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语文政策的解读及其实践

2022-12-01 09:16张媛媛
关键词:葡语普通话澳门

张媛媛

《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语文政策的解读及其实践

张媛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文化传播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8)

总结澳门回归祖国以来,澳门语文政策及其实践的成绩,对《澳门基本法》中的语文条款进行法理解读,针对目前因不同角度解读产生的争议,提出两点建议:明确中文为澳门第一官方语言,葡文为第二官方语言;明确“中文”为澳门的正式书面语,普通话和粤方言为“中文”在澳门的正式口语。坚决维护“一国两制”,进一步使澳门的语言生活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消除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冲突。

澳门;澳门基本法;语文政策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的保障下,澳门各界秉承爱国爱澳的核心价值观,经济快速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和谐稳定,成为“一国两制”成功实践的范例。澳门也是一个多语言、多方言并存的社会,被称为“语言博物馆”,如何处理好多种语言(方言)的和谐共存,关系到澳门社会健康持续发展、社会稳定、族群和谐。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祖国以来澳门特区政府语文政策取得的成绩进行回顾总结,对未来发展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预测和梳理,特别是对《澳门基本法》的语文条款进行法理性解读,这有助于更准确把握宪法和《澳门基本法》本质,为构建澳门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支撑和法律保障。

一、回归前澳门社会语言状况及语言法规

当下,澳门社会主要流通三种语言:中文、葡语、英语。在葡萄牙殖民期间,葡语是澳门唯一的官方语言,葡萄牙政府为了便于殖民统治,推崇“葡语独尊”的语言政策[1]。首先颁布法律条令以确定葡语为小学的教学语言,从小学生开始接受长期而自然的葡语训练,同时在学习葡语的过程中熟悉西方文化,逐步对葡语和西方文化产生一定程度的认同感。澳葡政府在1919年颁布一项训令,规定在资源较好的小学强制推行学习葡语。当年的澳门总督施利华(Henrique Monteiro Correis)颁布的这条训令被视为“用来挽救语言道德的首项社会契约”:

鉴于不幸地在本省及位于东方其他城市的现存殖民地中渐渐出现葡语文化退化这个为人所知的事实,且不能漠视导致这个可悲事实的重大及首要原因正是葡文教育不足及尝试努力无效,甚至在本省存在的那些教导国家语言的学校资源是难以置信地(的)有限,基此,澳门省总督订定如下:

1.从翌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分属本省的官立、市立、传教士或其他政府津贴的小学必须教授葡文。[2]170

1927年,澳门总督巴波沙(Artur Tamagnini de Sousa Barbosa)不但采纳这一措施,还将该措施扩大到庞大的华人社群,鼓励他们学习葡语。

为了鼓励居住于这个殖民地的庞大中国社群学习葡语,根据组织章程第70条第7项,及经政府委员会通过,澳门殖民地总督同意颁布以下法规:

第一条:每年为在本殖民地小学完成课程的中国学生设立十项奖学金。除了懂得写读葡文外,这些学生必须懂得讲这种语言。

第一项:在每学年开始时,应通知每校学生关于该奖项的设立,而奖学金金额为$50以下及$20以上。

第二项:该奖学金在推广葡文教育预算中拨除。

第三项:领取奖学金的学生将获颁发成绩证明书。

第二条:经听取公共教育检查委员会,省政府每年委任评判以对教师指派及第一条所指的学生给予评分。

第三条:殖民地政府将向连续三学年有最多中国学生获奖的三名教师颁发功绩证明书。

第四条:需中国人服务的公共部门只能聘请懂葡语者并优先考虑曾获奖学金者。

第五条:由专业的中国人服务的公务机关将优先聘请懂葡语者。[2]171

这条法规的重要性在于第四、第五两条,它规定懂葡语是华人进入公职的优先条件。

1931年,澳门总督柯维喇(Joaquim Auselmo Mata Oliveira)接受了前任政府的推广葡语法规,并加大了推行的范围和奖励的力度。

经咨询政府委员会,殖民地总督运用组织章程第20条所赋予的权力订定如下:

