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副总统伯尔叛国罪受审记

2022-04-02 13:09毛允佳
民主与科学 2022年1期
关键词:杰斐逊马歇尔联邦

毛允佳

伯尔叛国罪的司法构造,亦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实质性特征。杰斐逊总统虽与伯尔、马歇尔的关系不佳,但仍未过度干预伯尔案的司法审判,最终因为证据不足伯尔未被判处叛国罪。政治、利益搏斗背后,道德等实质性因素划下底线。

一、伯尔的政治背景

伯尔(Aaron Burr),美国第三任副总统,任期是1800至1805年。在1807年,伯尔受到叛国罪指控在1806年犯下叛国罪。[1]伯尔在受到叛国罪指控时已非美国副总统,而其在任副总统时,总统由杰斐逊担任。伯尔和杰斐逊同属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总统选举时,民主共和党同时提名了伯尔和杰斐逊。民主共和党便是由反联邦党人杰斐逊、麦迪逊等建立的政党,为美国民主党之前身。伯尔和杰斐逊的总统选票出现僵持,民主共和党人想让杰斐逊当总统而伯尔当副总统。伯尔对外保持沉默并拒绝将总统职位交给杰斐逊。在这种僵持状态下只能诉诸参议院决定,在参议院的投票中,民主共和党人大部分支持杰斐逊,联邦党人大部分支持伯尔,但是作为联邦党人的汉密尔顿支持杰斐逊,最终参议院根据投票结果选举杰斐逊为总统,伯尔成为副总统。任期内伯尔被排除在党务之外,也是政府的局外人,1804年未能重新成为杰斐逊的竞选伙伴。

杰斐逊与伯尔的嫌隙自不待言,到了伯尔叛国案时,杰斐逊的种种行为也昭示其意在伯尔入罪。1807年1月,杰斐逊向众议院呈交了一份关于伯尔密谋的说明,还呈交了包括威尔金森(James Wilkinson)的解码密信在内的材料。杰斐逊指出伯尔是密谋的主角,密谋的目的有二:一个是将美国西部一些州从联邦分离,一个是进攻墨西哥。威尔金森是美国陆军司令员,他向杰斐逊报告,收到了密信,信上密谋推翻墨西哥的西班牙政府,并且进攻墨西哥前会在路易斯安那地区发动革命,但他在报告中未说主谋者是谁。与此同时,作为伯尔干将的博尔曼(Erick Bollman)和斯瓦特沃特(Samuel Swartwout)在华盛顿被海军关押,博尔曼要求与总统见面,写下了书面说明,承认密谋目的是在杰斐逊同意的前提下夺取西班牙控制下的美洲地区,杰斐逊保证书面说明不会外泄。但是在伯尔叛国罪审判时,杰斐逊却向检察官寄送博尔曼的书面陈述。杰斐逊还指示司法部长建立专款支付收集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开销。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属于联邦党人,杰斐逊是民主共和党创始人,二者属于敌对阵营,政治立场和政治理念截然不同。1801年杰斐逊上台,命令扣留了马伯里等人的委任状。具体而言,马伯里由于上届政府的疏忽,而未收到“太平绅士”的委任状,而继任政府国务卿的麦迪逊在杰斐逊指示下拒绝承认委任合法性及下发委任状。根据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最高法院对此具有初审管辖权,于是马伯里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虽然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以《司法法》的规定与宪法相冲突、最高法院没有此案的一审管辖权为由,没有支持同为联邦党人马伯里的诉求。但是马歇尔在判决书中提到,总统在此案的行为必须经受司法审查,这一意见有利于确立联邦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判决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创设了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扩大了最高法院的职权范围。

伯尔虽不属于联邦党人,但是与联邦党人的关系并不似杰斐逊和马歇尔那样敌对。在伯尔和杰斐逊的总统之争中,联邦党人多支持伯尔。伯尔成为副总统后,担任参议院议长,主持参议院的日常工作。伯尔虽不受杰斐逊欢迎,但是的确有一些政敌因为伯尔的公正无私称赞伯尔。

