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内在逻辑与实现路径

2023-02-19 09:06李杏果
河南社会科学 2023年1期
关键词:党政共同体居民

李杏果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 100048)

2019年,“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表明党深化社会治理创新成果的决心。党的二十大报告将社会治理体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出更高要求,要求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凸显了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坚定信念。党中央重视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研究事业发展。文献检索发现,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篇名包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第一篇论文发表于2014 年,当年只有2 篇论文;其后几年没有出现专门论文;2019年后,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日益增多,截至2022年9月7日,篇名包含“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论文有240 篇,社会治理共同体成为研究的新增长点。

目前学界的研究包括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组成、价值、生成逻辑、实现机制与建设路径等方面。郁建兴指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着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社会问题的意蕴[1]。与传统上主要基于血缘、地缘、情感等自然因素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不同,社会治理共同体更多是任务或目标共同体[2]。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基础[3]。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促进社会治理转型,从国强社弱转变为国强社强,推动社会“善治”的实现[4]。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变迁表明了国家从“显性”在场转变为“隐性”在场、社会由微弱存在转变为加速成长的政治意蕴[5]。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责任、权利和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6]。增强信任并培育韧性是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7]。

社区包含着“社会”和“共同体”的双重属性[8],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场域,社会组织是不可或缺的成员。公维友、刘云指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发展社会组织”[9]。郁建兴指出,社会组织与党政一起承担社会治理责任[1]。陈洪涛、王名指出,要把社会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10]。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居民组成、为满足居民需求成立并在社区中开展活动的草根社会组织。学者们研究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社区社会组织是社区服务中的主导力量[11],能满足居民的非规模化和个性化服务需求[12],创新社区服务供给机制[13],推动社区公共空间的生成[14],帮助汇集、传输和疏解舆情[15],推动治理结构的重塑[16]。

2020 年,民政部发布专项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以社区社会组织为载体,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凸显出来。尽管有学者指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组织的价值,其他学者研究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但是学界尚未将社区社会组织研究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研究有机结合起来、系统深入地研究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实现路径。那么,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共同体之间存在怎样的内在逻辑?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有何功能?面临哪些挑战?如何创新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本文拟聚焦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研究有助于深化学界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区社会组织作用的认识,创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一、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逻辑

社会治理共同体是指在共同目标指引下,以参与、协商和合作为互动形式,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等主体共同构建的社会治理网络和目标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新兴组织,其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内在的逻辑。

(一)再组织化与有序参与: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缘起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转型,传统社会的组织基础逐渐崩塌。人民公社、单位制的式微,国家对社会的组织化调控变弱,社会变得原子化、碎片化,各种利益矛盾凸显,社会团结遭遇挑战,国家治理社会难度增大,这客观上要求国家对原子化的社会进行再组织化,推动有序参与,减少冲突,重建共同体。社区制的发展,成为继单位制和街居制之后国家对社会进行再组织化的重要载体。社区是居民的主要生活场所,传统上由单位提供的服务职能转移至社区,由社区来满足居民需求,构建治理和服务秩序。随着社区治理事务日益复杂,由党政、社区党委、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构成的传统社区治理结构无法有效满足居民需求,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急需新的成员加入。一方面,传统社区治理结构在社区服务方面力不从心。党政资源供给的集中性、统一性与居民需求的分散性、差异性之间存在矛盾,党政难以兼顾个性化需求;社区党委和居委会的有限人力资源承担着上级布置的繁杂行政事务,其更多精力用于满足上级政府需要,容易忽视居民需求;企业受利润驱动,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更多的是商业模式的运作。社区公共服务在成本和收益上不对等,很难激励物业公司有效提供。社区服务陷入供给不足困境[17]。传统社区治理结构的局限客观上要求新的主体加入,以满足社区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传统社区治理结构在社区治理方面力不从心。社区治理涉及利益广泛,存在治理分散性和复杂不确定性等特点。社区内利益分化,容易成为矛盾高发地带,社区治理一旦不当,容易引发社区冲突[18]。在现代社会中,社区居民间相互交流少,彼此间疏离感强、信任感弱、社会资本存量低,居民的社区共同体意识弱,在社区内形成有机团结、共同治理公共问题的难度大。依靠公共权力自上而下推进社区治理,行政色彩浓,容易忽视居民诉求、激化矛盾;党政、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包办社区治理,强化了党政权力,加大了党政负担,削弱了居民自治,使居民对党政、社区党委和居委会形成依赖,制约了居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和居民自治的发展。

