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与被利用的困境
——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与实践(1895-1927)

2022-03-18 07:59李海涛
关键词:钢铁工业利用外资外资

李海涛

(安徽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钢铁工业是人类工业化进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工业部门,透过它可以摸出经济生活的全部脉搏。[1]晚清以来,中国政府意识到钢铁工业蕴藏的军事、经济价值,积极尝试发展民族钢铁工业。作为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钢铁工业需要投入大量资本。然而,近代中国政府财政竭蹶,入不敷出,特别是甲午战争以后,民穷财尽,达于极点。面对庞大的资金需求,资本不足成为近代中国钢铁工业面临的首要难题。在国家财政崩溃、民间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的背景下,外资无疑会进入资金需求者的视野。针对近代中国的利用外资问题,学界早已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一大批富有见解的研究成果。概而言之,1978年前,学界主要关注外资的侵略性,揭露其掠夺、奴役中国的罪恶行径。改革开放以来,伴随中国利用外资活动的大规模展开,学界在继续揭批外资侵略性的同时,尝试以一种开放观念作指导,重新审视近代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和实践,肯定外资在推动近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也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①综合而论,已有成果多着眼于近代中国利用外资的整体研究,但围绕具体经济领域利用外资活动的研究尚不多见。②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本文试图对近代早期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与实践进行初步探讨,藉以深化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史和利用外资史的认识。

一、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政策之演变

晚清时期,中国钢铁工业尚处于形成、发育阶段,政府关于钢铁工业的政策往往笼统地存在于矿务章程条例中,较少出台专门规定。民国初年,钢铁工业被确立为国家基本产业,受到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专门针对钢铁工业的经济政策开始陆续出现。在晚清民初钢铁工业建设实践中,中国政府的利用外资政策大体上经历了从被迫开放到主动利用的演变过程。

近代中国利用外资主要有借债和招股两种形式。甲午战争以前,清政府的外债大都属于应急性的军政外债,并具有地方外债的特点。[2]中央政府对工矿企业借用外债行为基本持反对态度,偶发的利用外债行为基本为个别官员临时应急之举,与国家政策无涉。在招股方面,清政府严禁外资通过独资或华洋合资的方式开发中国矿产资源。

甲午战争以后,国势凌夷,主权沦丧,清政府资金需求浩繁。清廷虽对借用外债不再躲闪,但严格意义上说,没有完整的外债政策可言,借债活动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片面性、被动性。[3]相比之下,国内工矿企业招收外股的规定出现显著变化。战后,列强通过外交讹诈、武力恫吓以及借口利益均沾等手段,纷纷攫取在华投资开矿的权利,逐步打开了通过独资或合资形式涉足中国钢铁工业的政策缺口。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赋予日本国臣民“在中国各口岸任意从事各种制造业”之权利。嗣后,各国循利益均沾之例,续订商约,率皆加入此条,是为外资输入特权之发轫。然其实际影响局限于通商口岸内之制造业,于矿业之影响力尚称有限。外资正式进入中国矿业,由德国首开其端。1898年3月,德国政府借曹州教案强迫清政府签订《胶澳租界条约》,获取胶济铁路建设权。在此基础上,它还迫使清政府同意,“于所开各道铁路附近之处相距三十里”,“允准德商开挖煤斤等项及须办工程各事,亦可德商、华商合股开采,其矿务章程,亦应另行妥议。”[4]739-740此为外资侵占中国矿权之滥觞。民国学者龚骏称:“《胶澳条约》之于矿权,其失策不下《马关条约》之工业制造权也。”[5]自此之后,中外商约中纷纷注明外资可以投资兴办矿业。各国资本在华攫取开矿权,大有排山倒海之势。如1902年9月,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九款称:中国因知振兴矿务于国有益,且应招徕华、洋资本兴办矿业,故允自签押此约之日起,于一年内,参照他国现行矿务章程,将中国现行之矿务章程重新改修妥定,于外国资本之输入,苟无损于中国主权者,皆设法招徕,不予阻碍。次年10月,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作出类似规定:美国人民若遵守中国所定各项矿业规章,可照准美国人民在中国地方开办矿务。[6]

由于这一既成事实,清政府在矿业法律修订过程中,同意外资参与中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仅在外股比重和外资管理等方面不断作出调整。如1898年,清政府矿务铁路总局发布《矿务铁路章程》,声明总局对各地方矿务的管辖权;准许华商借洋款办矿,或者华洋合股办矿。[7]45-471907年,张之洞等参照日本等国矿业法,撰成《大清矿务章程》正章74条,附章73条。[7]112-165关于外人开矿事宜,正章第十款确定合办的原则:“凡与中国有约之各国人民,允愿遵守中国之法律,皆得在中国与华商合股,禀请承办合律之矿产”,“华洋股分以各占一半为度”。

