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下平台相关市场界定的新思路

2022-11-13 08:41李文艺
市场周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支配界定反垄断

李文艺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一、引言

近年来,需求的更新和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经济是指以使用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数字经济下以平台为中心的商业模式频繁涌现,带来了资源的更优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便捷的供需匹配等优点,但同时平台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超级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垄断资源、屏蔽链接、二选一等反竞争行为,也为我国的反垄断机构执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挑战。

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中删减了“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的表述,修改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但学界和实务界仍然对于平台竞争相关市场的界定存在颇多争议。为解决该难题,笔者围绕平台经济的特征理清传统认定方法的困境,比较各类分析方法,最后结合反垄断审查的根本目的去探究界定相关市场的新思路。

二、数字经济下平台的特征

«指南»所称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交流的双边或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的实质是提供一种交易的场所或者空间,来促进双边或者多边主体达成交易。平台既可能是供应商的“代理商”,为供应商和消费者交易搭桥,如滴滴,也可能是“零售商”,除了第三方供应商以外,平台本身也有自营的商品,比如京东。

(一)平台运营模式为双边市场

平台经济的运营模式考虑的是双边市场,是指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两组参与者,一组参与者加入平台的收益取决于加入该平台的另一组参与者数量的市场。比如百度、微博等,免费向消费方提供服务,向广告商收取费用,广告商的收益往往取决于更多用户流量,而流量越大,平台收取的广告费用就可以越高,因此平台的收入也会取决于用户数量。

(二)平台的网络外部性特征

平台的网络外部性分为单边的网络外部性和交叉的网络外部性。前者是指平台的价值与效用随着平台一边参与者的增加而提升,比如微信、QQ等即时通信平台,该平台的价值与用户数量的增加呈正相关。后者是指平台一边参与者会影响另一边参与者使用平台的价值,意味着当平台一边用户需求的满足程度取决于另一边参与主体的数量和质量时,各边参与群体的数量便会对其他边产生作用。比如美团等平台,消费者越多商家盈利的机会越多,而商家越多,消费者的选择就越多,使用就更加方便。

(三)平台的“免收费用”特征

互联网平台大多具有“免收费用”的特征,且此种免收费用往往只针对一边参与者。一种是完全免收费,目的是吸引到更多的用户,带来更大的流量,以便吸引到更多广告的投放和收取更高昂的广告费用,如脸书等社交平台;另一种是部分免收费用,只能免费体验部分产品或者服务,如需获取全部的产品或者服务,则需要付费,如爱奇艺、优酷等视频播放平台。

三、现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困境

(一)传统分析方法之问题

传统单边市场下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分三步走”,首先需要界定竞争行为的“相关市场”,再根据“相关市场”评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最后判断是否滥用该支配地位实施了阻碍竞争的行为。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断的逻辑起点,相关市场界定得过宽或过窄都会导致后续不能准确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而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特征使得传统判断相关市场的方法不再适配,在界定相关市场范围时遇到诸多问题。

1.定性分析法——依赖主观经验

定性分析主要是指依靠分析者的经验,运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概括等逻辑分析方法进行加工,以此认识事物的本质。比如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都是定性的分析方法。

一方面,定性分析法本身存在缺陷,其依赖分析者的经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析者的认知水平,缺少客观衡量标准。另一方面,平台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免收费用的特征,导致难以用该方法界定互联网平台的相关市场。平台本身是复杂多变的,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变动和市场状况不断纳入新的业务,如阿里巴巴,旗下业务种类繁多,且各产品功能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如果适用需求替代分析法,难以认定其替代品。

2.定量分析法——“免费”特征使其失去意义

此种方法主要是借助数学模型、统计数据等技术手段对事物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从而降低结果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采用的定量分析法主要是SSNIP,通过测试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增加一定比例时,消费者将转向哪些替代品来确定相关市场。但是,在交叉网络外部效应的影响下,价格结构非常复杂。平台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量,会采取对一边免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而将其成本转移给另一边或者其他多边市场的用户来承担,前述这种转移成本给用户的价格结构导致价格指标失灵,该种方法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新型认定方法之弊端

由于传统判断方法存在缺陷,所以目前司法实践中又运用了几种界定相关市场的新方法,但仍然具有局限性,在界定平台相关市场时还是存在偏差较大和不切合实际的问题。

1.SSNDQ方法

SSNDQ是基于质量下降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法,该方法与SSNIP方法的区别只是以质量替代了价格变量进行测试。但SSNDQ法不管是作为定量分析法还是定性分析法都有缺陷,作为前者,存在量化困难问题,质量的参数与变化幅度的调整方式与价格的上下调节存在较大差异;作为后者,则面临着实操性的问题,在选取质量参数时存在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不同用户对质量的偏好十分不同,不像价格具有相对统一的标准。

