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同质不同态”特点研究

2022-11-24 18:49肖周录韩伟薛永毅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局部时期中国共产党

肖周录, 韩伟, 薛永毅

(1. 江西理工大学苏区法制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2. 西北工业大学,a. 陕甘宁边区历史文化研究所; b.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西安 710072; 3. 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西安 710043)

关于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时期法治建设的历史贡献和经验, 董必武曾经有过高度的评价。1957 年, 董必武在一次讲话中讲道:“在过去国内革命战争的各个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制定了许多代表人民意志和符合革命利益的政策法令。 尽管它们在形式上较为简单,而且不可避免地带有地方性,但是它们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革命事业的发展。 不仅如此,它们并且是我们现在人民民主法制的萌芽。”[1]学界对此问题已有一些研究,多数是分时段、分地域展开的,如苏区法制研究[2-3]、陕甘宁边区法制研究[4]等,还有多部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资料的整理汇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讲,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有同质性,也有不同态特点。历史地来看,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可以分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四个阶段, 即革命法治建设的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和转型时期。 这四个时期的法治建设是同质的, 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但它们又是不同态的。所谓的不同态,是指这四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条件下,不论政权建设还是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历史使命、所要解决的中心任务及法律的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大革命时期是工农临时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 第二次国内战争革命时期是工农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 抗日战争时期是抗日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解放战争时期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法治建设。

一、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同质”性问题

从理论上来讲,“同质”性是指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不管经历多少曲折和变化,事物的性质总保持不变。 具体而言,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中虽然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和转型四个阶段,但都保持了相同的性质,即始终围绕国内外主要矛盾的变化、所面临的主要历史使命及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进行法治建设。其中有四个鲜明的特征:

(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

毛泽东曾经指出:“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传到中国以后,使在艰难探索中的无产阶级和先进分子找到了理论指导和前进的方向,成为批判“封建法律思想”[5]的有力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学理论,始终以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翻身解放与利益保护为宗旨。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法律是伴随着国家而产生的,国家因素是法律的一个重要属性,即法律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离开了国家的制定与认可,法律将失去产生和存在的源泉。 马克思与恩格斯对此指出,“国家是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6]。国家作为整个社会的正式代表,不是该社会的所有阶级与个人的代表,而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6],所以法律只能由取得了国家这一表现形式的统治阶级制定。 列宁也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那个已经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之表现[7],在革命胜利后通过国家将自己的利益上升为法律的表现形式。 也就是说,法律是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反映,哪一个阶级占有了国家的表现形式,法律就反映哪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列宁指出,“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8]。中国共产党在所有的政治宣言和主张中都明确提出, 要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人民的民主自由,中国人民必须在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领导下,打破旧的国家机器,推翻旧的法律制度,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新型国家, 制定新的法律,维护革命的政权,保障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权益。 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萌芽、初创、发展、转型过程中可以看到这一鲜明的主线。

(二)坚持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在中国, 无产阶级的先进政党就是中国共产党。 在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不同时期,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政党,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战争年代的法治建设中,有着突出的政治优势。第一,中国共产党有马克思主义先进的法律理论作为指导,始终围绕着新型国家政权的创建和巩固展开法治建设,始终以保障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利益为核心,因此受到了革命根据地内外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支持。第二,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政党,最能代表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从鸦片战争开始,中国一步一步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国家主权沦丧,人民深受帝国主义的欺压,中华民族仁人志士为了国家的独立和解放前仆后继、 奋斗不息,但始终没有完成民族独立和解放的历史使命。 因此,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自己的政治纲领中就明确提出打倒列强, 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这既是中国近代以来所面临的历史使命,也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为之奋斗的政治主张。 第三,作为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最能体现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基本诉求。 在旧中国,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和剥削,旧中国的法律都是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根本利益的,是建立在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利益之上的。 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破”“立”结合,以“破”为主,在破除旧的法制基础上, 从革命战争和根据地的实际出发,创制维护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新型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求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三)法治建设的传承性与连续性