钢铁工业的产业链很长,包括采矿、冶铁、炼钢、轧钢等基本生产环节。清政府虽同意外资可在华投资开矿,但外资是否有权设厂从事钢铁冶炼,则是一个值得争议的问题。这体现在中英围绕福公司(The Pekig Syndicate)在山西是否可以设立制铁厂之交涉中。1898年春,福公司取得山西、河南大片地区的煤铁矿开采权。[4]764-766、770-772为转运煤铁矿,福公司修筑道清铁路(道口至清化)。截至1903年,福公司投入巨资,但煤务仍不见起色。英国驻华公使遂向清政府提议,将道清铁路建设费作为铁路借款,改由中国政府办理该路。铁路总公司督办盛宣怀建议,以路事为依托,杜绝福公司在山西设立炼铁厂的潜在行为:“查福公司造路,从前只言运矿,现闻意在设厂炼铁,于中国铁政关系极重,必须设法补救。否则中国任借巨款,代造运矿之路,转使其腾出路款,速成煤铁矿,以夺我铁厂权利。晋豫公司原合同条款内,并无准其内地设厂字样,惟合同题目,有‘制铁’二字,殊属含混,自应趁此议借款之时与彼订明,只准开矿,不准设厂。”“福公司急欲售路,必须将此内地不准设制铁厂订入合同,以资补救。”[8]739、741他请庆王奕劻转告英方:“设厂制铁只能中国自办,福公司无端已开得开矿之利,断难再有干预。”[8]784-785按盛宣怀之解释,开采铁矿和设冶铁厂乃互不相干之活动,列强在华设厂炼铁仍需清政府批准,与出让矿权不可混为一谈:“似此定议,只许彼攘开矿之利,我尚可自保制铁之权,内地设厂,亦不致自此开端。”[8]802

终清之世,外资正式获准在华设厂冶铁,始于1911年10月。此前,日本财阀大仓组利用日俄战争时期的混乱局势,强开本溪湖煤矿。后经清政府抗议和交涉,1911年元旦,本溪湖煤矿改为中日合办事业。嗣后,大仓组向清政府提议,由本溪湖煤矿公司开采庙儿沟铁矿,举办炼铁事业。10月6日,在征得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同意后,中日双方约定,将“本溪湖煤矿有限公司”改称为“本溪湖煤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采煤、采矿、制铁事业。1912年1月23日,本溪湖商办煤铁有限公司正式成立,随后便开展了炼铁厂建设工作,计划设炼铁高炉两座。[9]1914年底,本溪湖煤铁公司一号高炉竣工,设计能力为每日产铁130吨。

民国建立后,资产阶级革命思想蓬勃发展,为利用外资思想的成熟创造了条件。“振兴实业”思潮的兴起,为利用外资思想的成熟奠定了理论基础。北京政府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则为利用外资思想的成熟提供了环境。[10]民国北京政府总体上倾向于利用外资以解决钢铁工业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1912年8月下旬,孙中山、黄兴北上与袁世凯会晤,商讨南北统一后国家建设问题。9月25日,袁世凯在与孙、黄会商并经黎元洪同意后,发布《八条政纲》,宣称“开放门户,输入外资,兴办铁路矿山,建置钢铁工厂,以厚民生。”[11]同年11月,首届全国工商会议在北京召开。针对钢铁工业建设资金问题,工商总长刘揆一建议利用外资,但认为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政策:“于腹地则斟酌利用外资,于边地则实行门户开放,苟能事前预定计划,临时妥定条文,于领土主权不生妨害,即借资营业,正自无妨。盖外资不善用之固足以召亡,善用之亦未尝不可以利国也。”[12]1913年8月,熊希龄出任内阁总理,宣称:“我国产业幼稚,故宜采保护主义。我国资本缺乏,故又宜采开放主义。斟酌两者之间,则须就各种产业之性质以为衡,若棉、若铁、若丝、若茶、若糖,其最宜保护者也。若普通之矿业,其最宜开放者也。外商投资于我境内所生之利,彼得其三四,而我恒得其六七,故政府愿与国民共欢迎之。”[13]张謇担任农林兼工商总长后指出:“铁矿需本尤重,非用开放主义,无可措手。但使条约正当,权限分明,既藉以发展地质之蕴藏,又可以赡贫民之生活。”[14]1916年,农商总长谷钟秀也提出,“矿业仍取利用外资主义,惟保护民有小矿使得自由发展”。其中特别强调,对于“绝大铁矿之需费多、施工巨而冒险甚者”,不可完全开放,但亦不能深闭固拒,“为力趋矿政进行起见,对于大矿仍持制限开放主义”。[15]1917年7月,继任农商总长的张国淦极力主张利用美国资金、技术,建设国营钢铁厂。他将中国加入协约国参加“一战”视为发展经济的难得机遇,编订《参战后新建设之计划大纲》,主张将参战后的新收入(包括庚子赔款停付德奥全部分、各国赔款展期所得一部分、增加关税以及美国援华的出兵费等)列为建设基金。计划先在长江下游浦口附近,以四五千万资本办一国营铁厂。[16]185可见,北京政府成立初期,利用外资发展钢铁工业的政策主张具有一定连贯性。然而,袁世凯死后,中国迅速陷入分裂状态。北京政府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计划无从谈起。

二、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选择性差异

甲午战争后,特别是民国成立以来,中国钢铁工业针对外资的政策壁垒被扫除,但钢铁工业不同于一般的经济部门,往往被视为国家“自立”“自主”之要着,包含了超经济的价值诉求。在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实践中,担心被外资利用所带来的压力使中国政府的外资政策时常处于两难困境之中,导致其政策主张与政策实践常相龃龉,存在明显的选择性差异。

