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政府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

2022-03-23 01:40郑宗杰任碧云
科学决策 2022年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监管金融

郑宗杰 任碧云

1 引 言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与金融业开始融合。此后,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应用于金融领域,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加速了金融科技新业态的形成与发展。金融科技的迅速崛起有着深刻的技术背景和制度背景。技术方面,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新技术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方面,金融行业的放松监管及金融科技的监管真空亦推动了科学技术与金融行业的融合发展。202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加快数字化发展,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提升金融科技水平,增强金融普惠性。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推动新技术与产业深入融合。

金融科技发展初期,大量专家学者将其理解为互联网金融的迭代,并未对金融科技做出明确定义。2016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进行了初步定义,认为金融科技主要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的提供方式产生重大影响。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认为金融科技涵盖不同种类的技术创新,这些技术创新能够影响各种金融活动行为。201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旨在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改造或创新金融产品、经营模式、业务流程等,推动金融发展提质增效。实现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为金融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活力。通过比较上述不同定义可以发现,金融科技的本质仍然是金融,其实质是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带来的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提高风险定价、风险管理和信息数据处理效率,从而扩展了交易边界,能够服务大量不被传统金融覆盖的群体,具有显著的“长尾”特征。然而,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业与信息技术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可能会导致金融超额利润和信息技术超额利润的叠加,引发新的监管问题和社会问题。由于金融科技存在信息转移、信息分散和信息隐蔽,科学技术与金融业的深度耦合增加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信息的“噪声”较大和非结构化的特征,引致监管当局获取监管所需要的信息更加困难,即增加了监管成本,进而影响监管当局的监管选择,容易引发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尤其在201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纷纷加强金融监管,我国更是提出了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协调配合的“双支柱”监管框架,金融监管趋于完善,监管真空现象不断减少,对金融科技及金融机构产生了较大影响。

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社会融资的重要中介组织,对整体金融发展具有深远影响。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行为,影响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但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具有深刻的技术背景和制度背景,在金融监管不断从严的背景下,政府监管对金融科技具有何种影响?两者的共同作用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产生了怎样的效果?面对政府监管和金融科技应用程度差异,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是否具有显著的异质性行为?本文试图通过实证研究分析上述问题。

本文的主要创新和贡献包括如下几点:第一,现有关于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影响研究主要基于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市场竞争行为、行业集中度等视角。而政府监管与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主要为理论研究,实证研究相对较少。本文关于这一问题的实证研究,为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提供的新的视角和理论参考。第二,本文手工搜集了商业银行2013年至2020年受到的7741条政府监管处罚数据,作为政府监管力度衡量指标。同时,利用因子分析法,构建了衡量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金融科技发展指数。为研究金融科技、政府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三者的内在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第三,本文的研究样本涵盖了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样本数据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对更好地研究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异质性特点具有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

2 文献综述及研究假设

2.1 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

金融科技已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发展一个普遍且重要的趋势,具有金融去中介化的显著特征,通过与各种新兴前沿技术融合,进而影响市场集中度,改变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市场结构。受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金融科技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强的空间异质性(叶建木等,2018[1])。但金融科技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缩短技术迭代周期等方式(Demertzis等,2018[2]),基于人口流动效应和网络传递效应,推动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唐松等,2019[3])。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市场挤出”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使商业银行原有的“体制红利”和“价格红利”被压缩,加剧了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了银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孟娜娜和粟勤,2020[4])。早期关于金融科技的研究主要是基于郭品、沈悦构建的互联网金融指数,研究发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呈现先降后升的“U”型趋势,并且互联网金融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具有显著异质性(沈悦和郭品,2015[5])。刘忠璐从风险管理、经营效率、盈利水平和风险传染四个维度,剖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机制,发现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破产风险,并在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间差异较大(刘忠璐,2016[6])。造成上述异质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数量较多,各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在融合应用方面差异较大,并且我国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信贷结构、风险偏好及经营理念等方面亦具有较大差异(顾海峰和杨立翔,2018[7])。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来看,金融科技的发展引致商业银行对批发性融资的依赖度增加,负债端成本上升推高了商业银行的资产端风险承担偏好(邱晗等,2018[8])。但金融科技的运用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缩小了大型商业银行与中小银行在获取软信息方面的能力差距,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金鸿飞等,2020[9])。从商业银行信贷机构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过程中具有较强的短期化倾向,从而抑制了长期投资需求,产生期限错配,导致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增加(马红等,2018[10])。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够有效解决传统金融“属性错配”、“领域错配”和“阶段错配”等问题,具有较强的普惠性(唐松等,2019[3]),其与商业银行的深度耦合产生“鲶鱼效应”(战明华等,2018[11]),能够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商业银行代理成本,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金融科技通过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

