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府文官迁转制度

2022-12-01 09:16马奏旦
关键词:文官王府审理

马奏旦

明代王府文官迁转制度

马奏旦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 亚洲研究所,加拿大 温哥华 V6T 1Z2)

明代王府文官之设为例行辅导宗藩之外,又为中央政府削弱藩王力量之目的而得以加强与完善。在此目的得以达成之后,王官的政治地位便接踵衰落,具体表现为其迁转的困难。针对王官在其体系内部的迁转,朝廷先后设置了官员出身、任职时长、藩王奏保和抚按荐举等三项标准,限制大部分官员升迁至内部序列的顶点。同时,吏部又以不考绩,从而不能迁转的方式限制王官向外迁转。明后期出现允许王官外迁的制度,但因为该类官僚的劣质化,终究在实践中没有开放其外迁。明代王府文官迁转制度最终发展为限制该类官僚迁转的制度,其合理性在于帮助明末吏部解决过频、过多的官僚人事流动。

明代;王府文官;迁转制度;制度设计与实践

一、引言

朱明开国,吸取两宋皇室孤立无援之教训,封建诸王,以藩屏帝室①。然自洪武以降,诸王于皇权之离心势力以为信实,而后更有燕王靖难,所谓“藩屏帝室”的美意终难以实现。建文、永乐两朝即着力削藩,后继诸朝亦予以严加管束,而著有“藩禁”。先行研究已经指出,建文、永乐两朝削藩的实践,一方面为削减藩王护卫,并褫夺其节制兵马之权;另一方面即为培养、控制王府文官势力。在保证其礼遇、特权、迁转等一系列措施下,王府文官位高尊崇,外迁从速,形成了“忠君”大于“事王”的基本政治取向,从而削弱王权对于皇权的威胁②。以此观之,洪武十三年设定的王府文官系统,便是作为“驭藩”的手段之一,在明初得以补充与完善。

成祖削藩未尽,宣宗平定汉王乱后,有明一代的削藩实践基本完成。而后虽偶有藩王作乱,亦被快速平定,难以对皇权构成实质威胁③。王权衰落的同时,王府文官,作为“驭藩”之法,因为不再发挥其原有使命,其政治地位较之明初开始下降。尤其是正统以后,一旦任职王官,不得外迁几成惯例,而多终老其职;于王官体系内迁转,“长史”作为其序列顶点,亦不过五品,且内迁多有限制。因此,世人目任职王府为畏途,甚至出现预选者与选官者互呼“畜生”的闹剧[1]114。总之,正统以后,王府文官的政治前途愈发晦暗,具体则表现为该类官员在迁转上的困难。对此,先行研究已有若干事实性的分析④。然而事实之外,有必要疑问王官迁转困难的制度性因素是什么?也就是说,朝廷用什么样的制度设计以影响王官迁转,在制度实践上又效果如何⑤?这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一般来说,官员的迁转次序往往是以其部门内部迁转为先,外调为后。因此,本文就“内迁”“外迁”两个方面考察王官迁转制度。实证研究之外,对于该制度的评价,即制度的合理性,笔者将在文末略作阐释。

二、王官序列及其运作情况

明代王官之设,起自洪武三年(1370),至洪武十三年几成定制,王府官遂形成了承奉司、护卫指挥使司、长史司三大块。承奉司为中官任职之所,由司礼监掌管其人事变动。然明代中后期,王府内侍管理极为混乱,人员驳杂,内官多缺,“甚至全缺不补者”[2]441。护卫指挥使司多系武职,例由兵部考选,“已有世袭定制”[2]433。同时,自靖难以来,藩禁尤严,诸王兵权遭夺,护卫往往被削,其制多不备。反观长史司,代藩王传声,又笃行教谕之职,亦为天子耳目,为皇帝所重,故其制稍备。本文所谓“王府文官”即指称长史司诸流官、流外官(表1)[3]186。

一般来说,官员的迁转次序往往是以其部门内部迁转为先,外调为后。明代王府官作为独立于京官与地方官的系统,其官员迁转自然首先遵从内部迁转的程序。就制度所见,《万历吏部执掌》所言甚详:“先年,王府左长史有缺,许保右长史升补。右长史有缺,许保审理正、纪善系举贡者升补。审理副有缺,许保典宝、伴读、典膳升补。伴读、纪善有缺,许保教授,升补。其典宝、奉祀、典簿有缺,许保典膳改补。及典仪、工正员缺,亦许保引礼舍人升补。俱要历俸五六年之上,行本处巡按查回,方与题覆其保。”[4]94引文附于正德十六年(1521)题本,虽然所谓“先年”语焉不详,但也可知该制可追溯至正德十六年之前。据此,基本上构成了一个从较低品级到较高品级的逐级而上的迁转序列。