(一)对汉冶萍公司的利用外资行为持谨慎乃至反对态度

汉冶萍公司是中国政府投巨资兴建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自创建时起,即为中外观瞻所系,非寻常企业可比。然自创办时起,公司就深陷资金不足之困局。甲午战后,张之洞一度想招集洋股、华洋合办,但遭各方坚决反对而作罢。当时,外资尚未获得经营中国矿业之权。在外界一致反对下,汉厂招集洋股之议草草收场,政府对外资之从违态度,于此可见一斑。

汉冶萍厂矿官督商办后,盛宣怀多方筹措资金接济。无奈杯水车薪,难解根本问题。面对厂矿嗷嗷待哺的局面,清政府财政竭蹶,对厂矿订借外债的行为只能首肯或默许。1899年,盛氏以轮船招商局作担保,借用德国礼和洋行400万马克,这是厂矿首次公开借用大笔外债。为此,盛氏一度受到参劾,后经张之洞及其本人多方解释才勉强成议。[17]2261904年后,汉冶萍厂矿以铁矿石、生铁作偿付手段,大量借用日本资本,至1907年底,日债总额约为银500万两。1908年后,厂矿继续进行大规模改良扩张计划,至武昌起义爆发,又新增日债约合银767万两。[18]这些借款多以“预支”铁矿石、生铁价格的形式,未获清朝中央政府同意而秘密签订。笔者认为,若说清政府完全没有察觉这些借款行为的蛛丝马迹,似与情理不合,但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从来没有得到政府的公开积极支持,社会公众亦无从知晓。然而,虽然汉冶萍厂矿“变相”订借大量日债,但却始终不敢吸纳日股。

清政府发展钢铁工业,旨在抵制洋铁,追求国家经济独立、国防自主。这种诉求反映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使得清政府为汉阳铁厂的建设运营投入巨资,如汉阳铁厂官办时期政府投入约583万库平两,不可谓不夥;另一方面,它也导致清政府对汉冶萍厂矿利用外资采取极为保守之立场,消极对待甚至公然反对,厂矿借用外资的举动始终处于政治、舆论高压之下。

民国成立后,汉冶萍公司与外资的合办倡议,同样遭到民国政府的极力反对。1912年初,孙中山等拟以中日“合办”汉冶萍为条件,向日本订借巨款,结果引发一场大风潮,几致影响共和大局。期间,除了社会舆论压力,来自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意见也对“合办”案的取消产生了重要作用。对于公司与日本签订的借款合同,北京政府成立数年后始终未予以承认。如对于1913年12月的1500万日元大借款,农商部获知消息后表示:“此项借款无论是否预付铁砂或生铁价目,抑系单纯借款,必须先呈本部核准方准签字,否则无效。”[19]485由于借款合同并未得到中国政府的允准,其合法性不免遭到质疑。1915年,日本政府提出“二十一条”交涉,通过外交手段成功消除北京政府在中日“合办”汉冶萍问题上的反对态度,迫使北京政府承认其在汉冶萍的既得利益。理论上讲,日资对汉冶萍的债权关系至此得到中国政府的正式承认,同时,日资以股权形式进入汉冶萍的政策障碍已不复存在。

(二)青睐欧美资本而抵制日本资本

中日甲午战争后,中国政府放开对外资在华办矿的限制。虽有许多国家不同程度染指中国钢铁业,但真正施加重要影响的国家主要为德国、日本和美国三国。德国资本在攫占中国铁矿资源方面占据先机,早在19世纪末就成功介入汉冶萍厂矿事务,并获得山东金岭镇铁矿的开采权。但受地理位置和资源禀赋影响,德国对中国铁矿资源的需求不如日本迫切,德资对中国钢铁业的影响力相对有限,特别是“一战”后,德国在山东权益被日本强占,德资更退居次要地位。三国中真正具备对华输出资本能力和意愿的国家主要为日本和美国。

日资在近代中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存在。较之于其他国家资本,日资往往与日本政府的霸权主义国策相联系,成为对外殖民扩张的重要工具。钢铁是重要的战争资源,战略意义重大。由于日本本土钢铁资源稀缺,从海外掠取自20世纪初就被确立为日本政府的国策。因此,虽然许多国家资本都想介入中国钢铁资源开发,但以日资的表现最为主动、积极,最具侵略性。日本政府惯用的手段乃系用资本打前锋,而以强权和武力作后盾。

为掠夺中国钢铁资源,在独资办矿建厂不为中国官方许可的情形下,日本最钟意的投资方式为入股与华商“合办”。其次,则为向相关企业提供借款。这些借款的数额往往巨大,利率比其他金融资本低,但作为交换,除须以铁矿石、生铁等偿还本息外,还往往干涉企业经营权、财务审计权、市场排他权、资金支配权、产品定价权等。

清政府对日资的抵制以“亦官亦商”的盛宣怀的言行为代表。盛氏此举,旨在维持汉冶萍公司在国内机制钢铁产品市场的独占地位。他对日本以资金手段掠夺、控制中国钢铁资源的企图早已了然,在1907年就预言,“将来东人必有大志于我国”。[20]615在处理与日资关系时,他积极利用日资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同时,尽可能地限制日资的活动范围。1899年,大冶铁矿输入日本之始,盛宣怀就与日方约定,不得于大冶之外与中国他处再订立买矿之约。1906年,外间传言日商企图染指九江铁矿资源。盛宣怀致电外务部、商部等,敦促相关部门谨防并严禁将该矿地转售日本人。[21]卷69,页131910年,针对日商在东北合办本溪湖煤铁矿之请,盛宣怀专门致电东三省总督锡良,请求“勿为所攘”,但未能如愿。清亡前夕,日本取得庙儿沟铁矿的“合办”权,打开了直接经营中国铁矿资源的突破口。