2.2 政府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

现有关于政府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研究主要是基于政策不确定性。在金融调控过程中,货币政策往往表现出非中性特征(方意,2015[12]),因此其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亦具有非对称性(王晋斌和李博,2017[13])。当政策不确定性上升时,商业银行主动承担风险意愿减弱,从而加剧了商业银行破产风险(顾海峰和于家珺,2019[14])。宽松的监管政策容易诱发商业银行的极端行为(Marcus等,1984[15]),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银行间价格竞争加剧(江曙霞和刘忠璐,2016[16]),最终推动商业银行整体风险承担水平呈下降趋势(李仲林,2015[17])。然而,更加严格的资本监管可能诱发商业银行在高杠杆经营与高资产风险承担之间相互替代的监管套利行为,为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商业银行会在传统信贷业务与表外业务之间转换,导致整体资产组合风险承担上升(刘生福和韩雍,2020[18])。因此,在高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下,监管更容易诱发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蒋海和杨利,2019[19])。安丛梅通过考察监管约束、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承担之间的关系论证了上述观点,监管约束越大,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越强,随着资产证券化规模的增加,商业银行流动性储备下降,从而引发银行风险(安丛梅,2021[20])。然而,在风险调整的基础上,增加政府监督力度会降低银行风险,而不会显著降低银行绩效(Hirtle等,2020[21])。对先进技术和信息系统的投资可能会使商业银行做出更好的风险回报决策,或发现运营效率低下的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政府监管通过加强监管处罚,迫使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行为,加大风控投入,降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

2.3 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影响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先后经历了金融科技冲击、借鉴金融科技经验、主动拥抱金融科技三个阶段(吴桐桐和王仁曾,2021[22])。由于金融科技具有轻资产、高创新、大规模、去中心化和普惠性等特点(刘孟飞,2021[23]),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我国的金融科技在监管环境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得到了快速发展(王靖一和黄益平,2018[24]),因此,基于金融功能理论,金融科技在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皮天雷等,2018[25]),但其作为金融与科技深度耦合的创新产物,亦具有一定的破坏性创新特质(廖凡,2019[26])。金融科技的发展增加了金融风险泛化的可能,从而产生羊群效应,使金融业风险的来源更加分散化和多样化(周仲飞和李敬伟,2018[27])。另一方面,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引致金融超额利润和互联网超额利润的叠加,在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的分配机制下,如不对其进行监管,可能会形成监管真空和社会福利非帕累托最优。由此来看,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具有典型的两面性特征,因此,2018年金融危机以后,各国纷纷加强了对金融科技的政府监管,试图防止金融科技野蛮发展引发的金融风险,寻求监管刚性与市场灵活性之间的动态平衡。保持对金融科技的适度监管,有助于抑制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的负面效应,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推动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但是由于我国不同商业银行在内部治理、风险偏好及发展战略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政府监管与金融科技共同作用机制下,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政府监管与金融科技共同作用机制下,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效果存在显著差异。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诞生对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由此大量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将2013年作为我国金融科技发展元年(邱晗等,2018[8];孙旭然等,2020[28])。基于此,本文在剔除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部分数据缺失样本后,最终选取了2013-2020年我国61家商业银行为研究样本,其中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36家城市商业银行和7家农村商业银行,避免了现有部分研究仅以上市银行为研究样本产生的估计偏差。同时,本文的研究样本基本涵盖了我国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具有较好的代表性。本文的商业银行数据主要来自wind数据库和商业银行年度报表,宏观经济变量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网。另外,本文通过查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手工搜集研究样本在2013-2020年获得的共计7741条处罚数据作为政府监管数据。