2.直接认定法

直接认定法则是跳过相关市场的界定,直接认定垄断行为。欧盟委员会竞争局竞争政策经济咨询组也曾提出采用直接证据法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即若行为后果被证实产生了重大的竞争损害,该行为本身就可以作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2020年出台的«意见»中第四条“对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违法性认定上可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明确了直接认定法,而2021年发布的«指南»中第四条删掉了此款规定,改为“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市场”,也仍然为直接认定法的适用留下了空间。

该种认定方法在学界也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许多学者并不赞同。陈兵教授认为适用该种方法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经营者具备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在某一相关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中国人民大学的姚海放副教授也认为存在巨大弊端,如果不界定相关市场,则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市场”怎么界定,是逻辑怪圈。而笔者认为该方法存在合理性,因为现行分析方法存在弊端,所以产生了直接认定的需求。正如由在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可以推出行为会造成重大竞争损害,重大的竞争损害也存在有逆推出市场支配地位的价值和可行性。虽然该方法确实还十分不成熟,但笔者认为值得去不断发展和填充。

四、新思路——以竞争损害审查为导向,辅以交叉检验

(一)界定相关市场是手段而非目的

在当前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界定难度极高、各种界定方法都存在弊端的状况下,文章认为首先需要思考在反垄断案件审查中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界定相关市场是否是判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必要步骤。要探讨这一点,就需要追溯反垄断审查的根本目的。反垄断审查的根本目的是判断平台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的效果,这是反垄断审查最终所立足的依据。界定相关市场只是达到根本目的的一种手段,因为如果消费者能够迅速转向竞争性的产品,那么企业的价格变动会受到市场机制的约束,此时也并不需要反垄断法加以规制。所以界定相关市场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不是必须要将市场界定作为反垄断审查的必要前置程序。

(二)市场界定以竞争损害审查为导向

在现代反垄断审查中,市场界定可以不再是必要的前置程序而只是竞争损害审查的一个便捷途径。因此,数字经济下平台反垄断应从“以市场界定为中心”转变为“以竞争损害审查为中心”的审理逻辑,不需要再将相关市场界定作为反垄断审查的必要程序。不执着于相关市场界定,当有经济工具能够直接分析出有明确的反竞争效应时,不一定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竞争效应就可以从反面说明市场界定的问题。

在以竞争损害审查为中心的指引下,立足于竞争损害的立场去灵活采用市场界定方法,不管是定性还是定量方法,从竞争损害影响去倒推相关市场,再推断此市场中该平台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甚至当有明显重大反竞争效应出现时,可以无须界定相关市场。

但是,这样的直接认定方法也存在着弊端,步子迈得太大,且直接通过竞争损害结果来倒推该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路径也过于单薄。

(三)引入交叉检验方法

纯粹地以竞争损害审查为中心的思路存有弊端,还应引入交叉检验方法,提供双重保障,提升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准确度。考察其他同类型平台经营者,其从事类似的行为所带来的竞争损害效果与涉案平台企业的竞争损害效果相比较,如果远远小于或者无法带来反竞争效应,那就进一步说明涉案平台企业具有市场支配的地位。

(四)调整反垄断诉讼案件举证责任配置结构

目前反垄断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要举证证明被告在相关市场达到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了滥用行为是非常困难且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成本。因此,文章认为对于此种举证责任分配模式应予改进,原告只需要对被告的滥用行为和行为带来的竞争损害效应提出论证,被告承担证明自己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被诉行为具有正当性的义务。

五、结语

数字经济下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出现,对现行反垄断审查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传统界定相关市场的定量或者定性分析法,如需求替代分析法、供给替代分析法与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应用到界定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时都存在诸多问题,同时实践中存在的新型做法(SSNDQ、盈利模式测试法、直接认定法)也仍然难以准确界定相关市场。

通过对现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检视,本文认为市场界定可以遵循一种新思路,不再将界定相关市场作为必要的前置程序,而只是将其视为竞争损害审查的一个便捷途径,应以“竞争损害审查”为导向,立足于竞争损害的立场去灵活采用市场界定方法,注重竞争约束上的审查,并配套引入交叉检验方法,提高准确性,同步调整反垄断诉讼案件举证责任配置结构,以期可以为数字经济下平台竞争相关市场的界定提供更为贴合平台特征和反垄断规制目的的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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