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隐性债务监管 严守财经纪律底线

2022-07-02 08:36温来成,韩晓明,刁伟涛
财政监督 2022年12期
关键词:投融资隐性债务

话题嘉宾

温来成:中央财经大学中财-中证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政府债务研究和评估中心政府债务咨询专家、财政部财税改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财政投融资、城市财政与城市公共管理、公共财政理论等。

韩晓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部专业学位教育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硕士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预算绩效管理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地方政府债务评价与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财政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等。

刁伟涛:青岛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青岛理工大学“礼贤学者”特聘教授,校地方债务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带头人。已出版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国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等专著。目前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我国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可持续性研究”20BJY218)。

刘楠楠: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税务系主任、地方债研究中心主任。担任财政部债务人才库第一批入库人员,财政部政府债务管理咨询专家,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理事,四川省税务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财政学会理事等。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管理,财政部日前从已实施问责的隐性债务案例中,选取了8 起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儆效尤,切实发挥“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强调要常抓不懈、一以贯之;明确要求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控,对新增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以下简称化债不实)等问题要严肃问责。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了一揽子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取得了积极成效。总体来看,近年来隐性债务风险稳步缓释,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地区的风险不容忽视,一些地区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此次公开通报的8 起典型案例包括:一是安徽省安庆市化债不实371.76 亿元、新增隐性债务3.5 亿元。二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假借医院采购药品名义新增隐性债务2.5 亿元。三是贵州省兴义市通过国有企业举债融资新增隐性债务2.99 亿元。四是江西省贵溪市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募集资金用于市政建设支出新增隐性债务1.7 亿元。五是湖南省宁乡市新增隐性债务11.24 亿元、化债不实4.17 亿元。六是河南省孟州市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新增隐性债务4 亿元。七是浙江省湖州市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过占用国有企业资金方式新增隐性债务15.95 亿元。八是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欠付公益性项目工程款新增隐性债务1.55 亿元。

案例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的领导干部政绩观存在偏差,纪律观念不严,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成效。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充分彰显了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意志。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严峻复杂,党中央明确要求有效管控重点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各地方、各单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底线思维,落实工作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持续强化监管,总体来看,隐性债务风险稳步缓释,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地区的风险不容忽视,一些地区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此次公开通报的隐性债务案例反映了哪些问题?当前阶段强化隐性债务监管应从哪些方面着力?本期监督沙龙关注隐性债务监管,就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隐性债务问责怎么看?

主持人:近年来,中央要求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长,并积极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于背景材料中通报的典型案例,您作何解读?这些案例呈现出哪些特点?

温来成:这些通报的典型案例,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一类是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从虚假化债的案例看,主要是将借新债偿还到期隐性债务的金额,作为已化解的债务,或者在未与金融部门沟通的情况下,将部分债务直接从隐性债务中删除,这些手段共同的特征是,只是玩弄数字游戏,并没有实质性减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而在新增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中,有一些是以前常见的隐性债务形成的手段,如拖欠工程款、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地方控股的国有企业举债、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举债等。近来在地方通报案例中也发现一些新的手段,如在目前各地疫情反复、医疗卫生支出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以防疫的名义、医院建设的名义新增隐性债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公共卫生支出是政府财政的职责,不能以投融资平台债务的方式去解决。

韩晓明:此次公开通报的8 起典型案例主要是发生在2017 至2020 年间,违规方式涉及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两个方面,采用了占用国企资金、改变国企和融资平台融资用途、修改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工程合同违约等多种违规形式。在2014 年全国范围内债务摸底和近几年严控隐性债务政策密集出台的情况下依然出现这些违规行为,充分说明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工作头绪多、关系复杂、监管难度大。

要守住债务风险防控底线,确保在当前国内外环境不确定性增大的条件下实现经济、社会良性发展,地方政府要加快转变预算资金的粗放管理方式,严管预算编制与执行,实现预算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同时,典型案例的发生地点中西部地区居多,从侧面反映出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资金压力大、预算管理不规范、债务管理松懈等现实难题。

刁伟涛:此次披露的8 起案例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或特征是城投公司在地方政府违规融资的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剥离城投公司的地方政府融资职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经非常明确,但是部分地区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还远远不到位,地方政府对于城投公司具体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仍时有发生,部分城投公司表面上看是市场化的投融资行为和经营活动,但实际上是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为地方政府进行融资,用于本来应该是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事项,因此形成隐性债务。

