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视域下平台经济创新与监管研究

2022-11-22 02:20查华超张晨晨
黑河学院学报 2022年9期
关键词:费用交易监管

查华超 张晨晨

(安徽财经大学 a.经济学院;b.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是当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商业模式之一,平台经济是其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不仅繁荣发展了社会服务业,更有助于传统产业升级和政府治理创新[1]。但随着平台公司壮大后所形成巨量资本的野蛮扩张,不断创新的商业服务模式,如“社区团购价格战”等又会导致市场无序竞争,带来社会经济发展新问题。

据阿里研究院估计,到2030年,我国平台经济规模将达到70.4万亿元,若对其进行良好治理和规范发展则能突破100万亿元[2],所以,21世纪注定是平台经济的时代[3],平台经济的革命性创新是不可逆的全球浪潮。平台经济具有广泛连接性、生态系统性、开放共享性、互惠共赢性、增长爆发性等特征[1],较之线下门店式经济,更易造成市场失灵、恶性竞争、道德风险和公共安全等问题[4],而且其负面影响范围更广、风险破坏力也更强。对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8月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聚焦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遵循规律、顺势而为”,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以“推动建立健全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因此,清晰认识平台经济发展规律,有效且适宜地监管平台经济创新,进而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成为学术研究的新议题。

为此,笔者从交易费用视角出发,在理论分析平台经济产生原因和平台经济创新历程规律基础上,深入探讨平台经济创新风险,进而提出有效监管平台经济创新的政策建议。

二、平台经济产生的机理

传统线下市场模式中,买卖双方通过分散的实体市场完成交易活动,此时的市场和企业相互独立。平台经济产生后,平台同时具备市场和企业的双重属性,颠覆了传统经济理论关于市场和企业是二分和对立的认知[5],易造成监管部门对平台企业与市场界限的模糊认识。一般意义上,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手机等是平台经济诞生的最直接原因,但这些原因背后却蕴含深刻的理论缘由,故而有必要理论分析平台经济产生的本质原因。

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追求利润极大化的实体,价格机制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市场调节作用。但科斯提出既然价格机制如此完美为何还会存在企业内部交易的疑问。科斯进一步指出利用价格机制是要成本的,这一成本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被界定为“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s),交易费用的存在是企业产生的本质原因。就此而言,平台企业也是交易费用存在的产物,但与传统的线下企业相比,平台企业不仅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一般属性,而且最独特之处是其兼具一定的“市场”功能。如阿里、京东、美团、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企业,相当于将一个个线下独立且分散的小市场搬到线上形成统一大市场,平台企业为交易提供“商品信息搜寻”“商品议价场所”“商品发送与货款收付”“商品交易监管”等服务,这些服务是交易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所产生的成本就是“交易费用”。

在传统的线下市场交易过程中,这些交易费用分别由买方、卖方和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费用表现形式可以是非现金或现金,其中非现金主要指时间成本。平台企业能够为买卖双方和监管部门提供服务,且这些服务的收费极其低廉甚或免费(早期甚至烧钱补贴交易双方),能较大程度节约买卖双方及市场监管的成本,尤其是能节约买方信息搜寻和交易监督的时间成本,以及卖方的店铺租金、宣传和运营成本等。现金是财富,时间更是重要的财富,为保障线下成功交易所花费的成本均是财富,就整个市场而言,这一财富总量难以估量。平台企业敏锐发掘其中的商业价值,其提供线上服务改变传统交易模式增进社会财富时,也凭借优质、便捷的服务获得丰厚的利益回报,甚至巨额垄断利润。因此,能显著降低和摄取市场交易费用是平台经济得以产生的本质机理。

三、平台经济创新的历程规律

获取丰厚的利润回报是企业得以存续的基础,所以,大部分平台企业以“烧钱补贴”方式开启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都会设法获得更多收益,当然最好是摄取垄断利润,这也造就我国平台经济创新的历程规律,如表1所示。