仅以制度论,可以发现,尤以序列底端而言,不同品级的职官在迁转速率上并不相同。譬如,从九品的伴读与正八品的典宝、典膳可以同时升补为正七品的审理副。比照审理副升补审理正之例,副职升任正职应是王官迁转的首要顺序。从情理上分析,越过正职,拔擢副职也不符合逻辑。因此,前引《万历吏部职掌》中所谓“典宝”“典膳”等升补审理副等,当指称其正职。另外,相同品级的职官也有迁转速率上的差异。譬如,未入流的引礼舍人,可以升补正八品的典仪,或者正九品的工正。同时,还存在降品的“改补”,而不被视为一种贬谪。譬如,正八品的典膳“改补”为正九品的典簿。对于这些特例的解释,笔者认为:一方面,可能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另一方面,尤其对于下级官员而言,官员品级的高低与其任职官员的个人尊崇并没有形成严格的正比关系。譬如,从九品的伴读可能因为长期陪伴在藩王左右,所以个人地位较高,因此可以与正八品的典宝、典膳一体升迁。又譬如,典簿虽为正九品,但作为王府最高长官“长史”的佐贰,其地位相对较高,因此正八品的典膳可以平行地“改补”典簿。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所规定的官员迁转的前提在于王官“有缺”。在王官“无缺”的情况下,是通过加升官员的“服色”与“俸禄”来达到“迁转”的目的。同样根据《万历吏部执掌》所定:“左右长史,系进士历俸三年之上,举人历俸六年之上,许保四品服俸内。进士年深,再保从三品服色。举人历俸十五年以上者,亦许保升从三品服色。审理、纪善,保升长史服俸。典宝保升审理服俸,亦俱历俸五六年之上。”[4]94所谓“保”,即藩王奏保,也就是说,加升服俸首先是需要藩王推荐的,这自然增添了这种“迁转”的随意性。严格来说,加升服俸是提高官员的个人待遇,而不是迁转实职。但史料中,对于某官为实职还是待遇,多语焉不详。笔者所见王官内迁记录中,往往有“(以/改/迁/任)某官(……)致仕”之语。对“某官”性质的具体说明,唯一的例子是:弘治间,张信,以岷府教授,年七十致仕,王保升纪善,辞[5]38a。显然,“纪善”是作为一种个人待遇,而赠予张信,以贺其荣休。这样确切的说明是以张信作为乡贤,推辞保升服俸,不受名利,从而记录在案。除此以外,实授职与加服俸多难以辨析,本文姑且把加升服俸也算作迁转的一种。

利用爱如生基本古籍库、方志库,台湾“中研院”史语所汉籍电子文献资料库⑥,搜录得到明代王官内迁记录47条。这样的统计必定存在许多遗漏,因为笔者记录的标准要求有明确的官职变动的记录,而史料多载单一任职,或终官,或初授,其未录者想必多有未载的官职变动。凭搜录的结果(表2),基本可以印证《万历吏部执掌》所载迁转序列在具体实践中的有效性。排除笔者与史料所载的罅漏,需要修正的是:(1)“典宝、奉祀、典簿有缺,许保典膳改补”,仅有典膳升奉祀例;(2)“典仪、工正员缺,亦许保引礼舍人升补”,仅有引礼舍人升典仪例。