3.2 研究变量的选取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风险承担是指当某项风险无法避免或由于可能获利而需要冒险时,而必须承担或保留的风险。由于研究视角和目的差异,现有研究中关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衡量指标主要包括基于信用评级的预期违约概率、基于资产分类的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以及衡量破产风险的Z值指标和衡量事后风险的不良贷款率。由于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尚不完善,存在部分评级数据获取难度较大,评级过程中主观干预现象普遍等问题,导致市场主体的评级结果缺乏公信度,因此基于预期违约概率的研究结果可能存在偏误。另外,本文的研究主要考察政府监管、金融科技和商业银行风险承担三者之间关系及影响机制,并且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主要是以事后监管为主。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选择不良贷款率(risk)作为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衡量指标,从而保证了被解释变量与政府监管影响因素的一致性。

(2)解释变量

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践先后经历了改革开放初期的集中统一监管、二十一世纪初期的分业监管以及2017年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至今的综合监管三个阶段。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以形成了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体系,但现有关于政府监管的研究主要基于政策不确定性视角来分析宏观现象及宏观问题,鲜有通过实证分析来研究微观现象。在现有政府监管模式下,基于行政处罚的微观审慎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盈利能力、业务发展等均产生了较大影响。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通过查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手工搜集研究样本在2013-2020年获得的共计7741条处罚数据作为政府监管数据,用以衡量政府监管力度,进一步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金融科技采用的大数据具有非结构化、高纬度等特征,因此基于大数据的金融科技发展指数呈现出更为高频、颗粒度更细、延展性更宽及更具有前瞻性等特点,给传统经济学实证研究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准确衡量金融科技发展水平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随着对金融科技研究的不断深入,目前学术界衡量金融科技发展水平的方法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沈悦、郭品等基于“文本挖掘法”构建的金融科技指数(郭品和沈悦,2015[29]),另一种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编制的数字普惠金融指数(郭峰等,2020[30])。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前者在指数计算过程中提取词库随意性较大,而后者主要是基于普惠金融视角衡量金融科技发展水平,无法全面衡量金融科技发展程度。本文在借鉴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在构建金融科技发展指数过程中,克服了指数计算中的随意性缺陷。金融稳定理事会将金融科技活动分类为支付和清算、存贷款和融资、保险、投资管理和市场支持五类,而廖岷、李文红等结合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现状,认为金融科技可分为支付结算、资本筹集、投资管理、基础设施四类(廖岷,2016[31];李文红和蒋则沈,2017[32])。基于上述分析,本文首先从金融科技的应用领域出发,从四个维度构建基础词库,如表1所示,括号内为各因子的得分系数。

表1 基于应用领域的金融科技指数基础词库

其次,本文利用百度搜索引擎,计算关键词的词频,并基于表1中的四个维度进行因子分析,提取特征值大于1的公因子,结果如表2所示。因子分析法基于不同维度最终提取6个公因子,其方差贡献率整体在70%以上,能够反映大部分原始信息,并且LR检验结果显示模型非常显著。

表2 金融科技指数因子分析

最后,本文基于提取的6个公因子,以因子得分为权重,合成金融科技发展指数( fintech)。在实证分析过程中,本文对该指数进行了标准化处理。

(3)控制变量

现有文献研究表明,银行层面微观特征、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货币政策变化等均会影响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因此,本文选取的微观层面控制变量包括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情况的资本充足率(car)、反映盈利状况的成本收入比(cir)和反映流动性水平的存贷比(dir)。宏观层面控制变量包括反映宏观经济水平的GDP增长率(gdp)、反映货币政策松紧的M2增长率(m2)和反映通货膨胀水平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各变量的含义及对应符号如表3所示:

表3 主要变量说明

(4)描述性统计

表4为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整体来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均值为1.58%,标准差为1.37,表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整体较低,但在样本期间存在较大波动。政府监管力度指标均值为5.37,标准差为1.66,表明政府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行政处罚亦存在较大波动。进一步比较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变量指标发现,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波动较小,指标标准差均小于1,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波动较大,指标标准差为2.79。政府监管力度指标方面,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指标均值较为接近,而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的指标均值近似,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并且前者指标值大于后者指标值。产生这种现象的可能原因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机构的过度冒险行为将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导致政府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加。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对其日常监督和检查频率高于其他类型商业银行,政府监管力度较强(John和Bernd,2020[33])。

