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江文书俗语词考释六则

2022-04-07 20:43杨小平雷雪梅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清水江大词典同治

杨小平, 雷雪梅

(西华师范大学 文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9)

作为我国第二大民间契约文书,贵州清水江文书真实地记载了明清以来清水江流域各族人民的山林归属、契约转让、土地买卖与租赁等历史信息,在民俗学、历史学、社会学、语言学和经济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是贵州清水江文书部分词语晦涩难解,影响对文献内容的准确理解,不利于对文书进行综合系统研究和深入考证。本文拟对清水江文书中的“拨册”“辨用”“除留”“出贴”“交称”“贴卖”等六个俗语词进行考释,梳理上下文意,举证传世文献,加深对所释词语的理解,以期为辞书的编纂提供参考,望方家指正。

所引清水江文书均标明卷名、辑数、册数,以便核对。

一、拨册

1.《谢廷献、谢廷相卖粮田契》:“其价卖日领清无欠,自卖日之后,任从罗姓管理拨册税照。”(CG-98-5道光三十年(1850)十一月初八日①)

2.《罗丁氏等卖田粮契》:“其粮额载六合,任从谢处拨册税契,完纳不误。”(CG-98-21,同治九年(1870)七月初九日)

3.《张大勋卖粮田契》:“其粮额载壹合,在九甲册名张存儒注内,拨册税照,自卖之后,任从谢应儒弟兄子孙永远管理。”(CG-98-32,光绪五年(1879)十月初十日)

按:“拨册”一词较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拨册”从字面上看似是一种文册名,调拨粮饷的籍册。将两字分开来看,也解释得通,“拨”在《汉语大词典》中有“调拨,分配”之义,《水浒传》第三回:“为因俺这里无人帮护,拨他来做个提辖。”[1]44《醒世恒言·独孤生归途闹梦》:“即传令拨一船只,次日在万里桥伺候。”[2]462“册”有“簿册”之义,《清会典·宗人府·宗令宗正宗人职掌》:“生子,则以告而书于册。”因此,“拨”“册”连在一起似为“用来调拨分配的簿册”,但结合文书来看,似是而非。

清水江文书中“拨册”与“税契”“税照”常常连用,且位于主语的后面,应为谓语。“税契”在《汉语大词典》中解释为“中国旧时民间不动产买卖典当,在契约成立后,新业主持白契向官署交纳契税的行为”。“税照”在文书中出现的位置和用法与“税契”十分相似。结合上述所言,它们位于主语后充当谓语,可以推断“税契”“税照”表示缴纳赋税并得到凭证。同理,“拨册”表示调拨粮饷并得到凭证。

“拨册”一词在其他文献中也有不少用例。

例1《小倦游阁集》第二十七《别集》八《清小倦游阁》:“存贮多年,并不报部拨用,止于每年办春秋二拨之时,随拨册报院。”[3]

例2《光绪岳池县志》卷十八:“于是祝君士元慨然曰:‘打鼓出吾有田一处,价值四百金,吾力止能捐其半,诸君能募其半,则其事立举矣。众允之。不数月募足,拨册立户,岁入其租为二处,葺船料,给工役之费。’”[4]

按:例2中的“拨册立户”与“拨册除户”是相对且同时进行的,是清水江地区土地交易的环节之一。清水江地区土地交易过程明晰:立草契→填写官契纸→“推收过割”(拨册除户与立户)→立“领字”→完纳契税→办理土地管业执照[5]。民国时期出现了“拨册立户凭单”和“拨册除户通知单”,如《贵州清水江文书·三穗卷(第三辑)》中就出现了“民国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刘尚学拨册立户凭单并拨册除户通知单”等诸如此类的字样。“拨册立户凭单”由申请人收管,“拨册除户通知单”由原纳粮人收管,它们的作用旨在证明田土赋税的转移。

除此之外,调拨粮饷有春拨、秋拨、冬拨之分别。

例3《清续文献通考》卷一百二十一《职官考》七:“春秋拨册及临时蠲缓等款,稽核京、外各仓积储支放,及各省兵米谷数,筹备赈抚各事宜。”[6]

