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治理中的释法说理功能

2022-03-18 07:59
关键词:文义治校规章

邹 鹏

(华东政法大学 长三角教育发展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上海 201620)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大学治理法治化不断发展和彰显,在新时代应当更加全面深入地实践依法治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提出:“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在既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握、理解、推动大学依法治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共同要求,也是时代赋予当代中国高校的使命。

从目前国内高校依法治校实践来看,立法层面得到的重视比较充分。但是,正如法治方针所表述的那样,立法仅仅是法治的一环,执法、司法、守法也是法治不可或缺的部分,依法治校也应当有所体现。依法治校中的“法”内涵丰富,既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也包括校内章程规范。要运用好这些“法”来治理大学,需要专门的方法,否则即使有“法”,也难以“必依”。要用好依法治校中的“法”,需要释法说理。从解释学角度诠释依法治校,有助于更好推动依法治校。

一、“依法治校”基本内涵厘定

(一)依法治校内涵

关于依法治校,学界已有很多论述。有观点认为,依法治校,就是各学校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及其精神,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手段管理学校事务的意识、状态和过程。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都能依法办事①。也有观点认为,依法治校,就是指高等院校在内部管理中要贯彻法治的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等院校各项事务进行有序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及管理方式②。还有观点认为,依法治校包含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在外部上,依法治校是指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对国家代表机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应管理行为的尊重、对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维护和主张。在内部上,依法治校主要体现在对学校公共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和对师生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③。应该说,目前学界对依法治校内涵的研究已经比较全面,为我们进一步探索提供了厚实的基础。

依法治校是一个过程,省略主语:谁依法治校。从当前依法治校的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治理主体可以分为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外部主体是指国家代表机构,内部主体则是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和师生。依法治校应该是内外部主体的综合性活动,属于大学法律关系。大学法律关系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大学与内外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其他社会组织,大学之间的管理、协助、交流关系,以及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学校与师生权益之间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④。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依据的“法”有所不同,外部主体依据国家法,内部主体则依据校内规范性文件。治校的方式也有区别,外部行政管理为主和内部协调管理为主。对依法治校,从两个主体、两类“法”和两种治理方式去审视和理解。

(二)依法治校主体

如上所述,依法治校外部主体是国家代表机构,其开展治理活动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适用法律法规过程中有专门的方法,属于法治政府建设范畴。由内部主体实施的治理活动称之为大学内部治理,其主体为大学内部各种权力主体,依法治校其实也就是依法规制治理主体的行为。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大学内部治理过程的法治化问题,聚焦内部主体进行论证。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大学内部治理权力的运行机制,依法治校主体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决策主体。《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实施“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机制。在高等学校中,校党委和行政班子是主要的决策主体,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二级单位党政班子等分别根据职权决策特定事项。以上各类主体都属于大学依法治校中的决策主体。

二是执行主体。在依法治校推进过程中,高等学校各类管理人员按照决策主体的决策和规则要求开展具体工作。比如学生管理、科研管理和服务、国际交流、教务管理和服务、设备管理、师资队伍管理和服务等。各类管理人员作为执行主体,完成学校内部治理过程中的各方面工作。

三是监督主体。在大学治理结构中,教师、学生、行政人员、教学管理人员等都可以作为监督主体。各类主体可以根据专门程序对大学治理中出现的问题予以监督,提出意见。在实践过程中,监督的内容、程序、对象、方式都需要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规定,从而赋予监督者明确有力的监督权,这也是依法治校效果得以保障的重要条件。

(三)依法治校中“法”的内涵

依法治校中“法”的涵义是研究依法治校的逻辑起点。不同的概念范畴决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法可以指法律,最广泛意义上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⑤。再做进一步拓展理解,还可以包含政策、行政规章和行政规定等。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可以纳入法律的范畴,也就是国家法的概念。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等都是国家法的范畴,国家法是外部主体进行依法治校的依据。大学章程、内部规章及相关规定都属于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的,由学校自行制定的行为规范体系,其效力限于大学内部成员。因此,大学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功能,是内部主体实施大学治理的依据和前提。

