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化河湖长制中推进河湖监管常态化的思考

2022-03-24 20:13张细兵冯兆洋
长江技术经济 2022年4期
关键词:长制河湖整治

张细兵,冯兆洋

(1.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管理局,武汉 430010;2.长江水利委员会河湖保护与建安中心,武汉 430010)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问题复杂且突出表现在河湖。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2016 年、2017 年相继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意见。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江河保护治理领域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的重大政策举措。截至目前,全国已设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120 多万名,全面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每条河流要有‘河长’了”的重要指示,开创了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新局面。全面推行河湖长制5 年来,通过各级河湖长、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河湖面貌发生历史性改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指出,要强化河湖长制、健全河湖长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作出的深化部署安排,标志着河湖长制改革迈入新阶段,开启了河湖长制从“有名有责”向“有能有效”转变的新篇章,也对纵深推进河湖监管常态化、规范化提出了新要求、新目标。

国内外非常重视河湖管理保护研究,王富强等[1]介绍了美国密西西比河、欧洲莱茵河等国外河湖的管理经验;徐慧芳等[2]对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法国、德国的河湖管理模式进行了总结;张瑞美等[3]、王洪霞等[4]分析了我国河湖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对策;姜沛等[5]、金旺盛等[6]分别研究了珠江流域、海河流域的河湖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张细兵[7]对长江大保护背景下的河湖强监管进行了研究;张兴恩[8]、胡琳[9]、王华[10]、李发鹏[11]分别对江苏、浙江、四川、甘肃省河湖管理现状与对策进行了研究。本文在相关研究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河湖监管成效与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

1 河湖监管成效与经验

1.1 河湖监管成效

近年来,各级河湖长切实履职尽责,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水岸同治,向河湖顽疾宣战,重拳治理河湖乱象,积极开展河湖“清四乱”、岸线清理整治、非法采砂整治、非法矮围清理、固废清理、超标排污整治、黑臭水体治理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河湖监管成效非常显著。以下重点介绍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效。

2018 年7 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全国共清理整治“四乱”问题13.7 万个,拆除违法建筑面积3 900 多万m2,清理非法占用河湖岸线2.5 万km,清除河道内垃圾3 500 多万t,清除围堤9 800 多km,清除围网养殖近87 km2,整治非法采砂点1 万多个[12]。通过清理整治,河湖面貌显著改善,行蓄洪能力得到提高;通过祛滞化淤、固本培元,水体水质逐步向好,生态空间逐步恢复。与此同时,解决了一大批侵占河湖、破坏河湖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黄河“法莉兰童话王国”、洞庭湖下塞湖非法矮围等一批“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以案释法,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和警示作用,损害河湖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共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公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为巩固“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效,2019 年12 月,水利部出台《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按照“务实、高效、管用”原则,初步建立以“查、认、改、罚”为流程和以“面上督查、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举报调查”为方式的河湖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工作。2020 年3 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坚决遏增量、清存量,持续推进“四乱”问题清理整治。截至2021 年底,各省份通过自查自纠,又清理整治“四乱”问题5.3 万个,河湖面貌进一步向好。

1.2 河湖监管经验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河湖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积极推进河湖监管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有以下4 个方面。

(1)依托河湖长制,坚持高位推动。依托河湖长制平台,明确“部门指导、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河湖监管责任分工。水利部门通过印发文件、制定标准、建立台账、强化督办、暗访检查等多种措施,确保河湖监管行动取得实效。各地充分发挥党政领导、河湖长的统领作用,坚持高位推动,通过总河长令、领导批示、河长会议、简报通报等形式进行部署,凝聚各地各部门工作合力,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快速有效解决。各级河长办根据职责要求,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河湖监管行动,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并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内容。

(2)强化部门联动,借助司法力量。河湖管理保护涉及面广,过去存在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等情况。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河湖长制平台,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河长办协调,水利牵头,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等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开展联合调查与执法,共同推进解决重难点问题。许多地方积极探索“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共同打击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加强暗访排查,引导公众参与。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责任片区开展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加强遥感解译筛查,强化暗访明查,严格问题研判认定,对发现的问题,以“一省一单”形式督促地方进行整改,以“一月一报”形式密切跟踪整改进展,直至通过验收销号。各级河长办、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河湖巡查、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地创新采用“河湖长+民间河湖长”“河湖长+社会监督员”“河湖长+城管”模式,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河湖监管。通过新闻媒体,加大问题曝光力度,有效震慑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珍爱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4)严格依法整治,严肃追责问责。在河湖监管过程中,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要求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对于规模大、涉及面广、经济损失大的违法违规问题,坚持依法处置,提请公益诉讼,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能彻底解决问题、不留隐患。强化对河湖监管工作的追责问责,对于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敷衍整改和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通报,视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2 河湖监管存在问题

我国河湖众多,河湖问题种类繁多、成因复杂。从全国各地暴露的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来看,其原因主要包括政绩观偏差、法律意识淡漠、日常监管缺失、执法力量不足、问题整改不力等。目前,河湖监管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但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管能力不足、基础工作不及时等问题。

(1)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河湖长制体系已全面建成,在河湖保护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国家尚未出台专门法律法规,对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工作职责、监督考核制度等进行规定。现有的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空白,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水面光伏、风电,利用风雨廊桥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商业经营,使用电子围栏进行水体养殖等,这些问题对河湖行蓄洪一般影响不大,但可能对水生态环境形成安全隐患,属于立体空间管控问题,但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关规定。

