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与完善路径

2023-01-11 09:38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道德风险投保维权

张 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排名第12位,实现连续9年稳步上升[1],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随之激增。知识产权保险可以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提供有效补偿和保障[2],已成为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管理手段,自其在美国推出后,各国陆续开始探索知识产权保险,我国目前亦处于探索阶段,已有十多年的试点实践。近期,国家层面愈加重视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国务院于2021年10月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此外,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等重要文件无不涉及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问题。在此背景下,明确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并提出相应完善路径,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保险概述

(一)知识产权保险的内涵与种类

从法学角度,知识产权保险一般被定义为根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合同约定,将知识产权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对所承保的知识产权发生合同约定情形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制度[3]。从经济学角度,有学者将知识产权保险定义为一种以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形成的货币资金为代价,在发生保险事件时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宝贵利益的经济关系制度[4]。知识产权保险是“知识产权”与“保险”的结合,兼具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保险产品中的知识产权一般被理解为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

从国内外实践来看,知识产权保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两大类。前者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因其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主动进行法律维权,承保范围为相关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等,后者的保险事故为被保险人因侵犯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而被动防御,承保范围为相应法律费用和侵权损害赔偿费用等,二者均与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相关。此外,实践中还存在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许可信用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交易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等险种。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险最初是混合在美国1986年推出的普通商业责任保险(CGL保险)中出现的,直到1994年才推出世界上第一份知识产权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5]。此后,英国、德国、日本、丹麦、韩国等国家陆续展开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各国因国情差异而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主要有纯商业化模式和政府扶持模式。然而,2006年4月Betterley进行的一项知识产权保险国际经验调查报告显示:只有英国与美国的保险计划已经证实具有可盈利性,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险在盈利性方面都不容乐观[3]。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主要采取政府指导、市场主导的政府扶持模式,由政府给予投保企业保费补贴、企业自愿投保、保险公司自主设置产品。北京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早在2004年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险领域开展合作,从2012年开始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实践范围逐渐扩大[6],北京、山东、江苏、广州等均已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各地运营模式各有特色,如北京中关村采用“项目集中投保”模式、上海采用“市场化保险担保”模式、青岛采用“服务联盟支持”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欧盟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发布《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前景》报告[7],该报告基于问卷调查结果,结合英国、丹麦等国提供的信息进行案面研究,将知识产权诉讼保险在欧洲的发展问题总结为“意识”“受欢迎程度”“障碍”三部分。欧洲市场主体主要是中小型企业[8],与我国相似,该报告对明确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发展障碍

(一)投保意识较为薄弱

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呈现发展时间较短但力度大的特点,且相关权利人多将注意力集中于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的经济利益,对知识产权取得、运营、保护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充分,知识产权风险意识淡薄。权利人对风险的认识不足,会从根本上影响其投保意识。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权利的不稳定性、时空的局限性及侵权的隐蔽性,知识产权诉讼长期存在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的世界性难题[9]。出于种种原因,我国权利人不能维权甚或不愿维权的现象并不少见,维权意识较为薄弱,购买保险转移维权损失的风险意识也较低。

最后,知识产权保险是新型保险种类,政府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宣传不到位,保险公司也未能重视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推广问题,相关社会组织的宣传亦是缺位的。在搜索引擎上能够搜索到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多而且介绍简略、各地的相关政策文件也难以轻易获取,利益相关方难以获得知识产权保险相关信息,其投保意识自然很难提升。

(二)数据支撑缺乏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根据风险汇聚原则,在大量风险数据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估计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测结果的准确性依赖于大量可靠数据和统计资料[6]。数据和资料的缺乏会使知识产权风险、价值评估难度和模糊性均增大,最终导致投保人和承保人的成本增加。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调查报告显示,成本是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广的主要障碍。从投保人角度,成本问题表现为高额保费;从承保人角度,成本问题表现为因缺乏统计数据基础而导致知识产权风险和价值评估难度大且准确度不高,从而使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增大而产生高额保费,但即使是高额保费也很难使保险公司实现收益。成本问题根本上源自数据建设问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大数据建设发展时间较短,如关于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维权费用等相关统计数据建设尚不完善甚至极度匮乏,成为保险公司准确进行知识产权风险和价值评估,从而使保费合理化的主要障碍。

(三)配套法律服务缺失

知识产权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转移和分散知识产权取得、运营、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国内外主要实践险种如上述知识产权执行保险和知识产权侵权保险,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知识产权保险虽能转移投保企业金钱损失的风险,却存在功能局限,其无法使投保企业脱身于繁杂耗时的法律维权程序和理赔程序,而程序中的人力、时间消耗对于投保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而言也是不小的成本。投保企业多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提供综合性服务,尤其是法律服务,将纠纷“一站式”解决,以节约程序成本。应当明确的是,此处的法律服务提供机构不是保险公司内部的法律服务部门,而是独立于保险公司的第三方,而且投保企业可自由选择是否接受保险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正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少有保险公司直接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展开合作,为保险服务配套法律服务。第三方法律服务与保险公司之间合作的缺失,既不利于投保企业维权程序成本的降低,亦不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理赔程序成本和提高其综合竞争力。