社区服务和社区治理的双重需求客观上要求创新社区治理结构,在国家政权和市场之外增加新的、代表社会力量的共同体成员,在弥补党政和市场不足、共担治理风险和责任的同时,对分散的居民个体进行再组织化,推动居民有序参与,使居民自治与国家治理融为一体,确保社会治理的整体成效。社区内产生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居民组建,其以社区为活动场域,掌握需求信息,联系基层紧密。社区社会组织是治理冲突过程中能够倚重的社会资本[19]。社区社会组织的出现可以连接和动员社区中的原子化个体,实现居民的再组织化,推动居民有序和有效参与,培育共同体意识,凝聚价值认同,提升社区服务供给,畅通社区的利益表达和协调,预防和化解社区矛盾,并为国家统合社会利益、对社区进行组织化调控奠定社会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双向嵌入: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内在机制

我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动力来源包括党政推动和居民参与。首先,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新组织,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党政“自上而下”的政策引导、政策保障、资金支持以及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孵化培育和运作扶持。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重构,国家对社会的放权给予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党政对创新社区服务供给、提升社区治理绩效的迫切需求为孵化培育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了契机。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等传统基层治理力量在应对庞杂行政事务和社区事务中的力不从心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动力支持。党建经费、社区公益金、政府购买服务等资金的注入,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了支持。党政倡导、鼓励和推动,奠定了组织的合法身份,并为其发展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政策和运行上的保障。其次,社区社会组织源于群众,其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居民“自下而上”的积极参与。单位制解体后,居民回归为社会人和社区人,居民在社区中活动增多。居民的需求,应该更多地在社区里得到满足。这使居民逐渐意识到社区参与和居民利益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参与意识觉醒,参与意愿提升。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了共同目标平台,使居民的参与意愿变为现实,参与能力得到锻炼和提升,社会交往需求得到满足。居民自下而上的参与,丰富了组织的社会资源,提升了组织的社会性。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重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发挥整体优势,通过双向嵌入机制,扮演中介角色,将国家和居民连接起来,推动国家治理和居民自治的融合统一和上下贯通,增进国家政权和居民的双向互动和政治沟通,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向下嵌入居民,组织民众有序有效参与治理。社区社会组织由居民组成,其依靠民间性和群众性优势,将居民组织动员起来,在发展社区公共空间、促使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向当地居民宣传国家治理的导向和政策,促进居民形成共同价值和责任,使居民在学习、接纳和践行的过程中,提高对党的执政的认识和认同感。这既满足了居民需要,又帮助党政实现对原子化居民的再组织化,推动国家意志在社区的实现。另一方面,社区社会组织嵌入国家主导下的基层治理,向上反映居民诉求,使需求及时反馈,丰富国家政策调整和优化的信息基础,通过上下贯通的互动,推动居民需求融入国家治理。党和政府领导的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基层的充分体现,是国家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与个别居民相比,社区社会组织与党政接触更频繁。在社区社会组织运行过程中,党政形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使命和价值观;党政为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机会、渠道、资金支持、硬件配备、人员培训等。社区社会组织向上嵌入,将利益诉求、政策反馈传输给党政,使党和政府及时获取基层诉求信息,及时疏导居民情绪,并为国家的政策调整奠定信息基础。党政的赋权赋能为社区社会组织向下嵌入、动员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支持和保障。通过双向嵌入机制,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层面将国家和居民相连接,促进党政与居民的双向互动,加强政治沟通,推动国家治理和居民自治的融合统一。

(三)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功能

社区社会组织提供了居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平台和通道,社区社会组织作为新成员的参与增强了整个共同体的社会性、自治性、公共性和韧性,推动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见图1)。