采用“终授职—初授职”的分类,是因为难以确定内迁过程中的所有历任职位都已记录在案。仅就如此简化的关系而言,王官内迁主要还是发生在高品级的职位序列中,即长史—审理—纪善(30/47,64%)。可以说,初授职品级的高低,或者说仕途的起点,对于迁转是相当重要的。值得注意的是,纪善迁长史,跃升三品,有18例之多。由此可见,在长史—审理—纪善这一序列中,初授职的品级对于任管者迁转的速率并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对此的解释,似乎可求诸职位的性质:审理掌狱讼,纪善掌讲授。纪善作为宗藩的老师,在政治上,想必更受青睐。与之相类,王府教授,作为从九品流官,可以升任纪善、审理、甚至长史。由此可见,王府教官在仕途上相对顺畅。在众多的低级序列的迁转事例中,或加升一品,或平迁。此外,大部分低级官僚都难以迁转至高品。可以说,除去教授以外,大部分低品级官僚的迁转速率相对缓慢,而且其迁转路线断裂。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例为引礼舍人跃升至长史。这两例的存在是否可以证明王官内迁路线的连贯性?第一例,洪武间,程本立,历任秦府引礼舍人、周府长史。但考其生平可知,其拔擢是因为“见上奉天门,赐马匹楮币,后改周府”[6]10。也就说,作为引礼官,接待太祖而受青睐,因而得到提拔。这似乎是一个特例。第二例,嘉靖—万历时期,程文绣,历任郑府引礼舍人、楚长史。其仕途的记载,仅见于《民国南陵县志》卷二十一“例仕”一节。所谓“例仕”即通过捐钱援例所获得的官职。自正德三年(1508)开始,王官授职已有捐纳例[7]42a。据此,程文绣的官职应为捐纳所得。此外,程文绣为明季谱学大家,其活动主要集中于安徽宁国府地区[8],与其任职郑府、楚府有地理上的隔阂,因此可能其官职非实授,而是荣衔。无论如何,程文绣的仕途经历都不能作一般迁转例。综上所述,以上两例似乎都不能适用于王官内迁的一般状况,因此笔者维持“其内迁转路线断裂”的判断。

另外须指出,医官(良医正、副)与仓官(仓使正、副,库使正、副),虽然也是王府文官系统的组成部分,但被排除在内迁之列。医官属于技术官僚,其迁转限制于地方医院—太医院这一系统中⑦。就数据库所见,有明一代,王府良医迁转仅有两例:洪武时,徐枢,以秦府良医正,升太医院御医[9]32a;嘉靖时,郑琇,以兴府良医,从龙累官太医院院使[10]34b。仓官为杂职官员,有时与其他杂职相互调转,但大都终老其职。周琳琳对于明代府州县仓官的研究指出,未入流仓官至多推升至从九品杂职,流内仓官升转一般为县主簿,最高至知县,其上升前景十分黯淡[11]51-53。对于王府仓官的迁转,考察典章,惟嘉靖四十四年(1565)有相关规定:仓官“宜改在外诸司职事”[12]4431。但搜检数据库,未见有迁转例。笔者所见可能有所疏漏,但史料阙如,也从侧面说明王府仓官大多不得迁转。

由此可见,在制度设计上,王官内迁呈现出一条从低品级到高品级的迁转序列,在制度实践上,该路径则呈现出断裂。

三、王官内迁的标准

(一)“出身”

“出身”是任官资格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以不同的入仕途径(科举、岁贡、荐举、吏员等)决定应授官职[13]50。一般认为,洪武至宣德间王官的选任与迁转都采取了一种精选的模式。洪武时,有所谓“凡王府文官,朝廷精选赴国任用”的祖训[14]400。永乐二年,又有“王府长史等官有缺,吏部奏请擢用”的规定[15]1165。但这样的模式强调的是对选人的学行与品德进行审查,对于其出身并没有做严格的限定。反而,明初的情况是对于王官出身限制的松弛,而颇显出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态势。洪武至永乐初,往往以荐举、秀才,甚至以白身者选任、迁转王官。最早的对于王官出身的限制,则见于永乐三年,规定“令各王府教授、伴读缺,于进士第三甲内选用”[16]705。以进士第三甲出身任教授、伴读,这样的要求未免过于苛刻。虽然不能否认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可能性,但大量反例的存在,至少可以说明该制并未被严格执行过。譬如,永乐间,曲新,以举人历任庆府教授、左长史[17]32b;正统四年,赖添贵,以举人任郑府伴读,后迁右长史[18]966。可见,举人的出身并没有抹杀向上迁转的可能性。

对于明初王官出身的规定,又往往追溯到洪熙—宣德年间。著名的例子是,宋子环,以进士任梁府右长史,后改越府,宣德中,卒官[3]3951。与宋同时代的杨黻,也以进士任卫府右长史[19]349。因此,对于洪熙—宣德时期的长史选任,便有了非进士不任的印象。《明史》的编辑者对于宋子环死后王官任职的情况,评论道:“王府官不为清流,遂无足纪者。”[3]3951表达了对于王官出身渐次低下的不满。但实际的情况是,有明一代以进士出任的王官的情况,实为少数。前文已经指出,洪武—永乐时代,王官的选任、迁转多为不拘一格降人才,洪熙以后的情况,根据检索,进士任王官者亦寥寥。这样的结果也可以从史料记载中推断。譬如,万历十五年,周王府有官员疏请,添王官应“设甲科长史”[20]3520,这也从反面说明当时没有进士为长史的例子。鉴于此,有明一代,长史由进士出身者担任不是普遍的情况。

