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史视角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2022-12-18 11:04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15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发展

郑 妍

(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1517)

《孟子·离娄上》有言:“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这句话将诚信与天道、人道的运行规律联系在一起,高度凝练地表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古代的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经济领域,“信用”是指以偿还为前提进行的货币或商品使用权让渡的借贷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社会信用,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自身的利益要求与相互信任而产生的互惠性合作关系。从信用产生的过程看,信用是人在后天的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不同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不同的信用体系。

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的经济组织方式也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但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能与之相适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国信用体系转轨以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促进社会良性运行,进而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成为我们现在面临的重要课题。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简要地探讨过信用体系,但他更为深入、系统的研究计划最终没有完成[1]。当前,学界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成果涉及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信用概念的界定、失信的原因及对策、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尝试等等。刘建洲认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括3个层面,即基础信用、制度信用和监督信用,这3个层面分别依托于市场、法律和政府[2]。宋雄伟认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构的路径主要包括:塑造政府信用、健全法律法规、搭建信用平台等方面[3]。笔者从经济史视角出发,基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背景、经济特征及文化传统,寻求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轨迹,从中发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转轨的建议。

1 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历程

1.1 从血缘、地域性信用到借贷性信用

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初级阶段。历史学家一般将距今约五、六千年之前的漫长人类发展阶段称为原始社会。人类最初的交往主要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内部,原始人为了维持生命和抵御外来侵略、自然灾害,需要与他人相互合作,由此出现了社会交往,信用行为也在这个过程中逐渐产生。在狩猎活动中,人们之间必须有明确的分工与合作,才能达到目的,这种相互合作关系,是人类社会信用关系的最初形态。在抗争自然风险活动中,由于单个人力量薄弱,人们也必须进行合作,而这种合作在最初一般存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

早在原始社会,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以血缘、地域性为主要特点,是社会信用关系的最初形态。但这些信用行为,还没有达到形成系统化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程度,也没有形成社会信用意识。

农业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两个阶段,这一时期的社会信用受到道德伦理的影响。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经济为特点,人们常年在自己生活的土地上精耕细作,通过血缘姻亲及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形成熟人共同体及初始的借贷关系。如果有人违背了熟人共同体的社会信用规范,他就会受到共同体的道德谴责和惩罚,甚至无法在共同体中立足。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业社会中社会信用与道德伦理、身份等级具有密切联系。农业时代的社会信用局限在熟人共同体中,作用范围和发展程度十分有限,无法扩展到其他地域。

18世纪起,中国出现了一系列服务于商业交流的新金融机构。其中最早的一种是服务于对俄贸易、经营规模较小的“账局”。另一种机构钱庄主要活跃于通商口岸时代的对外贸易,它接受存款,向商人发放短期借款,兑换货币,也发行包括汇票和庄票在内的各类商业票据,为外资公司和国内客户提供融资。由于钱庄发放的大多是无担保贷款,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钱庄的经营很大程度上依靠个人的信任和关系,合伙人、中间人及客户的信誉,主要依靠同乡关系基础之上的熟知度确定。其他新金融机构还有经营规模较大的山西票号,如日昇昌等等。

从原始社会到农业社会,社会信用形式由血缘、地域性社会信用发展到了借贷性社会信用。人们对于社会信用的认知只存在于经验层面,未能上升到理性层面,也不是完全遵从于信用主体的自觉自愿。对于失信行为只依靠道德谴责来惩罚,很少有制度性的规范。但在农业社会后期,商品经济开始缓慢发展,虽然出现的一些新金融机构仍以借贷信用形式为主,但其发展大大降低了信贷成本,使社会信用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1.2 从借贷信用到契约信用

工业革命的发生极大地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人类社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工业社会。在工业时代,机器化大生产取代了传统的手工劳作,生产力的提升加速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日益增多,超出了地域的限制。商品经济中,劳动者生产产品不只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更是为了交换产品从而实现其价值,然而现在交换双方是完全陌生的,互相不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原来以血缘、道德为基础的借贷信用远远不能满足新的经济组织方式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微观经济主体逐步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化,“人格化交易”重要性不断降低,对社会信用的发展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契约这种新的信用形式便应运而生。

工业时代,人们通过“签字画押”“签订合约”等形式的契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后果,并通过制度规范加以保障。商品经济活动中,参与者多种多样,不是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自觉履行契约,遵守信用规范,此时就需要社会制度来规范参与者的行为。社会信用制度具有赏罚功能,奖赏遵守信用的行为,惩罚违背信用的行为,对各类行为作出相应规范,提高了商品交易的效率,减少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摩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从“归还贷款”到“信守契约”,表明我国社会信用形式由借贷信用发展到了契约信用。就短期来看,契约能否签订取决于交易双方对于彼此信用状况的判断,这一判断可能因为信息不对称出现偏差,导致失信一方得到短期利益,守信一方则承担损失。但从长期来看,失信方的违约行为会记录到信用状况中,使得交易受限,交易费用增加,不能给自己带来长期好处。