图1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功能

1.汇集社会力量,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

社会治理结构包括多重角色[20]。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凸显了复杂和不确定治理情境下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必要性。社会治理共同体不是党政对社会的单中心治理,党政需要从市场和社会中吸纳力量,充实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组成,在党政治理的政治性之外,发展社会调节和居民自治,增强共同体的社会性。社区社会组织代表社会一方,它的参与提升了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会力量的占比,增强着共同体的社会性。社区社会组织贴近社区居民的群众优势和作为非营利组织的公益优势,使其可以对原子化的居民进行再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其可以将蕴藏在社区中的、分散的人、财、物、知识和信息等社会资源汇集起来,形成社会力量源泉。这些社会力量和国家资源一起,为共同体夯实资源基础。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其本质是提供贴近居民需求的社会组织平台、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使社会治理价值共同体成员壮大,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得到夯实,在党政治理的政治性之外增强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

2.创新社区服务供给,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自治性

提供社会服务、满足居民需求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使命。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使社会力量参与的必要性更加凸显。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提供了社会动员、社区自我服务的组织化平台,在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之外引入了社区志愿服务,提升了社会的自我服务能力,增强共同体的自治性。由居民自发组成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疫情防控、垃圾分类、健康宣传、治安服务、纠纷调解、居家养老等服务,既是服务社区居民,也体现了服务对象——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参与和自治。社区居民不仅是服务对象,也是服务生产者。服务对象的积极参与对提升服务的需求匹配性至关重要。埃利诺·奥斯特罗姆指出,服务的接受者了解并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对于衡量公共服务的价值至关重要[21]。居民加入的社区社会组织,更善于发现居民的需求信号,更善于贴近服务对象需求提供分散化、差异化和个性化的服务,弥补政府统一性服务在兼顾居民个性化需求方面的不足,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形成党政-社会的功能互补,增强社区的自我服务能力。这满足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服务性、自治性要求。健全“自治”服务,增加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成熟度[22]。

3.促进共建共治,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公共性

传统的社区治理结构面临着公共性缺失的困境[23]。居民社区参与不足。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激发民众的参与性,在参与中认识共同生活的场域和载体,增进互相理解,在此基础上关心并愿意为建设更好的场域和载体贡献自己的力量,形成个人与社会“共同的情感联结”[6]。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增加社区社会组织这一成员,有助于吸引民众管理公共事务,增强治理公共性。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变了居民的原子化状态,使居民实现再组织化,并在互动中形成共同的利益联结和情感联结;社区社会组织促使居民不仅关注私域,更关注公共生活和公共治理;通过社区社会组织,民众表达利益的渠道更多样,利益诉求能更及时地得到传递,社会治理压力得到释放,矛盾在基层得到化解;通过这一参与组织平台,居民可在日常参与讨论、协商。基层协商民主得以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是在动员居民进行共建共治。居民在参与中感受社会治理共同体与自身利益的息息相关性,明确自身责任和担当,培养治理共同体事务的习惯,传播自助、互助的公共精神,助推共同体公共性提升。

4.增进社会资本,强化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韧性

共同体内部不同主体间关系的协同度与可持续性主要取决于信任与韧性[7]。共同体成员间越信任,越容易进行合作[24]。社区社会组织的参与,能有效增进社会资本,强化治理韧性。从疫情防控到垃圾分类,从健康宣传到帮困救助,从治安巡逻到纠纷调解,社区社会组织将居民引入公共领域,构建关系网络,形成互动。居民在社区活动中交流信息、互动沟通,增进相互信任,并逐渐形成共同体成员间日常交往应遵守的共识性规则,传播志愿、奉献等理念和规范。基于这些规则和规范,居民的行为不断调适,以适应共同体需要。人人都基于共识性规范的行为调适,有助于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建立起互信、互助和互惠关系,使信任、社会网络等不同层面的社会资本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得到积累和提升。社会资本的增进,有助于使居民逐渐培养起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并发自内心地主动支持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有助于增进合作、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韧性。