根据搜检数据库,宣德以降,王官基本都以举人、贡生迁转长史、审理、纪善等职。举人身份的获得当然是通过乡试,一旦“中举”,便有了选官的资格。需要略作说明的是所谓“贡生”。明代自正统时就开始通过捐纳为“例贡”,这便算作是“异途”的一种。但考察以贡生迁转王官者,都是“岁贡”,即府州县学以成绩优异而升入国子监读书的学子。据此,王官迁转以“正途”出身为主。这种情况虽无明文要求,但想必也是一种惯例。嘉靖七年(1528)的规定则将这种惯例成文化:“各王府官除正途出身照旧外,其纳银幸进者虽历任年久,亦不许夤缘保升。”[21]305这条规定的出台是针对始自正德年间的捐纳例。因为正德三年(1508)、八年(1513)的饥馑,富有资财的人得以进入到王府官的序列中。其后,随着国家财政日渐紧张,捐纳一途被逐渐扩大,其结果是正德时仅引礼舍人、典膳等职接受捐纳,到了嘉靖—隆庆时期,典仪、审理也开放给捐输的人了⑧。嘉靖七年的规定侧重的是限制捐纳出身者的迁转,但客观的结果之一也是强调了“正途出身”作为王官内迁的一则标准。

嘉靖二十年(1541)例对这则标准做了更细化的说明:“长史推进士、举人出身内外官。审理、纪善,推举贡出身官。典宝、奉祀等官,俱推监生出身官。工正,推吏员出身官。其引礼员缺,查有应役十年礼生与纳银子弟相兼选补。”[21]306承袭嘉靖七年例,嘉靖二十年例也限制了异途出身者的迁转,此外,对于大部分职位所要求的最低出身标准做了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出身不佳者迁转至高级职位的机会。譬如,贡生出身的审理已不能升任长史。制度条例言之凿凿,在实践中却可以找到反例:万历时,杨梦得,以贡生,初任襄府审理,后迁右长史[22]82a。当然,此例仅是方志中极简略的一笔。嘉靖二十年例运作的实态有待挖掘更多的材料予以说明。

(二)“年”

王府文官内迁的第二项标准是任官时间的长短,明人称之为“年”。所谓“年”又可以分为“资年”与“俸年”。前者是履职后的所历日月,略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工龄”。后者则是实际任职的时长,明人用支取俸禄的时间进行衡量。在制度设计上,官员往往会因为种种原因遭遇停俸、罚俸、住俸的处境。其中,因为官员有过而遭到停俸、罚俸的处罚自不待说。官员一旦遭罚,其“俸年”也自然停算。到了明代后期,甚至还官员罚俸不但剥夺俸禄,而且倒扣“俸年”的规定[23]221。此外,官员往往因生病等细故而“住俸”,从而停止了“俸年”的累积[23]246。因此,官员的“资年”往往长于“俸年”。例如,嘉、万时期,某章姓官员,历任益府引礼舍人、典仪副,“历宫四十载”,“三载考绩”“秩满九考”[24]。也就说,章的“资年”是四十年,“俸年”是二十七年,两者的差距相当大。

“年”作为王官迁转的一则标准,同时涉及“资年”与“俸年”。勾稽史料,相关的规定一共有三条。一、正德元年,“诏王府长史非进士出身者,历任九年方许奏保”[25]401。此处“历任九年”应指“资年”。二、正德十六年(1521),“王府历俸五六年之上、本身无过者,亲王具实奏保本部,查照相同,方许加升服俸或升补本府员缺”[21]305。三、嘉靖十二年(1533),王官迁转或加升服俸,“长史等官由进士出身者经俸三年,举人监生而下倍之”[12]4430。第二、三条当然是明确指示“俸年”。考虑到宣德以后鲜有进士任王官的情况,这三条所作的规定基本可适用于所有王官。据此,可以认为,王官内迁要求官员“资年”九年或以上,“俸年”六年或以上。问题在于,两者的关系是“和”还是“或”?潘星辉对于明代吏部铨选文官的研究,提示了“资年”与“俸年”并用的情况。至于择用何种“年”,则要视官职、预选者以及选官者而定,因此无一定的规律[13]96-100。这种“无章可循”是否也适用于王官迁转,抑或是不同的王官职位对应不同的“年”?笔者尚且不能做出判断。