1.3 从契约信用到社会信用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以计划为主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面临着恶劣的国际经济政治环境和严峻的国内形势,综合多种考虑,选择效仿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由国家制定指令性计划,企业根据指令完成生产,国家收购商品后再进行供应,国家和企业实际上签订的是一种无形的契约,这种契约以国家强制力和公信力为保障。整个过程中,国家和政府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经济主体没有任何自主权,政府信用代表了整个国家的信用状况。如果政府违约失信,就会对全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人们在社会活动中也会不遵守信用规范,这也是一直以来我国社会信用状况较差的原因之一。这种契约信用是由特殊的历史环境造就的,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并不符合社会信用的长期发展趋势。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社会信用以市场为主导。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开始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市场机制逐步确立,各类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顺应时代变革,我国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发展起来并取得了巨大成就。①在社会信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公司法》《担保法》《仲裁法》《合同法》等,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活动。21世纪初期,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反垄断法》等,有效规范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2013 年《征信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征信系统建设正式进入了法制化轨道。②在社会征信建设方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库不断升级完善,为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持,为政府部门进行市场监管提供了数据保障,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③在信用中介机构建设方面,政府大力支持发展信用评级机构,诞生了中国诚信、大公国际、上海远东等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信用担保行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由此可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经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2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现在我国整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2.1 社会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起步晚,发展缓慢,导致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不健全,立法上不够完善,缺乏规范的社会信用标准。从传统人治走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法律这种强制约束还不能发挥其最大效力,且执法部门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不能严格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致使很多违约失信行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的公信力。

2.2 社会征信体系的覆盖范围相对较小

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包含多个类型,国家体系建设与地方体系探索,总体性与行业性征信体系等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征信体系相互交叉,有时甚至存在冲突,存在很多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未能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进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政府部门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信息的公开程度和范围有限,致使社会征信体系的信息不够完善,极大地削弱了社会征信体系在社会信用实践活动中的应有效能。

2.3 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的社会影响力较低

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滞后,服务的市场化程度低,也未能得到市场的广泛认可。同时,社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较低,大部分企业不会利用信用评级来作为交易的判断标准之一,其他微观经济主体也几乎不使用信用评级服务。

2.4 社会信用区域发展不平衡

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素质、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发达、人均可支配收入高的地区,社会信用状况更好。反之,在经济落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的地区,社会信用状况相对较差。改革开放后,东部沿海地区依靠优越的地理位置、有利的政策制度,率先发展了社会信用体系,而其他相对较落后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晚,发展缓慢,社会信用程度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

2.5 失信的违约成本低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约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违约方式越来越隐蔽,违约内容越来越广泛。出现这些现象的重要原因在于,信用主体失信后需要承担的违约成本很低,甚至几乎不需任何成本,政府对于违约失信的治理力度不够。失信的违约成本低,使得经济主体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违背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持续发展。

3 促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我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关系型社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重人情、轻契约的信用文化,因此,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任重而道远。

3.1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一种强制性规范,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推进新时代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要任务就是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是针对具体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要解决合同问题,还没有建立有关信用管理的总括性法律,也没有建立针对企业和个人失信的监管法规以及征信方面的法律。因此,需要在现行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继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发达国家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经验,依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起适合的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社会信用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2 升级优化社会征信体系

社会征信是对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历史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并依据过去的信用情况对未来行为主体是否能履行信用承诺作出测算、分析、判断。征信评价的主体应是包括政府、信用评级机构、交易的相关方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社会信用评价的标准也是多种多样的。推进政府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公开,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社会征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评价主体的法治观念和专业技能,将多层次的信用信息整合在一起,创造信用信息开放共享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

3.3 推进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发展

近年来,社会信用评级机构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规模和发展程度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需要。国家应大力支持专业化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评级机构应引进专业人才,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在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社会提供真实、可靠、及时的信用信息,进而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3.4 协调社会信用区域发展

我国社会信用区域发展不平衡,跨区域交易容易出现信用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一方遭受损失。国家应协调各地区信用发展,推进全国信用信息的一体化,对社会信用发展较慢的区域给予更多的支持,帮助其不断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推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3.5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的违约成本

目前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完善,对于失信行为的惩罚较轻,导致微观经济主体为了短期利益而违背承诺。提高失信的违约成本,不断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当违约成本远远高于违约收益时,经济主体便会权衡利弊选择遵守信用。政府应进行强大的社会舆论导向和有意识的观念引导,让信用记录较好的企业拥有较高的信用额度、更多优惠权利,促进市场微观主体信用意识逐步形成,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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