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新形态

2022-03-24 15:44贾中海曹向阳
理论探讨 2022年5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全过程马克思

◎贾中海,曹向阳

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民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坚持的重要理念。”[1]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站在新时代历史方位上,对人民更全面更高层次民主要求的回应,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最新成果。全过程人民民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让民主政治的朝气与活力充满这个拥有世界上最大人口数的国家,创造了璀璨夺目的中国奇迹。全过程人民民主扎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以马克思与列宁的民主思想为理论基础,经过百年民主实践而发展起来。其不仅保证了中国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还丰富与发展了马克思民主理论,是对人类民主实践发展的新贡献。全过程人民民主打破了西方对民主标准的垄断性解释权、话语权,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乃至人类民主发展拓展了新的思想空间与实践视野。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创造性地践行了人民性的民主价值

民主一词历史久远,于16世纪出现在英语中,源于希腊语的demokratia,词根demos意为“人民”,kratos意为“统治”。民主即实现人民的统治,因此民主的核心理念就是“人民主权”[2]39。人民作为民主的主体,是一个集合性词,人具有个体性与集合性的双重属性。“‘真正的民主制’在现实的人民中有自己的基础,是现实的人民自己的创作”[2]2。国家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创造了国家,国家为维护人民的权力而存在。国家是独立于人民的存在,民主是人民对于国家的本质规定与要求,保证国家不会成为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异化力量转而奴役人民。人的个体性与集合性的双重属性要求国家在保障人的权力时不能厚此薄彼。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但是组成人民的个体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现实的人,这就要求国家要保障个人的权力,使国家权力能真正落实到每个个体身上,每个人都可以充分参与到国家的管理实践中。同时,人是社会中的人,没有绝对独立的人,国家不仅要保障个人的权利,还应保障人民共同的利益。人在生产交往中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的集合性的基础,人的集合性存在构成社会,保障人民共同的利益需要促进社会发展,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以及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提供现实基础。因此,要实现真正的人民统治,就需要兼顾保障个人的权力和维护人民共同的利益。

