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的语言运用研究

2022-03-17 06:28
关键词:徽州文书语料库

杨 辉

(黄山学院 文学院, 安徽 黄山 245041)

“无讼”是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也是古代社会的政治追求。诉讼文书是指包括禀状、诉状、票稿、信牌、结状、息状、判语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文书,属于古代文书中比较特殊的一类。诉讼文书目前遗存数量不多,比较典型的包括徽州诉讼文书和台湾地区的淡新档案等[1]3。明清时期的徽州诉讼文书数量较多,保存较好,涉及面较广,系统性较强,值得深入探索。目前,学界对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的研究多是从历史学、社会学等角度入手,而对文书本身的语言运用关注不够。从语言学视野透视徽州诉讼文书,可以拓展对其研究的维度,更加深入地发掘徽州诉讼文书的社会历史价值。

一、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的称谓词语

(一)他称词语

他称词语在诉讼文书中主要指当事双方互称的词语,主要是一些名词和代名词。如:

①豪右金应钟恃势飞夺,县委公正巴忠等查勘。豪谋无施,执械扬兵,凶伤陈汉四命,树张威势,胁正狗谋。观创先朝,业佥洪武,国家公产难设私室,万民香火,岂斩豪强[2]225。

②富豪盟主潘镀,江南第一惯讼,府、县案积如山,牙爪潘槲、潘佛保、文浩等党,结十虎三彪,深为民瘼大害[2]225。

③ 不意六月初一,被风扳倒大枫一株,遭地棍胡开发拴同倪廷祥不守本分,魆将倒木强锯船抵九块。是身守墓庄人报知身祠,身等即往理谕,棍等亏避不见[3]268。

④ 切身佃种倪姓公山,原与郑国卿无涉,郑挟分种不遂,拖讼诈索,已和五十,复求一百。身票入伊手,身又押县班,似此刁枭,农愚坑命[2]316。

例 ① 为万历年间休宁县陈禄向巡按御史提交的状词,里面称呼自己的诉讼对象金应钟为“豪右”“豪”“豪强”等。例 ② 为天启年间休宁县余显功控告潘镀的投状,里面把潘镀称呼为“富豪盟主”“惯讼”等。例 ③ 为雍正年间祁门县郑曰恺控告胡开发的禀状,里面把胡开发等称呼为“地棍”“棍”等。例 ④ 为嘉庆年间祁门县洪大由的禀文,里面的称呼词语稍显不同,其中的“刁枭”为形容词,义为“凶狠,蛮横”。民国小说《隋代宫闱史》有“宗爱何等刁枭,早已看出,他便先下手为强,暗命小黄门贾周等刺死魏主奈”(出自CCL语料库①),其中的“刁枭”即此义。通过对CCL和BCC语料库搜索,没有发现“刁枭”有名词的用法,此处活用为名词,比较特殊,是一种临时语用现象。上述4例中,对控告对象的称谓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都是为了强调对方是“豪”或“棍”,是强势的一方,来突显自己的无助、无辜,以期唤起主事官的同情。特别是例 ② 中称呼对方为“惯讼”,迎合了地方官员厌恶无端“讼事”的心态。类似的称呼还有“逆”“枭(恶)”“(异)匪”“恶(人)”“奸(棍)”“地虎”等。

(二)自称词语

自称词语在诉讼文书中主要是指当事方称呼自己的体词性词汇。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的自称也很有特色。如:

⑤ 似此情弊,显属宗泰等始而设阱诱身,继串殿一投词诈害,若不奔控,祸患莫测,伏乞仁天俯怜下民无告,急活几肉,严拘细鞠,追价退业,庶豪强敛迹,愚懦得生,哀哀上禀[3]71。

⑥ 具告立执照,十二都三图原任苏州府嘉定县训导汪尚嗣、贡监生员江懋蛟、汪时从、汪楫、汪仕纲等……,职等恐陷祻累,急以叩驱乱仆、豁累全族事禀[4]128。

⑦ 二十四都一图到呈府学生员许顺治、监生许秉钺……等呈为舞制弊册、恳勘杜事。生等世居孚潭,祖遗土名孚潭河税,递年取鱼[2]275。

现存徽州文书中,自称为“身”是比较常见的,这一称呼带有一定的“谦称”色彩。例 ⑤ 为康熙年间祁门县李梦鲤的禀状,文中先自称为“身”,后又自称为“下民”。类似的称呼还有“民人”“小民”“小的”“弱民”等。值得注意的是,李梦鲤在文中还自称为“愚懦”,类似的还有“懦弱”“良懦”“懦民”等。文书中的“愚懦”等词多为词类临时活用,在近代汉语语料库中(如CCL、BCC)也偶见用例。如小说《满清外史》中有“无所得兵食,率假招抚以愚群盗。群盗亦利,假官令以胁愚懦”(出自CCL语料库),其中的“愚懦”便是形容词活用为名词。例 ⑥ 为万历年间休宁县汪尚嗣等人告立执照,此处汪尚嗣自称为“职”,“职”义为“下属面对上司时的自称”[5]2674,这是因为汪尚嗣为退休官员。例 ⑦ 为万历年间休宁县府学生员许顺治等人的呈文,因为他们的身份为生员,所以自称为“生”。