第二个普遍性的特征是地方政府是形成隐性债务事项的决策主体,纵观这8 个案例,决策的形式往往是政府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授权或者政府办公室下发抄告单等,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部分地区和单位的领导干部对于中央监管和遏制隐性债务存在侥幸心理、存在光要发展忽视安全的心理,这也从侧面反映出隐性债务治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刘楠楠:此次财政部详细公布隐性债务问责案例,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不仅充分发挥了警示作用,还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持续强化监管,遏制隐性债务增长红线不得突破。本次公布的案例中,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新增隐性债务金额较大,地方隐性债务举借形式多样、隐蔽。除新增隐性债务外,还涉及化债不实、占用资金、拖欠款项、假借名义等多种典型行为,潜在风险突出。二是从风险主体来看,地方融资平台仍是地方隐性债务的主要载体。三是查处力度不断加大,问责惩处不断趋严。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案例来看,纪委监委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详细调查并参与问责,财政部公开通报,对于涉事密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主持人:案例反映了地方在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温来成:这几起典型案例反映了地方在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中存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中屡查屡犯的状况依然存在。拖欠工程款、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或地方控股的国有企业举债、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举债等违规举债行为,都是多年以来反复治理的现象,在这次通报中依然存在。第二,违法违规举债问责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对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干部,仅仅是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警告之类的问责,很难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不断蔓延之势。第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难度较大,地方政府需要在发展和财政金融安全之间权衡,特别是在疫情反复,保增长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就会放松对隐性债务的治理,而给地方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韩晓明:这些案例集中反映出隐性债务风险防控方面仍存诸多短板:首先是各相关责任主体对隐性债务风险管理认识不到位,对政策要求理解不到位,对政策贯彻执行不到位,守住系统性风控底线的观念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次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各地方在隐性债务具体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包括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的界定、认识、理解不清晰不全面,判断与辨别能力不强等等,导致在决策过程中存在认识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再次是隐性债务财务监管不到位,信息联通机制不完善,一些相关责任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观故意的侥幸心理和投机思维。

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工作需要具备对政策要求和专业业务的准确理解、把握能力和综合判断能力。隐性债务是一个范围十分宽泛的概念,主体多样,表现形式多样,债权债务链条关系复杂,既涉及预算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也与政府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融资平台等市场主体行为密切相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准确甄别和专业化管理。但目前,这些方面往往成为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薄弱环节。

刁伟涛:从案例来看,首先,虚假化债日益成为隐性债务监管治理中的突出问题,虚假还债并没有实际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债务风险依然存在,也会干扰中央对于隐性债务底数及其变化的准确掌握,因此必须要严肃问责。一般而言,最为直接有效的化债方式往往是安排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偿还,但是这对于部分财力紧张、“六保”任务重,同时隐性债务存量较高的地方而言,难度非常大。另外一种化债的方式是改变债务性质,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但是对于合规性的要求比较高,隐性债务举借主体的地方融资平台在最近几年市场化转型缓慢,也制约了化债的力度、加大了化债的难度。

其次,从查处的案例背后所反映的地方政府行为动机来看,隐性债务也反映出部分地方的领导干部在政绩观上存在偏差,没有全国一盘棋的大局观念,更多是从本地利益、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考虑问题。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对于隐性债务的理解偏差,对于防风险和稳增长的综合权衡不到位等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思维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刘楠楠:近年来,中央多次发布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的相关文件,目前来看,风险总体可控,但局部地区的违法违规举债仍时有发生,在防范和化解隐性债务风险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相较于隐性债务,显性债务的账目较为清晰可查,调控过程易于把握;但是隐性债务隐蔽性较强,且公开程度低,摸底困难,这往往是引致地方政府偿债风险的重要因素。其二,地方政府仍有动机、有冲动进行隐性债务融资,这不利于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同时也加大了中央政府监管和调控难度。

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统筹推进隐性债务治理

主持人:强监管一直是隐性债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除了财政部此次通报问责典型案例,近来多项政策或会议中均提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问题。4 月19 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指出“要压实地方各级政府风险防控责任,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从严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5 月13 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禁银行保险机构配合地方政府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5 月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提出,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于这些部署您作何解读?根据您的研究和实践了解,近年来在隐性债务监管工作中有哪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应予总结推广、更好利用?

韩晓明:隐性债务的“强监管”包括两个方面——“堵”和“疏”。“堵”就是严控增量,新增隐性债务的风险既包括债务本金增加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债务利息增加带来的风险,在当前我国宏观债务率较高的情况下,新增隐性债务风险可能带来大概率违约行为,进而对地方金融体系产生较大压力。从“堵”的角度进行监管,就要严格执行政策,厘清隐性债务的边界,确保不产生新增隐性债务。“疏”就是解决存量,对隐性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分类施策,释放风险。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财政部提出过六大举措,归纳起来,就是通过财政资金化债或市场主体参与化债。比较而言,财政资金化债方式稳妥,但资金量有限,见效相对较慢,市场主体参与化债则对债务相关资产的要求高,交易结构较为复杂,见效快。在当前财政紧运行的大环境下,积极探索、创新市场主体参与的化债方式,通过多种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产生经济效益和现金流的债务项目,合理盘活存量,是需要关注的有效化债途径。