伯尔在法官蔡斯(Samuel Chase)的弹劾案中维护了马歇尔在马伯里诉曼迪逊案建立的司法独立原则。最高法院法官蔡斯,他是最高法院第一且唯一被弹劾的成员。联邦党人蔡斯在1796年开始在最高法院任职,他没有淡化他的党派言论,而也正因此,在杰斐逊的敦促下,一位弗吉尼亚州众议员对蔡斯提起弹劾诉讼。1805年1月4日开始审判,蔡斯要求推迟一个月准备辩护。推迟获得批准,审判于2月4日恢复。参议院由25名民主党共和党人和9名联邦党人组成。副总统伯尔主持审判,这是伯尔作为副总统的最后官方行动,伯尔处理审判总体不偏不倚。蔡斯被宣布无罪释放,所有指控不成立。这一结果有助于确立联邦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伯尔的表现甚至受到蔡斯的律师好评。

二、案件的事实与法律

1.案件事实

指控伯尔叛国罪依据的事实大致如此:1806年12月10日在布倫纳哈赛特岛(Blennerhassett's Island)上有军队集结,有30人以上全副武装。此岛位于俄亥俄河沿岸,时属弗吉尼亚州辖下伍德县。1806年12月11日,集结军队从岛上出发,沿着俄亥俄河和密西西比河往下,试图占据新奥尔良市。伯尔当时不在岛上,而在距离当地数百英里的肯塔基州。伯尔之所以会被指控,是因为控方认为,伯尔是这起军事行动的幕后策划者,理应为其密谋行为负责。伯尔之所以会被指控叛国罪,是因为控方认为这是一场带有叛国目的的军事行动。

证人证言的确透露出伯尔有叛国倾向。一方面,伯尔与布伦纳哈塞特曾为军队为期一年的供给做准备,[2]并且伯尔曾表示希望购买一大笔供给,也询问过不同供给的价格、船只最优运载时的运行费用。[3]另一方面,证人证言表明,伯尔也在私下聚会中说过叛国言论。[4]而且证人伊顿(William Eaton)将军的证词表明,伯尔想要攻占新奥尔良、在国家西部发动革命的计划。威尔金森将军所破译的密码信,也表明伯尔有军事远征的企图。[5]

2.法律议题

1807年2月,伯尔被捕并被控叛国罪。伯尔被检方指控叛国罪,理由有二:一是为其1806年12月10日在布伦纳哈赛特岛上的发动战争的公开行为,二是为其次日从布伦纳哈赛特岛沿着河流往下试图武力夺取新奥尔良。

美国叛国罪的宪法条文内容可以追溯到14世纪英国,彼时treason一词背叛的对象不是国家,而是国王。1351年,爱德华三世执政时期,英国国会通过了1351叛国法案,法案规定了重叛国罪(high treason)和轻叛国罪(petty treason),其中,重叛国罪分为七种,其中有两种便是“在王国里发动战争对抗国王”,“在国内投向国王的敌人,在国内或其他地方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

美国叛国罪,规定在美国宪法(1789年9月15日费城制宪会议通过,1789年3月4日生效)第三条第三款的前半部分:

只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或投向它的敌人,予敌人以协助及方便者,方构成叛国罪。无论何人,如非经由两个证人证明他的公然的叛国行为,或经由本人在公开法庭认罪者,均不得被判叛国罪。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叛国罪只有两种情形,发动战争和投敌,帮助、援助敌人。具体到本案,要想使伯尔入罪,明显需要且只能证明发动战争情形。那么,此案重点在于确定伯尔是否有发动战争的公开行为(the overt act of levying war)。然而,发动战争和公开行为的词义不明,这为控辩双方争辩留下余地。