1.法律、政策、法规、规章

当前,大学依法治校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有观点认为,《学位条例》属于法律范畴。法律是具有最高权威的行为规范,是依法治校的依据和保障。法律规定的内容应当予以实施,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需要适应不同的情况,因而表达比较抽象。法律依托国家资源,应当聚焦在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上,因此法律能够回应和解决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保障关键领域有法可依,未调整的领域需要由其他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回应。

政策、法规和规章、规定属广义的法律范畴,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就属于重要的政策,为依法治校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国务院制定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督导条例》等针对相关领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行政规章和规定层面,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其职能部门作为立法主体,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就特定问题做了规定,为依法治校活动提供相应的依据和指引。比如《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等,都针对特定的高等教育关系予以规制,为相关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提供了法制资源。

2.大学章程和校内规章

在国家法之外,作为规范性文件的“校内法”也有丰富内涵。以章程为中心的校内规范体系在我国许多高校已经得到很好的落实,依法治校的内部规范资源积累厚重,为依法治校实践提供了保障。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基础性规章,规定了大学治理最核心和最重要的内容。校内规章是在章程基础上根据大学内部治理需要制定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大学章程和校内规章结合形成大学治理法治化的规范前提,为依法治校提供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各高校基本形成了“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种规章制度成为高校优化资源配置、完善顶层设计、再造管理流程、保障师生权益的“助推器”和“安全阀”⑥。

(四)依法治校中“法”的解释及其问题

依法治校是大学法治建设实践,其应当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环节。这里的“法”,正如上文所述,属于最广泛意义上法的范畴,包含了国家法和高校内部规范。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依法治校方面最明显的成就在于建章立制,基本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但是这并不足以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因为立法之外还有多个环节。只有覆盖法治的各个环节才能称之为法治。依法治校不能停留在建章立制,还要执行、裁判、遵守,这些都需要法律方法的推动。而这其中,法律解释方法因其应用广泛而具有最重要的地位。

解释对于法治实施来说具有本体的意味,应用法律需要持续地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解释。依法治校首重在主体,即谁来治校,其次在法,有法可依是治理的基础。国内高校在这两方面建设成效明显,彰显了社会主义大学在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中的实力。但是,单纯建章立制并不足以支撑依法治校,将抽象的法律应用到具体的事实,需要专门的解释技术才能实现。当前高校内部治理却并没有对解释问题予以充分关注,虽然有法,但依然“无法可依”,这里的“无法”主要是指没有掌握好方法,从而出现了大学治理方面的问题和困境。这里的“无法”是因为不掌握应用法的方法,也就是缺少解释学的支持。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将纸面上的法转化为实践中的法,从观念到行动,二者需要一种媒介勾连,即解释方法。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如果我们只谈有法可依,忽视了解释方法,那么依法治校很可能仅仅停留在纸面上。应用解释方法让法律与事实充分衔接,才能使依法治校变得立体和鲜活。

二、依法治校中解释学的功能解读

法律解释是沟通法律文本与事实的桥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最为关键的作用。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各类法律法规和章程规章都需要解释的运用才能在具体的治校活动中产生作用,否则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即使出台也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成了“文本上的依法治校”。解释学对于依法治校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解释学之于依法治校的一般意义

在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影响下,大学治理的建章立制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不论是教育法律体系抑或是大学内部治理规章都已经形成了比较好的基础。同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在高等教育领域依法治校的理念也得到了较好的培养,成为指导大学内部治理的基本思路。但是,单纯的立法并不足以产生法治,所谓法治,同样是一种运行状态,是按照法律去调整社会关系的状态。打造这一状态,需要将纸面上法转化为行动中的准则。依法治校如果仅仅停留在建章立制,那只是做好了第一步。如何能够将教育法律和校内规章转化为各类主体的行为准则,同样至关重要。丰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资源需要特定的方法才能转化为人行动的指南和行为评价的尺度。不论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位条例》,抑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都需要通过方法具体到个案中发挥作用。实践中,最主要的方法即解释被广泛应用,勾连起事实和法律。没有解释的桥梁,静态的法律资源无法融入动态的法律运用实践。

