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支持起诉工作相关思考

2022-04-13 21:17阿衣坐克然·亚森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2年3期

阿衣坐克然·亚森

摘 要: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受家暴者,依法支持其起诉维权。检察机关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应当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群众了解检察职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形成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 支持起诉 检察职能

一、本案理解适用中的重点问题

(一)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认定为家庭暴力。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害者往往没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受到伤害程度达到了法律意义上“家庭暴力”标准,审判机关很难支持受害者相关诉求。另外,由于司法机关内部对家庭暴力没有统一的标准,认定不一,导致此类案件办理效果不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本案中基于张某云持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检察机关依法引导张某云收集报案材料、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云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张某云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向法院发出,最终法院支持张某云的请求,判处准予离婚。

(二)离婚案件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受理支持起诉的案件范围

离婚案件涉及家庭财产、子女抚养、双方情感等多方面的因素,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检察机关对离婚案件支持起诉应该谨慎对待。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离婚诉讼后,很可能出现受害者态度反复的情况,公权力介入后不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原则上除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外,检察机关不应受理其他民事主体提出的支持提起离婚诉讼的申请。本案中,当事人第一次申请离婚,法院审理后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严格审查,查明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毆打,造成张某云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检察机关经反复酌量认为,张某云的合法权益已不能得到正常的保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条相关规定,决定依法支持起诉。

二、案件办理相关思考

(一)防治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家庭暴力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多数情况下女性作为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我国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立法工作,形成了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在内的一套防治家庭暴力及提供救济的法律体系。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为例,其虽有制度创新,如明确界定家庭暴力范围、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规定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临时安置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多机构合作机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一系列救济途径,但实践中发挥的实际效果却有限。

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原则性过强,实际操作存在困难。如《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了告诫制度,从内容来看,其适用于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案件,既对加害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作用,又有利于双方关系的恢复。但在实践中,公权力机关对于告诫书的使用较为慎重,主要原因有:告诫书的法律性质较为模糊,有时受害者出于对告诫书法律后果的担忧,不愿意开具告诫书[1];对告诫书的规定较为笼统,对于“口头教育”和“书面告诫”如何选择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处置流程及范本。二是《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专门性法律,没有规定对受害人的赔偿、救济及加害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关内容,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相关权利。

2.制度建设方面。一是公权力介入与家庭自治权的界限不明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介入有时导致与家庭自治权相冲突。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公权力介入并没有统一规定。[2]家庭暴力案件往往涉及家庭内部关系,有时公权力介入后不仅不利于家庭矛盾的解决,甚至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或者公权力介入后,受害人态度反复,一方面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另一方面又因家庭、子女等因素,不想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甚至双方“一致对外”,不仅导致处置效果上打折扣,还影响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二是机构之间职责分工模糊。相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与沟通,在联动执法方面缺乏有效的机制,导致家庭暴力类案件处理效果不显著。

3.司法救济方面。一是当事人举证难。受害者向法院起诉时,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证据不足、举证难成为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另外受害者即使选择报警,有时因部分工作人员缺乏辨别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导致出警记录、告诫教育记录在法庭不能直接用来证明确有“家庭暴力”的存在。二是检察机关工作存在滞后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介入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有两种途径:当家庭暴力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时;或受害者因家庭暴力不能正常保护合法权益,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时。由于法律宣传不到位,受害者主动寻找民事检察部门申请支持起诉甚少,因此检察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上不能很好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完善路径

1.进一步补充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可操作指引,增强实践操作性。一是通过出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细则等方式,对告诫制度等的适用主体、范围、情形,公权力机关介入的法定标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便于在实践中操作。二是完善家庭暴力案件的举证制度。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有关家庭暴力诉讼所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运用,适当减轻家暴受害者的举证责任。[3]

2.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形成反家庭暴力工作合力。一是加强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工作合力。民事检察部门要就反家庭暴力工作加强与刑事、未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内部联动机制,“一盘棋”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更好开展。二是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妇联、民政、卫建委等部门联系,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对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以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实现检察职能与反家庭暴力制度的衔接,促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整体推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检察机关通过深入基层、社区、村委会进行普法宣传,通过网络宣传、公益广告展播、宣传手册发放等方式让更多人了解检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