民国政府建立后,虽公开欢迎外资来华投资钢铁工业,但不少官员明确表示反对利用日资。如张謇就极力反对与日本合作发展钢铁业。民元汉冶萍“合办”案招致举国反对,张謇为此还辞去临时政府实业总长职务。他说:“凡他商业皆可与外人合资,惟铁厂则不可;铁厂容或可与他国合资,惟日人则万不可。日人处心积虑以谋我,非一日矣,然断断不能得志。”[29]这说明其“开放主义”有特定适用对象,即主要针对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1917年夏,农商总长张国淦拟借用美国资本建设浦口铁厂。后因国务总理段祺瑞与日本达成协定,将浦口铁厂改为中日合办,引发张国淦强烈反对。他指出:“以世界之竞争,中国之脆弱,竟无一自办钢铁厂,可为痛心,公(段祺瑞——引者)亦时时与国淦言之。今何以变更此项计划。而贸然与外人合办?须知铁业乃自强之根本,倘不先事审量,授人以柄,则中国于自强上,永无立足之日。”并言:“浦口若办铁厂,必有高大烟筒,我不愿张某某三字挂于高大烟筒上,使人人经过浦口时必指余名而詈。”[16]194、197张自此与段氏疏远。

依靠民族资本建立起来的龙烟铁矿公司也在利用日资的实践中遭遇巨大阻力。该公司成立于1919年3月,资本500万元,官商各半。商股的出资者多为当时中国政治、实业和金融界举足轻重的头面人物。[22]公司炼铁厂位于京西石景山,拟用六河沟煤焦和永定河之水。高炉主体设备从美国进口,并聘用美国工程技术人员。1922年,炼铁厂各项工程接近完工。当年2月,公司向农商部报告:“炼铁炉、热风炉、汽炉、矿桥、隧道和烟囱等工程,已次第竣工,到五月即可全厂落成开炼出铁。”[23]但因资金告罄,舶来设备无钱提货,工程建设被迫停顿。据估计,完成剩余工程需追加经费1789270元。[24]在多方罗掘无果后,公司计划从日本借款180万日元。作为交换,公司所有技师、会计聘用日本人稽查,每年需交铁砂10万吨,生铁4万吨。消息一经披露,顿时舆论鼎沸。6月8日,顺直省议会在地方民众支持下,致电北京国会参、众两院,称:“龙烟铁矿为直省最大之宝藏。妥善经营,于吾国工业上、国防上均有极重要之关系。不料该公司董事李祖绅、理事张新吾,及著名亲日派之陆宗舆等,朋比为奸,希图盗卖矿产。”“同人倘坐视不拯,势必蹈汉冶萍覆辙。”“应请钧院严毅主持,务将该公司对日借款契约取消,可保国产,即阻奸谋。”迫于舆论压力,6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京报》发表声明,宣称:“卖矿之举,绝无此事”,“卖矿之说,全属于虚”。[23]公司借日债之举终不果行。由于资金缺乏,1922年底,龙烟铁矿公司各项工程相继停顿。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时,“虚靡股本四百六十余万元,复负债达数百万元”,[25]竟无吨铁产出。

与极力抵制日资相比,中国政府和社会对美国资本十分青睐。这或许与美国政府在政治上采取的有别于他国的对华政策不无关系。与列强纷纷在华划分势力范围,强索各种特权相比,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政府以一种貌似公允温和的态度,提出“机会均等,门户开放”政策,要求保全中国,从而为其依靠强大的工业制造业谋求在华利益扫清障碍。相比于列强的予取予夺、索求无厌,美国政府主动退还“庚子赔款”多余部分,用于资助中国教育事业。这一态度和做法让美资在华赢得更多好感。1910年11月,革命党人戴季陶指出:“欲图今日资本之发达,非于本国资本而外求资本扩张之道亦不可也”,“今日言吾国实业振兴策,除联合美国资本外,别无速而且易之法”。[26]《时报》倡议中美联盟之说,称“联美目的在于吸收美人资本振兴我国实业”,“相互结成经济联盟”,发展实业。该文曾被日本驻上海总领事制成简报转送外务省,引发日本当局的高度警惕。[27]盛宣怀也毫不掩饰地表示对美国资金的青睐:“日本巧滑,必须从美入手”,“国事须联美,而联美须自财政发起。”[28]110-1131910年,美、日曾分别向中国派出实业团,但在华所受欢迎程度判然有别,反映出中国朝野对美、日资本的好恶态度。美国实业团在上海登陆时,“据老年市民们说,这里从来没有为迎接任何人而作过如此精心的准备,即使在数年前皇帝访问这个城市的时候也没能如此。”访问结束时,美方感言:“我们所到之处,没有一个人不是十分友好地欢迎我们”。[29]与此形成鲜明对比,日本实业团在华遭受冷遇,中国各界频频以“调查清国实业,发展自国商业为目的”指摘日本实业团的访华之举。

