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困境破解

2022-05-12 20:24魏来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22年2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魏来

【摘 要】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沈阳现行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3个层次。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现状面临企业自身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的双重困境。通过完善科技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作用等方面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保险;司法保护;困境破解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688(2022)02-0010-03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沈阳市场经济体系中活力增强和地位凸显,在确保地方经济稳定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技术创新、拉动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沈阳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正处于缓慢成长期,在技术创新能力、创新要素保障、扶持政策等方面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类型主要集中为战略新兴产业,行业涉及高端数控机床、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航空装备、IC装备、生物制药与高性能医疗器械、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的体系化建设既有国家层面的制度建设,也涵盖了地方层面的规则设计。企业处于成长期、企业自主研发成本高、资金投入和扶持力度不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程序和制度不完善构成制约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障碍。

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内涵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含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的一类。何为科技型,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界定。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满足的条件包括成立时间、自主知识产权、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科技人员占比、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企业创新能力等。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第2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1]。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积累的主力军[2],近几年国家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了新的经济增长点。

1.2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中,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设定为科研人员、科研成果、研发投入3项,满分设定为100分,将不低于60分作为企业综合评价分值的要求,同时要求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以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为标准对中小型企业进行了划分。涉及科技企业的,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 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其他未列明的行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2 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

2.1 科技创新立法及政策

沈阳现行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体系主要分为3个层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科技类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沈阳市人大制定的1995年《沈阳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2002年《沈阳市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2004年《沈阳市技术市场条例》、2009年《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为沈阳市科技立法的纲领性文件,在体例设计上既参考借鉴了上位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体例结构,又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吸收历史立法经验成果,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为导向,将科学技术投入固化到条例中,形成总则、企业技术进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机构、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投入、法律责任的体例结构,使条例内容更加具体和实用。沈阳市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2003年《沈阳市专利管理办法》及2011年《沈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沈阳市科技类的规范性文件数量较多,涵盖企业、创新平台、科技项目、科技服务、科技人才等领域(见表1)。

2.2 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立法及政策

沈陽市政府自2017年起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支持力度,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实施方案》《沈阳市科技企业“双培育计划”支持培育措施》等文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2018年开始,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获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梯队培育新模式,联合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围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支持政策、申报流程、网上操作等内容,开展企业培育全流程服务工作。2019年数据统计显示,完成企业培育培训2 400人次,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 07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 836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630家,瞪羚、独角兽企业达到48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连续3年占据东北地区领先地位。

2020年辽宁省科技厅出台《辽宁省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评价办法》,搭建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以省内高新区为主要载体,建设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集聚区。实施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计划,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在辽宁省2020年第一、二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 356家拟入库名企业单中,沈阳市企业数量达到787家,占全省的58%。

2.3 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及政策

沈阳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主要有沈阳市人大颁布的《沈阳市专利促进条例》、沈阳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专利管理办法》等。

沈阳市政府于2020年9月印发了《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年)》,加快构建具有沈阳特色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主要目标包括促进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运营,支持100家以上中小企业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开发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和服务工具。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和工具,对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进行研究,掌握企业知识产权与整体经营情况,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分担知识产权金融风险;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载体建设,制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政策,形成线上线下融合的“一平台、多中心、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等。

3 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3.1 企业自身因素

(1)知识产权管理认识不充分,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组织机构简单、产品和核心技术未形成体系及规模,都直接决定了企业的负责人员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普遍不深入。为了确保企业能“生存”,企业的经营决策重心多是放在有形资产和产品销售上,难以投入较多人力和物力建立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对知识产权管理有认识,但是更多地表现为事后管理,而非事前防护。

(2)缺乏创新人才引进渠道,人才流动性大,也是影响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的原因之一。较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对短小精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重要的成本支出。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本小利薄、抗风险能力弱,年销售收入和注册资本均处于较低水平,企业研发投入不足[3],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不强,技术改造及开发稍显滞后,产品品质和科技含量整体尚弱,自主品牌及核心技术仍处于缺乏状态。

3.2 外在环境因素

(1)知识产权侵权救济不充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度有限,被侵权企业救济不足。我国相关法律对知识产权的民事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实际损失赔偿、违法所得赔偿与法定赔偿3类。其中,法定损害赔偿是在穷尽前两种计算方式仍不能确定损害范围时的最后选择,由法官在审查侵权案件各主要情节后酌定赔偿数额。例如,根据《专利法》第6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些专利侵权案件中涉案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该项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难以得到充分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可将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权的类型等作为衡量因素酌情判决给予权利人1万~100万元的赔偿。实践中已出现了法定损害赔偿适用泛化的趋势,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呈下降趋势。

(2)科技保险法律制度不完善。2011年开始,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人保财险分阶段推出了3款专利保险系列产品: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侵权保险。同时,将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陆续落实到我国27个地市。沈阳市自2018年起推进科技保险发展,支持保险公司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探索开展“科保贷”试点工作,不断拓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4]。虽有政府大力推广专利保险,但因为专利保险存在程序杂、耗时长等问题,所以难以有效调动中小企业的兴趣,现阶段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面临瓶颈。

4 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破解

4.1 完善科技保险法律制度

明确科技保险具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双重法律属性,丰富适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的科技保险险种,着力加强信用保证保险和专利保险制度建设,注重理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关系,将科技保险作为助推企业创新的重要科技金融手段,降低或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研、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融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环节中的风险。

4.2 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着力突破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空间大、资金渠道不畅的创新障碍,应当在修改《物权法》《担保法》有关知识产权质押的基本规定的同时[5],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特别是要注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利用技术创新成果质押贷款、参资入股、增资扩股、转让和许可使用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从整体上提升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能力。

4.3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协同保护

认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意义,应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基于维权成本不足、风险控制能力弱等主客观因素而产生的司法保护高需求。在明确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相较于行政保护的客观优势及其法理基础的同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快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赋予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对专利和注册商标效力的审查权,处理好不同法院、法院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重点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提高法定赔偿标准,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证据规则。

4.4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作用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网络中的桥梁地位,明确其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区分公益性和营利性机构,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办法和配套規范,构建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评价制度体系,强化服务监督和失信惩戒,引导面向沈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检索、价值评估、投融资、托管、决策咨询、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的良性发展,推动服务机构运营模式的规范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

参 考 文 献

[1]吕甲木.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与判例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

[2]李祥志.关于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建设的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31):130-131.

[3]朱大勇.辽宁科技型小微企业现状调查[J].中外企业家,2015(11):83-84.

[4]姜昱,张凤强.世界知识产权日沈阳将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EB/OL].[2019-04-1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1127541084719088&wfr=spider&for=pc.

[5]王圳.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J].河南科技,2020(18):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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