在中国的民主实践之初,受西方民主思潮的影响,曾先后选择总统制、议会制等西方民主模式,均以破产而告终。这意味着西方民主制度不仅存在弊端,而且完全不适合中国,中国必须转而进行新的民主选择。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为中国的民主政治道路开拓了新的方向,新中国建立了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并从法律与制度上保障了人民的权力。随着新时代的到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为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人民性的民主价值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最重要的特征。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民主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没有法律与制度的保障,民主就只是空喊口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宪法是治国理政最根本的依据,我国宪法是人民的宪法,从宪法的制定到修改都是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吸纳人民的意见,保障人民的利益。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而宪法体现的是党和人民的意志,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力,不与财富、地位等因素挂钩,宪法不赋予任何人特权。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国家管理的制度体系,国家制度与治理体系是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和实现路径,制度优势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发挥巨大优越性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是以马克思民主制度观念为理论基础,在百年实践探索中建立并逐渐完善的,是以保障人民的权力为核心,确保人民可以全过程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是为人民所认可的科学的制度体系。全过程人民民主除了有法律与制度保障作为坚实的后盾,广泛而畅通的民主实践途径更是切实保障了人民真实行使自己的权力,让普通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国家立法活动、国家政策制定之中,充分保障了国家一切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维护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全过程人民民主主要通过两方面维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一是充分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人民的共同利益实现提供物质基础;二是共享发展成果,使人民能平等享受共同的劳动成就与社会福祉。民主的发展受到物质基础的制约,落后的生产力无法满足人民的共同需要。首先,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进行生产劳动、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力量,全过程人民民主使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人民作为主人翁充分参与到国家各项权利的行使与监督中,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力,人民的智慧与勤奋能转化为磅礴的力量推动生产力发展。另外,“中国的人民民主建设和发展,是在社会、党与国家三方力量的合力作用下展开的,它不仅仅为民主化本身,更重要的是使民主的发展成为国家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推动力量”[4]。我国是一个人口基数庞大、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统一领导,才能将分散的人民力量拧成一股合力,为国家的高效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党与国家和人民的意愿合而为一,同心协力促进社会发展,为实现人民的共同利益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5]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既依靠人民,也为了人民,最大公约数既包括人民的意愿,又包括人民的利益。西方选举民主的弊端之一是选举过后人民的意愿无处表达、无人回应,而全过程人民民主畅通而丰富的民主实践途径能使人民的意愿被及时吸纳,并直接反映在决策中,能及时发现并解决人民群众的问题。与西方政党作为利益集团代言人参与利益操控与竞争不同,中国共产党既不谋私利,也不为任何利益集团服务,只维护人民的利益,使人民的发展成果为全体人民所共享。全过程人民民主结合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以人民全程参与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路径,使人民可以全过程参与到利益分配的监督中,保证了利益分配的公平公正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在中华民族悠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人民对民主的不懈追求从未中断。尽管中国的民主发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尤其在近代以来,历经了多次失败的尝试,但在紧要关头,马克思主义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关于民主制度的论述十分丰富,早在1848年之前,马克思对摩尔根所著的《古代社会》中对于氏族社会这种自然形成的民主制就发表了重要见解。马克思认为,在民主制国家中,社会矛盾是公开的,是未经人为强行掩盖的,这样的国家制度是最好的,民主制对于无产阶级的解放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还对资产阶级民主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分析与批判,他既肯定了资本主义社会将民主制变成普遍制度的积极意义,也揭示了资本主义民主表面上是民主与自由,而实际上是压迫与专制的本质。马克思民主理论对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马克思从未真正地在社会主义国家生活过,他的民主理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且每个国家的民主制度都是具体的,没有万能的民主模式,因此马克思民主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中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以马克思民主理论为基础,经过百年民主实践的发展,融合了党与人民的智慧,它不仅是适合中国的民主制度,也是对马克思民主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一)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民主专政再到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必然发展趋势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主与专政有机统一,保证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党和人民在革命实践中立足中国具体现实进行的伟大创新。马克思认为,政权是阶级对立的产物,劳动人民应该组成替代旧市民社会的联合体,以消解阶级与政权,但是消解阶级与政权需要达到与此相对应的生产力发展程度与物质基础的积累。恩格斯指出:“我们要消灭阶级。用什么手段才能达到这个目的呢?这就是无产阶级的统治。”[6]169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政权是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是“阶级专制的机器”[6]96。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中实现无产阶级的解放是天方夜谭。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7]421马克思认为,只有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政权,将国家机器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争得民主。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将资产阶级通过剥削获得的资本收回到无产阶级手中,充分利用一切生产工具进行物质生产,无产阶级专政为通向共产主义社会积聚力量并扫清障碍。无产阶级专政使权力真正掌握在处于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手中,与利用国家政权进行阶级专制的资产阶级专政是截然不同的。无产阶级专政与马克思的国家消亡论并不矛盾,无产阶级夺得国家政权是走向消灭阶级乃至国家消亡的过渡阶段。

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的传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起初遭到了无政府主义者与亲资本主义者的抵制。在与这些反对者的激烈争辩中,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以其科学性和革命性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从一开始,以李大钊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者就认为,不能不加修改地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拿来就用,事实证明,教条的搬用的确会带来惨痛教训。毛泽东对中国的发展程度与阶级构成进行了准确分析,确立了工农民主专政理论,这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在抗日战争时期,从一开始采取“下层统一战线”的“左”倾路线,到及时纠正错误并组成包括大地主、大资产阶级在内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农民主专政转变为更符合当时社会矛盾的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国民党内战的炮火将包括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联合政府打散,面对这样的情况,毛泽东仍然没有将民族资产阶级排除在团结范围之外,人民民主专政思想逐渐成型。1948年,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是仅仅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8]1982年,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被正式写进党章和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继承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一般原则,同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并通过实践检验证实了其有效性。人民民主专政所代表的民主范围要比无产阶级专政更加广泛,突出了人民是民主的主体,人民的范畴要大于无产阶级的范畴,国家的权力掌握在更多数的人民手中。阶级与国家的工具性只存在于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最终的追求是剥削与压迫的消失以及全人类的解放,国家的权力全部被人民收回。与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性相比,人民民主专政更突出人民性,更接近对民主价值的真正追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兴社会阶层数量逐渐增加,人民的范畴也不断演进,逐渐打破了阶级阶层的政治划分模式。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民主政治在新时代发展的新形态,人民的范畴也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拓展为新时代的奋斗者,人民的内涵更加丰富。这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必然发展趋势,也是对马克思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议行合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丰富与发展