运用解释学方法能够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把握住各类法律法规和规章,使这些抽象的条文和具体实施衔接融合,使条文含义更加清晰、明白、系统地显示在大学治理各方主体面前。依托法律解释,大学治理各类主体权利可以得到保障,义务能够履行,大学治理的法治状态才能形成。依法治校的基础在于依法,目标在于治校,在依法的基础上治理大学。依法就需要将抽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转化为大学治理具体活动的指引和依据。大学治理活动涉及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民主权利等多个领域内容,要治理权力,保障权利就要将抽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涵解释清晰,使其能够和具体的大学治理内容相衔接。这是一个解释的过程,是使法学话语转化为大学治理话语的过程。解释如同一支画笔勾勒出大学权力平稳运行,权利得以彰显的秩序图景,这是现代高等教育制度所追求的目标。解释对于依法治校来说具有承上启下、承前启后的关键性作用,贯穿于整个依法治校过程。

(二)解释学之于依法治校的具体功能

法律是发展于解释中和存在于解释中的,凡法律适用的过程必是法律解释的过程⑦。当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解释也就成为践行这种生活方式最重要的工具,具有了本体的意义。因为解释的本体性和法治的重要性,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需要解释,它们共同绘就法治的解释形态图景。依法治校需要将“法”应用到“治校”的各环节。这其中,既有前提性的立法,也有过程性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不论哪个环节,都需要主体对“法”、事实、行为予以解释,具体反映在三方面。

1.解释是依法治校的实践方式

法律要融入社会实践才能发挥效力,其意义也体现于此。依法治校是动态的,通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校内规章的实施得以彰显,如果没有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法治校只能成为一句口号。高校治理过程中涉及权利义务的公共管理活动都需要依据外部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否则治理行为就缺乏正当性。比如在大学教师职称评定当中,根据职称评定规则对核心期刊、学术奖励、教学课程等作出解释,使其作为一种评价标准能够和教师的成果形式相衔接,从而认定教师是否具备评定特定职称的条件。这个过程就是在解释校内规章,属于“执法”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依法治校不断深入拓展,解释学的应用就越充分和广泛。

2.解释是规制大学权力任意使用的工具

社会秩序需要权力的介入,但需要把权力圈在法律的铁笼之中,这是法治理想主义者的基本观点⑧。大学的权力主要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两者各自在相应领域运行,形成高校内部治理的格局。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既是基础,又是制约。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既是压力,又是动力⑨。依法治校的核心就在于依法治权,让大学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分别依法依规运行,受到制约。遵循一定的程序、符合特定要件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才是正当的,不能随意使用。通过解释学方法的运用让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都在特定的法规框架下运行,保障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内容、运用的程序和路径都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释放法的限制性力量,防止权力拥有者随意解释权力的目的、功能和用途以此滥用权力,保障师生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大学办学事业发展。

3.解释是大学内部秩序形成的保障

解释是实现法的安定性的重要措施。法的安定性的一个层面是可预测性,它针对的是普通公民,即普通公民预见到具体法律决定的可能。在许多学者的论著中,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可预测性这两个概念可以互换而不改变其意义⑩。安定性可以和可预测性等同,就是人们可以根据法律预测自己行为后果从而选择行为。通过解释明确法律的含义从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引,使人们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大学内部治理的目的是实现稳定的秩序,各类主体都能够按照规则行事,并且实现预期的目标。但是,由于外部法规和内部规章内容繁复,许多内容都需要进一步的释明。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关于大学内部治理的规章内容得到了阐释,人们就可以通过对规则的理解把握行为的后果。这对于大学内部治理秩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三、解释学在依法治校场域的应用诠释