表4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3.3 实证模型设定

基于上述分析,考虑到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具有持续性,为了解决风险承担在时间上的高度自相关性,本文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纳入模型,为了检验假设1,本文建立了如下模型:

其中,Riski,t表示银行i在年份t的风险承担水平,Fintechi,t表示在年份t的金融科技发展指数。Controlsi,t表示银行i在年份t的控制变量,εi,t为随机扰动项。

为了检验假设2,本文在模型中引入了政府监管力度指标来衡量政府监管行为,并建立了如下模型:

其中,Govsupi,t为政府监管力度指标,表示银行i在年份t受到的政府监管处罚情况。在实证分析中,该指标为商业银行在某一年受到的政府监管处罚金额取自然对数。

为了检验假设3,进一步分析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本文结合模型(1)和(2),建立了如下模型:

4 实证研究

4.1 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由于本文的样本数据为61家商业银行,样本期间为2013年至2020年,是典型的具有“大N小T”特征的短面板。因此,本文首先在不考虑被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情况下,采用静态面板的混合效应、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对模型(1)进行估计。混合效应的F检验P值为0,拒绝混合效应估计。然后对模型进行了Hansen检验,结果拒绝了存在随机效应的原假设。随后,由于静态面板模型尚未充分考虑内生性问题,并且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具有持续性,为了解决风险承担在时间上的高度自相关性,本文在模型(1)中引入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项作为解释变量,并采用系统广义矩估计对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AR(2)检验结果显示模型扰动项差分不存在二阶自相关,Hansen检验结果显示模型不存在工具变量过度识别问题,从而表明该实证方程具有一定合理性,具体实证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实证分析

在表5中,模型一至模型三分别为混合效应、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检验结果,模型四为广义矩估计检验结果。从模型四结果来看,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的估计系数为1.236,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从而验证了假设1,说明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随着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深度耦合,各商业银行不断加快数字化转型进程,金融科技应用领域不断拓展,逐步从前端的经营管理和客户营销向后端的风险控制和内控合规转移,从而使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内控合规意识不断增强,进而约束了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4.2 政府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

政府监管机构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然而,近年来各商业银行风险事件频繁发生,政府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为了更好地揭示政府监管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降低对全样本研究产生的估计偏误,本文在对全样本进行估计的基础上,剔除了样本期间未受到政府监管处罚的样本数据再次进行了实证分析。分组检验的实证结果更好地反映了是否受到政府监管处罚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差异。检验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政府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实证分析

在表6中,模型五为全量样本数据的检验结果,政府监管力度的估计系数为0.032,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政府监管力度加强,有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从而验证了假设2。模型六在剔除样本期间未受到政府监管处罚的样本数据后再次进行了检验估计,旨在进一步分析商业银行是否受到政府监管对风险承担影响的差异。结果显示,政府监管力度指标的估计系数为0.070,并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商业银行在受到政府监管处罚后,降低风险承担水平更加显著。模型六中政府监管力度指标的估计系数大于模型五的估计数,表明受到政府监管处罚的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要低于未受到政府监管处罚的商业银行。近年来,面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监管当局为了防止其其野蛮发展,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提高了商业银行管理层对风险行为的关注,内控合规管理水平显著改善。因此,管理者可以通过增加对风险行为的关注来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文化,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减少政府监管处罚,各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加强了事前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投入,有效控制了各类风险事件和风险行为,引致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降低。

4.3 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共同作用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异质性分析

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有着深刻的技术背景和制度背景,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和相对宽松的监管制度为其提供了优越的内外部环境。以往相关研究大都仅考虑政府监管或金融科技单因素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效果,但近年来,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两种因素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的情况下,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将会产生何种影响。为了解释这一问题,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建立了模型(3),并在模型中引入了政府监管力度和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的交互项。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政府监管、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实证分析

