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忠林 秦艺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支行借款人因意外死亡,担保人为其前妻,贷款金额50 万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归还了贷款本金49 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 万元,利息约7 万元。客户经理对担保人进行催收时,担保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还款。于是客户经理拟采用诉讼方式对贷款开展清收,但对留存资料予以清理时,发现未留下有效的催收痕迹,使得该笔贷款存在诉讼时效的争议。经条线部门分析认为采用诉讼手段并不是一个稳妥的收回贷款方式,建议客户经理与担保人达成还款协议,然后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保全债权。客户经理通过多次上门沟通和协商,客户最终表示愿意分期归还贷款。案例二:某支行借款人贷款50 万元,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归还了贷款本金28 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2 万元,利息6 万元。珙县农商银行通过司法确认方式与借款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借款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珙县农商银行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局通过司法拍卖方式以41 万元价格将借款人的房产卖出,珙县农商银行成功收回了所有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后,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协议确认有效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珙县农商银行在珙县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担保人形成书面的调解协议,并共同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法院裁定有效,即具备了司法效力,债权得到了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