在西方政治思想发展史中,“议行合一”最初是卢梭提出的,他认为最好的体制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的体制,因为法律的制定者对于法律最通晓,也更清楚该如何执行法律。“议行合一”作为政府组织原则,率先被巴黎公社运用在具体实践中,并得到了马克思的极力赞同:“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6]98马克思对公社“议行合一”治理形式的赞同是建立在对资本主义民主形态的批判与超越之上的。他认为,资本主义民主只是利益集团的金钱政治,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基点是大资产阶级之间的利益较量,在面对人民意愿的时候,除了相互推诿,就是效率低下,资产阶级以民主为武器对无产阶级进行剥削。对于“公社”这一无产阶级自己掌握的政权,马克思认为,它为无产阶级的社会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6]101-102“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9]。同样,马克思对公社兼具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赞同也是建立在对公社权力进行监督的基础上。首先,公社的公职人员是由人民直接普选产生,人民同时具有罢免权;其次,公社以及公社人员没有任何特权,只可领取与普通工人同等的薪金。

马克思“议行合一”理论的生成背景是战争时期的巴黎,为了应对战争,需要权力集中,在战争后期甚至出现了“享有全权的社会治安委员会”[10]。另外,“议行合一”的试行范围只限于巴黎一座城市,且只持续了72天。在历史上,苏俄以及我国都曾将“议行合一”理论与具体国情相结合运用到实践中,但实践的结果是“议”与“行”的逐渐分离。我国“议行合一”的实践最早可追溯到共产党在苏区的政权建设,在法律与制度层面具有明显的“议行合一”特征,只是在机构设置与人员维度上存在议行分离的事实。1935—1945年间转战陕甘宁边区,边区政府继续贯彻“议行合一”原则,但在参议会与政府权力分配上存在“双政权”这一备受争议的情况。新中国成立之后,逐渐确立并完善民主集中制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 年,《宪法》规定,人民政府享有最高行政权,人民代表大会收回立法权,行政权与立法权实现了制宪层面的分离。1982年之后,不再刻意强调“议行合一”或者“议行分离”,而是强调权力的合理分工。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国议行关系不断深化与完善的最新成果,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议行合一”理论不仅是政府的组织原则,它所体现的马克思民主理论也具有重要价值。首先,立法权与行政权相结合是为了将权力集中在人民手中,提高办事效率。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对马克思“议行合一”理论所体现的民主价值理念的继承与发展。完善的民主制度与高效的国家治理体系极大提高了国家的办事效率,同时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党与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同心合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其次,“议行合一”与权力监督相结合,不仅确保了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还防止了权力的腐化与变异,使权力能真正为人民所有。全过程人民民主拥有完善的权力监督体系,除了法定监督程序以外,人民可以全链条、全方位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中,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的过度集中与滥用,使人民的权力得到有效保障。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马克思民主制度思想的丰富与发展

民主不仅仅是一套价值体系与原则,未落实到具体法律与制度安排的民主就只是抽象的形式主义,民主的原则和规范必须通过制度安排落到实处。马克思既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最根本原则,也为制度的变迁提供了理论指导,“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2]41。“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2]40。以此可知,人民是国家与国家制度存在的原因和目的,维护人民的权力是国家与国家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马克思未就民主制度提出具体的安排,不仅是因为受制于当时的社会发展,更是因为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人是具体的,人所在的社会关系也是具体的,国家制度的内容是不同的,制度安排应以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为依据,没有固定不变的公式可以套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道路是充满曲折的,但是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始终以马克思民主制度观为导向,扎根中国土地,融合中国文化,以保障人民权力为根本,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长期以来国家高效的治理能力、经济的迅速发展、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以及人民民主水平的日益提升,证明了中国的民主制度建设的行之有效,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显著优势。中国的民主制度在程序设计上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全过程性:首先,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植根于人民群众,反映人民的呼声,确保人民有效行使权力;其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爱国统一战线充分保障了社会各界人民的权力,集聚各方力量促进国家团结发展;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给予人民充分的自主权,使人民能够更好地管理自身事务,也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当今世界,西方民主仍旧占据主导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效仿西方的民主制度,不仅收效甚微,甚至引发了灾难,不顾本国具体情况的制度“嫁接”很容易引起水土不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道路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借鉴。当然,我国的民主制度还需要继续发展与完善,民主的发展不是一劳永逸的,只有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完善,才能保持其时代性与先进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我国民主政治制度适应社会新形势和人民新要求的最新发展成果,具有崭新的生机和活力。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批判性超越

