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对家暴说“不”
——有关家暴问题的法律分析

2022-11-21 18:54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受害者

杨 阳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甘肃 武威 733000

一、反家暴的国际渊源与国内现状

(一)国际渊源

反对家庭暴力,对施暴者说“不!”的这种意识在20世纪中期已经在国际上开始出现,实际上,这来源于一个真实的事件,1960年11月25日,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政治活动家米拉贝尔三姐妹被特鲁希略独裁政权残忍暗杀,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1993年,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倡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又被称为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是联合国以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为初衷而设立的节日。

(二)国内现状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一纪念日确立的初衷是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暴力”一词显然包含了更丰富的含义。在以往的观念中,家暴只是针对广大妇女,但是如此认为,边缘过于狭窄,事实上,有一些突破了传统认知的行为,也属于家暴的范围,如近些年来施暴者针对孩子的暴力行径层出不穷,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的虐待儿童事件并不在少数,而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却认为孩子不打不成器,或者打着爱的名义对孩子实施暴力行为,在很多孩子心理留下了阴影,使很多孩子自卑、敏感、多疑,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了很大伤害。还有针对男性同胞的家庭暴力现象也日渐凸显,男性往往由于传统观念好面子、好男不跟女斗等观念的影响,一般会选择隐忍,这更是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这都属于家暴的范畴。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对以往逆来顺受的家庭暴力行为开始抵制,国家层面也制定了相关法律反对暴力行为,如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这正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的。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20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明确提到,“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1992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中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或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有着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制。《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保护法,家庭成员以外有着共同生活关系的人之间的暴力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共性。

施暴者通常有以下特点:控制欲很强,要求对象必须以自己的要求唯命是从,具有很强的猜忌心理,无法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而对对方实施暴力。在多数人的观念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往往是因为没有受过什么教育导致素质低下,才会用暴力发泄自己的情绪。但事实却是不少施暴者接受过高等教育,很多施虐者从事高收入或受人尊敬的职业,例如医生、律师、教师等,表面光鲜体面,甚至施虐者在外界面前,对受害者表现得善意体贴,从而给外界造成误解。在外人面前文质彬彬,谦逊有礼,而回到家中往往换了一个人。而这种高学历施暴者采取的手段不仅仅是针对肢体上的殴打,语言暴力、精神控制或者打着爱的名义对施暴者实施的精神操控有时候比肢体上的暴力带给施暴者更严重的恐惧感。

有数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遭受家暴;平均每7.4秒就会有一位女性受到丈夫殴打;我国每年有15.7万妇女自杀,其中60%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家暴致死,占妇女他杀原因的40%以上,但是,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三十五次才选择报警。多数家暴受害者选择沉默,原因究竟是什么?这得从自身和外部两方面来分析。

二、受害者沉默原因之分析

(一)从自身层面来讲有如下原因

1.很大程度上源于受害者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去反抗。有的女性在生活上依附男性,比如经济收入较低或者没有工作,自己的生活没有丈夫财务上的支持就没法维系,夫妻二人没有相对平等的地位,使得很多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为了生存往往选择忍气吞声、逆来顺受,特别是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有的女性则是因为有了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即使在遭遇严重的家暴时,仍旧会选择隐忍而不去离婚。孰不知,在目睹家暴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更加不健康,面对父亲母亲有时“我们不离婚,就是为了你”的无端指责,会给孩子留下心理阴影,使孩子背负着内心的枷锁负罪满满的生活。也有很多女性由于固有思想观念的影响,没有树立起夫妻平等的意识,仍旧被封建三从四德观念影响,认为女性应该唯夫是从,即使被丈夫打过多次之后仍旧不去反抗,依旧会与丈夫和好,她们认为被打一辈子是应该的。当然,以上剖析只是原因之一部分,还有很多更深层次的原因导致女性不敢反抗、不愿反抗、不去反抗。

2.证据的缺失使得受害者维权困难[1]。在诉讼关系中,被害人想要争取到被法律保护的机会,那么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受到过伤害。但是在家庭暴力这个特殊的伤害方式上,很多受害者并没有保存受害的证据,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正如前文所述,面对暴行,女性平均被虐待三十五次才选择报警,在前期漫长的被施暴过程,很多女性往往没有维权意识,出于对施暴者内心的恐惧或者“家丑不可外扬”,抑或报警起诉也无用的思想观念,使不少女性根本没有起诉的意识,更谈不上收集被暴力的相关证据,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开具伤情鉴定书,证明受伤跟施暴有因果关系等等,正因为证据的缺失或者没有完整证据链的形成,很多涉及到家暴的案件中,被法官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

