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2022-12-28 14:13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2年3期
关键词:东道国税收一带一路

曾 虹

(益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湖南 益阳 413039)

2015年3月,《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和行动》发布,同年12月,亚投行成立,丝路基金启航,标志着中国未来三十年内最重要的顶层设计之一——“一带一路”倡议正式进入落地实施阶段。中国政府在更高层次上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以谋求中国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我国企业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将成为我国企业发展的“新常态”。但由于东道国国内政治形势、制度环境、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资本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企业走出去将面临许多新的风险与挑战。这些风险与挑战,不仅阻碍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也考量着我国对外投资政策的韧性和活力。因此,探究如何应对这些挑战,化解当前矛盾,为我国企业顺利融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现状

我国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对外投资流量1329.4亿美元,增长3.3%;2020年对外投资存量为2.3万亿美元,占全球比重的6.4%。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对外投资在2016年达到1961.5亿美元,此后出现下降趋势,2019年又有所回升,2020年受疫情影响,又有所下降。2019年,我国境内企业对全球的188个国家和地区的6535家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2020年,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58个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77.9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占同期总额的16.2%,比2019年提高2.6%。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北非、中东欧和中国香港,对中东欧地区投资比重较低,分布很不均衡,存在较大的区位差异。2020年,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前两季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同比下降分别为2.84%和5.68%,第三季度实现了同比54.71%的正增长,第四季度对外投资同比下降35.4%,到2021年第一季度再次恢复到23.8%的正增长。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新挑战

近年来,世界经济逆全球化加剧、投资保护主义抬头、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使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不确定性大幅增加。2020年的新冠疫情更是重创全球经济和世界秩序,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1.国际政治局势动荡不安

当今世界霸权主义争夺激烈,地区冲突层出不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非传统安全因素上升,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东道国政治环境的变化,直接威胁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一半以上国家或地区政治局势不稳定,社会秩序混乱,执政党和反对党斗争激烈,政党更替频繁,政策兴废迅速,这给长期的项目投资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一个国家的政治局势不稳定,投资企业的资产安全和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影响。目前,中美贸易冲突的升级和新冠疫情的政治化,使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政治风险将持续存在。

2.国际人员流动受阻,投资规模受限

疫情的全球蔓延,各国推出了各自的疫情防控措施,截至2021年5月5日,共有198个国家(地区)采取相关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主要包括“封城”和“锁国”、限制外国人入境、保持社交距离、关闭公共设施、停工停产、停学停课、居家隔离、禁航禁运等。这些措施对缓解疫情扩散传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限制了人员的流动和出行,跨国投资所需的相关调查、项目价值的确定、双方谈判磋商、合同签署、材料供应等各环节均受到疫情带来的种种阻碍,虽说有些活动可以采用数字方式实现,但绝大多数还是需要人员的当面交流才能开完成。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增加了跨国投资的不确定性,严重迟滞了跨国投资活动的顺利进行,海外投资规模明显受限。

3.欧盟经济陷入技术性衰退,国际市场需求下降

2021年4月30日,欧盟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一季度的统计数据,欧盟国家经济萎缩严重,第一季度国民生产总值环比萎缩0.6%。其中,德国环比萎缩1.7%,成为经济受损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虽然此前欧盟经济曾在2020年三季度出现反弹,但在2020年四季度却环比下降0.7%,再度陷入衰退。连续两个季度出现经济的负增长,意味着欧盟经济陷入技术性衰退。2020年年底,疫情在欧洲卷土重来,各国家不得不重新实施限制性措施以遏制疫情的传播,企业复工复产与民众出行又受到阻碍,商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2021年一季度德国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了1.7%,西班牙下降了0.5%,意大利下降了0.4%。欧盟经济严重受挫,国际市场需求下降,国际市场格局发生变化,市场潜力难以估量。