三、案件的司法构造

由于伯尔被指控在布伦纳哈赛特岛上发动战争,而此岛属于弗吉尼亚州,故弗吉尼亚的联邦法院对伯尔案有地域管辖权。当时美国划分7个巡回区,设立巡回法庭,审理不同州公民民事诉讼以及根据联邦刑事法律提出的刑事诉讼。弗吉尼亚州所属的第五巡回区,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负责。故此案的审理法官由马歇尔和弗吉尼亚地区法院格里芬(Cyrus Griffin)法官组成,马歇尔在此案扮的演角色是联邦巡回第五区法院的主审法官。

1.犯罪构成要素

首先,发动战争的公开行为需要大规模集结。发动战争可以解释为挑起(raise)、创造(create)、制造(make)、参与(carry on)战争。对于发动战争的公开行为,战争外观(warlike appearance)必不可少,就伯尔案具体而言,发动战争的公开行为意味着大规模集结(assemblage in force)或为制造战争而集结军队。这种构造引用、参照了与本案密切相关的博尔曼案(Ex parte Bollman, 8 U.S. (4 Cranch) 75 (1807))。至于什么是大規模集结,具体而言,个体单独行进(the traveling of individuals)去集结地并不足够,因为这是模糊的行为,不能算作战争外观。但是一群特定的人碰面,然后他们从部分地区行军(marching)去通常的集结地,可以算是大规模集结。

其次,一旦战争发动了,需要犯人在场,或是参与一部分(perform a part),才能构成犯罪。“在场”和“参与一部分”是检验叛国罪的两条不同路径,一方面可以在发动战争时检验被告是否在场,另一方面也可以检验被告是否参与一部分。当参与主体只涉及一方时,可以检验被告是否在场;当参与主体是两方或多方时,可以检验被告是否参与一部分,也可以检验被告是否在场。

这里的“在场”包括实际在场(actual present)和推定在场(constructively present),也即,除了实际在场,某些情形罪犯虽然实际不在场但是综合其他因素考虑,也可以认定其在场。推定,指的是实际上不处于某种状态但法律规定为此种状态。推定在场不能滥用,应有所限制。如若叛乱的范围广布联邦每一个州,那么不能说在叛乱中每个人对于每个公开行为都是推定在场。

参与一部分即指参与公开行为的一部分,因为发动战争这一事实囊括了在不同地区不同人实施的多重行为。参与必须是直接或即刻辅助战争中主犯的行为,否则无法构成一部分。具体而言,仅有建议和鼓励他人发动战争不能构成叛国罪,但是指挥他人发动战争能否构成叛国罪尚未清楚,有可能构成参与一部分。用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直接或即刻辅助战争中主犯的行为:当叛军围攻一个州的要塞或城市时,一个同盟国可能从数百英里外的另一个州向该军队输送增援部队、武器、弹药和补给。在这种情况下,远方的同盟国的行为会在围攻军队的战争中构成公开行为的一部分。如若某人参与了公开行为一部分,当战争发动了,即使此人不在场,他也可以构成叛国罪。

最后,无论是主犯和从犯,都可以构成公开行为;无论是主犯和从犯,都需要两个证人证明公然的叛国行为。

2.法庭结论

伯尔在案发时身处肯塔基州,距离布伦纳哈赛特岛数百英里,不符合实际在场。没有证据显示,伯尔是这群在岛上集结的人中一分子,所有证据显示伯尔不属于这群人。故而,伯尔不能被推定为在场。既然没有证据显示伯尔是在岛上集结的这群人的一分子,更遑论直接或即刻辅助战争中主犯,故伯尔也不能构成参与一部分。

综上,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伯尔在场,也没有证据证明伯尔参与一部分,故而伯尔的叛国罪指控不成立。