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主的实质性与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形式性构成了本质区别,与仅停留在选举环节的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相比,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显著的优越性。西方民主政治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萌芽,但是民主制的普遍化是从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的,资本主义民主与雅典民主同作为西方民主,其核心理念却有很大区别。在雅典民主制中,劳动公民可以对城邦治理产生真正的影响,但是劳动公民的这一影响力到了资本主义民主时期却产生了消退。虽然雅典民主制本质是多数人的统治,但在实际政治实践中,奴隶与妇女是被排除在民主主体范围之外的,而资本主义的民主直接走向了多数人的对立面,成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政。所以,资本主义民主是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物,而不是对雅典民主的继承。资本主义民主的基础是私有制,“现代化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7]402。马克思在肯定了资本主义民主对于推翻封建制度以及为无产阶级民主准备形式条件的进步性的同时,也对资本主义民主的内在矛盾进行了揭示与批判。民主作为政治制度受经济发展的制约,随着物质生产力发展,民主制度也会发生改变,所以西方民主制度所谓的普世而永恒显然是不现实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超越。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批判与超越

全过程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在民主制度与民主实践的具体设计上的立足点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以人民为本位,资本主义民主是以个人为本位,个人本位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资本主义否认人民民主的现实可行性,认为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专制,然而“现代的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立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立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7]906。资本归资产阶级所有,工人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可以出卖,其余一无所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的平等与自由是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平等与自由,实际上是保证资产阶级获得剩余价值实现资本的积累。经济上饱受压迫与剥削才是无产阶级真实的生存状况,政治上无论获得多少“平等与自由”,都是虚伪的假象。资产阶级作为资本主义民主的主体,在社会中居于少数,而无产阶级居于绝大多数,资本主义以个人为本位是为了防止所谓“多数人的集权”,实质上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专制,是确保权力一直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手段。资本主义过于追求个人的权利而忽略对整体的责任,其民主大有走向民粹的趋向,在抛弃共同利益的同时,也意味着个人的权力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

中国人民民主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治国以安民为根本,全过程人民民主以人民为本位。这里的人民不是空洞的,是由具体的个人、社会中的个人、现实中的个人集合而成的,这与资本主义的“个人”截然不同。资本主义民主所追求的个人权利是抽象的“个人”权利,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7]139。以这种抽象的个人为民主的主体使资本主义的民主走向绝对化、抽象化。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人民主体具有极大的广泛性,每一位新时代的奋斗者、建设者都属于新时代人民的范畴,都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掌握并行使国家权力。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稳定的经济基础,使人民真正摆脱了资本的剥削与压迫。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保障了个人的权力,也维护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平衡了个人与人民的关系,协调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真正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资本主义民主选举制度的超越

选举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政治形式,虽然其存在有合理之处,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将民主简化为选举民主,将选举又简化为一人一票制的投票民主,其选举制度实质上是资产阶级将无产阶级排除于民主之外的工具,在其不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时甚至可以直接取消。18岁以上男女公民都可以参选的普选制度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后才确立,在此之前,资产阶级千方百计通过财产多寡将无产阶级排除于选举之外。普选制度的确立也不意味着无产阶级真正拥有了与资产阶级平等的选举权,在西方,普选权成为统治阶级获取国家政权的“帮凶”,资本主义的选举制度就是一场得到法律认可的权力窃取活动。在资本的控制下,人民手中的权力被移交到资产阶级手中,人民则被排除在国家管理之外。竞选者通过获得大利益集团丰厚的政治献金而获得国家统治权力,继而通过制定及执行国家政策,为扶持其当选的利益集团谋取利益,成为资本的傀儡。人民只能选择接受哪个利益集团的统治,每个选期可以选择一次。国家权力不能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样的民主就异化为统治阶级进行阶级专制的工具。欧美资本主义国家普选权的确立虽然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是人民通过长期努力争取的成果,但是投票民主只是民主实践过程中的一个起点环节,人民在立法、决策和监督等环节都存在空场,这样的民主既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也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只是为利益集团与资本服务的、表面的、虚假的民主。