4.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海外投资限制进一步加强

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各国保护主义又重新抬头。发达国家采用高规格安全与技术标准来构筑技术贸易壁垒,加强来自他国的投资限制。全球范围内包括关税上调、出口限制及不公正的监管在内的保护主义措施越来越多。例如,美国于2020年2月13日颁布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该法案规定美国投资安全委员会有权审查涉及某些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个人数据以及某些房地产交易的非空值性外商投资;德国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制度规定德国政府可以审查可能对德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潜在损害”的交易,扩大了审查范围;英国2020年11月11日出台的《国家安全和投资立法》涉及17个制造行业的交易必须申报审查。2020年10月11日,新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法规生效,规定了成员国的最低审查标准,并建立合作机制。这些制度对中国的海外投资审查更严。2020年4月9日,美国司法部建议联邦通信委员会撤销中国电信在美国市场的业务。5月22日,商务部在实体清单中增加33家中国企业,该清单上的中国企业与美国的商业交易受到美国政府的审查。

各国除了对我国企业在国外关键行业、国防领域、获取敏感信息行业进行严格的审查外,还对能源、水源、电信、金融、保险、网络安全、能源存储、量子和技术等新技术领域进行审查。不断趋紧的外资审查使得疫情肆虐下的我国对外投资前景黯淡,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面临的障碍更多。可以预见,后疫情时代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将更加困难,很多领域的投资将面临更为严苛的审查条件。

5.税制差异带来的各种税务风险

受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环境、不同国情等众多因素影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环境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决策时,面临着因税收政策差异带来的问题,为我国企业带来税收风险。这些风险有各国税制差异导致的税务风险。比如,巴基斯坦、叙利亚、老挝等国家的税率比我们国家的要高,在巴基斯坦无论是进口商品还是出口商品都要缴纳5%到100%不等的消费税,通信服务税率高达20%等。有对投资国税收法律制度不了解导致的风险。比如,北京市税务局从全市1000多家走出去企业中选取70多家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近80%的企业因对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不必要的税负增加。有组织形式及股权设置不合理导致的风险。当我国企业在东道国成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采取直接控股还是间接控股方式,决定着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高低,一般来说,直接控股比较简单,合规性成本低,承担税务风险几率低;间接控股灵活性较大,合规性成本高,对税务风险管控要求高,承担的税务风险也高。有重复征税的风险,受疫情影响各国采取临时应急性管控措施,境外投资项目暂时停工或全面停工,但在东道国可能负有纳税义务;项目财务人员无法出境,滞留国内,不能按时办理纳税申报以及相关业务,东道国又要给予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的处罚;境外项目的中方员工受当地疫情管制影响,无法及时取得个人境外完税证明,在国内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无法办理退税,也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此外,还有遭遇反避税调查带来的风险和税收争议带来的风险等。

三、面对新挑战我国企业加强对外投资的对策

1.有效防范投资地的政治风险是企业走出去的前提

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2020年,我国对外投资统计公报显示,我国的对外投资主要流入东南亚、中亚、北非、西亚、中东欧、美国等政治风险较高的国家和地区。高政治风险不仅给企业跨国投资带来诸多障碍,而且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时,要对投资地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军事文化、宗教信仰等予以足够的关注与重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驻外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的政治风险评估体系,随时关注投资地的政治风险信息,运用多种评估方法,借助高科技情报收集和评估专业工具,快速作出应急预案;企业还要有效利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特别关注有关投资保护、投资者待遇、国家征收与补偿,汇率变化及处理、双方争议解决机制等问题,以防政治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认清形势,把握规律,运筹帷幄,掌握大国竞争的主动权,有效防范投资地的政治风险是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前提。

2.加强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应对海外投资安全审查

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加剧,各国保护主义抬头,欧美各国不断收紧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针对我国资本的审查将会越来越严苛,我国对外投资将面临更多的障碍和更大的挑战,我们要采取措施积极地应对。第一,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应对国外安全审查。针对国外不断加码的投资安全审查,我国企业要沉着应对,借助于各驻外使领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妥善解决。第二,加强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中国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的立法建设。2021年6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这部法是反制裁、反干涉、反外国管辖的法律斗争的利器,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短板,必将在未来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作为对外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和纲领性文件。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后盾。第三,针对国外越来越严苛的审查,积极探索新的对外投资合作方式开拓海外投资业务。加快培育具有规模优势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合我国中小企业,以产权为纽带,通过合作、参股、合资、控股等多层次的联合,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性投资。重视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也重视与国内跨国企业的合作,加强与大型跨国公司的技术开发合作,分享全球营销网络,参与全球生产体系,形成一股较大的抗衡力量,增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实力。