(二)从外部来讲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报警是不少受害女性寻求帮助时的首要选择。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暴分为三类,一是情节较轻的家暴,公安机关会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2];一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多次殴打行为,这时可以对施暴人进行罚款或者拘留;还有一种是严重的家暴行为,伤势达到轻伤或者轻伤以上的,施暴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以上规定无疑会给受害者形成很好的保护,如告诫书的出具,会给施暴者带来心理冲击,很大程度上会降低施暴者的暴虐行为。对于受害者来说,如果以后因为家暴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当作证据出示。

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一个问题,有些警察因为自身缺乏专业素养,在处理家暴案件时,仍将家暴当作家务事,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仅仅口头训诫几句了事,这种情况反而会使施暴者变本加厉地对受害者实施暴力。这导致社会上很大一部分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即使报警也不会起到多大的作用,从而放弃报警。

2.近些年来,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尤其是广大女性反家暴的思想意识逐渐增强,在寻求法院的帮助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数量也逐年增长。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殴打、辱骂、恐吓、威胁、诽谤、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迁出居所是主要的内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即使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也未必能够在法院申请到人身安全保护令[3]。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有着适用门槛。证据是否充足,是其中很重要的标准,而有些女性由于缺乏证据意识,在遭遇到家暴后不能及时保留证据,如报警证明、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开具伤情鉴定书等,导致很多家暴案件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法院无法为其开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况且即使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出示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侵害行为的危险性已经达到足以出具保护令的程度,这往往依靠法官的内心确认,很容易造成裁判的不统一。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使法院签发了人身保护令,施暴者也未必遵守,而《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处1000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拘留,对于有的施暴者来说,无法形成震慑。而人身安全保护令颁发以后,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协助执行,但具体执行的后果如何,部门之间的协助不力又如何,并没有更为细化具体的规定,导致很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效果不如人意。

3.《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受害人遭受到施暴行为后,可以及时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妇联、单位等相关机构投诉、反映情况或者求助。但是,在具体家暴事件中,居委会、单位等社会组织,妇联、社区等单位不是执法机关,没有被赋予惩罚职能,一般会本着“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原则,“和稀泥”、充当“和事佬”,劝说施暴者不要再动手,劝说受害者为了孩子忍一忍,或者退一步海阔天空等处理方式,而施暴者往往会“不买账”,导致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并未真正解决问题,相关组织也不会再予以主动处理。

4.法律适用之间的脱节也是另一重要原因。我国虽然制定了《反家庭暴力法》以及涉及反家暴的《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但这些法律的实施与适用还没有完全融合,旧的司法惯例与现行法律规范之间仍有脱节的地方,现行的法律规范与现实制度需求之间存在的不完全布匹现象使得不能全面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得不进行认真思考,究竟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对家暴行为进行有效遏制?

三、对家暴行为进行有效遏制的方式之分析

(一)通常情况下,报警是受害者的第一选择,那么,提高警察的专业素养、执法水平,避免片面强调是非对错、凭主观臆断处理受害者报警的行为,或者避免将家暴当作家务事而仅以劝解草草了事的情况发生,增加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度。加大对公安干警的业务培训,增强干警对告诫制度的了解,在遇到群众的报警行为时能够准确适用。同时对告诫制度的适用细节进行更为细化、更具与可操作性的规定,避免出现因为规定过于笼统使公安干警不知如何操作的情况发生。

(二)建立完善的多部门联动合作机制。由于反家暴的复杂性,仅仅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多部门联动才能将家暴问题处理到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共同协力解决家暴问题的明确规定。因此在相关法律的规定上需要细化各部门的职责划分,将如何配合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说明,使各部门在反对家暴活动中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加强不同部门的协调与沟通,明确各部门职责,畅通广大民众的维权渠道。同时,法律应该适当赋予相关部门更大的话语权,如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可以有力促进反对家暴活动的进行。

(三)在涉及家暴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而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培养公民维权意识,在遇到家暴时,懂得及时保存证据,怎样寻求帮助。同时,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如利用好11月25日的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社区宣传渠道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反家暴知识的宣传,让市民懂得家暴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视。

(四)现如今,虽然有了《反家庭暴力法》,但还缺少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罪名。家庭暴力没有入《刑法》,《反家庭暴力法》只是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严重的家暴可能构成虐待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而《刑法》中并没有涉及家庭暴力罪这样的专门性罪名,这不利于对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宣传,也让《刑法》的威慑效果大打折扣。如果可以设立有关家庭暴力的罪名,就能对施暴者形成警醒,让他们知道殴打配偶并非家事,而是一种犯罪行为,这将有可能减少家暴行为的发生。

对待家暴决不姑息,勇敢对家暴说“不”,这项工作并不容易,杜绝家暴也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除了当事人自己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外,还需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认识和法律意识的加强,多部门联动协力共同对抗家暴这种违反行为,如此才能够有效遏制家暴行为,才能促进家庭和睦,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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