例4《大清光绪新法令·清宣统》:“颁布国家公债,核算赔还洋款,核办各省春、秋、冬拨册各事宜。”[7]37

二、辨用

1.《谢廷瑞等合议字》:“又于后弟兄同居,父亲管理家政,缺少辨用支用,长兄、次兄之钱未有贴清。”(CG-98-7,咸丰十一年(1861)一月初五日)

按:“辨用”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辨”似同“办”的繁体“辦”,意思是办理。《史记·项羽本纪》:“每吴中有大徭役及丧,项梁常为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是以知其能。”[8]295《三国志·魏志·钟会传》:“会得书,惊呼所亲语之曰:‘但取邓艾,相国知我能独办之。’”[9]784“用”,财用、费用。《论语·学而》:“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10]1022北宋曾巩《议经费》:“汉、唐之盛时,天下之用常裕矣。”[10]1022因此,“辨用”一词同“办(辦)用”,都是名词,指办理的费用、支出的费用。

由上述所引文书中的例句可知,在同一契约中同时出现“辨用”“支用”,实际上是同义连用。“支用”,《现代汉语大词典》义为“支付使用”。清水江文书中多处出现“支用”的用例。

2.《谢何氏、谢应洪卖田粮契》:“立断心贴贴卖田粮之契人堂婶仝(同)男应洪,今因无钱支用,将祖遗分受之田,坐落地名滥田大田壹坵,上抵……下抵……左抵……右抵……,四置(至)分明,并无混杂,凭中贴卖与堂伯廷珠名下,永为己业。”(CG-98-19,同治八年(1869)十□月□□日)

3.《罗丁氏等卖田粮契》:“凤仪娘今因无钱支用,自愿将祖父先年得买之田,坐落地名小溪沟槡树埧滥田,田一分大小四坵,其界上抵……下抵……左抵……右抵……,四置(至)分明,并无混杂,先尽族内无人承接,凭亲族出卖与谢廷珠名下。”(CG-98-21,同治十三年(1874)十二月初十日)

4.《谢廷标、谢应绶卖丁土田粮契》:“今因无钱支用,将本名分受祖遗□九甲之田土壹股,坐落地名落水硐、九磘嗺二处之田土,荒熟一并在内,其界上抵……下抵……左抵……右抵……,四置(至)分明,并无除留,其中寸合在内,请凭中证出贴与堂侄应儒弟兄名下,永为己业。”(CG-98-28,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初十日)

按:上述例句的“支用”都是名词。仔细观察文书的用例,与“支用”相似、出现在同一句式位置中且用法相似的词语还有“费用”“用度”“用费”等,皆为“使用费用”的意思,或名词,或动词。因此,可以推论这些词语的意思也和“辨用”相似。举隅如下。

5.《谢殿侯等当土契》:“今因无钱费用,自愿将本名自己之业,坐落地名凉水井大土壹块,凭中出卖与堂弟廷珠承手。”(CG-98-9,同治元年(1862)十二月初四日)

6.《谢廷标当土契》:“立当土文契人堂伯廷标,今因无钱费用,将本名之土,坐落地名林凸山大土壹块,凭中出当与堂侄应儒弟兄名下耕食。”(CG-98-30,光绪四年(1878)十二月初十日)

7.《谢廷标、谢廷举卖园子契》:“今因空乏用度,无处设辨,情愿以将自己分受之业,……,其界四置(至)分明,并无除留,凭中出贴卖与堂侄孙正廷弟兄,买永为己业。” (CG-98-15,同治七年(1868)二月初十日)

8.《谢廷玉当土契》:“今因无钱用度,自愿将本名之土,坐落地名车家湾坎上土壹堂……”(CG-98-27,光绪二年(1876)四月初八日)

9.《张徐氏、张钟英卖田粮契》:“今因无银用费,母子□议将祖遗分受阌内之田,坐落地名界牌落水洞田,壹坝大小拾六坵。”(CG-98-2,道光四年(1824)十二月初八日)