正德以前的状况颇令人费解。赵月耀、雷炳炎利用《明实录》中的若干条例指出,洪武—永乐时期对于王官的铨选由吏部“常选之法”[26]。鉴于此,王官的迁转应该按照九年考满定黜陟的一般惯例[3]1735,这似乎是前引正德元年例的滥觞。当然,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说明在官时间与王官迁转的联系。宣德元年(1426),吏部尚书蹇义又言“王府官例不考核,其给授与否,取自上裁”[19]400。蹇义此言的起因是鲁王奏保右长史王贞迁左长史,言下之意便是否定了在官时间作为王官迁转的一个标准。蹇义作为吏部尚书,对于铨政的解释应当有权威性。但诚如蹇义所言,那么正德以降,王官任职时间成为内迁的一则标准又因何而起?

一种可能的解释可以求诸彼时官僚政治中的变化。早至上世纪60年代,帕森斯(James B. Parsons)利用《明史》《国朝列卿表》以及各类方志,对于明代各阶层官员的任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就各阶层官员的任职时长而言,帕森斯指出,在经历洪武至宣德的上升期后,呈现出任职时长缩短的一般趋势,明初所定的“九年考满”作为一个标准任期至明中叶已成具文[27]。如此通过定量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可以被近期兼顾定量与定性方法的精细研究所印证⑨。这样的变化,时人当然也不会不察。根据展龙的研究,正德以来,便有大臣疏请立法以绝官员“迁徙不常,不能久任”,疏请的结果便是嘉靖五年(1526)订立的“久任法”。该法通过致仕、考核、改补、褒奖等多方面的制度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改变官员任职时长过短的问题[28]。很明显,严格要求王官任职一段时间才能迁转与“久任法”立法的本意是相符的。可以说,两者都是针对当时的官僚政治问题而出台的措施。

“久任法”颁布后,有法可依,但执法不严,所以并没有改变官员“迁徙不常,不能久任”的问题[28]。根据笔者搜检数据库的结果,洪武至弘治的138年中,内迁例共32例;正德以降的139年中,共15例。据此,王官内迁事例的减少与任职时长标准的出台便产生了联系。似乎可以说,正德以后,任职时长作为王官内迁的一则标准,被严格地执行,因而减少了诸多王官内迁的机会,并且达到了官员久任的客观效果。

(三)“藩王奏保”“抚按荐举”

王官内迁的第三项标准是“藩王奏保”与“抚按荐举”。前者是明初既有的制度,因为该制日后的隳坏,而被后者取代。相较于吏部常选“三年考绩,九年考满”的循例,王官内迁因为要求藩王主动推荐,从而显示出“非经制”的特点。前引有关加升服俸,历年迁转诸条都已经提示了“藩王奏保”的作用。可以说,官员出身、在官时间是王官内迁的必要不充分条件,藩王奏保则是充要条件。前引宣德元年例是笔者所见明确记录藩王奏保的最早事例,但因为是藩王个人的自发性行动,其起源或许可以追溯到宣德以前。宣德以后的奏保事例所见颇多,譬如,正统十年,“迁沈府右长史邵怀义为左长史,升奉祠(祀)正张绍为右长史,俱从王奏保也”[18]2677。需说明的是,对于藩王奏保的人选,皇帝做最后的裁量,这也是强调了王官迁转“不由吏部,取自上裁”的特点。但所谓“取自上裁”应该是一个既定的程序,尚未见皇帝否决藩王奏保的例子。因此可以说,王官内迁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藩王的个人好恶,由此便衍生出“不保”“滥保”等问题。明代中后期,尤其是万历时期,藩王多以近侍、甚至内使保奏王官。对于长史、纪善等对于出身、年资有限制的职位,则宁愿有缺不保,而令宵小之徒代署。对此,于勇有比较详细的事实论述[29]18-21,故不赘。

藩王奏保制度的隳坏催生了“抚按荐举”。该制度首先以巡抚、巡按对于藩王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的形态于弘治元年(1488)问世。出台的背景是甫登大位的孝宗,为了回应鲁府镇国将军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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