进入民国后,中国社会对美资仍持开放欢迎态度。驻美公使顾维钧认为,中美经济合作具有四大特征,包括“合作目的纯粹”:“都是为了获得合法利润,一方没有秘密动机,另一方也没有疑虑。两国均不是为了某种隐秘或恶意的目的。”其次,“中美双方利益一致”:两国“商贸像两条平行线,利益高度一致,不存在阻碍两国商贸往来的根本争端和冲突”。[30]383-3861916年8月27日,前农商总长周自齐对发展中美贸易建议称,欢迎美国资本赴华投资,“我们需要钢铁厂、水电厂、发电厂、冶炼厂等等,我们需要各种现代化机械设备,使得我国能够跟上其他国家前进的脚步。美国能够为我们带来工厂和机器。”“中国无限广阔的市场正等待着美制机器和美国资本的进入,在中国大地上建立能够生产机器的现代化工厂。”[30]394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Paul S.Reinsch)也指出,北京政府“两位总长”与其密谈,“认为美国是它的最忠实和最无私的朋友”,“美国对华的友好关怀和忠告,中国非常感激和重视,但可惜美国过去做得太少了”,“如果美国准备合作的话,中国政府和人民愿意给予美国以特殊的机会”。[31]63

虽然中国朝野对美、日资本的态度各异,但日、美两国政府对于开发利用中国钢铁资源的意愿存在鲜明反差。日本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扩大在华存在的意志十分坚定,并在政策实践中支付大量资金。相比之下,自然资源丰富的美国不需要从中国获取钢铁原料,对开发中国钢铁资源的兴趣远不及日本。资本具有逐利的本性。在战乱频仍的中国,寄希望于美国投巨资发展钢铁工业,希望渺茫。1917年8月21日,芮恩施谒见段祺瑞,论及中国工业建设事宜。段氏希望从发展矿业和钢铁制造工业入手,但芮恩施认为,该计划在技术上面临巨大困难,予以婉拒。[31]226

综上,民国成立后,虽然利用外资发展钢铁工业为政府所认可,但中国政府的政策实践时常处于一种矛盾状态,表现出明显的选择性差异:对投入巨资的汉冶萍公司,利用外资政策显得十分保守;在资金来源问题上,青睐美国资本,极力抵制日本资本。但在现实中,恰恰又是日资最亟于进入中国钢铁业。这导致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与实践时常凿枘不投,不相合拍,政府利用外资政策的效果无法显现。

三、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是非评议

“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2]资本具有二重属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前者是指其从属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其中,最本质的属性是增殖性。后者是指资本所反映出的社会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反映的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雇用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外资则表现出超越国界的社会生产关系。资本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其功能价值具有双面性,既是促进生产发展的必备要素,也是不平等社会关系的建构者。在国家建设过程中,外资若善加利用,是促进发展的宝贵资源。但在国家主权不能自主的背景下,外资又极可能成为侵略扩张的锋利武器。清末铁路矿务总局对此就有较为朴素的认识:“中国地大物博,路利矿产,外人莫不垂涎,尤虑乘机干预。现在商民来局呈请开办者,往往以借定洋债、中外合办为词,究难知其虚实。准之,则恐启外侵之渐;驳之,则恐阻兴利之机。”[33]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学者对外资的价值进行过辩证地分析,认为外资加快了中国近代工业化的步伐;同时,又受到外国资本的压迫和掠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半殖民地化的进程。[34]笔者深韪其议。

笔者认为,资本是现代工业发展的血液,没有充足的资本,一切建设计划都无从措手。面对国内资金无从筹措,钢铁工业企业急需资金接济的局面,借助外资势所必然。引进外资以补国内资金不足的做法,这在国际上是通行做法,无足为怪。在各国经济发展史上,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依靠借债包括外债补充发展资金的不足都十分普遍,这是资金流动的正常表现,相反,无债经营倒显得不正常。包括日资在内的外资具有资本的一般属性,中国钢铁工业并非不能借用,不能因为其包含某种政治目的而否认资本的自然属性。从利率上衡量,外资确有其优势。使用成本低于本土资本。再加上近代中国金融资本对于工业投资,“恒为短期信用或抵押借款,而极少长期固定之投资。”“银行对于工业之投资向不重视。北京政府时期,大小银行几竞以政治借款之投机为务。”[35]54-56类似钢铁工业这样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在国内根本无法筹措足够资金,使得外资成为钢铁工业建设的必然选择。

针对业已建成的民族钢铁企业,借用外资之举同样无可厚非。汉冶萍厂矿自创办以来即面临资金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愈到后期,资金压力愈大。辛亥革命以前,汉冶萍借用外资行为总体而言值得肯定。历史上,包括日资在内的外资对公司的发展的确曾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汉冶萍提供了发展资金,扩大了生产规模,提高了竞争能力。民初时文称:“萍乡先借礼和马克,后还礼和,续借大仓一款,非此不能成萍矿;大冶先预支矿石价,非此不能成汉厂。嗣后九江矿借正金一款,又预支正金生铁价一款,非此不能续成汉、萍两处之扩张。”[28]434-435就历史事实而言,此评论并非掩过饰非。1911年前,汉冶萍所借外债,绝大部分都用于工业投资。公司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有较强的独立自主权,在生产建设实践中,也较好地发挥了它们的价值,使厂矿展现出蓬勃生机与活力。这证明外资并非不可触碰之禁脔。虽然中方接受了一些苛刻条件,但在辛亥革命前,从整体上说,外资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还不能说汉冶萍“按照日本帝国主义掠夺需要不断改变生产结构和方向,而最后沦为一个十足的殖民地性企业”。我们必须消除这样一个模式化的认识:所有日债都是洪水猛兽,不可触碰;从日资侵入的那一刻起,汉冶萍就已成为日本钢铁工业的附庸,更不应简单地将汉冶萍公司的结局归咎于借用日债。汉冶萍日后深陷日债泥潭不能自拔的现象背后,包含着复杂的经济、政治原因,不能简单归因于日债的侵略性。