(2)体制机制不完善。目前河湖长制主要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组织实施,区域的分片治理、属地治理、包干治理与流域的整体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之间还存在矛盾[13],急需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防洪法中规定“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目前针对具体河流或河段、湖泊或湖片的监管,还存在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问题。同时,在现有河湖长制体系下,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尚不清晰,流域的统一治理管理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此外,还存在基层日常管护体系不健全问题。

(3)监管能力不足。多年来,由于河湖监管人才队伍缺乏、监管能力与保障不足,一些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发现,到发现时已成既成事实,由于违法时间较长,责任主体难以追溯,整改难度大、损失大。同时,河湖巡查监管普遍依靠“人海战术”,信息化水平不高,遥感解译、无人机等新技术在基层未得到有效推广,部门、流域、区域之间上下贯通、横向联动、信息共享不足,“水利一张图”系统应用范围与对象有限,尚未建立面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河长办及相关部门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基础工作不及时。1988 年出台的河道管理条例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但直至2018 年才大规模开展河湖划界工作。长期以来,由于管控边界不清晰,河湖问题积弊深重,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如河湖管理范围内还存在大量的基本农田、洲滩民垸,部分民垸内还有建制的乡镇,甚至县城,围湖造田、养殖等行为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这些问题的根除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此外,“水利一张图”系统中还缺乏完整的规划、工程、管理等信息。

3 推进河湖监管常态化的对策建议

针对河湖监管存在的上述问题,结合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关于强化河湖长制、健全河湖长制的新要求,提出推进河湖监管常态化的建议。

(1)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在河湖监管中要坚持依法治水、依规管水,推进河湖监管的法制化、规范化。一是尽快修订完善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查漏补缺,及时填补空白,不断细化实化;积极推进河湖长制立法或在现有法规中增加相关规定,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二是建立健全河湖监管相关制度,如日常巡查、工作督查、联防联控、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河湖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是完善河湖监管责任体系,实行省、市、县分级监管,明晰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河湖监管体制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四是建立激励与问责机制,加强河湖监管绩效考核和考核成果的运用。

(2)强化河湖长制,完善管护体系。我国河湖长制体系已全面建成,为河湖监管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和平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及水生态环境,全面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目标。一是要按照强化河湖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实化河湖长职责,充分发挥河长办的组织、协调、分办、督办作用,河湖长制各组成部门要在河湖长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形成合力。二是完善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河长办协作机制,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推动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协作配合,推进跨省河湖联防联控联治,变“分段治”为“全域治”,有效破解跨界河湖“没人管、管不好、不好管”难题;充分发挥流域管理机构在河湖长制中的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三是完善河湖日常巡查管护体系。在依托河湖管理单位、水工程管理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河湖管护的同时,因地制宜设立巡河员、护河员、保洁员等公益岗位,探索建立相关制度、标准、规范,打通河湖管护“最后一公里”。加强对民间河湖长、巡(护)河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河湖保护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3)加强河湖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河湖监管一方面要坚持统筹谋划、久久为功,打好“持久战”;另一方面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打好“攻坚战”。一要建立河湖巡查制度,加强河湖日常巡查,实现河湖巡查的网格化、精细化、制度化,协同推进全要素、全流域、全过程的巡查监管;加大河湖管控力度,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河湖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持续清理整治“四乱”问题,坚决遏增量、清存量。二要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河湖普遍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突出的地区,集中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做好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排查整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侵占河道、湖泊等行为;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4)夯实监管基础,提升监管能力。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思路,加快提升河湖监管能力。一要尽快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加强河湖划界成果的审查复核,明确河湖管控边界,使其成为河湖监管的“红线”“底线”。二要完善河湖监管相关标准规范,从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空间管控、巡查保洁、生态流量管控、入河排污口监管等方面,分类制订修订相关标准规范。三要加快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采砂管理规划,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岸线分区管控和用途管制,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的审批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四要完善河湖遥感监控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移动互联网等技术,逐步实现河湖“四乱”等突出问题自动识别及动态监控,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快推进流域全覆盖水监控系统建设,打造“天、空、地、人”一体化监管网络,及时掌握河湖水量、水质、水生态和水面面积变化情况,以及岸线开发利用、河道采砂管理等情况。五要依托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加快构建具有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的河湖管理综合应用系统,不断提高河湖管理的信息化、智慧化、现代化水平;基于“水利一张图”,将河湖管理范围、岸线规划功能分区、采砂管理规划分区、涉河建设项目许可信息等成果上图,强化部门、流域、区域间信息共享。六要推进河湖综合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落实监管人员、装备和工作经费,并形成常态化保障机制。

4 结语

实践证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符合我国国情、水情,行之有效且具有强大生命力,河湖监管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河湖长制落地生根、全面见效的重要手段。

(1)总结了河湖监管成效与成功经验,截至2021 年底,全国共清理整治19 万个“四乱”问题,其成功经验在于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暗访排查、严格依法整治等。

(2)分析了目前河湖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管能力不足,基础工作不及时等。

(3)提出了推进河湖监管常态化的对策建议,包括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河湖长制、完善管护体系,加强河湖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夯实监管基础、提升监管能力等,可为各地河湖管理和河湖长制工作提供借鉴与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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