第一条:殖民地政府核准每年向澳门、香港及九龙的学校发放最高金额为$12000的津贴以维持一门教授葡语的课程。

第一项:本条所指津贴将于每年根据公共教育检查官建议及中文学校检查委员会的指示而发出的殖民地批示后,分配予澳门的中文学校。

第二条:向中文学校发放的津贴优先发放予中学及那些每月上葡文课学生的人数超越25人的学校。[2]171

澳葡政府将推广葡语的津贴扩展到邻近的港岛和九龙地区,而且将开班人数限制在不少于25人,这些政令仅限于将葡文强制作为澳门的教学语言。1932年,澳门总督美兰德(António JoséBernardes de Miranda)试图推行将葡语作为澳门社会生活的惯用语,颁布了一个所有店铺强制使用带葡文招牌的法规:

鉴于殖民地政府必须维护葡语的声望,经政府委员会通过,殖民地澳门总督运用组织章程第20条所赋予的权力,订定如下:

第一条:所有招牌、海报、通告、节目表、广告以及酒店、餐厅、小食店及其他受政府及警员监管并设于会所或娱乐场所的同类场所的餐牌必须写上葡文。[2]172

1960年,澳门总督马济时批示,“所有将进入公职编制职位的人士必须懂得阅读及讲葡语”[3]273。从历时角度看,自1919年开始在学校强制性推广葡语到1932年将推行范围扩大至整个澳门社会的日常生活,再到1960年规定所有公职人员必须掌握葡语,经过几十年的葡语推广,加强了葡语在澳门的官方地位以及它的使用和传播,使葡语成为澳门政府、司法、行政和教育等领域的通用语言。

澳葡政府的语言政策致使澳门在1987年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前政府高级公务员中几乎没有华人。1988年在澳门政府担任有关领导和主管的367人中,高级公务员几乎全部来自葡萄牙本土,中级公务员中除葡萄牙人外均为土生葡人[4]。可见由于澳葡政府对公务员招聘所设置的语言门槛导致回归前的澳门政府部门几乎由葡萄牙人垄断,华人参政议政的机会非常少。占澳门人口97%以上的中国籍的居民日常所使用的中文没有官方法律地位;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基石的法律条款也大多是从葡萄牙法律延伸过来或者葡萄牙为澳门制定的,全部使用葡文,没有中文译本[5]。这使当时的澳门社会在法律生活中,大部分民间的争议都以非正式法庭的方式解决。于是澳门的华人自发组成了各种社团,这些社团在处理街坊邻里的矛盾冲突、开具婚姻和身份证明档案、民间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几乎代替了政府设置的各种官方机构。桑托斯(Boaventura de Sousa Santos)对有华人参与的诉讼案件研究发现,“直到80年代,澳门华人向民事法院提出的诉讼率都比较低,而且有相当的选择性”[6]。

二、《澳门基本法》框架下语文政策实行的成绩

(一)中文官方地位的确立及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后,澳门将结束葡萄牙的殖民统治,回归祖国。在回归前的过渡期,首先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公务员本地化、法律本地化、落实中文的官方地位,这三个方面被称为“过渡期三大问题”[7]。1991年2月,中葡两国外长在里斯本达成协议,葡萄牙政府承诺在1991年底前使中文在澳门具有官方地位;中国保证澳门主权移交后,仍保持葡文的官方语言地位。1991年12月31日,葡国政府颁布了第455/91号法令,规定“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1992年2月,这条法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生效。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澳门基本法》,其中第9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这一法令正式确立了中文在澳门的官方地位[8]。

在《澳门基本法》框架下,澳门政府开始大力提高中文地位,除了成立由总督主持的语言状况关注委员会着力提升中文使用,还着力提高公务员的中文水平,使中文成为政府运作的官方语言。1993-1997年间,澳门政府聘请内地专家在澳门举办各种公务员中文学习班,并推行“赴京就读计划”,派公务员到北京学习中文和普通话,230名澳门公务员参加了相关的中文培训[4]。同时加速培养精通中葡双语的翻译人才,将以往全部使用葡文往来的官方文件改为使用中文或中葡双语,且取得了显著成效。据澳门过渡期事务研究暨计划办公室1993年3月对澳门56个公共机构的官方来往文件的分析,4825份文件使用中文的2505份,使用比例超过一半;使用中文单语的53份,使用中、葡双语的2300份,中、英双语的53份,中、葡、英三语的99份。

同时,澳门当局开始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推广和普及中文,使中文成为与葡文相同效力的法律语言。这一举动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法律文本没有中文版,在法庭审判中就不能使用中文,中文的官语地位只是一句空话。1988年,政府设立法律翻译办公室,负责将澳门的葡文法律翻译成中文。1989年公布了第11/89/M号法令,规定由本地区管理机构制定的一般性法规要用中、葡双语颁布。从1992年开始,《政府公报》刊登的法令都有中文译本;1995年开始所有法令都使用中、葡双语刊登。经过数年的努力,从1988年到1995年,具备中文版本的法律、法令由41.3%上升到100%。