四、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争议焦点之一是集结是否需要大规模,虽然博尔曼案判决的其他地方都显示集结需要大规模,但是有段文字似乎流露出集结不需要大规模;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叛国罪是否一定需要犯人在场,博尔曼案判决中这段文字似乎流露出犯人不需要在场也可以犯叛国罪,虽然博尔曼和斯瓦特沃特没有被判叛国罪,但是这段话却成了控方指控伯尔叛国罪的重要论证依据。美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司法审判有遵循先例的传统。博尔曼案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807年2月作出判决的,马歇尔作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审判博尔曼案;伯尔叛国案是1807年8月31日主审法官马歇尔宣布裁判意见,次日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作出无罪判决。两案时隔大致六个月,关系密切,博尔曼案必然对伯尔案起到重大的指导作用。并且,虽然两案的主审法官都是马歇尔,但是他在前者中的角色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后者中则是联邦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主审法官,两种不同身份背后也暗含着妥善处理不同机构判决的问题。

这段重要裁判意见的中文译文如下:

法庭的意图并不是说所有未着武装反对国家的人都不能犯此罪。恰恰相反,如果战争实际发动了,也即,如果一群人为了用武力实现叛国的目的而实际聚集在一起,那么,无论何时,或无论离行动现场有多远,所有参与任一部分的人,和所有实际参与了密谋的人,都应被视为叛国者。但必须有为叛国目的而实际聚集,才能构成发动战争。

1.集结需要大规模

在博尔曼案之前的美国叛国罪判例似乎都呈现,发动战争需要大规模集结的实际运用。博尔曼案这段判决意见似乎打破了这一惯例。因为这里提及“一群人为了用武力实现叛国的目的而实际聚集在一起”,其中“实际聚集”四个字没有要求集结本身必须具有大规模属性。为使博尔曼案和先例相融贯,法官马歇尔的解释主要分为三部分:首先,倘若联邦最高法院要用博尔曼案推翻所有先例,那么,判决意见必须用明显的、直接的和清楚的语言明示,仅仅用暗示是不能推翻看似已经稳固建立的原则。其次,法院确实可能对构成发动战争的集会种类进行界定;但是,由于这一意见不是关于叛国罪的专门论述,而是对特定案件的裁决,因此对有疑问的表述应依据案件本身来构造。最后,马歇尔试图解释,来构造文段背后隐藏的“大规模”集结因素,具体是对争议文段之前一段的构造:

要为犯人所犯下的罪行建构这一具体罪名(指叛国罪),对美国的战争必须实际发动。无论密谋用武力颠覆我国政府的罪行多么嚣张,密谋都不是叛国罪。密谋发动战争和实际发动战争,是不同的罪行。前者必须是进入因为叛国目的而聚集在一起的阶段,否则就不可能有发动战争的事实。目前这一原则已经在文特里斯[6]的报告的一个案例中被实施,以及在一些现代刑法论文中提到的案例中,已经确定人员被实际征召来服务对抗政府不等于发动战争。诚然在此案中,被征召的士兵没有为任何王国服务,但他们是在王国之内被征召的,如果出于叛国目的的征召可以相当于发动战争,那么战争实际上已经发动。

虽然文段没有直接说明集结要求大规模,但是可以从语境下推断出来。文段中说,密谋发动战争被称作“密谋用武力颠覆我国政府”。马歇尔用到了目的解释,摘选出文段中的“颠覆政府”,把颠覆政府塑造成叛国罪的目的,而又从颠覆国家这一目的反过来推导出合宜的手段。大规模集结便是颠覆国家的合宜手段,集结若不是大规模,很难达成颠覆政府的目的。

2.不一定需要被告在场

叛国罪是不是必须要被告在场是本案一大争议。上文已提及,参与一部分和在场是构成叛国罪的不同路径,其实便说明叛国罪不一定需要被告人在场。那么,马歇尔是如何构造争议文段中的“参与一部分”?既然不需要被告在场便可构成叛国罪,那么,被告仅仅密谋是否可以构成叛国罪?