在其他传世文献中未找到“辨用”的例证,但发现不少“办(辦)用”的用例。

例5《挥麈录》卷十六:“按他省从前每岁十二月上辛日祭八蜡神,准支地丁银办用。”[11]30

例6《三吴水考》卷十二:“又打坝桩木支滩桩银二两办用。又于本道赎银原买支存米二百二十一石一斗三升五合三勺,内支米二百一十九石九斗六升九合五勺,给夫六千三百五十七名五分。”[12]9

例7《民国三续高邮州志》卷八:“其组织共分四部,曰器械,曰球,曰田赛、径赛,曰柔软体操,唯技击与游泳二部未设。开办用费一千一百七十余圆,于亩捐项下拨用四百余圆。余欵及常年用费,每月均在教育欵产内开支。”[13]

按:例5、例6中“办用”的释义与清水江文书相同。例7则不然,它是前一个词“开办”与后一个词“用费”中间无停顿形成的,“办”与“用”二字没有任何关系。结合语境,例7的“用费”也可以佐证清水江文书中“用费”与“办用”的释义相同。

三、除留

1.《罗肖氏、罗凤升等卖田粮契》:“其界四置(至)分明,无有混杂,亦无除留,先尽族内怜里,无人承接,凭亲族出卖与谢廷珠承主买为己业。”(CG-98-17,同治八年(1869)十月初八日)

2.《罗丁氏、罗凤仪卖田土粮契》:“四置(至)分明,并无混杂,界内不得除留寸角。”(CG-98-23,同治十年(1871)十月二十八日)

3.《谢廷标、谢应绶卖丁土田粮契》:“四置(至)分明,并无除留,其中寸合在内。”(CG-98-28,光绪二年(1876)十一月初十日)

按:“除留”一词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第2条的“寸角”与第3条的“寸合”意思相同,表示“极小的土地角落”。在西南官话中,“角”[ko35]的读音与“各”[ho53]相似,“各”与“合”形似,在记录中恐有混淆不清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这里的“合”是“角”的误写。第1条中“承主”即承买之主。

“除留”不仅见于贵州,还见于陕西。“除留”是频繁出现于陕南土地契约中的习惯用语。《汉语大词典》对“留”字的释义其中一条为“保存;遗留”,并引例证《墨子·非儒下》:“厚其礼,留其封,敬见而不问其道。”文书“除留”之“留”即买卖土地时,附着在土地之上的客观事物。“除留”指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之时,这些附着在土地之上的实物,随着土地所有权的变化而变化[14]。

契约文书中对“除留”这一习惯通常会概括说明,如“无除留”“不得除留”,指签订土地买卖契约之后,田土之上的附着物随着田土的所有权一并发生转变,如房屋、柴山、塘堰、猪圈、园林等,卖主与原来土地上的一切财产脱离关系,而买主则可以在该土地上耕作,在房屋中居住,同时可以管理和使用其他附属于土地的财产,享有相当的处置权利[15]。在有些契约文书中,也用“无存留”“无抽留”等形式,虽字形不同但含义相同。

清水江文书又写作“出留”。

4.《谢廷玉卖土契》:“今因无钱支用,自愿将祖遗分受之业,……,四置(至)分明,并无出留,先尽其内无承人手,叔贴堂侄应儒弟兄名下,承手以为己业。”(CG-98-29,光绪四年(1878)十一月十五日)

5.《张大勋卖粮田契》:“立卖粮田文契人张大勋,今将先年父手分受之业,……,四置(至)分明,其界之内,并无参杂出留寸各,先尽族内无人承手,后尽族外凭中出卖与谢应儒弟兄名下,承买永为己业。”(CG-98-32,光绪五年(1879)十月初十日)

“除留”在其他文献中也有用例。

例8《紫阳正堂司法档案》:“比时并未除留阴地,俟后添葬等语,是地原葬有坟墓数塚,并无分寸禁地,契内据明抄录粘呈。”[16]

例9《山东道教碑刻集·博山卷上》:“其地各有四至,上带诸树,并无除留,卖与众家。”[17]323

例10《胡氏家族史考志》:“四至以内并无除留,卖于胡廷华名下为主。”[18]30

四、出贴

1.《谢廷标卖屋基契》:“四置(至)分明,并无出留,凭中出贴与廷荣弟兄承买。”(CG-98-12,同治五年(1866)十月十八日)