选举的性质并不取决于选举的形式与使用的场合,而是取决于经济基础。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作为国家主人拥有生产资料,获得经济上的解放,选民具有平等的经济地位,这样才能实现真正公平的选举。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了人民在任何一个环节都不会出现空场,在地域、层级和时间上都实现了全覆盖。首先,在地域上,人民通过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来自全国各个地区与民族,充分代表了来自各地域人民的意愿,具有广泛而深厚的群众基础。其次,在层级上,人民代表大会遍布国家、省、市、县、乡等五个层级,各个层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对应面临不同社会问题的各级政府,从不同层级上解决人民的实际问题。国家尤其注重基层民主,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居于绝大多数,为了保障基层民主,国家大力发展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用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基层人民的问题。最后,在时间上,在民主投票之前进行充分的民主协商与民主恳谈;在民主投票之后,人民全过程参与到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中,民主协商与民主监督延伸至民主实践的全过程,充分表达人民的意见,行使人民的监督权。另外,中国的民主不受金钱控制,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坚决抵制权力的金钱交易,人民选出的代表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可被人民罢免,没有任何特权。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资本主义民主权力监督制约模式的超越

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通过轮流执政的多党制度与三权分立的分权模式来实现权力制衡,以异体监督的方式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与权力腐败。资本主义的政党制度是竞争性的,通过多党的竞争执政以及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来防止集权与权力滥用。三权分立模式是指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制衡,西方国家对于这种权力制约方式十分看重,向全世界大力推行,但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制约模式真的可以作为世界典范吗?实际正相反。三权分立模式不仅没有达到监督效果,还存在很多弊端。首先,资本主义国家混淆了监督权的来源,权力制约的目的是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权力全都集中在作为少数的资产阶级手中,人民既没有立法权、决策权,也没有监督权。流于表面的监督模式使人忘记了权力的真正来源是人民,将人民排除在监督主体之外的权力监督,不管多复杂都是掌权者的游戏,权力不是为人民服务的,而是成为奴役人民的“铁链”。其次,资本主义的权力制约没能阻止权力腐败,资本主义选举从开始就是法律允许的金钱交易,资本是幕后的金主,从政策制定到执行都受到利益集团的操纵,资本家的利益才是标杆,而唯一从标杆上除掉的是人民的利益。权力的轮换与分散导致国家治理的低效能和日益严重的社会分裂。政党在国家治理中为自己代表的利益集团谋利,在国家与社会事务处理无利益可取时便相互扯皮,2020年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疫情防控糟糕状况就是证明,掌权者各自为政,伤害了国家的团结与安定。

全过程人民民主保证了人民监督权的行使遍布民主实践的全过程,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民可以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提供意见并进行监督。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参与并监督决策制定与国家事务管理,对于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谴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撤职罢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也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制度保障。中国不实行轮流执政模式,不存在党派之间的利益竞争,中国共产党一心一意维护人民的利益,不为任何势力集团谋私利。2013年2月6日,习近平在同党外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11]中国共产党接受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听取各民主党派的意见、考虑各民主党派的利益,“画好同心圆”,为国家发展与民族复兴提供团结稳定的民主环境。与西方注重的异体监督不同,中国共产党更注重党内监督。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对我们党来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12]党内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党阶级性与人民性统一的实践表现”[13]。西方政党通过竞争与外在监督保证其生命力,而中国共产党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保障人民的权利而不断自我完善,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全过程人民民主还包括全面的民主监督体系,我国的民主监督包括行政监督、检查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等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高效的民主监督系统,全面杜绝了权力的腐败与滥用。

总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完善的制度安排与广泛的民主实践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提高了国家治理效能,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马克思民主理论为中国的民主政治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百年民主政治实践在新时代的新形态,它丰富了马克思民主理论,使其更具时代性与先进性。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现了民主,不在于浮于表面的形式主义,而在于人民是否切实掌握了权力。民主是人类的共同追求,每个国家的民主模式都是不同的,只有与本国国情以及文化传统相契合的民主模式才能真正发挥民主的作用。面对西方国家垄断民主标准、大肆宣扬西方民主模式普世性的行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人民民主以经过实践检验的优越性,对西方国家作出了回应,也为人类民主的发展贡献了中国力量。中国的民主政治仍在不断发展与进步中,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新形态,不是已完成的,面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仍需不断完善,以满足人民对民主的新要求,充分保障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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