中文的法庭语言地位也得到了显著提高。1994年以前,澳门的法官或检察官都不会讲中文,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律师会讲粤语的不足三分之一,能读能写中文的不到5%。法官和原告、被告语言不通的现实导致了澳门本地华人在产生法律纠纷时往往不愿意诉诸法庭,只能依靠当地社团协商解决。1994年开始,澳门法院开始使用同声翻译,并开始培养本地华人司法官员,到了1997年,先后有11名本地华人被委任为法官、检察官,并开始用粤语和普通话在法庭上进行问询。这一系列措施都加速了中文的官方语言化进程,极大地提高了中文在澳门社会语言生活中的地位。

(二)《澳门基本法》关于中文的定义满足了社会需求

《澳门基本法》规定中、葡两种语言都是澳门的官方语言,二者地位相等。1999年12月13日,澳门政府颁发101/99/M号法令,该法令第一条规定:“一、中文及葡文均为澳门正式语文。二、两种正式语文具同等尊严,且均为表达任何法律行为之有效工具。三、以上两款之规定并不妨碍每一个人选择本身语文的自由,在个人与家庭范围内使用该语文之权利,以及学习和教授该语文之权利。四、行政当局应促进正式语文之教授及正确使用。”

“中文”指现代汉语,现代汉语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现代汉语指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普通话;广义的现代汉语不仅指普通话,还包括各种方言。《澳门基本法》并未进一步指定“中文”的具体内涵。

《澳门基本法》关于“中文”的定义符合澳门社会状况和需求,它既保障了国家的语言统一,又尊重和顺应了澳门华人居民的情感。首先,《宪法》的第19条第5款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理应将中文(普通话)作为官方语言和有效的法律语言,这是中国的国家语言政策,它是保障各地人民交际畅通无阻的重要手段,它也应该视为“一国两制”方针的“一国”政策。

另一方面,澳门社会是传统的粤方言区,澳门统计局的数字显示,1991年澳门居住人口为401873人,3岁及以上的居住人口中85.8%以粤语为家庭常用语言,普通话及其他中国方言分别占1.2%及9.6%;2006年澳门居住人口为502113人,3岁及以上的居住人口中85.7%以粤语为家庭常用语言,普通话及其他中国方言分别占3.2%及6.7%[9]。这表明澳门在回归前后,粤语始终是澳门居民使用人数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语言。语言生活是一个社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自己的语言充满了深厚的感情,语言既是一个族群的纽带,也是社区身份认同的象征之一。粤语在澳门地区的普遍使用是个不争的事实,澳门人对于粤方言有着高度的认同感,因此《基本法》并未规定“中文”是指普通话还是粤方言这一处理方法,既尊重了澳门语言生活的习惯,也认可了澳门居民的情感。

三、不同视角解读产生的不和谐色彩

(一)关于中文定义的争议和冲突

“澳门语言规划与语言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于2010年11月在澳门举行,许嘉璐发表主题演讲,认为“双文四语”将成为澳门的语言生活常态,并依据“四语”在澳门社会的重要性排出次序为:普通话、粤方言、英语、葡语。这番话引起了与会学者对于“四语”在澳门语言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地位的激烈讨论。有学者认为“澳门基本法”是基于《宪法》第31条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是母法和子法关系,《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因此澳门特区的一切正式场合(立法会、政府施政报告、法庭审判等)都应当使用普通话,不应该讲粤方言,认为这样才能贯彻“一国”精神。还有学者提出澳门地区应推动普通话教育,并通过行政命令或者立法让普通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的正式口头语言及中、小学的教学语言。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澳门的语言规划应尊重澳门语言生活现状,不宜强行提高某一种语言或者方言的地位。引发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澳门基本法》未规定“中文”是指狭义的现代汉语(即普通话),还是广义的现代汉语(即普通话和方言)[10]。

《澳门基本法》有关语文、教学语言的条款共三处,第一处是直接说明中文、葡文的地位,后两处只是提及“语言”和“教学语言”。第一处为第9条:“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第二处是第25条:“澳门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第三处是第121条第1款:“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教育政策,包括教育体制和管理、教学语言、经费分配、考试制度、承认学历和学位等政策,推动教育的发展。”[11]