表1 我国平台经济创新的历程规律

由表1显示,我国平台经济创新大致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1987年,以钱天白教授发出的中国第一封电子邮件为标志,到1998年“三大”门户网站和腾讯创立,表明我国网络新闻资讯业得到产生发展,此阶段以广告收入为主要盈利来源,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萌芽期;第二阶段始于1999年,以阿里巴巴的创立为重要标志,到2019年成长出百度、京东、苏宁、美团、拼多多、滴滴、抖音、携程等网络巨头企业,涉及电子商务、交通出行、金融服务及文娱、健康和教育等商业领域,此阶段以广告收入、中介服务费、会员费和网络装备出售等为主要盈利来源,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的黄金期;第三阶段始于2020年,以“社区团购”企业被联合约谈和蚂蚁金服推迟上市为重要标志,此阶段内六大互联网巨头“烧钱进场”的恶性竞争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各界诟病对象,坚定了政府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决心,也是我国平台经济进入规范发展的新时期。

由表1内容可进一步发现,烧钱补贴进而进入某一市场,等占领一定市场份额后就摄取高额利润,市场饱和后又开拓新的领域,已成为我国平台经济创新与发展的普遍规律。原因在于:网络平台企业完成的单个交易,对于某次交易的双方而言,能节约的交易费用是有限的,所以平台获利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平台企业需要海量交易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流量”就成为各大平台企业相互争夺的焦点,但“总流量”是一定的,一旦各自的市场份额趋于稳定之后,各平台企业的利润难再增长,甚至在激烈竞争之下平台企业盈利会下滑,此时,最便捷的方法是开拓新领域,将未涉足的线下交易市场搬至线上,摄取新市场的交易费用,且这一方式会一直进行并持续下去。

从交易费用视角分析发现,我国平台经济创新遵循“烧钱入场——提供线上交易服务,初期节约买卖双方交易费用——中期形成垄断势力,掌控线上定价权,摄取巨额交易费用——晚期平台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上升,开拓新交易市场”这一规律,所以,互联网巨头走向垄断不可避免,而如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有效规范平台经济创新与发展乃当务之急。

四、平台经济创新的风险问题

平台企业兼具“市场+企业”双重属性,平台经济创新与发展已导致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运行受阻、平台企业后台创新不足和平台问题常外溢为社会问题等风险的产生,进而给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带来巨大挑战。

1.平台经济创新与发展会滋生寡头垄断,影响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

平台企业在创业之初,通过大规模补贴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提供服务,当客户吸引到一定规模时,平台企业就会利用“流量优势”和重塑的“消费习惯”形成垄断势力,大型平台企业还采用“杀手并购”行为[6],进一步打击中小平台企业,以促成平台经济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进而达到掌控交易定价权的目的,平台企业则完成从节约并摄取市场交易费用到提高并榨取平台交易费用的转变。平台企业利用寡头垄断势力,操控交易过程,提高交易双方的使用费用,利用大数据“杀熟”剥夺消费者和生产者剩余,不仅会干扰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甚至还可能会从根本上动摇我国市场经济制度。

2.平台经济倾向于“小前台、大中台”组织构架,“后台”有价值的技术创新严重不足

平台企业收益源于企业外部交易费用,其成本则主要来自企业内部交易费用,扩大外部交易费并缩减内部交易费用是平台企业增加盈利的最直接方法,鉴于“前台”直接为交易提供服务,“中台”为“前台”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务,“前台”和“中台”才是平台企业营收的主要源泉,而专注于技术研发的“后台”会大幅增加内部交易费用,采用“小前台、大中台”的组织构架更易于平台企业榨取更多交易费用,这也是我国互联网巨头企业较少涉足基础技术研发的原因所在。对平台企业而言,寻求“小前台、大中台”组织构架的企业价值更大,但就整个社会而言,加强“后台”技术研发进而推动关键技术革新的创新价值更高,平台企业倾向于前者,短期有益于平台经济的发展,但长期会阻碍平台经济创新质量提升,延缓我国平台经济创新发展进程,带来社会交易费用的长期上升。