从经济学上讲,借债数量关键在于企业的吸收能力如何。借债经营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即企业利用债款进行投资的边际收益要超过边际成本,只有外债的边际成本小于外债投资所产生的边际收益时,负债经营才有意义。民国建立后,汉冶萍公司卷入无休无止的政治纷争中,债务投资的收益甚微。在此背景下,汉冶萍仍继续扩大借债,其行为固然因厂矿亟待资金接济,同时,也包含以公司权益作为代价换取日方支持、保护的意图。特别是1913年的1500万日元借款合同签订后,日债在汉冶萍的资金结构中已占压倒性优势。日债的殖民侵略性暴露无遗。汉冶萍公司在财务管理、生产计划、产品流向等方面开始全面适应日资的侵略要求。这种借债行为当然是应该批判的。

四、近代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政策的困境破解

反思近代早期中国钢铁工业建设中的外资政策和实践,有几点教训需引以为鉴:一是面对外资,过分强调其侵略性,忽视其建设性的一面,未能理性看待外资的价值、功用,导致对外资采取关门主义态度;二是政府的外资政策缺乏明确的方向性目标,政策摇摆不定,没有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影响政策的连贯性、权威性;三是政府外资政策的执行力不够,没有能力消除内外因素引发的政策执行偏差,导致近代早期中国钢铁工业建设中资金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结合中国近代早期的历史实际,要破解钢铁工业利用外资政策的困境,当务之急有二:首先,必须推动社会大众走向理性民族主义,科学看待外资的价值属性;其次,推翻国际帝国主义压迫,革新政治,造就独立自主的有为政府。

(一)走向理性民族主义

1914年,盛宣怀回首汉冶萍的借债之路,尝言:“当今非借款不能办事,而借款必起风潮。”[28]818此话揭示近代早期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活动所面临的社会阻力——民族主义思潮。

民族主义是一种模糊的、不太系统的意识形态和社会运动。一般而言,它表达了一种思想强烈的、通常已经意识形态化了的族际感情。[36]在社会实践中,民族主义多表现为一种自发的感性冲动。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成为整合各种资源、进行社会动员的有力武器,也能成为抛弃外部资源、推行关门主义的工具。我们在评价民族主义的价值作用时,除了看到其反抗外侮的一面,还应关注其国家建构的一面,“反抗与建设两面实相辅相成而不可分割”。[37]过分强调反抗外侮,民族主义容易成为抛弃外部资源、推行关门主义的工具。历史上,一些受到帝国主义侵略、压迫的弱小民族国家,怀着对帝国主义的戒备与憎恨,在强调民族独立、民族自主的同时,高扬的民族主义旗帜,常将国家发展引向与外部世界对立、对峙的状态,对外来事物缺乏理性的判断,结果走向民族孤立、民族自闭,使先进国家长期积累的发展经验被抛弃,使外部世界存在的、本可被加以利用的发展机遇统统被视为帝国主义的侵略手段而一概拒绝,最终导致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滞后。社会需要理性民族主义。

近代资本—帝国主义对华侵略引发深重的民族生存危机,推动着中华民族意识的觉醒。在此过程中,民族主义形成一股强大的社会力量,深刻影响甚至左右政治、经济行为。应该承认,民族主义在团结民众反抗外侮的斗争中能发挥积极作用,但在推动国家建设方面亦不乏过激偏颇之举。姜义华认为, 近百年来,中国民族主义缺乏必要的自信、足够的勇气和充沛的力量, 去批判和摈弃民族机体内与现代不相适应的东西,“民族主义、民族化常常演化为排外主义、保守主义的同义语。”[38]李喜所也指出:民族主义移植到中国之后,基本成了爱国主义的同义词, 成了单纯的对外问题。这一方面会导致民族自闭或笼统排外, 忽视世界潮流;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对民族自身改造和自立自强的关注, 弱化了公民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有鉴于此,应该大力呼唤理性的民族主义。[39]

民族主义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影响尤为巨大。由于办矿需要面积不小的固定区域,雇佣大批工作人员,输入近代化的生产方法和观念。一处办有成效的矿区,可以很自然地成为一个独立社区。如果该社区被置于外人控制之下,其将产生的后果自非单纯。故“外资办矿一事,在实质上,并不仅仅属于投资牟利甚或矿冶技术的范畴,其中实包含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意义。”[40]因此,外资在矿业领域的投资更易挑动民众神经,所受阻力要远高于其他工业部门。恰如陈寅恪所言:“国人心里视外人如蛇蝎,每一外人所得矿权,皆认为不正当之攘夺。”“外人之投资,每带有政治野心,中国更不能不加限制,以自防卫。”[41]