先分析这三个条款中的语文概念。第一处有中文、葡文为官方语文,而后两处分别使用“语言”和“教学语言”,未对其内涵进行解释,所以,我们可以把后两处的“语言”理解为第一处的“中文”和“葡文”。这三处均未对“中文”(即现代汉语)的广义和狭义所指下定义,引发学术界及民间的所谓“普粤之争”,加上目前澳门社会一些正式场合的语言使用也有较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以教学语言为例,根据苏金智的调查,有78%的中小学调查对象表示老师在课堂上的常用语为粤语,15%的中小学调查对象表示老师在课堂上的常用语为普通话,而大学课堂上粤语和普通话的使用比率相当,外地来澳就读的学生认为老师课堂使用普通话的比例(51.2%)超过粤语(17.2%),甚至同一学校不同专业的老师使用的上课口语也各不相同。这些关于“普粤”口语使用的争论和不同领域各自为政的局面势必给澳门的语文政策带来困惑,坊间关于“中文”的口语形式到底是普通话还是粤方言的争议主要依靠约定俗成,缺乏明确的法理支撑[12]。

(二)从《澳门基本法》第9条解读中文与葡文的排序

《澳门基本法》第9条说:“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语文。”除了确定中文和葡文都是正式语文外,还标明二者的顺序为中文先、葡文后。当然,“葡文也是正式语文”的“也”字,并非次要的意思,而是并列的意思,所以“中文”“葡文”从法理上都是正式语文。然而,这一条文的第一句“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葡文”,这里“还”的意思是表示范围的扩大,吕叔湘主编的《现代汉语八百词》和《现代汉语词典》都是这个释义,所以这句应理解为“在使用中文以外,可将范围扩大至葡文”。我们在解读法律条文时,不能孤立地只看一个短语或句子,而要将其前后的有关语句综合理解。如果我们正确理解了《澳门基本法》第9条的“还”和“也”的语法功能,这一条款其实也对两种官方语言在使用上做出了排序,即“在使用中文以外,可将范围扩大至葡文”。

然而,澳门的语言使用特别是日常生活中,葡文的使用率远远低于中文。根据澳门统计局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数据显示,能使用葡萄牙语的人口仅占总人口的2.3%。邵朝阳等曾利用城市语言调查中常用的问路调查法来考察澳门这个多语社会的沟通度,在澳门三个主要岛屿(澳门半岛、氹仔、路环)选取了十个地点,用不同的语言和方言(普通话、英语、粤语)进行问路,调查结果显示,用粤语问路的交际成功率接近90%,用普通话问路的成功率达到60%,用英语问路的成功率为50%[13]。徐大明认为,从这个调查结果看,对本地人而言,澳门是一个交际融合度很高的言语社区[14]。但这项调查并未用葡语问路,徐大明推测,如果用葡语问路,交际的成功率会很低。这表明作为官方语言之一的葡文在澳门社会的语言生活并未占据与另一官方语言中文同等重要的地位,也没有发挥同等的作用。

相同的现象也体现在澳门公共空间的语言文字应用上。一个城市或地区公共空间的招牌、告示、广告等标识上所使用的语言往往是这一地区的官方语言或强势语言,有研究表明澳门地区单语标识上使用中文(36.4%)的数量远远超过葡文(0.4%),多语标识上中文作为主导语言的数量也远远超过葡文,分别为79.7%和3.2%[15]。这些语言实际使用状况表明两种官方语言在澳门社会的语言生活中不是发挥同等的作用,或者占据同等的位置。

(三)普通话和粤方言的关系及顺序

再看“中文”概念下的两种口语形式的关系。根据侍建国的观点,汉语大家庭两千多年来一直延续着这么一种现象:整个汉民族的书面语(包括它的读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是一致的,而不同区域流行着不同的方言口语。他把区域方言叫做个人母语,把汉民族的书面语(包括它的读音)叫做民族母语,个人母语和民族母语之间存在程度不同的对应关系[16]。从语言本质上,普通话跟粤方言的关系并非对立,全国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特别是经过四十年的改革开放,普通话在全国的普及率已超过80%[17],方言区民众的国家通用语能力和方言能力当今变得相辅相成了。目前既说方言也说普通话的人觉得方言和普通话不再对立,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应的。根据这样大规模的语言实践,相信随着澳门跟内地的紧密交流合作,澳门居民的普通话能力一定在不远的将来会有很大的提高,“普粤之争”不再是个议题。粤方言作为广东地区的流行方言,无论从语言本质上还是从国家语言政策上,在顺序上它一定排在国家通用语——普通话之后。