温来成:近年来,各地区在开展隐性债务治理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可以总结推广,主要包括:一是开展行业性投融资平台整合,与有关金融机构协商进行提前偿还债务,或者债务展期,适当降低利率负担,以从整体上降低隐性债务规模。二是推动区域投融资平台整合,开展资产重组,处置部分资产偿还债务,减少隐性债务规模。三是加快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转化为地方政府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实体公司,提高企业融资能力和盈利能力,利用新增利润偿还部分隐性债务。

刁伟涛:根据我个人在研究中的了解和体会,隐性债务逐步“显性化”已经成为一个未来可能的方向,至少是一个重要的选项。最近几年,在严格监管、加大问责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在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上的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都有明显提高,增量已经得到有效控制,这也为隐性债逐步显性化提供了可能。从各地的实践经验来看,在限额内发行再融资地方债券尤其是专项债券来置换隐性债务,既不违反“地方债务中央不救助”的原则,也不会突破债务限额,同时通过置换可以有效降低债务成本,拉长债务期限,为债务风险的化解赢得时间,可以进一步总结推广,确保全国隐性债务清零工作按时完成。

刘楠楠:一是实施滚动式动态统计与监测,建立大数据风险预警体系,最终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债务监管体系,点面结合,多层次分析,对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穿透式”甄别,从源头防范债务隐患。二是硬化预算约束,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坚持激励与惩处并行,落实“谁举债、谁负责,风险自担”的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严禁瞒报、漏报及拖延处置等不作为行为。三是定期开展隐性债务审计工作,加强对化债不实、占用资金、假借名义等事件的调查与处罚,对违法违规举债融资严肃追责问责。四是建立合理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促使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透明。

主持人:事实上,自2017 年中央首提“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2018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基本构建起隐性债务监管框架以来,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有序推进,2021 年已有部分地区开启隐性债务清零试点工作,《广东省2021 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 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中表明如期实现存量隐性债务“清零”目标。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新增隐性债务和化债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除了此次财政部通报问责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多地公开问责违法违规举债行为,除了常见资金用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还首次出现违规举债资金用于疫情防控。在监管对隐性债务的刚性约束下,城投公司、地方政府还存在一些变通的融资模式以规避政府隐性债务限制,隐性债务监管之难可见一斑。根据您的研究和实践了解,请简要分析隐性债务监管之难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温来成:隐性债务监管之难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隐性债务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隐性债务几乎涉及政府管理的各个领域,仅靠财政部门监管有一定困难。二是一些新增地方隐性债务的手段不断变化,方式更加隐蔽,如不规范的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都有可能引发隐性债务风险。三是地方政府保发展与保安全、保稳定之间的艰难选择。经济下行压力大、保增长、保民生任务艰巨时,投融资平台债务增加等隐性债务问题就相对突出,须进行严格监管。

韩晓明:隐性债务监管难,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隐性债务涉及主体多,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地方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以及市场主体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监管过程中只有覆盖所有环节才能够保证监管有效性。目前,各地尚未建立起涵盖这些主体的完善的监管链条。二是隐性债务的形式多样化,监管所要求的专业性很强,8 个典型案例涉及的隐性债务产生方式也仅仅反映了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具体背景下进行隐性债务边界与数量的判断需要很强的专业性综合能力,监管本身就存在难度。三是隐性债务的债权债务链条关系复杂,例如包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关系、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政府部门的关系、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的关系、金融机构——地方融资平台——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上述多种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关系等,实施监管要对隐性债务的债权债务关系链条进行追踪甄别,也存在一定难度。四是专门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力量不足。

刁伟涛:当前,我国经济稳增长的压力在加大,隐性债务监管也面临极大考验。在这种情况下,城投公司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性反而进一步凸显和强化,可能会导致对于城投平台产生隐性债务的强力遏制有所松动或反弹。一些城投平台负责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遏制隐性债务可能会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影响公共产品的提供和民生服务的保障。另一方面,对隐性债务的监管和治理也不能限于“就债务谈债务”,而是应该和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治标更治本,同时也要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界限,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和权限可以重新划分和布局,而这明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难度更大,需要顶层设计、统筹安排。

刘楠楠:在经济持续下行趋势与疫情持续反复的压力下,以及大规模减税降费的深度施行,地方财政面临较大压力,近两年也都在倡导政府过紧日子,以解决地方财政日益吃紧的问题。但是地方政府有经济增长的建设规划目标,常常偏好政府投资拉动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这就形成了债务拉动投资与隐性债务监管之间的矛盾。同时,促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是有难度的,加之地方融资平台管理的不规范,存量隐性债务难以充分化解,加大了隐性债务风险的监管难度。