在此社会思想环境中,外资(特别是极富侵略性的日资)进入中国钢铁业,自然会引起中国民众的警惕和抵制。自清末以来,尤其是“二十一条”要求提出后,日资千方百计渗入中国钢铁资源开发活动,妄图将中国变为其钢铁原料基地,中国社会针对日资的抗争意识具有普遍的民意基础。清末收回矿权运动是中国民意抵制外资的集中流露。民元中日“合办”汉冶萍案的夭折很大程度上也是民意舆论使然。“民四条约”签订后,中日“合办”汉冶萍未能坐实,亦与民意反对大有关系。盛宣怀对此私下尝言:“中日合办,股东赞成者甚多,只以迫于社会上之反对,未敢公然发为问题。”[28]9471919年,日本财阀大仓组和北京政府陆军部曾签订一份合办江苏凤凰山铁矿草合同,规定:中日合办的铁厂所出生铁至少以一半供给日本之用。[42]对此,舆论反应强烈。时人分析认为,中日合办凤凰山铁矿,大利为日本所得;若与英、美等合办凤凰山铁矿,尚有利益可循。若与日合办,则利益莫不归诸日本。[43]当时,在经济民族主义思潮影响下,国内已形成这样一种舆论环境:谁主张利用日资,同意合办,无异于卖国,会在道义上受到民众的强烈谴责。这形成一种很奇特的现象:中国政府屡屡主张,利用外资发展钢铁工业经济,而只要日资介入,社会各界又会群情汹涌,极力反对,迫使政府在此问题上让步。

中国朝野对日资的抵触情绪,日方非不知情,亦欲辩白其侵略性。民国初年,日本所谓的民间实业人士称:“在日本所缺者惟铁,在中国所缺者则资本与技师,若由中日两国实业家合办,由日本出资本与技师,即在中国开炉铸造,输入日本,其该矿权利仍属中国,日本毫不存野心,于两国均有裨益”。驻日公使章宗祥认为,日本既专为需铁起见,“不妨由日本实业家酌定每年需铁总额及每吨价格,而由中国如数供给,至中国如何采掘,如何鼓铸,日本可毋庸过问。万一中国需用资本或技师,则随时亦可向日本商借及聘定,不必拘泥于合办名义。”[44]这种既想利用日资,但生产经营又不受日资约束的主张与日本政府确立排他性垄断资源的方针政策相违背,不可能被接受。1903年,日本政府通过借款攘夺大冶铁矿时就明确要求:“在于使其与我制铁所关系更加巩固,并成为永久性者;同时,又须防止该铁矿落入其他外国人之手。”[19]44-45在寻求“合办”汉冶萍时,日方虽极力声明,“汉冶萍华日合办,纯乎商务性质,除欲联络中国实业外,别无丝毫用意”,“敝国资本家必无丝毫勉强之意也”。[8]936但两国钢铁产业的发展水平决定了所谓的“合办”实际上是将中国变为日本的原料输出地。芮恩施对此洞若观火:“中国人很想建立国家办的钢铁工业。这种工业将有助于供给全国需要的铁产品,如有必要的话,可以借助于外国资本。他们将不只是接受日本人的援助,因为他们知道,在那种情况下中国钢铁工业将限于生产生铁,并且将成为日本钢铁工业的附庸。中国提供原料,而日本则生产制成品。”[31]173

资本从来都是嗜利的,关键在于使用者能否趋利避害,推动它朝着有利于自己的一面转化。如民国学者吴景超所说,外资“为祸为福,关键还在中国人的本身”。平心而论,我们在肯定民众抵制外资,以维护民族经济独立自主发展的良好愿望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对于如何利用外资,推动包括钢铁工业在内的经济资源开发,近代早期中国社会总体上缺乏冷静、理性的分析。由于过分强调外资的侵略性,忽视了其作为资本的本质属性,中国钢铁工业利用外资的实践活动缺乏一个宽松平和的舆论环境。

(二)造就独立有为政府

外资在一国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何种作用,取决于该国是否享有独立主权,以及政府能否对外资行使充分管辖权和贯彻国家意志之能力,勿使其恣意汪洋,为虎傅翼。梳理近代国人对外资之言论,许多人并非绝对反对,而是认为不具备良好的政治环境。面对中国近代以来主权沦丧、政府腐败无能的政治局面,一些人认为,必须首先实行政治革命,实现国家独立自主,使外资无法肆意逞志;在此基础上,造就公忠有为的统一政府,确保外资在使用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益。

外资进入近代中国,往往以强权和武力为后盾,携带并执行母国的国家意志。面对列强的淫威,中国政府很难管控外资的不法行径,无力阻止外资予取予求之行为。如1917年,为掠夺安徽繁昌桃冲铁矿资源,中日实业公司不顾中国政府的禁令,强行修建运矿线路。当铁道材料装船溯长江而上抵达荻港时,安徽地方当局阻止其卸货。中日实业公司遂请求日本海军调拨军舰,“急行荻港,监视卸货。于是炮口尽露,直指倪军,卸货工作得悠悠竣事。”[45]1920年代,英国学者罗素指出,建立“巩固政府”是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先决条件:“中国人当以迅速发达矿产为急务”,“欲行以上之政策,巩固政府之设立,自不可少。苟无此,则任何有力之政策足以抵制外国之侵略者,皆不能行。”[46]国民党政权建立后,亦认为要充分利用外国之资金与技能,“其最要之根本条件,即为完全无缺之政治上之主权,法律上之管辖权,与经济上之管理权。所谓操之自我即存,操之于人即亡是也。”[47]