在表7中,模型七考虑了政府监管力度及金融科技发展指数,两项指标估计系数均为正,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政府监管与金融科技均能够显著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再次验证了本文的假设1和假设2。模型八中引入了政府监管力度与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的交互项,估计系数为-0.111,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在政府监管与金融科技的共同作用下,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效果存在显著差异,从而验证了本文的假设3。为了进一步分析异质性特征,本文将研究样本分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四组样本,进行了分组检验。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表8 政府监管、金融科技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异质性分析

表8的实证分析结果再次验证了本文的假设3。模型九至模型十二分别为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四组样本的检验结果。首先,仅考虑金融科技发展因素,模型九的金融科技发展指数估计系数为0.303,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模型十一的估计系数为0.198,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表明金融科技发展对降低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具有显著作用,模型十二的金融科技发展指数估计系数为0.313,虽然系数为正,但是结果并不显著,表明金融科技发展对降低农村商业银行风险承担水平的效果并不明显。模型十的估计系数为-1.131,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从实证结果发现,金融科技的发展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在降低风险承担水平方面呈现明显差异。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内部治理机制较为完善,拥有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因此在融合金融科技后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和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导致金融市场竞争加剧,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适应竞争环境,采取了主动拥抱金融科技的发展战略,加大金融科技投入。然而,前期的大量研发投入增加了自身的经营成本,为了保持原有的利润水平,商业银行对业务的风险偏好水平不断提高,风险行为明显增加。城市商业银行对于金融科技发展主要采取“跟随策略”,因此整体风险相对较小,进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对于农村商业银行来讲,一方面由于金融科技需要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另一方面其自身客户群体范围较小。因此农村商业银行在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方面动力不足,导致金融科技对其风险承担水平的影响效果并不显著。

进一步,考虑到政府监管行为的影响因素,在模型中引入政府监管力度和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的交互项,模型九和模型十二的估计系数为负,但效果并不显著。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金融科技的发展显著降低了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但是随着政府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在受到政府监管处罚后,在短时间内会降低金融科技的投入及其应用,因此导致政府监管和金融科技共同作用机制下,对风险承担的营销效果并不显著。对于农村商业银行,由于自身金融科技投入少,政府监管力度相对其他商业银行较低,因此政府监管和金融科技共同作用的影响效果不显著。模型十和模型十一中,政府监管力度与金融科技发展指数的交互项估计系数为正,并且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对金融科技的态度更为积极,投入占比相对更高,因此金融科技降低风险承担水平的效果较明显。但由于该类商业银行自身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因此在金融科技发展前期,金融科技产品测试周期较短,投入市场后容易引发风险事件,当政府监管增加后,能够有效遏制金融科技的盲目增长,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在政府监管和金融科技的共同作用下显著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

4.4 稳健性检验

为了检验实证结果的稳定性,本文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稳定性检验:一是替换被解释变量,用商业银行的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代替不良贷款率进行实证分析。二是替换核心解释变量,用政府监管处罚数量代替政府监管处罚金额作为政府监管力度指标,同时采用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替代金融科技发展指数,显著性水平与本文结果基本一致,再次验证了本文的相关结论,证明了本文实证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 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3-2020年我国61家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面板数据,通过构建金融科技发展指数,考察了金融科技、政府监管与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1)在不考虑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的相互作用下,金融科技和政府监管均能够显著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2)在金融科技与政府监管的共同作用机制下,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效果存在显著差异,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降低风险承担效果并不显著,但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呈现明显效果。基于上述结论,本文提出了如下建议:

商业银行应积极加快与金融科技融合发展。金融与科技相互融合、螺旋迭代的趋势日趋明显,金融科技发展显著降低了市场主体的信息不对称行为,突破了传统金融的时空限制,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通过多种方式推动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加强对接协作,实现金融机构应用需求与科技公司产品供给的高效匹配,加快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融合发展。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在金融科技时代,金融服务呈现多元化特征,业务交叉嵌套,传统政府监管模型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失灵”。为更好地推动金融科技与商业银行融合发展,迫切需要完善现有政府监管体系,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基础上进行包容性创新,即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创新,又能及时发现并规模风险隐患,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保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商业银行金融科技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提高风险管理效率。金融科技的本质是金融。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在内部治理、经营战略和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与金融科技的融合发展程度亦有所不同。因此,创新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监管策略,有助于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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