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视域下网络侵财犯罪问题研究

2022-07-11 00:04沈兴
辽宁经济 2022年5期
关键词:财产权大数据

沈兴

〔内容提要〕当下,互联网业已全面渗透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网络产生了体量庞大的社会财富。网络侵财等犯罪行为的载体、数量和方式不断推陈出新,涉及网络财产的犯罪活动处于风口浪尖。大数据背景下,现有刑事规制对于处理网络侵财等犯罪行为往往掣襟肘见。以网络财产权作为研究起点,剖析大数据视域下网络侵财犯罪的表现形式和成因,以期构建行之有效的网络侵财犯罪综合防控体系。

〔关键词〕大数据 财产权 网络侵财犯罪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突飞猛进,智能化和数字化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核心要义。但是,我们在享受着网络时代便利化、多元化服务的同时,网络侵财犯罪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发展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网络犯罪日渐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在数字经济时代,传统类型的网络侵财犯罪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衍变和支持下不断地被赋予新的时代特性,利用互联网络、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手段进行的犯罪现象层出不穷。从其犯罪的特征来看,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侵财犯罪不仅具备传统刑法定义上针对财物、财产等的犯罪构成要件,还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

(一)网络财产权

1.网络财产权的法理分析

网络财产权是一种支配权。从民法上来看,支配权是指权利的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控制和管领的权利。权利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排他性的占有,禁止他人妨礙行使支配该权利客体的行为。这种支配方式也是网络财产的占有者取得在网络环境中从事各种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础。

网络财产具有使用价值。当某种物品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时,即具备了一定的使用价值。网络财产作为凝结人类智力成果的脑力劳动,具备成为法律意义上财产的典型特征,拥有稀缺性的特点。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出现之前,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普遍注意到的是物的使用价值,并且将其与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相联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人们在长期的生产与交换实践中,对使用价值做出了深刻的总结,无论是人类劳动的衍生物或者是自然生长物,在不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时都不具有使用价值。

网络财产具有现实性。网络财产不单单只是虚拟化或者存在于虚拟网络空间的,它作为财产价值的最终表现方式,可以同现实空间的财产进行换算或者交易。近年来社交网络平台中涌现出大批以自媒体或者网络直播为业的人群,他们通过庞大的粉丝规模产生影响力,继而寻求将网络流量变现,网络直播营销甚嚣尘上,开辟了社交网络领域的重要流量增长点。自2020年以来,网络营销和网络直播流量创造历史新高,市场规模突破千亿大关。

2.网络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1)物权说。该学说认为网络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具有物权性质,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排他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网络财产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只有所有权人即权利人有权处分该网络财产,即使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无权对数据资料进行随意的干涉和改动,当权利人享有的网络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寻求《民法典》物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中关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2)债权说。民法上债的概念主要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网络服务为例,网络服务提供商与消费者建立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一般来源于注册账号或者下载软件时运营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选择接受该文本即视为对运营商的要约作出明示性承诺,双方由此受该债权关系的约束。作为贯穿整个服务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消费者的网络财产权也逐步得以体现。此时消费者的网络财产权作为一种债权凭证,以网络服务和支付相应的对价为载体,形成消费者和网络运营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基础。

(3)知识产权说。以网络游戏领域为例,游戏开发者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通常会依托不同的游戏或者文化元素,一是为了阐述游戏的故事背景和规则体系,二是为了实现表达思想的多样化。人们在网络上所创造的并依赖网络环境存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就是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网络财产,但是某些网络财产会因为部分或单独转让后继而丧失财产权的完整性。

(二)网络侵财犯罪

1.网络侵财犯罪的实质

从概念上说,网络侵财犯罪是指行为人从犯罪工具和手段上依靠计算机网络,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直接或者间接地对存在于网络空间的数据资料信息进行破坏或篡改原始数据,权利人法益遭受损失的具有极强社会危害性的财产犯罪行为。因此,网络侵财犯罪的实质,一是网络技术的参与,以网络作为工具手段,即犯罪手段体现出较强的技术性,二是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网络技术特征与网络利用行为的结合,共同构成了网络侵财犯罪的实质。

2.网络侵财犯罪的特征

犯罪主体匿名化和技术化,即侵害性显现的侵害型犯罪转化为隐匿的服务式犯罪。网络空间的一个显著性特点就是大部分网络主体是以一种匿名的方式参与网络活动,往往使用特定的技术方式虚拟身份和隐藏真实的地址。在刑事侦查中网络侵财犯罪往往犯罪率高、追诉效果低,因而成为一个突出性难题。匿名ID和虚拟服务器的使用,使得网络侵财行为的模式和手段可以随意在网络空间中进行转化,而后再对目标财产实行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因此犯罪主体与传统犯罪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网络的进步不单单是工具上的进步,更提供了新的基础载体和实施环境。