2.《谢应凤卖土契》:“其界四置(至)分明,并无除留,凭中出贴,卖与堂侄正廷承买,永为己业。”(CG-98-14,同治七年(1868)二月初十日)

3.《谢廷标、谢廷举卖园子契》:“其界四置(至)分明,并无除留,凭中出贴,卖与堂侄孙正廷弟兄买,永为己业。”(CG-98-15,同治七年(1868)二月初十日)

按:“出贴”一词较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出贴”与“卖与”连文,似可断成“出”“贴卖”“与”,但句意不通顺,明显不对。

“出”即“立”,有“写出”“出具”之义;“贴”是文种,以前有一种职务叫“贴写”,指抄录文书的人员,《吏部铨选则例》卷二十一:“至现任中书缘事降革,后经开复中书者,与贴写中书分班轮用。”[19]笔者推测,“贴写”的“贴”和“出贴”的“贴”意思相近,都代表某一文种,上面举例的两篇契约中,开篇是“立贴卖土/园子文契人……”,再一次佐证“出贴”之义即为“立贴”,即出具某种字据,类似于出具某种文字材料作为今后查验的证据。

“出贴”在其他传世文献或辞典中有用例。

例11《申报馆剪报资料·上海卷》(淞沪抗战专辑):“一方面,淘生也会皇皇然出贴布告,禁止农民伐割这些天然的屏障。”

例12《中国商业大辞典》:“唐宋商品流通较为发达,商业繁茂,交易频繁,城市中的富商巨贾,为了财产的安全,或避免搬运麻烦,常将钱物储存于柜坊,存户需用时,可出贴或凭信物向柜房提取,或凭贴办理转账交割。”[20]583

五、交称

1.《谢廷标当地基院坝契》:“当日亲手领清无欠,每岁干差钱拾文,秋后交称完纳。自当之后,任从弟处,弟兄间品耕食,兄不得异言。”(CG-98-11,同治三年(1864)十二月初一日)

2.《谢廷标、谢廷举卖园子契》:“每年交称合注完纳。自贴卖之后,任从孙处永远管理,叔祖子孙不得异言。”(CG-98-15,同治七年(1868)二月初十日)

按:“交称”为方言词,颇为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汉语方言大词典》均未收录。“交”在西南官话方言中有“全部、都”的意思,敦煌文献也有此义。《敦煌变文校注·双恩记》:“彷徨失次唯忧耻,战汗交并未敢回。”《四川方言词典》:“交:遍。”[21]180《四川方言词语考释》中有“交”,意思也是“遍”“全”,并引典籍为证明,如《国语·越语》:“君臣上下交得其志。”韦昭注:“交,俱也。”[22]316《汉语方言大词典》指出:“‘交’,西南官话和客家话都说。”[23]2169典籍中多见“交”字此义,如《书·禹贡》:“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孔安国传:“交,俱也。”《吕氏春秋·贵当》:“观人主也,其朝臣多贤,左右多患主有失,皆交争证谏。”高诱注:“交,俱也。”[24]720

“交称”似可以讲成“全称”,但“交”表示“全部”时一般放在后面,未见放在前面的。在四川方言中则有“交称”的说法,比如“把猪拿到猪场去交称”即“把猪拿到猪场去过称”。

“交”是一方授与,另一方受取。孔颖达疏:“堂下之人送馔至阶,堂上之人于阶受取,是交乎阶。”[25]“称”,举债,借钱。《管子·轻重乙》:“食称之国必亡。”[26]《汉书·食货志上》:“亡者取倍称之息。”[27]217于是,将“交称”解释为类似“还钱”的意思,在清水江文书中可引申为“交纳”之义。不过,而后查阅文献时,发现《麻城方言》一书中交通、商业板块对“交称”的解释为“复称”[28]196,此处的“称”应读为四声。且方言中有“把……拿去交称”的说法。“称”为“量,称量”之义,“交称”又为“交量”之义[29]342。据此,“交称”应为“复称、过称,交量”义。

在其他文献中也有用例。

例13《光绪八年曾正福立佃山田房屋文约》:“比日三面言明,客家自备无利有抵押租铜钱贰拾仟文正,系五、十两月交秤种出。……先种后秤,种出全秤。壬午年种小春起,不种之年,收割大春止。”[30]271

