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纠纷支持起诉实务探析

2022-04-13 21:17朱光美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朱光美

摘 要: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巨大,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老年人依法起诉要求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缺乏起诉维权能力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老年人提出的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赡养纠纷类案件办理存在家庭关系修复难、达成调解协议难等难点。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的条件;充分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化解家庭矛盾;通过建章立制,促进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开展;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关键词:老年人权益保障 支持起诉 赡养义务 多元化解机制

一、检察机关支持老年人起诉维权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好老年优待政策,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好老年人积极作用,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1]。截至2020年11月1日,我国大陆地区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为2.64亿人。[2]老年人权益保障关乎亿万百姓福祉,关乎社会和谐稳定。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发布,从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健康支撑体系、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等方面提出要求及一揽子举措。由于年龄、身体、文化等原因,老年人独立起诉维权往往存在困难,需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帮助。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老年人起诉维权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二、案件办理难点

(一)家庭关系修复难

“清官难断家务事。”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赡养纠纷案件的背后都有复杂的家庭矛盾,请求给付赡养费仅仅是表面现象。有的是兄弟姐妹众多,相互之间推诿、扯皮;有的是因父母照顾孙辈的程度不同、财产分配不均等,致使部分子女对父母心生怨恨;有的是子女年幼时,父母未全面充分地履行监护职责,父母子女关系长期不睦……家庭矛盾经过长时间的积累而未得到妥善解决,致使老年人无法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和亲情慰藉。老年人到检察机关申请起诉维权后,受“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怨恨或者误会进一步加深,致使家庭关系修复愈加困难。本案中,次子胡某平以其父母不抚养孙辈、财产分配不均等为由拒不分担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经检察机关、村民委员会等多次调解后,胡某平夫妇对父母的态度才发生較大变化。

(二)达成调解协议难

家事纠纷既要处理身份关系,亦要处理财产关系,且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来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因此,家事纠纷的调解难度大。从司法实践看,赡养纠纷案件的调解协议内容较为繁杂,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包括金钱的给付、医药费的承担、生病期间的护理;有的还包括承包地的耕种、房屋的居住、探望父母的时间和次数等。对一项协议内容的异议可能会影响整个调解协议的达成。就本案来说,检察机关在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前,双方已就生活费、医疗费达成一致意见,但因护理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果。

三、本案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准确把握支持老年人起诉追索赡养费的条件

老年人因生理性原因而容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除了保障他们的一般权益外,国家还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赋予这些群体特殊的“权益”,给予倾斜性的保护。[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6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7条第2、3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据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负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的职责。现代司法机制因其专业性,特殊群体起诉维权时难免遇到一些障碍。与司法解决纠纷相比,行政解决纠纷具有主动性、倾向性、实质性等特点,便于特殊群体维护自身权益。[4]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追索赡养费案件大包大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单位积极协调,促请有关单位主动履职,形成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合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起兜底作用。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老年人受到侵害的权益未得到弥补的,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概言之,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之间的关系,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支持起诉职能的协同性,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充分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化解家庭矛盾

支持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属于家事纠纷。办理此类案件不能等同于办理诉讼监督案件,要把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修复受损家庭关系作为价值追求;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贯穿于支持起诉工作始终;要变“坐堂问案”为主动引导,发挥“社会医生”的作用,根治“社会痼疾”;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人民调解组织等紧密合作,形成解决纠纷的合力;要综合考虑基本案情和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找准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达成和解的突破口和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做实做深矛盾化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未能达成和解协议诉至人民法院的,要主动将前期的和解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通过人民调解、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的家庭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本案中,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山湖区院”)与法院、妇联、司法所、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紧密配合,通过多次调解工作,缓和了家庭矛盾,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胡某祥对检察机关等单位帮助修复受损家庭关系,实现家庭和睦,表示衷心感谢。

(三)建章立制,促进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开展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15条为原则性规定,实务界有关支持起诉的分歧较多。一是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支持起诉的认识不统一。有的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机关”不包括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无权据此支持起诉,故不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支持起诉意见。二是对支持起诉对象把握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将支持起诉的对象限定为农民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有的检察机关除支持特殊群体维权外,还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起诉维权。三是收集证据的标准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主动收集全案证据,有的检察机关收集法定起诉条件所需要的证据。四是介入诉訟的程度不统一。有的检察机关限定于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但不出席法庭、提出上诉、监督执行等。有的检察机关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后,出席法庭,并在庭审中对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等。

针对检察机关适用支持起诉制度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在“双赢多赢共赢”等司法理念的指引下,在尊重民事诉讼基本规律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沟通协商,因地制宜制定支持起诉规范性文件,促进当地支持起诉工作的规范化,同时也为支持起诉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实践样本。本案中,青山湖区院与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加强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协作意见》,与青山湖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建立支持起诉和法律援助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促进了当地支持起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积极开展案件回访,巩固办案效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从司法实践看,以往的赡养纠纷案件类型绝大多数是追索赡养费。但是,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的需求逐渐减少,精神层面的需求逐渐增多,“精神赡养”案件呈增多的趋势。赡养关系具有持续性,履行期限主要由法律规定;赡养关系具有人身性,非依法定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灭失。因此,一般的侵权诉讼往往可以通过赔偿的方式一次性解决纠纷,而赡养纠纷难以一次性地解决。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可能造成已修复的家庭关系再次破裂,致使老年人的亲情慰藉难以满足,从而引发新的诉讼。检察机关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因此,对此类家事纠纷,检察机关绝不能为了办案而办案,既不能一诉了之,也不能将生效裁判文书束之高阁,而要进行案件回访。

案件回访是指司法人员对处理过的案件的当事人又进行访问,了解表现和相处情况,以巩固处理后的成果。[5]检察机关可以灵活采取电话、微信、实地、联合等回访形式,跟踪了解生效裁判执行情况和家庭关系现状,及时化解新矛盾、解决新问题,减少当事人家庭关系再次破裂的可能性,保障老年人在获得经济帮助的前提下,获得精神慰藉。本案中,青山湖区院联合法院、妇联、民政局、司法所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多次回访胡某祥、万某妹夫妇,既巩固了办案效果,又促进当地尊老爱老风气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