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律建设中虽然分为萌芽阶段、初创阶段、发展阶段与转型阶段,但这四个阶段不是孤立的、分散的,而是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联系,有着传承性和连续性。 大革命时期,上海、广东等地工人和农民政权建设过程中所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法治建设最早的探索和实践,尽管只是一些带有萌芽性质的法治建设,但深刻反映和表达了党在法治建设方面的基本主张和价值追求,为后来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土地革命时期, 在前者的基础上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建立,党正式开始了法治建设的创制和实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突出的标志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建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制定。抗日战争时期, 随着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建立,党在局部执政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面发展阶段。抗日民主统一战线政权从其性质上仍然是对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革命政权的继承和发展,其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也是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权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有着传承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后者不是对前者的否定,而是根据当时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内容上予以调整和更新,是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 以陕甘宁边区为例,作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共中央所在地,作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总后方和指挥中心,其前身就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西北办事处,具有“连续性”[9]。 陕甘宁边区在其存在的十多年的时间里所制定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对中华苏维埃时期法制的继承和发展。 到了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华北解放区、东北解放区等所建立的革命政权及制定的法律制度与前三个阶段所制定的法律制度都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在内容和体例等方面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关系,都体现了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传承性与连续性。

(四)同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治建设

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针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它的目标是无产阶级牢牢掌握革命领导权,彻底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及时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新民主主义革命不同于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它是以无产阶级先进政党即中国共产党为领导,其主要历史使命是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实现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当家作主, 建立一个独立、 民主、自由、富强的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一直以完成这一历史使命为己任,不管是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还是转型时期的法治建设, 都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法治的范围,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雏形和基础。

二、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不同态”问题

党在局部执政时期法治建设的“不同态”问题,是指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除了性质上的相同,还存在着不同发展阶段历史背景、中心任务、表现形态等方面的差异。

(一)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萌芽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以后,按照自己的政治主张和发展方略领导工人和农民进行革命运动, 并在工人和农民革命运动的过程中创立了一些地方性的政权,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一,1922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的《劳动法案》开辟了新型劳动立法的先河,确立了若干劳动立法原则,建立起第一批工会和组织。 第二,农民运动中建立的农民协会行使基层政权的重要职能,根据广大农民群众的需要,制定了土地改革的法律制度。第三,在妇女运动和青年运动决定案中确定了婚姻立法的若干基本原则,同时在法律上规定了女性的继承权。 第四,在政治制度方面,在工农运动的高潮中产生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三个萌芽: 第一个萌芽是1925 年的省港大罢工,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是省港工人爱国运动的最高机关; 第二个萌芽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在当时其实际成为广大农民最高的权力机关;第三个萌芽是1927 年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市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大城市当中的最初的尝试[10]。 第五,在司法制度方面建立了新型的革命法庭, 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审判合议制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公开审判原则、两级终审制、死刑复核制度及各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等[11]。总体来看,党在局部执政法治建设的萌芽阶段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以俄为师”,侧重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政权建立与法治建设。但随着上海第三次工人起义、广州起义、南昌起义等的失败,中国共产党开始走向了从“以城市为中心”向“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二)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初创阶段

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开始向广大的农村地区转移,中国革命逐渐走上了“农村包围城市”的正确道路,并相继建立了江西、鄂豫皖、陕北等农村革命根据地。在这些根据地内成立了工农民主政权,制定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开始了党在局部执政中法治建设的初创阶段。 1930 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制定颁布了《苏维埃土地法》,这部法律分为土地之没收及分配、废除债务、土地税、工资等四章共31 条。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中央苏区成立,定都瑞金。 1931 年11 月7 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令》(以下简称《土地法令》)等重要法律法规。 《宪法大纲》共计17 条,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12]。 《土地法令》共计14 条,对广大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土地问题做了规定。 资料显示,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颁布的法律法规有120多部[13],其他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 这些史料说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局部执政中的法治建设进入初创阶段。这一阶段党在局部执政的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围绕着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农民的土地分配等问题而展开,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三)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

