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旺,刘圣文,刘潇锴
(1. 中国人民大学 人文北京(人文奥运)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2. 中国人民大学 体育产业研究院(正定) ,北京 100872;3. 中国人民大学 体育部,北京 100872)
取消商业性、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权有效释放了体育市场活力,体现出我国社会治理的实践逻辑。以马拉松比赛为例,中国田径协会的数据[1]显示,2015年至2019年马拉松比赛场次由每年134场增至1 828场,社会参与体育的热情形成了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力量。但与市场活力相伴,体育赛场频繁出现安全事故、违规乱象。体育赛场“秩序与活力”的失衡反映出活力激增所引起的既有秩序及其背后支撑动力的调整,凸显重构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强调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秩序与活力相互支持和动态平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由此,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引起学界广泛关注。理论研究[3-5]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理念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契合,能够有效回应社会发展与社会治理的诉求,其理论内涵包括政府部门管理思路的转变、社会组织的发展、其他各类主体的参与、制度规范的完善、数字化技术的应用等多个方面。构建完善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的本质是社会治理,也是推进体育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6-7]。鉴于此,引介“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在系统分析赛事监管瓶颈问题的基础上对赛事监管体系的内涵进行理论深描,探究完善体育赛事监管体系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体育赛事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