依法治校的要义在于对大学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规制。在这个过程中,校外法律法规和校内规章各自发挥作用。如何将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功能充分释放,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运用不同的法律方法来实现。正如伽达默尔将其诠释学理解为本体论一样,解释对于法治来说具有本体论上的意义,法治就是通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来表现。依法治校的过程就是大学法治建设的过程,解释就是这一过程开展的载体和工具。解释学方法主要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缩限解释、扩大解释、比较解释等,其中,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最为常用,其他解释也在特定方面发挥功能,共同推动大学依法治校发展。

(一)文义解释在依法治校中的应用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各类主体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获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意义。第一步我们需要通过文义解释获得文本字面含义。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文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第一阶段,也是确定条文含义的基础性技术。为文义解释时,一般须按照词句之通常意义解释。因为法律乃社会生活规范,系为全体社会成员而设。文义解释是根据社会最常用文本含义来解读文本的。在大学开展依法治校过程中,多数规范性文件都符合通常意义,因此文义解释能够阐明多数的规范内容。但是,任何解释都不能脱离语境,也不能脱离前在,任何解读都是在一定语境中的诠释,就像同样的词在不同句子中体现出不同的意蕴。如果有些规范内容不能依据通常含义理解,比如专业术语等,应当按照专门的语境解读并执行。大学依法治校过程中,文义解释具体适用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把握“先通常、后特殊”

所谓“先通常”是指在理解法律法规和校内章程规章过程中应当依据通常含义把握文本意义。所谓通常含义(PlainMeaning),是指法律文本所使用的字、词、句的意义是普通人通常理解、共同接受的含义。“后特殊”是指在文本词语通常用法之外,如果词语有特殊用法,可以在优先通常用法外进行解读。一般情况下对法律词的理解必须采纳其“通常含义”,在按照通常含义理解出现不合理结果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纳其“次要含义”,但次要含义也应当符合普通人的语言使用习惯,不能随意设置。

2.掌握对同一词语不同语境下的理解

维特根斯坦强调,词语的意义在于使用。特定词语的意义由特定语境(使用)决定,即使是同一个词,不同语境下的意义也有所差别。比如,“绩效”一词在某些规定中代指成绩与效能,而在关于人员薪酬的规定中则代表酬劳和工资。再比如,“学科”一词,在重点学科建设方面规定中是指一个系统性平台概念,在研究生培养规定里则是指研究生培养的专业。把握词语含义要注重语境,由语境决定词语的内涵。

3.掌握法律规范语法

在解释法律法规和内部章程规章过程中,我们的理解是通过语法应用得以形成。由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表述上具有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在应用文义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专门的语法应用规范。语法规则主要涉及对语词和标点等语言要素进行合理安排以形成语句的问题。那么,在语法规则中,语词的链接、搭配和位置的安排等方面就成为语法规则的重要问题。既然法律语言是日常语言的一部分,那么在法律条文的结构组织方面,就必须注重对语法规则的研究。

虽然文义解释被认为具有优先性和客观性,但文义解释有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文本意义。比如上述条款提及的专家概念,进一步阐释,如何确定精通相关领域业务人员的范围,从字面上难以直接获取,这需要运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来确定。

(二)体系解释在依法治校中的应用

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具特色和最复杂的形式之一。所谓体系解释,梁彗星教授认为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地位,即依其编、章、节、条、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或相关法条之法意,阐明其规范意旨之解释方法,称为体系解释方法。概言之,体系解释是将特定条款放置法律体系之内对其进行定位和解读获得含义的解释方式。单一条文在特定应用场域可能无法形成明确指引,含义无法清晰明确。但是如果将其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则其意义可以通过整体予以确定。这也是哲学解释学的一种基本观点。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说,不只是法律条款,特定的法律概念应用也可以通过体系解释予以释明。体系解释就是建立法律解释语境的解释方法,其中法律的文本是进行体系解释最重要的语境,通过语境可以确认对象的意义,从而解决法律纠纷。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体系解释主要应用在两个方面。