1931 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开始了变中国为独占殖民地阶段。1935 年,日本帝国主义进一步制造华北事变,更严重地威胁到全中国人民的生存。 在大敌当前,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华民族与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当时的主要矛盾。中共中央政治局在1935 年12 月的瓦窑堡会议上提出了全民族抗日统一战线的重大策略,并决定将工农苏维埃共和国改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37 年7 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1939 年9 月,在党的领导下,中华苏维埃西北办事处改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随后相继成立了18 个抗日民主根据地。 为了有力指导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和对敌斗争,中共中央在1937 年8 月公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确立了全面抗战的正确路线、方针和政策, 并指引了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法治建设。1941年5 月, 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相继制定和颁布了《施政纲领》,该纲领成为抗日民主根据地法治建设的宪法性文件,从而标志着党在局部执政中领导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党领导法治建设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这一时期面对着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党在领导法治建设中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智慧和策略的灵活性;二是这一时期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统一战线性质;三是这一时期党领导的法治建设在抗日民主根据地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实践。

(四)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转型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是指抗日战争胜利后到解放战争时期,党在局部执政中领导的法治建设出现了重大的发展和变化,为新中国的成立乃至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 1946 年4 月,在党的领导下,陕甘宁边区召开了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其突出的代表是《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下简称《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虽然在名义上是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但它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法律的基本主张,并成为后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蓝本。《宪法原则》共计26 条,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等五个部分[14]。1948 年9 月,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它是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在原晋察冀边区政府和邯郸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华北人民政府是全国性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前身。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以后,在短短的一年时间里,先后制定和颁布了数十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前几个阶段法律法规一起成为了新中国法律法规的直接渊源, 成为了新中国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文献。 统观党在局部执政中法治建设的转型阶段,有三个明显的特点:①以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为代表的解放区宪法性文件为新中国的临时性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奠定了基础;②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的成立,成为新中国的雏形和示范区;③这一时期党在局部执政中的法治建设开始从农村转向城市, 凸显出更大的空间与平台,可以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哈尔滨、长春、沈阳等大城市治理中清楚看到。

三、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同质不同态”特点研究的价值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 “同质不同态”问题的研究难点在于方法论。 方法论有多重含义,其中一层意思是指在某一门具体学科上所采用的研究方式、方法的综合。 从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方法论的角度来讲,对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同质不同态”特点的研究,应该坚持以下基本的观点:首先,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观点。 该问题的研究要认真搜集相关的史料,做到有论有据,有说服力。其次,在搜集相关史料的基础上,做到依靠史料而不局限于史料,在研究史料的基础上,史论结合,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概括。 再次,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意区分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实质与形式问题, 努力探讨其中带有规律性的东西,带有价值传承的内容,为我们今天提供借鉴。