犯罪结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世界创造了越来越逼真的虚拟环境,形成了与实体空间共存的时空概念,但由于互联网具有“时空压缩”的特点,因此网络侵财犯罪的跨区域的特点很明显。与此同时,与传统财产犯罪仅仅指向小部分或单个群体的危害范围相比,网络侵财犯罪的危害对象往往是跨区域性和跨国界性的。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的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将进一步被放大。

犯罪团伙组织化并形成产业链。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犯罪手段的推陈出新和犯罪成功率的提升。网络侵财犯罪更多地以犯罪集团形式作案,为互联网侵财犯罪推波助澜。与此同时,网络财产犯罪活动分工细化,盘根错节的黑灰产业生态圈逐步形成,一些犯罪组织往往规模庞大且分工配合,形成较为固定的利益链条:上游组织提供资金技术等支持手段;中游组织实施诈骗、破坏、盗窃等互联网侵财行为,同时将非法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清洗,并以牟利为目的将各种信息进行转卖;下游组织则利用多种渠道对不法资金进行“洗白”和数据资料的变现。

(一)网络侵财犯罪的表现形式

(1)盗窃型网络财产犯罪。盗窃型网络财产犯罪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各个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计算机网络作为工具,窃取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盗窃型网络财产犯罪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某盗窃行为的关键环节是由现实环境产生的,而网络只是作为辅助工具。这也意味着在这一类网络财产犯罪中,互联网并非不可或缺的环节。即使脱离网络环境,侵财行为依然可以顺利完成,因此这是一种网络利用性网络财产犯罪。另一种则是高度依赖专业计算机网络工具,既可以通过生产计算机病毒侵入计算机系统复制相应的程序、数据、账户资料等信息数据,又可以通过高超的黑客技术直接破解计算机网络,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犯罪分子的受教育程度也明显高于一般犯罪的主体。

(2)诈骗型网络财产犯罪。随着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张,现代计算机技术与传统诈骗的结合逐渐颠覆并扩大了诈骗的概念和范围,同时催生了诈骗型网络财产犯罪。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且呈高发态势,犯罪手法不断地更新,涉案人员和财产损失快速增长。诈骗型网络财产犯罪是典型的非接触式犯罪,它能够以极其低廉的成本甚至免费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让虚假信息充斥在人们生活的每个角落,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犯罪目标群体,且潜在的危害性极大。这种诈骗的完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双方的一种合意,是行为人与被害人相互“协作”完成的,这也是诈骗行为的本质之所在。

(3)破坏型网络财产犯罪。网络破坏在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损人利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以计算机作为工具或者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破坏、修改、删除、非法控制电子数据,破坏系统的正常运行秩序或者交易秩序,以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的目的。此外,还有一种诸如破坏电子账户数据资料的损人不利己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或非法侵入他人的电子账户,随意地删除账户资料,这种行为不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却严重威胁他人财产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

(4)虚拟型网络财产犯罪。对于财物这一概念,必须根据财产犯罪的本质与保护法益进行解释。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使得网络虚拟财产逐渐出现在公众视野之中,它主要是以现代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手段,存在于互联网设备或者服务器中,以网络为媒介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最开始的虚拟财产往往局限于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和装备物品,后来随着科技的发展,虚拟财产的种类也逐渐多样化,比如腾讯Q币、账户积分、虚拟货币等,使用范围也由虚拟财物之间的交换发展为兑换现实中的某些实物,在客观表现上具备了民法中“物”的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行为人的法益侵害行为直接剥夺了权利人的所有权,同时扰乱网络领域的正常秩序,并且对于网络供应商而言,网络供应商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破坏了管理者与用户之间的平衡关系,容易引发网络安全问题。

(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困境

个人隐私的内涵不断地被扩大,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收集显得极为简单便捷。数据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过度使用大数据引发的热点事件频出,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蕴藏着丰富的价值,但背后所反映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其一是过度化采集问题。一方面对于网络服务供应商和软件开发商而言,会出于优化服务或挖掘其他价值的目的在個人信息的采集方面呈现过度化倾向。其二是个人信息面临严重泄漏问题。主要表现在个人数据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窃取,从而造成隐私泄露等现象,给公民的生活和信息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极大的挑战。互联网时代将数据资源的收集和利用抬到了新的高度,而大数据时代的海量数据资源则又突破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量级,一个小小的电子产品都有自己的独立IP,并且能依照使用习惯和参数生成相应的数据资源。

(三)网络现状催生安全隐患

(1)计算机恶意程序影响文件安全。云计算技术的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用户数据被第三方平台集中并收集,因此文件安全也自然而然地成为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核心环节。网络服务商获取类别丰富的海量信息,无论是文件资料本身还是技术规范上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漏洞。

