总体来说,从农民这个初级农产品供应者的角度出发,其销路、产品定价等方面均受到了限制,进一步降低小农户在产业化运营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 市场合作型

市场合作型的利益联结可以为小农户提供进入市场的机会,促进小农户融入大市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小农户提供市场买主,让小农户直接对接市场买主进行农产品销售,且销售收入不经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签订相关生产销售合约,在合约中对农作物的产品范围、类型及数量做出相关约定,在满足合约基础的条件下,从保护农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农产品进行合理定价收购。于前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发挥中介作用,促进小农户小规模的农业生产运营与市场连接,为小农户提供农产品销路,但小农户仍需独自面临市场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产品定价风险。于后者,通过合同契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紧密联结,在规避市场定价风险的前提下,为小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一个较稳定的销售渠道,也为进一步实现交易量返还的规范化提供实践依据。

位于重庆涪陵区的洪家大院家庭农场,积极发展多功能农业,通过“四季果园”的农旅商相结合,充分带动周边农户发展。该家庭农场为农场成员及周边农户提供产品销售服务,即主动将当地农产品配置到附近城区。同时,家庭农场利用其自身名气,吸引更多的游客到农场进行休闲娱乐活动,为农户销售蔬菜、鸡鸭等土特产提供销售渠道,农旅商的有效结合充分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发展,进而实现促农增收。

市场合作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市场竞争中农民的收益,一方面缓解了小农户的卖难问题,另一方面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较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以实现多元化的对外合作。虽然小农户仍为初级农产品的供应者,但也提高了农户加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

1.3 股份合作型

股份合作型利益联结模式主要体现为农户可以将自有的土地、机械设备、资金等资源与科技有效结合,按合理的方式折算入股,采取类似股份公司的管理方式,管理、监督并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在这种方式下,二者建立契约关系,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联结合作,整体关系较为稳定。如小农户以土地、资金和设备等量化入股,持有相应股份,同时规定农作物的类型、质量、数量和价格等条件,最终通过所占股权进行利益分配,实现交易额返还和利润分红。

四川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鸿发家庭农场,结合产业发展与精准扶贫工作,与精准识别贫困户签订入股分红协议,吸纳其小额贷款入股,并对精准扶贫贫困户采取“保底分红”模式,年分红比例不低于股金的3.75%。截至2018年,鸿发家庭农场共吸引当地精准识别贫困户共43户入股分红,将215万元以“保底分红”模式入股家庭农场,共实现分红15.05万元,其中,户均分红达到3 500元,促进产业发展脱贫致富。

小农户以利益共同者的角色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经营管理,两者利益关系较为紧密。同时,在股份合作型的利益联结方式中,降低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可变性与交易费用,有效实现“股权分红”是关键[2]。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地位,也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利益。

1.4 混合型

现阶段,现有的利益联结模式不只停留在单独的生产端或销售端,随着我国农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与小农户之间互动更为频繁,不同农业领域的市场主体竞争力更加激烈,形成了不同的产业链条,特别是随着农业产业化分工的逐步发展,产业链条的主体呈现多元化[3]。因此,利益联结也呈现出多元化分工的发展进步。较为常见的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其一,“生产服务+市场销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提供生产性服务的同时,也为小农户提供进入市场的机会,有机结合农业生产、加工与销售服务,实现联结双方在生产、采购和销售流程中的分工协作;其二,“股份合作+生产服务+市场销售”。后者是发展较为多元化的利益联结类型,也是较为紧密稳定的一种混合型联结模式。

作为全国农民典型合作社之一的福建清流县嵩溪爱珍豆腐皮专业合作社,共发展社员116户,且农户入股方式为豆腐皮加工设施设备折价入股或资金入股两种。合作社提供了统一的原料供应、技术指导、质量标准、产品品牌及销售服务,实现了“五统一”。此外,合作社每年年末的可分配盈余,其20%作为公积金,65%按照成员交易量进行盈余返还,剩余15%按照成员出资额占比进行分配,且将公积金和专项基金按照成员出资份额,分别计入各成员账户。

合作社将公司运营管理的经济性特征及成员间协作组织的民主性特征有效结合,形成多样混合的利益联结关系,使得经营主体与农户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到农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混合型的利益联结模式可以协助农户在市场交易中规避风险,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水平和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地位。从促进农民增收来看,农民可以获取交易量返还、股份分红等收益,同时在参与农产品加工环节的过程中,可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以实现从事农业劳动者的收益最大化。这一类利益联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般处于主导地位,会存在压榨农户权益等潜在问题,这也为两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带来挑战。

2 存在的问题

2.1 合同规范性不强缺乏约束

不同类型的利益联结模式,大多基于合作契约关系的建立。除了“口头协议”,合同制定是否规范也影响着履约率与交易行为。为享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现代技术、农资农具、统购统销等服务,包括对农产品提供精加工服务,提升产品附加值,需要制定规范性的合同进行约束,以保障小农户利益。然而,现阶段仍存在部分经营主体未使用规范性交易合同的现象,对交易内容的具体要求规定不明确,甚至通过手写资料来约定交易内容,造成协议的无效,两者间缺乏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同时,合同内容通常对双方的违约行为也未进行明确的惩罚规定,导致违约成本不高,合同履约率较低。此外,由于双方所处地位不对等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不可预知性,两者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市场风险,最终导致利益保障不足。