第一,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同质”性,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初心和使命在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15]”。 作为党的初心和使命,在革命战争年代首要的任务就是要为中华民族谋取独立和解放,为民族的复兴提供基本的前提,这决定着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目标与本质。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核心任务就是在无产阶级先进政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侵略和剥削,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以后,在自己的政治纲领和宣言当中,鲜明地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基本主张和使命,而且为实现这一初心和使命,带领中国人民进行了长达20 多年的浴血奋斗, 终于在1949 年10 月建立了新中国,结束了帝国主义从近代以来对中国的侵略。 在这期间,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中心任务都是围绕着这一目标而展开的,不论是法治建设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还是转型时期,都万变不离其宗。同时,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的法治建设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论,高扬人民的主体性,在法治建设的萌芽时期,在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当中积极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号召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投身到 “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谋取自身的解放和自由。 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治建设不但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而且在人民政权的选举过程当中,运用了“投豆子”“画圈圈”等方式来选举自己最信任的人担任政府的领导,实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翻身解放、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第二,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不同态”, 体现了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治建设的高度政治智慧和灵活性。这一特点是由当时党所面临的历史使命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从文献资料的情况来分析, 党在大革命时期所面临的主要任务,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积极宣传党的政治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动员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开展“反帝、反封建”的运动。这一时期,党的许多文献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并在号召、动员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在反帝、反封建的运动中建立自己的政权,制定革命的法律制度。 在土地革命时期,为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到反帝反封建的斗争中, 在党的领导下工农民主政权制定了宪法、土地法、婚姻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从政治上、经济上、 文化上规定了广大农民和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特别是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设中,工农民主政权土地法律的制定,对广大农民期盼了数千年的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问题给予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历史梦想,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投身革命运动的积极性。抗日战争时期,面对着中华民族和日本帝国主义的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捐弃前嫌,以民族大义为重,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实现了第二次国共合作, 共同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 在此背景之下,党领导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根据地的抗日民主政权,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上做了极大的变动,以保护一切抗日人民的政权、人权和财权,极大地调动了一切积极因素共同参加对敌斗争,抗击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实践证明,这种法律制定和实施方面的灵活性,对完成当时的历史使命,实现“团结、抗战、救中国”的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解放区的法治建设处于转型时期,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占领一些大城市以后, 及时成立民主政府, 在法治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三,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同质不同态”,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辩证统一。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不同法治建设的原则性是指在法治建设的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转型时期始终如一地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和党的领导。而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不同法治建设的灵活性是指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法治建设萌芽时期、初创时期、发展时期、转型时期不同历史背景和具体任务而采取的灵活的调整和变化策略。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实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和结合。革命法治在萌芽时期主要是根据工农运动斗争和政权建设的需要,灵活而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法律,以维护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建立革命根据地社会秩序,惩治一切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 土地革命时期,工农民主政权所颁布的法律主要是为了建立和巩固苏维埃政权, 保护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实现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需求,惩治革命政权和革命队伍中的贪腐分子等。 抗日战争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其政权性质是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这些政权所制定的法律不但要维护广大工人农民的人权和财权,还要保护一切愿意抗日的地主、富农、资本家的人权和财权,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共同抗击中华民族的共同敌人日本帝国主义。 这一时期,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体现了极大的灵活性,甚至在一段时间内还援引了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作为判案的依据。 但是,这些灵活性都是在原则性的基础上展开的,没有脱离原则性的指导。比如,陕甘宁边区的法治建设有四个明确的原则不能逾越:①适合于抗战团结的需要;②适合于民主政治的需要;③适合于边区的历史环境;④适合于各阶级人民的利益[16]。 这些原则有效地保证了灵活性的运用,使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团结、抗战、救中国”的主要任务来进行。 解放战争时期,党领导的解放区的法治建设逐渐开始了由农村向城市的转型。在这期间,法治建设遇到了许多以前没有碰到的新问题。 在党的领导下,解放区的人民政权都根据法治建设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了多方面的实践。

第四,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同质不同态”特点的研究有利于红色法律文化的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把红色资源保护好、传承好”[17]。 红色资源当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红色法律文化资源。 红色法律文化是党在革命战争年代法治建设的真实见证, 是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经验的积累, 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历史渊源。 把红色法律文化保护好、传承好的途径之一就是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总结。 历史地来看,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沉淀为珍贵的法律文化资源。 对其中“同质不同态”特点的研究,有利于我们从价值层面进行宝贵的借鉴。 一是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积累的“同质”性的东西,需要我们很好地传承和发扬。 比如革命法治建设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 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统一领导; 革命法治建设中对人民群众的相信和依靠,即人民主体性的高扬;革命法治建设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 法治治理实际效果的强调和突出等。 二是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积累的“不同态”的东西。 革命法治建设“不同态”的特点是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的产物, 各自有着不同的特征,甚至也有许多教训,需要我们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认真的辨析和科学的扬弃。 三是需要从价值层面传承和弘扬红色法律文化,诸如平等、正义等。

总体而言,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同质不同态”历史积淀,都是革命战争年代党的初心和使命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 都是为中华民族谋取独立和解放、 为中国人民谋取幸福的重要实践。 时至今日,其中一些价值层面的东西仍然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传承和弘扬。 比如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中对 “公平”“正义”“秩序”等的追求。 同时,对当时法治建设的一些“不同态”东西,我们要做科学的理解和分析,不是简单地照抄照搬,因为历史和时代背景都不一样了。 中国古代哲人讲“法因时而立废”,我们要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 对党在局部执政不同时期法治建设的经验进行科学研究, 以助益当今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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