(2)用户隐私受到多种形式的威胁。大数据网络环境下,用户隐私信息的保存与使用不当,一方面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另一方面隐私信息泄露也会导致被攻击的风险直线上升。对数据的关联性进行分析,通过加强数据安全隔离防护,同时将数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充分的界定和识别,多措并举保护用户的隐私安全。此外,隐私信息的攻击手段不断地推陈出新,要想做好安全防卫工作则需要创新更多的保护方法。

(3)数据安全缺乏保障。当更多的数据被集中到一起,其可用性与延展性自然而然的得到提高。数据存储模式和技术的不成熟加之许多非结构化数据本身存在一定缺陷,综合起来会影响数据安全。数据信息资料的安全关乎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如果处理不慎将会为网络侵财等犯罪活动提供土壤。

(四)网络侵财犯罪取证困难

网络侵财犯罪取证难,具体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一,案件的管辖不明确。网络财产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往往是跨地域、团伙作案,与犯罪相关的涉案人员和资源等要素分散在不同的地方。其二,跨地域取证困难。正如前文所述,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网络财产犯罪活动,其相关网络数据等资源要素分散在不同的地域,动辄涉及全国甚至国外。传统的取证方式和程序要求办案人员亲临各地开展取证工作,这种模式工作量极大,且效率低下,对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极为不利。其三,电子数据取证程序有待规范。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纳入了法定的证据种类范围,但对于数据的提取、固定、出示、质证等方面仍存在相应的问题。

(一)完善网络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理念

加强网络侵财犯罪的刑法规制路径,首先要明晰网络财产权法益的具体内容,同时重视网络侵财等犯罪中混合法益的存在。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当前法规对于网络财产犯罪的规制存在一定的不足,这是由于对其具体内容不了解造成的,因此在立法上必须谨小慎微,不然会出现既解决不了问题还会与当前的法律规范相冲突的状况。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传统刑法对涉及网络财产等犯罪行为将不断突破现行刑法的规制范围,一方面犯罪工具的升级换代造成的行为方式的变革,另一方面涉网络新型犯罪模式的不断涌现,都给传统刑法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应当尽快健全现行刑法体系,以适应大数据背景下网络财产等犯罪的治理需求。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力度

完善和健全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伴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利用非法手段获取、收集、滥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公共利益对个人信息予以公法上的规制成为立法者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相应规定,同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切实维护和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使得人们在数字经济发展中享受更多的满足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就价值取向而言,个人基本权利是出发点也是落脚点,更是个人自决权的实现和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过程中,应当树立基本原则,一方面严格保护敏感信息并提高个人行使权力的空间和范围,另一方面要规范国家和社会在处理涉隐私信息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多管齐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治理机制。

(三)加强网络空间安全治理

一方面要从技术手段上控制访问力度。技术手段与网络安全治理的结合可以有效降低网络风险的发生概率。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平台责任。网络作为虚拟空间隐藏着诸多不安定因素,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必须承担起守门人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其监管责任,严格主动审查平台上出现和发布的各类信息,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和虚假有害的信息及时删除并根据相关规则严肃处理。

(四)重视大数据工具的开发和利用

其一,运用大数据综合解构犯罪关系链和资金链。互联网的特点决定了在网络侵财犯罪中其犯罪过程都会留下证据和蛛丝马迹。在货币数字化和几乎不使用现金的社会中,网络侵财犯罪中的資金流基本上都是留痕走账,涉案的资金关系复杂且数额巨大,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有效梳理涉案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在犯罪认定方面,由于大数据可全程记录犯罪行为,因此可以用于犯罪主体行为的认定,同时厘清资金背后的人物关系等。其二,运用区块链存证提升证据的证明力。当下,大数据、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技术逐渐在法律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且前景广阔。区块链与法律的深度融合使得法律代码化,进而导致法律的深刻重构。区块链自身的特点是可追溯性和不可更改性,其重要的应用场景之一就是可以将区块链技术同电子存证相结合。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而言,区块链的分布式存储方式允许司法行政部门、仲裁委、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等多个节点在链上实现证据共享。在技术上也可以达到秒级的数据传输速度,以此实现降低取证的成本、优化司法流程、提升司法效率等诸多益处。并且从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看,区块链从技术上采用的是的分布式存储,这种链式结构和不对称加密技术可以弥补传统电子证据人为操作删改的弊端,充分确保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降低证明的成本。多措并举改变司法实践中传统电子证据采信率低的现状,让电子证据的保存更为安全有效,使得其真实性得到保障。

犯罪是随着社会和人类发展而衍变的一种社会现象。互联网的出现造就了一个全新的网络社会空间,信息社会是人与人交互博弈的产物,网络安全事关人们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网络时代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与传统社会空间领域的违法犯罪相比,其犯罪方式和手段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革新。在网络侵财犯罪的规制过程中,刑事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务的回应一直是被动式的,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侵财犯罪行为作为新型社会产物,无论是从规制还是法律适用方面都需要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应对策略,既要未雨绸缪又要主动出击,在平衡中寻求良策。

(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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