四、对澳门语言政策的两点建议

首先,明确中文为澳门第一官方语言,葡文为第二官方语言,这一排序有法理可循且符合日常语言实际。其次,明确“中文”为澳门的正式书面语,普通话和粤方言为“中文”在澳门的正式口语,这从法理上给予普通话和粤语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满足不同的社会需求。不同语言背景、地域背景的语言使用者都可将自己的方言理解为“中文”的口语形式,既符合“一国”的要求,又尊重照顾了澳门居民的情感认同,并从法律层面消除了可能存在的争议和冲突。

[1] 刘羡冰.澳门教育改革的路向[C]//澳门教育——抉择与自由. 澳门:澳门基金会,1994.

[2] ANTÓNIO A.澳门的政权及葡语状况(1770-1968)[J]. 行政, 1995, 1(8): 167-176.

[3] 黄翊. 澳门语言研究[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7.

[4] 孟庆顺. 澳门中文官语地位问题与对策[J]. 当代港澳, 1999(1): 26-29.

[5] 邓伟平. 论澳门法律的特征[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9(6): 118-124.

[6] 澳门的司法与社团——过渡框架中的社会问题、公共行政和社团组织[J]. 文化杂志, 1998(15-16): 69.

[7] 梁桂华. 略谈澳门过渡时期的三大问题和基本法实施[J]. 四川统一战线, 1999(12): 19.

[8] 潘庆云. 澳门基本法与澳门的法律语言问题[J]. 法学论坛, 1999(4): 26-30.

[9] 二零零六中期人口统计总体结果[M]. 澳门: 澳门统计暨普查局, 2007: 54.

[10]梁淑雯. 浅谈“一国两制”下澳门的语言发展[J]. “一国两制”研究, 2011(8): 138-145.

[11]杨允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G]//中国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宪政法律文献汇编. 增订版. 澳门: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 2010: 38-53.

[12]苏金智. 澳门普通话使用情况调查[M]. 澳门: 澳门理工学院出版, 2014.

[13]邵朝阳, 陈涛, 郑琳, 等. 澳门问路调查——多语社区的沟通度研究[J]. 中国语言战略, 2017(1): 30-36.

[14]徐大明. 言语社区的多语性和多语社区的社区性[J]. 澳门语言文化研究, 2014, 10-21.

[15]张媛媛, 张斌华. 语言景观中的澳门多语状况[J]. 语言文字应用, 2016(1): 45-54.

[16]侍建国. 论当今普通话的民族性及其他[J]. 语言战略研究, 2017(2): 76-83.

[17]教育部. 2020年全国普通话普及率达80.72%实现基本普及[EB/OL]. (2021-08-26) [2021-10-10]. https://www. cepsp. com.cn/zhengce-161396/.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e of Macao’s Language Policy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Basic Law of Macao

ZHANG Yuan-yuan

(School of Culture and Communication,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Zhengzhou 450018, China)

The article reviews the achievements of Macao’s language policy in the past 22 years, and provides a leg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nguage provisions in the Basic Law of Macao. It puts forward two proposals in response to the current controversies arising from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one is that Chinese be clearly defined as the first official language of Macau and Portuguese as the second official language; and the other is that “Chinese” be clearly defined as the official written language of Macau, with Mandarin and Cantonese dialects as the official spoken language of “Chinese” in Macau. On the basis of the importance of upholding “one country with two systems”, the language life of Macao should be further regulated by law, so as to eliminate possible disputes and conflicts at the legal level.

Macao, Basic Law of Macao, language policy

H002

A

1001 - 5124(2022)01 - 0058 - 06

2021-10-11

国家社科基金语言学青年项目“澳门语言政策的实践与居民身份认同关系研究”(21CYY013)

张媛媛(1987-),女,河南南阳人,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社会语言学、汉语国际教育。E-mail: 404953754@qq.com

(责任编辑 周 芬)

猜你喜欢
葡语普通话澳门
澳门:“一带一路”上的璀璨之城
我是中国娃爱讲普通话
澳门歌剧“三联篇”之旅
澳门回归日
全球有多少国家说葡语(答读者问)
17
广而告之推广普通话
99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