3.平台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有局限,平台问题常外溢为社会问题

平台企业拥有海量数据和高速数据计算能力,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7],但这也给平台企业防控风险带来巨大压力。平台双边市场特征导致平台企业不仅需面对自身经营风险,还需防控机会主义、负外部性行为、商业欺诈和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风险问题,如百度“魏则西事件”、阿里“二选一”事件、腾讯云事件、携程“搭售”事件、滴滴顺风车乘客遇害案件、互联网金融平台集中“爆雷”事件等[8],均一度对平台风险防控能力产生严重挑战,加之海量客户使问题几何级放大而常外溢为社会问题,易激发民众对平台企业的反感情绪,影响平台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此外,现代数字技术的大量使用,平台企业需自行设计并执行交易组织规则及服务,平台拥有海量客户频繁开展交易活动,使其监管不仅涉及监管科技问题,还涉及政府部门、平台客户和平台自身三重监管问题。其中,政府监管不仅涉及平台经济监管立法,还涉及监管科技和监管人才培养的投入,这会大幅增加政府监管成本,提高政府维护市场交易规则的费用支出。同时,平台客户是相对弱势群体,一旦消费者和商家需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常面临取证困难、投诉无门、维权过程繁琐、时间漫长等难题,这会大幅增长平台客户的交易监管费用。此外,平台提高自身监管力度需增加内部交易费用,这会激励平台只进行对自己有利的监管,极易将交易风险转嫁给平台客户,扰乱市场营商环境。总之,平台经济虽能重塑传统商业经营模式,但其创新与发展也带来诸多风险问题,为市场监管增添难处。

五、有效监管平台经济创新的政策建议

显著降低和可摄取市场交易费用是平台经济产生的本质原因,而为降低内部交易费用和榨取更多平台交易费用,平台企业必然会推动形成寡头垄断格局,损害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反而会给平台经济创新与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理清平台经济创新与监管边界,激励平台经济合规发展与开展后台创新

随着平台企业发展壮大以及激烈的市场竞争,平台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会不断攀升,平台经济以持续创新寻求发展是必然趋势,故要协调好平台经济创新与政府监管关系,合理界定有效创新和有为监管的边界,要建立和更新平台经济创新的负面清单,对违规平台要加强惩处力度,提高平台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政府部门要提高监管站位,设计制度精准识别和有效区分平台经济的“真创新”和“伪创新”,要支持和鼓励平台企业开展后台创新,提高平台经济创新的社会价值,寻求法治框架下推进平台经济创新与防范平台经济风险之间的动态平衡。

2.运用数字技术创新风险监管模式,不断提升政府部门数字监管能力

平台企业经营业务具有跨行业、跨机构、跨地域、网络化、技术性等特征,传统监管方式受限于监管资源不足、跨部门监管协调难和监管科技落后等因素制约,无法对平台企业开展有效监管,所以,要利用数字技术,从事前准入、事中监测、事后处理等环节设立智能化、数字化的穿透式监管系统,通过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和创新监管沙盒模式,对平台经营进行全周期的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9],要以数字技术手段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支出,不断提高政府部门的数字监管能力,增强平台经济创新监管的包容性、审慎性和科技性。

3.切实维护平台交易安全,着力保护平台客户长期福利权益

为降低内部交易费用,平台企业创新和运营过程中难免存在机会主义倾斜,一旦平台企业无法快速实现盈利,就会因资金链断裂而选择倒闭或跑路,甚至采用违法手段维持运营,因此,需要完善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提高平台企业入场资质门槛,依法维护平台交易安全。获得长期福利权益应成为平台经济创新初衷,需鼓励“好”的创新、禁止“伪”的创新,监管部门要着力打击平台企业垄断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平台企业不当竞争,切实保障平台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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