外资的效用得不到最大发挥,从内部环境讲,也与政府能力不足以及不作为、乱作为密切相关。晚清时期,就有人指出,革新政治,造就清廉有为政府乃是借用外资的前提条件。如《国风报》有文章指出:“利用外资,诚为中国今日生计政策之最妙法门,稍有识者所同认也。”问题根源在于,“今日我国政府之假利用外资之名,以号于众者”,“苟惟名而已”。倘若柄国者非才,“办理失宜”,则“转瞬而亏衄以尽”,更有甚者,“擅调取其资,以充声色玩好之费”。“为之导线者,其必在现政府之借债政策矣。准此以谈,则政府果利用外资耶?抑为外资所利用耶?”[48]革命元勋黄兴也批评政府滥用外债的行为:“我政府专借外债,以消耗于无形,而不谋生产事业,殊甚非计。”[49]

民国建立后,军阀割据混战,社会秩序混乱,当局动荡不安,所谓的借用外资往往成为军阀获取资金、扩充实力的藉口。中国社会深受战乱之苦,对政府借用外资的行为更感不满,认为必须先改造政府,统一国家,始可谋国家建设。董时进指出:“以中国秩序之紊乱,政府之失信,及人民办理实业之劣迹,三者察之,外人借款与中国,对于条件抵押必不肯放松,结果外资开发其名,断送富源其实。”[50]周鲠生一针见血地指出:“今日之现象,就民国全体言,则为无政府,因为事实上国中已无一权力的中心可以支配全国或其大部分。而就局部言,则为割据的专制。”他认为:“今日先决的问题还是在如何以打破此种武人割据之事实;此事实打破而后始有统一建设之可言。”[51]鉴于此,有人呼吁打倒现行政府,建立公忠强固的政权,为利用外资开发富源创造条件:“中国欲救贫乏,实际非亟谋开发富源不可。欲开发富源,就事实言,终不能不借入外资。但此所谓借入外资,必须先有公忠而强固的国民政府。这种政府,监督一切公私团体,而这种政府与公私团体,又须受国民的监督。外资真能用以开发富源,是有利无弊的。不借外资而因以不开发利源,漏卮的损失将永无挽救之望,其危害实在更多。”“在现在的所谓政府之下,我们决不可容许他们用任何名义借款,但这不是说无论如何都不应借款,这是说要赶急打倒现在的所谓政府,要赶急造成一个公忠而强固的政府,以便于利用外资开发富源。”[52]

20世纪20年代中期,由国共两党联手发动的国民革命运动风起云涌,激进的政治变革推动国家重建。推翻帝国主义压迫,打倒军阀政府,造就独立有为政府,被视为开展国家建设的前提条件。中国社会关于钢铁工业建设中如何利用外资的讨论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政治革命所具有的民意基础。

小结

近代中国在外力冲击下被动开启工业化进程,在此过程中,中国主权沦丧,国势日衰,需要吸收利用包括外资在内的各种资源。期间,帝国主义凭借强权和经济技术优势逐步控制中国经济命脉,大肆掠夺经济资源,严重束缚了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这导致中国工业化的理论建构和模式、进程显著区别于西方国家,对近代中国社会的群体观念产生巨大影响。突出表现为,以救亡图存为目标的爱国主义精神广泛渗透于工业化的指导理论和社会实践中,如何正确、合理地利用外部资源以有效地推动中国工业化发展成为各方密切关注的焦点问题。

中国近代钢铁工业建设极具代表性地诠释了这一现象。中国钢铁工业建设起步之时,资金不足成为影响发展的致命问题。急需外资接济的现实需求与担心被外资利用的心理预期使中国政府的外资政策时常处于艰难抉择的矛盾状态之中。通过综合比较,中国政府和社会对不同外资出现选择性的迎拒现象,集中表现为欢迎欧美国家的资本,而反对日本资本。然而,恰恰是日资岌岌于介入中国钢铁资源开发,以满足其无厌之求。这种矛盾心态折射出近代中国工业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所具有的悖论现象。中国要确立有效地利用外资政策,必须超越单纯的经济思维,在社会层面,摒弃极端民族主义引发的排外思想,走向理性民族主义,充分认识外部资源的价值;在政治层面,必须寻求国家主权独立,造就有为政府,以有效规范外资的投资行为,最大限度发挥外资的效用。如此,方可避免“为外资利用而不能利用外资” 的局面。

注释:

①曹均伟等人归纳分析了近代中国利用外资的性质、特征、形式、启示以及活动历程、思想主张,对近代中国利用外资的思想和实践展开了系统的整体研究,出版有专著《近代中国与利用外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近代利用外资思想》(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和《中国近代利用外资活动》(与方小芬合著,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隆武华(《外债两重性:引擎?桎梏?》,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王国华(《外债与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分别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揭示外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两重性作用。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论文关注孙中山、梁启超、张謇等历史人物和晚清北洋政府的利用外资思想。

②围绕具体经济领域,马陵合对清末民初铁路外债思想,以铁路外债观的演进为主线,系统深入地阐述了近代中国关于铁路外债问题认识的演变历程和基本特质,出版专著《清末民初铁路外债观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徐金元曾对1890-1932年间中国纺织业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展开过简要的叙述和讨论(《近代中国纺织业利用外资简述》,《中国纺织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第137-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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