2.2 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目标不一致

小农户自身的生产弱势、市场弱势和资本弱势,使得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联结时,存在利益目标不一致的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常追求本身的发展壮大,以壮大自身实力而规划发展,小农户则是偏向短期利益获得,两者在追求各自利益的情况下会出现冲突与矛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合作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其对农业生产的核心要素具有操控能力,是整个产业链的主动方。而庞大的农户群体由于组织化程度较低,处于劣势。通常情况下,小农户无法参与到农产品的加工和流通环节,为此,主动方通常获取较多农产品增值所带来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在交易市场中,价格主动方会采用更低的收购价格甚至放弃收购,使得农户独自承担风险,导致农户面临卖难问题,积极性受到打击。此外,由于小农户着眼于短期经济利益,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农产品价格上涨且价格收益高于违约成本的情况下,小农户往往会选择违约,这会直接损害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4]。

2.3 利益联结缺乏可持续性

小农户普遍存在规模小且分散经营的特点,相互之间具有异质性,使得其在开展农业生产与组织化经营时面临困难,加上部分地方村两委等机构组织对组织农户的积极性不高,限制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构建利益联结,经营主体难以提供带动服务,导致二者利益联结的不稳定与不可持续。同时,带动小农户融入大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政府和资本的推动。政府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项目发展财政支持的同时,提出获取财政补助的相应标准与要求。如在社员数量、主体内部发展规模等方面,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争取财政支持而主动向限制条件靠拢,忽略了两者自愿互利且互信关系的建立,由此,两者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否出于自愿有待商榷。缺乏共识合作的联结关系,面临松散不持续的发展问题。此外,相关部门不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缺乏可以有效管制经营主体不规范行为的规章制度,也会影响双方利益联结的紧密程度与可持续性。

3 优化路径

3.1 严格规范合同条款,明确利益双方责任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要实现长久稳定的合作,需要具备诚实守信的履约精神。现实情况中,合同对违约行为惩罚力度不足,加上政府监管不严,导致双方为追求各自利益而选择违约,合同履约率不高。因此,需要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契约合同,不断完善和细化涉及的合作经营业务,做到具体条款的精准化、明晰化、标准化,并结合提高违约金的赔偿额度措施,增加双方的违约成本,明确双方具体责任,以此来激励和约束小农户与合作社的合作行为。其一,在合同中设置浮动价格,若出现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浮动价格的现象,双方可以灵活选择收购或销售方式,增强合同履行的灵活性;其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实现合同与履行行为的相互统一,有效规避合同风险。同时,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需要积极参与合同模板的制定,建立健全相关见证机制与公证制度,保证合同效力,保障双方利益。

3.2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农户市场地位

基于小农户弱质性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关系的基础,取决于小农户的选择意识。目前,多数小农户文化水平较低,技术使用和经营管理能力较差,未充分理解现代农业。对此,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构建有效利益联结的重要内容。根据农业现代化进程发展要求,明确农户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的载体。待小农户掌握农业现代技术,提升了自身管理能力,有助于农民以更专业化的视角与现代化市场进行对接,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因此,需要重视农户是否具备现代农业观念,充分发挥农民主观能动性;开展专业能力培育工作,提高小农户专业化能力;提升小农户民主法治意识,保障自身利益,同时,重视农民启蒙,并始终将其渗透、融入培育过程,进而提高小农户市场地位。

3.3 提高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能力,提升综合实力水平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柱,是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的关键环节。其一,改革、完善和提高原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立足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农业专业化、现代化,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农业的广度与深度发展,提高具有主导优势产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提升其带动能力;其二,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依据扶大、扶强且扶优的原则,促进在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投入规模化[5]。通过加强财政贴息提供担保服务、扩大贷款规模、放宽创业贷款申请标准、打通金融服务绿色渠道、引进农业担保公司等措施,对有能力带动小农户增产增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奖励;其三,加强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的针对性与合理性。对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带动能力的方式也要有所不同。作为农业转型的必然要求,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对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4 结论

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需要提升两者自身的发展带动能力,使利益目标趋于一致,实现因地制宜、循序渐进,这对推行农业产业化的农业经营活动,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利益联结的方式和模式也呈现不同的需求。文章倡导发展基于生产合作的、连接市场主体的、最好以股份合作的混合型利益联结关系,同时,也要不断探索适应各种主体、社会现状、市场等因素的利益联结模式,促进小农户融入大市场,构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共赢的局面,形成利益共同体,以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基础。

[1]叶发美.小农户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广东蚕业,2022,56(5):136-138.

[2]孙太清.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联结机制与行为特征分析[J].经济研究参考,2009(69):49-51.

[3]贺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利益联结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20(10):15-17.

[4]姜长云.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要拓宽视野[J].中国发展观察,2016(2):42-43,45.

[5]汪发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长面临的问题与化解对策[J].经济纵横,2015(2):31-35.

F325

A

2095-1205(2022)12-110-03

10.3969/j.issn.2095-1205.2022.12.33

杨潇(1996- ),女,汉族,四川泸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农业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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