争议文段中,“无论何时,或无论离行动现场有多远……都应被视为叛国者。”这似乎透露出,犯人可以不在场,便犯下叛国罪。对此,马歇尔作了肯定解释,犯人同时满足参与一部分和密谋两个条件,即使不在场也可以构成叛国罪。马歇尔对争议文段做了严格解释,在语句中参与一部分和密谋之间只是用“和”連接,并不意味参与一部分和密谋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叛国罪。也即,也可以解释为两种人分别都应被视作叛国者,那么二者满足其一即成为叛国者。但马歇尔在这里却直接关联、捆绑二者。同时,结合争议文段前一段中“无论密谋用武力颠覆我国政府的罪行多么嚣张,密谋都不是叛国罪”可以看出,马歇尔认为仅仅密谋无法构成叛国罪,参与一部分才是叛国罪的根本要素。

五、结语

英国法律和美国法律虽同属普通法系,但是二者仍有不同,英国法律更重形式,而美国法律更重实质。与同时期滋养在边沁的实证主义法律理论中的英国法律不同,美国建国初期的法律更多脱胎于自然法理论。杰斐逊、亚当斯、威尔逊(James Wilson)三位开国元勋都阅读了大量自然法理论,他们的著作都有浓烈的自然法风貌。这种自然法风貌影响了美国法律,法律解释超出字面意义,根据目的和原因,或者根据道德、政治和其他实质性因素来确定法律内容和字词含义。[7]伯尔叛国罪的司法构造,亦体现了美国法律的实质性特征。从马歇尔的构造方法看,一方面,“推定在场”中的“推定”一词本就意味着不拘泥字面意思,一些不在场的情形结合情势可以被推定为在场。另一方面,将“集结”构造为“大规模集结”,也是由叛国罪的目的——颠覆政府来倒推得出。从案外因素看,杰斐逊总统虽与伯尔、马歇尔的关系不佳,但仍未过度干预伯尔案的司法审判,最终因为证据不足伯尔未被判处叛国罪。政治、利益搏斗背后,道德等实质性因素划下底线。

马歇尔为了使博尔曼案与先例不相抵牾、与伯尔案相融贯,对博尔曼案判决意见再构造。其中,为了说明仅仅密谋不能构成叛国罪,马歇尔采用严格解释,将争议文段解释成同时满足“参与一部分”和“密谋”才能构成叛国罪,参与一部分本质上构成了公开行为,强调参与一部分在本质上构成叛国罪。如此司法构造流露出“执果索因”的意味。当然 “执果索因”若被正确运用,的确能为个案正义提供不竭动力。宪法的司法构造,亦是美国宪法成为“活的宪法”的重要因素。

注释:

[1]伯尔同时被指控较重的轻罪(high misdemeanor),理由是领导了入侵西班牙美洲殖民地的行动,但本文不涉及此罪,故不赘述。本文所涉伯尔案均指伯尔叛国案。

[2]例如证人Jacob Allbright说:“布伦纳哈塞特夫人告诉我布伦纳哈塞特和伯尔上校准备为一支军队准备一年的物资。”

[3]例如证人Dudley Woodbridge说:“布伦纳哈塞特先生说伯尔上校希望我们购买一批物资。我不确定伯尔先生第一次提到这个话题时是否在场,但我觉得他当时在场。伯尔上校随后询问了不同种类补给品的价格,以及最适合在河流上下运送补给品的船只的费用。在他做了一些询问并得到我所能提供的信息后,他留下了一份关于他想要的物资和他希望建造的船只的备忘录。”

[4]例如证人John Morgan将军说:“伯尔上校在餐桌上的谈话中指出,他用两百人就能把总统和国会赶到波托马克河,用四五百人就能占领纽约市。”

[5]破解的密信内容:“伯尔上校正在从纽约州以及西部各州和领地征集7000人的武装队伍,以期向墨西哥各省远征。”

[6]佩顿·文特里斯爵士(Sir Peyton Ventris)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崭露头角,成为高级律师(serjeant-at-law)和普通上诉法院的法官,并于1689年晋升为爵士。文特里斯的报告汇编涵盖了1668-1691年的案件,通常被认为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并且几乎没有案件受到指责。这些报告作为复辟时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而经久不衰。

[7]参见[英]阿蒂亚、[美]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201页。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律史专业2021级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尚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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