(三)诉讼中的“两造”

“两造”在诉讼文书中用来表示诉讼双方。如:

⑧ 堂谕:……果程兴富畏质,何肯数百里归来。如不畏质,何不到案,恐说公道话开罪人耳!两造既属一本,不可因小忿致结讼仇[2]106。

⑨ 是非眼同公正登山亲勘,分其四号、八号,恐难斩两造之葛藤也[2]304。

例 ⑧ 为光绪年间绩溪县堂谕,例 ⑨ 为雍正年间祁门县典史的申文。“两造”义为“诉讼的双方”,最早见于《尚书·吕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6]909。“两造”一词一般仅用于诉讼双方,但偶尔也指其他。如小说《武宗逸史》“后来张家行聘,曹家受聘,两造礼仪,非常华丽,比那帝王时代的王侯,还要加倍”(出自CCL语料库)中的“两造”就是指婚姻双方。

“两造”为什么可以用来表示诉讼双方,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深入考究。造,就也。从辵,告声。古文造,从舟。《广雅·释言》指出“此字从辵,本训当为至”[7]360-361。“造”本与“舟”有关,后来该义消失,延伸出“到达”的意思。《周札·秋官·大司寇》云:“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8]这说明在古代的诉讼处理中,原告和被告都要拿着代表“正直”的“矢”到公堂,若一方未“造”(到)即视为理亏、败诉。“造”(到)是诉讼双方展开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基于此,“造”延伸出一种名词性用法,即表示当事的一方,“两造”就具有了表示诉讼双方的意思。

二、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的动词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动词”主要是指动词性成分和动词性结构,不限于纯粹的“词”。

(一)简洁清晰的朱语

“朱语”一词为古代诉讼文书中的专业术语,原义为帝王的朱笔批示,或官府的朱书批语。明代中后期开始出现在诉讼文书中,用以简述告状的缘由和案件的性质[2]55-57。通过对搜集到的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统计,大部分的诉讼文书都有朱语。如:

⑩ 直隶徽州府休宁县为恳恩抄照以垂不朽事。词称与汪继夔等讦告,已蒙恩断,申院详允[9]241。

(二)声情并茂的控诉词语

这里的控诉词语主要是指诉讼文书中指控诉讼对象的动词性成分,包括词和短语等。如:

类似的用例还有例 ① 中的“飞夺”,用“飞”来修饰限制“夺”,显示豪强的凶恶。例 ③ 中的“拴同”,一个“拴”字显示了对方沆瀣一气侵占公产。例 ④ 的“拖讼诈索”,其中“拖”和“诈”语义鲜明。整体来看,这些用来控诉对方言行的动词,形象性、立体感较强,做到控诉的声情并茂,使状告文书更有感染力。

(三)形象具体的办案词语

办案词语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述说地方官员开展相关活动的动词性词汇和短语。如:

三、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的叠音词

叠音词是指通过音节重复构成的词。叠音词在一般诉讼文书中不多见,目前所见控诉双方的文书中尚未发现,但它却常出现在官府办理案件过程的下行文书中。如:

总体来说,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叠音词的使用强化了主观目的的表达和情感的抒发,呈现鲜明的倾向性。

四、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的修辞

(一)语言风格

1.严谨细致,审慎庄重

徽州诉讼文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涉及多方的切身利益,对语言表达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在语言风格上审慎细致,避免含混。如:

2.富于气势,善于雄辩

徽州诉讼文书逻辑性很强,长于辩论。说理时往往通过一连串的整句或反问、疑问句,来提升说服力。如:

钢桁架桥是一种具有出色的跨越能力,建筑高度低,承载能力大的桥型,是许多受条件限制时大跨径桥梁的重要选择。近年来,环保要求越来越高,钢结构桥梁由于可以在工厂加工,现场拼接安装,因此也具有更好的环保性,更是推动了钢结构桥梁的快速发展。

(二)修辞格式

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作为应用文体,一般用语简洁严谨,不太使用过多的修辞手段,但也有一些文书注重修辞,且辞藻丰富。如:

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中修辞格式的运用,不仅增强了诉讼文书的表达效果,而且也显示了徽州地区深厚的文化底蕴。

五、结 语

徽州民众具有强烈的契约意识,加之徽商兴盛,各种民间经济活动频繁,诸多因素促成了徽州社会“健讼”“好讼”的传统。由于徽州相对封闭的社会形态,大量明清时期的徽州诉讼文书在民间得以较好地保存。通过对明清时期徽州诉讼文书的多维透视,不仅可以发掘诉讼文书中体现的徽州历史文化,还可以充实近代汉语的词汇语法研究。

注 释:

① 文中相关佐证语料均出自北京大学中国语言学研究中心语料库(CCL)和北京语言大学汉语语料库(BCC).

② 黄山学院馆藏抄白,尚未编号、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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