1.维护规范体系的一致性

依法治校涉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一个内涵丰富的体系,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过程中应当维护体系的一致性,避免对特定概念和条文的解释在体系内出现不一致,破坏体系完整性。体系解释其实包含了语义解释的很大成分的理论基础,不过它扩大了解释的范围,认为法律的意义不仅仅存在于部分的、独立的法条背后,而且存在于这些法条组成的规则背后。这些规则由含有一定内在联系的法条构成,体现了精神、价值上的统一性,因此把握这种体系上的解释方法能够避免价值冲突,进而实现了法律解释的统一。某高校《特殊人才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入选人员应当发表若干篇权威期刊论文和核心期刊论文。这里的“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应当参考学校制定的《科研工作纲要》。在国内学术评价体系中,南京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等都有各自制定的核心期刊名单,但各类核心期刊并不能都作为某高校《特殊人才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入选人员应当发表的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这里的“权威期刊”“核心期刊”应当在学校自有的规范文件体系中得以确认,否则任何“核心期刊”都能够被作为某高校《特殊人才岗位管理办法》中认定的任务,这一方面影响了《管理办法》执行效果和制定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和学校《科研工作纲要》相背离,造成了规范体系实施的矛盾,影响该学校学术评价的秩序。

2.揭示特定条款与概念的意义

在依法治校过程中使用体系解释可以确定特定条款的含义。拓展来说,还可以通过上下文确定特定概念的意义,从而让概念在法律文本中得以发挥功能。比如,某高校《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1、建有一级学科博士点,本学科在编成员总数超过100人的;2、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承担学校事业重大建设任务的。”属于“规模较大的学科”。《办法》中规定“规模较大的学科由学校统筹组织建设。”且“两个以上学院就同一学科都有建设任务的,应当确定一个学院统筹相关工作。”那么“两个以上学院就同一学科都有建设任务的”是否可以涉及“规模较大的学科”,因而“确定一个学院统筹相关工作”?从体系解释角度来说,参考上下文相关规定,应当确定“规模较大的学科由学校统筹组织建设”,“两个以上学院就同一学科都有建设任务的”涉及“规模较大的学科”没有禁止性规定,但统筹主体应当是“学校”。通过体系解释,可以将不同条文的含义衔接,从而确定特定条款或行为的意义,这在依法治校面临的复杂规范体系中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三)目的解释在依法治校中的应用

在一般的法律解释意义上,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目的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法律方法。在文义解释不能充分解读法律规范含义的时候,目的解释能够另辟蹊径把握其所蕴藏的含义。随着法律文本的复杂化程度越来越高,单纯文义解释很难解释各类法律规范及其适用。法律制定是基于表达一定的目的,即使是文义解释也只是探寻目的的方式。由此说来,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更加能够把握住法律条文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不断复杂丰富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使目的解释适用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张和拓展。聚焦依法治校实践过程,涉及到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章程规章适用。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内容繁复,在运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需要目的解释予以进一步释明。在依法治校过程中,目的解释主要在以下两个场域得以应用。

1.规范性文本含义不清的情况

并非所有的法律文本都能准确清晰的反映特定的意义,当文义解释无法清晰反映规范含义时,需要运用其他方式在文义的基础上对规范的含义进行阐明。目的解释包含了在特定的场合下,对有些法律不宜做严格的字面解释或文义解释,而是要探寻规范背后的真意。比如《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对专家的界定:“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是边界清晰的,但“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其含义难以通过文义解释直接确定。这里就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追寻立法者的本意。从条文表述来看,立法者并未将专家局限在“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否则就不用但书表达,其目的是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遴选专家。这里的“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只要符合“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标准即可,是对未列入职称评定体系的高层次专家专门做的制度设计。因此,如果符合“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要求,即使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也符合立法者对专家的定义,因而可以作为专家,支付相应的评审费用。

