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勇 李作龙
〔摘要〕城市更新有别于大拆大建旧城改造,更不同于主要解决增量需求问题的房地产开发,而是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的行动,主要表现为改造老旧小区、活化历史文化街区等形式,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仍面临着目的价值取向不明、各方主体利益冲突较大、法律规范欠缺等诸多困境,影响了其深入推进。因此,城市更新亟需以公共服务论为基础,将公共服务论的基本思想贯穿于城市更新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等各个法治环节,并加强相关制度配套,充分发挥系列制度的价值引领作用,深入推进新型城市建设。
〔关键词〕公共服务论;城市更新;城市治理;制度建设;法治
〔中图分类号〕F29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694(2022)03-0111-08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为促进社会发展所安排的各项服务与活动。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公共服务水平是衡量国家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准。城市更新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应有内容,是我国“十四五”时期推进的重大任务之一。为了更好贯彻“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和统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引领,政府应以公共服务论作为城市建设的指导理论,设计城市更新相关制度,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推动城市建设良性发展。
一、城市更新实践与必要性
1.城市更新的实践概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