严肃财经纪律加力财会监督完善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

主持人:稳增长下隐性债务“红线”不容突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强调“要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机制”。当前阶段强化隐性债务监管应从哪些方面着力?如何健全财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构建一套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金融机构等各主体完善的动态监管体系?谈谈您的想法建议。

韩晓明:一是建立隐性债务监管长效机制。具体包括: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预算管理工作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通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等环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和积极有效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实现预算资金的合规、高效使用,严控隐性债务增量;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立政府部门债务信息报告制度,特别是建立起针对政府与国企、融资平台、金融机构之间资金流动的报告制度,实时监控资金运行,及时识别潜在新增隐性债务;加强专业学习、培养专业人才,落实好政策理解环节的工作,筑牢风控底线,针对相关责任主体人员,要通过政策培训使其真正了解和掌握政策要求和执行标准,通过隐性债务专项业务培训使其能够对债务相关事项进行合理判断,消除灰色地带。

二是加大财务监督力度。对于隐性债务存量,要求政府部门开展自查,在政府会计框架下全面清理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对于账面没有反映出来的可能存在的预计负债如政府部门的各种欠款、承诺和义务等要深挖、细究;要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债务审计工作,严格审查化债事项,避免化债不实。严防新增隐性债务,要细化、夯实各个责任主体的风控责任,围绕项目资金,特别是新增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严格溯源,杜绝擅自转变融资用途等违规行为。对于查实的隐性债务,要建立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对于各项资金变化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归集资金流动信息。

三是合理规划化债方案,对于预算资金偿还之外的债务,积极寻求市场化解决方案,按照市场规则,通过市场行为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并建立偿债基金。

温来成:一是改革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管理体制,加强隐性债务监管。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主管部门来看,有的直接隶属于省市县地方政府,有的隶属于省市地方国资委,有的属于财政、水利等主管部门。目前在融资平台债务管理方面,受行政管理体制的影响,财政部门很难对直接隶属于政府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投融资平台的转型及债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因此,建议建立以中央财经委员会等高层次机构领导,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参加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转型和债务控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是实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增长控制目标,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每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核定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增长总体目标,由国务院下达各个地方政府执行。各级人大对本级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债务实行有效监督,完善相应的问责机制。从债券发行、信贷投放及非标债务控制等各个方面,将债务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内,从总体上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举债融资规模呈下降趋势,达到一定合理水平后,保持相对稳定,从根本上解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给国家带来的潜在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特别是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分类管理标准,划清界限,分类治理债务风险。在目前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基础上,明确界定需要保留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标准,划分投融资平台和一般国有企业之间的界限,建立全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名单,以加强投融资平台风险管控,促进其转型发展,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现象。对于需要保留的投融资平台企业,可根据企业业务需要,适当增加其融资数量;对需要转型发展的投融资平台,在退出平台名单之前,严格管理债务增长,要求其债务逐年递减,只能发行还本付息的债券,不能扩大债务存量。对投融资平台债务落实“责任倒查、终生问责”机制。

四是实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国家审计署等主管部门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债务信息的统计、定期发布制度,包括债务的总额、结构、债务资金使用方向、资产负债率等债务风险指标信息。接受各级人大及社会舆论监督,为纳税人和投资者服务,稳定市场预期。

刁伟涛:强化隐性债务监管绝不应该仅仅是财政部门的事情,隐性债务的产生至少与三方相关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金融机构,因此对于这三方均应进行相应的监管,构建动态监管体系。根据我个人观察和研究的体会,可以采取如下具体的监管措施和监督机制:对于地方政府,应完善常态化监测机制,加强财政预算的约束作用,对隐性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加强对化债情况审计核查,同时健全监督问责机制,推动出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制度办法;对于融资平台,要推动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和信息披露,进一步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对于金融机构,推动与财政部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及中长期支出事项监测平台的联网对接,管控住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隐性债务。

刘楠楠:当前强化隐性债务风险防控可从两方面着手:其一,坚持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提高债务风险监管效能。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相结合。其二,加快地方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理顺政企责权利关系,明确投融资平台的实体业务范围与投资边界范围,健全企业管理制度,积极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化解隐性债务风险的能力。

在完善动态监管体系方面:一是优化隐性债务统计监测系统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加强财政部门、国资部门、金融监管和外部监督机构等多部门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实现多部门、多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交叉互补和多维验证。二是对高风险、重点监控的融资平台,将其财务系统与大数据监管平台对接,建立隐性债务账户监管体系,使财政部门实时动态掌握各单位隐性债务对应项目的投融资情况。三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动态风险管理,定期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风险量化、评级与打分,关注地方财政收支的结构、地方债项目投向、所处阶段等情况,加强在线分析和预警,结合必要的线下核查、调查、检查、评价等管理手段,实现常态化管理和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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