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认为,企业经营者犯罪多数是因贪财逐利而发生,只要遵纪守法、踏实经营,不沾染走私、贩毒这类违法生意就不会触犯法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倘若根据心态划分,犯罪可分为有目的实施犯罪和单纯因为做某一件事而导致的犯罪。前者指那些明知是犯罪行为而仍然积极实施的行为人,如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身陷囹圄,无论于情于理都不算冤枉。但还有另一类情形,他们本身并没有违法的目的,但为了企业的经营或出于帮助朋友等因素,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下,由于无知而涉嫌犯罪。
以下,介绍企业经营者几种常见的由于无知而导致的“无意识”犯罪。
众所周知,发票在企业的具体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一些企业会为填平某些费用账目而购买发票或找他人代开发票入账,将一些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甚至触犯刑法的行为错误地认为是“合理避税”,甚至误以为即便东窗事发,补齐税款便可万事大吉。他们抱着能省则省的心态违法虚开或购买发票,结果在混沌中触及到了法律红线。
据我国刑法虚开发票犯罪的规定,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最高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发票“虚开”的概念相对而言比较广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没有真实货物或劳务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货开票”;开具与真实交易数量或金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实开票”以及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实代开”均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