2.为了适应大学事业发展需要而做出的解释

依法治校是不断在发展的,但是法律法规和校内章程规章则一经制定就具有较强的确定性。因此,静态的规范性文件和动态的依法治校是存在一定张力的。大部分情况下,适用既有的规范性文件能够解决依法治校过程中的多数问题。但是,当规范与依法治校实践存在不匹配时,我们就需要运用目的解释,从立法者和规范的目的入手做出有利于大学发展的诠释。比如某学校制定《特殊人才岗位管理办法》规定入选特殊人才项目专家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享受相应专项津贴,但未明确其所在常规岗位任务是否依然要完成。从立法目的来看,学校设定《特殊人才岗位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是对人才实施的特殊激励机制,项目对入选者应当有一定的优待。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当立足于以人为本,爱护人才,支持人才。所以,入选特殊人才项目专家需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在其享受相应专项津贴后,其一般岗位任务应当适当予以抵扣,否则入选人员的考核压力太大,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管理,不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因此,从本着学校发展的角度对规范进行目的解释是化解规范与事实之间矛盾的有益的方式。

(四)其他解释方法在依法治校中的应用

除上述三种主要解释方法之外,其他解释方法也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发挥作用。比如缩限解释、扩张解释、比较解释等都是比较常用的解释方法。缩限解释和扩张解释主要用于对特定概念的解释,当概念比较模糊时,需要基于立法意图确认对概念内涵进行缩限还是扩张解释。比如某高校在博士论文答辩申请资格要求中提出博士研究生应当在答辩前发表两篇核心期刊,但却未对核心期刊具体名录做出规定。由于当前国内各类核心期刊评价机制都有相应名单,且学校还有自行发布名单,因此研究生管理部门对此就需要做缩限解释或扩张解释。通常从人才培养角度来说,如果秉持从紧态度,一般对核心期刊名单做缩限解释,在进行资格审核过程中明确特定核心期刊才符合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资格要求;如果秉持从宽态度,则各类核心期刊名单都可以作为申请毕业论文答辩资格的成果。比较解释原本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本国没有具体规定而参考其他国家规定的情况。在依法治校中通常是应用在本校规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对特定问题的解释参考兄弟院校规定的情况。不同高校在依法治校实践过程中发展侧重不一,有些问题有的高校没有遇到过,而有的高校则经验丰富,借鉴兄弟高校的解释结论往往对于解决本校的问题具有启发作用。同时,在高校内部治理中借鉴兄弟高校的做法也符合规定,不需要过多考虑法律意义上比较法解释的问题和障碍。在大学不断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类法律解释方法都有用武之地,推动依法治校进程,而正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法律解释方法在大学治理法治化过程中的运用,从而使其发挥更大的功能。

四、结语

大学依法治校是现代高等教育的要求,也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条件。我国大学依法治校的发展是紧紧伴随依法治国的发展而前行的。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依法治校也必须要有所呼应,在新时代展现出新的气象。大学治理需要回应三个方面,政府如何依法管校,学校如何依法自主办学,社会如何依法参与监督。这三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外部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的章程和规章予以解决。依法治校是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法治化包含的环节应当都有所体现,因而单纯的建章立制不能满足依法治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运用解释方法能够使静态的法律资源获得动态的应用。只有得到应用的法才能规制人的行为,通过解释学应用,纸面上的各类法律法规和校内章程规章才可以与生活勾连变为实践上的法治行为,实现依法治校的目标。

注释:

①徐德刚:《高校依法治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第61页。

②王学春、张鑫:《高校依法治校理论研究》,载《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第11页。

③参见罗丽华:《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21页。

④孙霞:《中国的大学治理: 法治意义及其实现》,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77页。

⑤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第4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3页。

⑥罗丽华:《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与展望》,载《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122页。

⑦钱大军、张成元:《法律解释的必为性和可行性》,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第28页。

⑧陈金钊:《用法治思维抑制权力的傲慢》,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第2页。

⑨邹晓平:《现代大学制度下的权力冲突与协调机制分析》,载《大学教育科学》2004年第2期,第27页。

⑩雷磊:《法律方法、法的安定性与法治》,载《法学家》2015年第4期,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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