3.明确政策导向,完善财政补贴政策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要想赢得生存空间和竞争优势,财政部门要提供更广泛和更大力度的支持。第一,财政政策要有导向性。我国政府针对企业对外投资的政策应当做好总体规划和设计,并在企业对外投资前制定出来,财政政策导向明确,重点突出扶持对象、扶持产业和扶持区域,强调对“一带一路”推进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施行财政补贴或财政支持。第二,设立各项资金和基金,对外投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扩大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前期费用、涉及的咨询、劳务合作、高科技研发费用,财政专项给予特别的补助,对涉及基础设施和重点行业的投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延长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补贴年限。加大对丝路基金的投入,为我国企业对外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矿业开发、高科技研究、设计咨询以及金融领域的合作解决融资困难和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设立对外投资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培训、调查、咨询、评估等方面的资助。第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对不符合对外投资发展要求的财政补贴政策进行清理,修改完善相关补贴政策条文,规范财政补贴的方式、发放的条件和发放程序,使所有对外投资主体能平等公正地得到国家政策红利。规范财政补贴渠道,构建成熟稳定的财政补贴政策体系,助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稳健发展。

4.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完善投资服务体系

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时,要根据各国的投资环境、产业结构、资源禀赋等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投资决策。首先,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当准确定位投资区域与投资类型,对不同的投资类型选择不同的投资区域。如果是市场寻求型应重点关注东道国的公路、铁路、通信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若是资源寻求型投资则应当重点关注对东道国能源、矿产等自然资源的开发投资;战略资产寻求型投资应当重点关注对高科技产业发达国家的投资。其次,在制定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仍较为落后,且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相应的技术水平,在这些国家投资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处于饱和状态,在技术领域方面,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比不具有优势,难以在国际市场上与发达国家竞争。但是,我国有足够的实力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进行修建与完善。因此,应积极加强对部分经济落后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促进东道国在交通、通信等领域的快速发展,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率。同时,加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环境,降低交通与信息成本,促进投资效率的提升。

为了鼓励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尤其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保障我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相关利益,政府部门应积极出台相关的财政政策,给予跨国企业相应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跨国经营成本。外交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更新《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商务部在《对外投资直接公报》中披露相关的投资风险,提高对风险信息的收集整合与发布能力,密切关注东道国的产业动向和政策变化,动态跟踪投资机会,加强风险提示,为企业投资做决策指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大与主要投资意向国的商务谈判力度,努力达成更多的投资保护协定,降低企业在该国的投资风险,保障企业投资行为的安全。政府还应当加强与东道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合作,主动与各国开展外交协商,积极与各国签订和修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以及人民币货币互换协定等,促进双边投资便利化进程,逐步降低关税贸易壁垒,尽快消除与各国之间的投资贸易壁垒,形成区域全方位的开放新格局。

5.制定涉外财税基本法律,整合国内税制与国际税制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欲望和热情日益高涨。而我国针对对外投资的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如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明确与清晰的顶层设计,没有规范化和系统化的制度体系等。因此,制定专门的涉外财税基本法律,提升财税政策的法律层次和法律权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势在必行。将对外投资战略规划、政策目标、基本原则、基本功能、税收征管作为基本规定写进基本法律中,同时在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出口退税制度、建立海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我国出口退税率,允许企业延迟纳税;并将税收协定内容纳入财税基本法律中,将国内税制与国际税制有效对接与融合,为控制我国企业对外投资风险提供法律保障。

6.签订税收协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

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对签署双方政府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出现税收协定与本国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税收协定优先。税收协定可以帮助企业走出国门后降低其在东道国的税负,减少与东道国的税务争端。因此,应重视加强与我国对外投资较多或符合政策导向的东道国税收协定的谈签力度,逐步实现税收协定全覆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11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扩大,将更好地为我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跨境电商、智慧城市等新科技领域培育合作亮点,开展广泛的对外投资合作,实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作,将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国际化经营和管理经验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结合,对接东南亚、西亚、非洲等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市场和工业化需求,形成优势互补的利益共同体。加强我国与国际社会税收事项的联系与沟通,就“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问题开展高层次讨论,扩大国际税收话语权,重构国际税收新秩序,设立“一带一路”税收论坛,推动成立“一带一路”税收争议解决中心,积极宣传我国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做出的贡献,为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新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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