例14《民国十六年李均三立佃熟地文约》:“比日凭证言明,客家自备无利押租钱捌仟文正,客家每年实纳典钱贰仟捌百文,八月交称,不得少欠。”[30]282

按:例13中“秤”同“称”[29]342。“交秤”即“交称”。

六、贴卖

1.《谢何氏、谢应洪卖田粮契》:“四置分明,并无混杂,凭中贴卖与堂伯廷珠名下,永为己业。”(CG-98-19,同治八年(1869)十□月□□日)

按:“贴卖”一词较费解,《汉语大词典》《辞源》《近代汉语词典》均未收录。“贴”,以物质钱、典押。《说文·贝部》:“贴,以物为质也。”[31]131“卖”,以货物换钱,与“买”相对。《汉书·食货志下》:“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27]249

乍一看“贴”与“卖”都是用货物换钱,应是同义复词,实则不然。宋元之际胡三省给《资治通鉴》“此皆百姓卖儿贴妇钱所为”作注时,认为“贴”就是“卖”,说:“贴,妇谓苦征求而不能赡,纵之外求淫夫,贴以赡之。又贴亦卖也。《通典》:‘北齐武平以后,听人贴卖园田。’”而《通鉴注商》卷八:“余谓胡氏两释皆不确,前说乖谬不足道,后说贴亦卖也,近是而非。盖‘贴卖田园’之‘贴’,犹今之‘靠契’耳。卖则永卖,靠则可赎。而此‘贴妇’之‘贴’,意近于帮,妇人帮人家为役,犹男子之为雇工耳。”[32]11所言在理,其中靠契类似当契。故在理解“贴卖”时不能将“贴”与“卖”笼统地解释为同义词,“贴”是可赎的,类似于“当”。“卖”是永卖,是不可赎的。至于“贴卖”的含义为何,根据具体语境,有的更偏向“可赎”,有的则是“永卖”。在文书中将“贴卖”处理成一个偏义复词,可能更为妥当。《谢何氏、谢应洪卖田粮契》:“凭中贴卖……,永为己业。”从“永为己业”可以得出,此处的“贴卖”应理解为“亏本卖、贴本卖”,类似于“扫卖”,特殊原因导致贴本永卖,虽然吃亏,但是心甘情愿或者无可奈何。清水江文书中有时省写为“贴”。

2.《谢邓氏、谢政廷等卖牛圈屋基契》:“今因无钱支用,娘儿谪设,自愿将父祖分得□□之牛卷屋基,坐落地名枹沐湾长房子左边屋基一□、横顺壹丈二只,自愿贴与堂叔谢应儒(还)弟兄等承首,贴为己业。”(CG-98-25,同治十三年(1874)一月二十四日)

3.《谢廷福卖土契》:“齐界四置(至)分明,并无混杂出留,先尽其内无人承手,凭中贴与应儒弟兄承手。”(CG-98-31,光绪四年(1878)三月十四日)

清水江文书中类似之处还运用了“出卖”一词。

4.《谢廷泮卖山契》:“凭中出卖与堂伯殿朝承买为业。”(CG-98-4,道光二十年(1840)十二月初四日)

5.《罗肖氏、罗凤升等卖田粮契》:“凭亲族出卖与谢廷珠承主,买为己业。”(CG-98-17,同治八年(1869)十月初八日)

其他文献中,也有“贴卖”的用例。

例15《宋会要辑稿》四三《职官》:“诸名山茶依旧桩留博马外,如买马司关博马数多阙支用,委提举司即时应副,有剩,从本司相度贴卖与中马人。”[33]

例16《陶斋臧石记》卷二十九:“长女与弟,生亦极养,殁亦崇丧,贴卖求财,以充凶事。”[34]9

按:例15中的“贴卖”实则为“贴”与“卖”二词连用,非上文提到的“贴卖”一词。

注释:

①本文中凡未注明出处的例句均引自《贵州清水江文书·岑巩卷》,由贵州省档案馆、黔东南州档案馆、岑巩县档案馆合编,贵州人民出版社2019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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