(四)道德风险威胁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特定团体或个人的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扩大损失程度的风险[10]。如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时间久、范围广的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权利人主动维权产生的调查费用和法律费用等,保险人可能面临权利人借知识产权保险之便而滥用诉权的问题。对于因道德风险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本身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道德风险具有强隐蔽性,加之保险中介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保险公司粗放型管理、司法相关实践经验不足等原因,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业最大的威胁之一[11],此类问题在知识产权保险行业更为严重。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数据建设尚不完善,加之知识产权较强的专业性,保险人的信息劣势地位更加明显;二是由于知识产权保险是新生事物,保险业针对知识产权保险的经营模式尚不成熟,对相关道德风险监督机制探索也不足,这对保险公司发现道德风险非常不利;三是司法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实践经验不足,致使通过法律途径规范道德风险较难。

(五)复合型人才匮乏

相较于其他传统财产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具有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技术性强的特点,需要同时通晓知识产权法律、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是知识产权保险相关数据库科学化建设、协助保险公司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业务往来、推动知识产权保险经营模式完善、防范道德风险威胁、保险公司开发定制保险产品等过程中的关键力量。保险行业人才数量虽已达到饱和,但结构不合理,尤其缺乏专业性强的复合型人才[12]。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尚未得到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充分重视,所以复合型人才尤其匮乏。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完善路径

(一)多方位促进投保意识提升

保险中可保风险的条件之一是“面临同质风险的标的必须是大量的”,只有集合大量同质的风险,才能真正发挥保险的互助合作性,使保险公司稳健经营[10]。提升权利人的投保意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促进投保意识提升主要有提升权利人的风险意识、维权意识和加大宣传力度三种途径。首先,借鉴人保财险北京市分公司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项目服务过程中的实践经验[13],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对投保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和法律咨询等增值服务提升权利人的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其次,可以通过健全知识产权诉讼规则,如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周期和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应用规则[9],从根本上改变部分权利人不能维权和不愿维权的现状,促进权利人维权意识提升。最后,政府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保险产品的受欢迎程度。

(二)建立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

为解决统计数据缺乏问题对知识产权保险造成的成本障碍,应在产业初期发展阶段充分重视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建设需要依托于平台,鉴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是政企结合、多方联合的发展模式,涉及主体广泛、内容多元,笔者认为可以打造知识产权保险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一方面,应明确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线上综合性平台主要功能是整合信息,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所需的数据库,还可以整合复杂多变的政策文件和行业发展情况,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给各方带来的不利影响。此外,保险公司和政府机构亦可以借助平台对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另一方面,应明确数据库建设的主要力量来源。知识产权保险运营所需数据较为复杂,涉及政府相关机构,如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数据、法院的诉讼数据、保险市场的统计数据等,其成功建设需要联合多方力量。相较于作为市场主体的保险公司,政府机构更具有调动行政、司法、市场资源进行庞杂数据库建设的能力,应当发挥政府整合资源的优势,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联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市场监督机构、统计机构、财政机构等建设相关数据库。

(三)合理设计配套法律服务

保险服务配套第三方法律服务是投保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三方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的良好途径。法律服务机构为投保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保险公司承保因投保企业主动维权或被动防御而产生的包括法律服务费用在内的相关费用,投保企业、法律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三者可视作一个整体,与侵权诉讼中的另一方对立。从对外部的关系看,三者的利益是趋同的,保险服务配套法律服务具有可行性,但法律服务费越高,保险公司损失相对越大;从三者的内部关系看,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和保险公司存在利益冲突,这就需要对配套法律服务进行合理设计,引入规范机制。保险公司应与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预先协商计费费率等计费标准,当保险合同有共同保险条款时,投保企业也应参与计费协商,确保诉讼策略是案件驱动的,而不是费用驱动的。此外,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还可借助保险公司的线上平台对投保企业进行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并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防范道德风险

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应主要从改进经营模式发力,具体改进路径可比较借鉴其他种类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范方式和国外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改变赔偿方式,在知识产权保险保单中约定共同保险条款,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负担费用,即权利人与保险公司共担风险和成本,以确保权利人更认真地考虑自身行为。共同保险条款常见于医疗保险,由于是作为第三方的保险公司最终承担费用,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均可能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量而不合理地利用医疗资源[11],知识产权保险与此类似,而且国外已有对知识产权保险共同保险条款的实践应用[14],所以共同保险条款对防范知识产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可行性。二是引入诉讼管理服务,保险公司通过诉讼管理服务团队管理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相关的法律服务、流程和成本,监督律师的法律活动。美国知识产权保险行业著名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IPISC)已将诉讼管理服务(LMS)列为所有IPISC保单持有人的一项服务[15]。进一步而言,保险服务配套法律服务即将第三方法律服务机构纳入保险体系,也有助于保险公司高效益地进行诉讼管理。

此外,还应重视信用制度,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保险公司或政府在信用等级方面对投保企业设置准入条件,并在道德风险发生后进行对投保企业的信用反馈,可行做法之一是将信用信息纳入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以降低信息搜集成本。

(五)培养复合型人才

复合型人才是实现知识产权保险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政府和保险行业均应充分重视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战略布局,在高校、研究机构等设立知识产权保险研究项目,在促进知识产权保险相关研究的同时,也可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提供基础。另一方面,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可以从其内部法律部门重点培养复合型人才,因为其内部法律工作人员已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基础,同时熟悉保险原理和保险业务,相对容易被培养为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此外,复合型人才培养是长期过程,目前复合型人才匮乏,保险公司可以组建跨职能团队,该团队应包括知识产权小组、内部法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中的个人和保险经纪人,不仅可以缓解复合型人才匮乏带来的不利影响,而且也便于团队成员相互学习,从而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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