二、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面临多重困境

社会治理共同体,既要体现国家意志,又要促进社会调节和居民参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具有国家主导的特征鲜明,社会调控、居民自治等仍需加强。受参与机会、参与资源和参与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社区社会组织的治理优势尚未充分体现,这制约了共同体的发展。

(一)资金困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过度依赖政府投入

第一,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尚未社会化,其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组织自身缺乏造血功能,缺乏吸引社会资金注入的渠道和能力。社区社会组织对政府资金的依赖程度过高,为政府干预组织整体运作提供了便利;对政府资金的高度依赖使社区社会组织致力于满足政府偏好,导致社区社会组织行政化,弱化服务居民的意识,忽视居民需求,这样的行为偏好直接影响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同,制约社区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再组织,掣肘治理的公共性。第二,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缺乏统一、长期的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来自政府的资金支持依托不同的渠道注入,资源碎片化,部门主义盛行,尚未构建起稳定的、制度化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目前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投入主要是从党建服务群众经费或社区公益金中支取,但是这些经费的使用并没有明确规定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比例。实际运作中,在多方参与博弈下,社区社会组织资金很难得到保证。政府投入的不稳定性与居民需求的持续性之间存在张力,政府投入不稳定妨碍社区社会组织开展中长期规划,这既制约组织的稳定发展,也阻碍共同体建设进程。

(二)结构困境: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占比偏低

现阶段,社区社会组织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结构困境,具体表现为:文体娱乐类组织占比较高,但与社会治理密切相关、提供公益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所占比例相对较低。结构不合理,制约了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文体娱乐类社区社会组织在组织属性上带有很强的互益性,其与居民的兴趣爱好直接相关,容易吸引居民参与;组织运营成本较低,甚至有的组织还可以获得市场收益,居民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乐于参加。而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关注的是社区公共事务,具有公益性,提供的是社区公共物品。社区公共物品的提供需要耗费较多人力、物力,这类物品具有外部性,成本和收益不一致,居民可以“搭便车”,仅享受收益而不承担成本,由此导致集体行动的困境,公益类组织发展相对滞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的是由居民组成并为居民提供社区服务、参与社区治理的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因此,如何完善激励机制,促进组织的功能优化,优化整体结构,提高公益服务组织比例,将是推动共同体发展的关键。

(三)服务困境: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社区服务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

社区社会组织在提供社区服务方面存在专业人才缺乏、服务类型单一、服务的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第一,职业化、专业化人才匮乏制约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社区社会组织专职人员少,成员多为兼职或志愿者。这些兼职人员和志愿者,无法全身心投入服务工作。退休志愿者的年龄偏大,既不具有社区服务、社区治理的专业背景,也缺乏必要培训。他们虽然具有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热情、服务居民的意愿和乐于奉献的公益精神,但却缺乏专业服务技能。受专业人才匮乏制约,组织往往只能满足居民的一般需求,较少能满足其深层次需求。服务供给与需求的匹配度低,直接制约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同。第二,社区社会组织的服务主要集中在治安、环境卫生、疫情防控、助老等领域,服务类型还比较单一,而且这些服务更多是基于支持社区党委、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以满足上级行政任务要求为主,往往并非基于居民需求进行设计和实施,社区中许多特殊群体的需求尚无法通过社区社会组织就近得到满足。第三,社区社会组织规模小,往往缺乏清晰的组织愿景、使命和发展战略。在缺乏稳定资金支持时,组织受资源依赖和项目驱动,服务领域频繁切换。组织难以在特定专业领域扎根深耕,阻碍了组织的专业发展。服务困境的存在,制约了共同体的服务效能。

(四)参与困境: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决策不足

除社区服务外,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还肩负着组织、动员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协调利益矛盾、释放社会治理压力的功能。目前,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还不平衡,其主要表现是“两多两少”:提供社区服务多,参与决策少;执行上级任务多,反映居民诉求少。究其原因,我国目前社区权力配置不均衡,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更多掌握在党政和社区“两委”手中,社区社会组织和居民(业主)对社区公共事务较少享有决策权;在治理社区事务时,沿袭传统做法,由基层政府、社区“两委”自上而下按照行政化方式,对社区事务和居民进行管理,而非推进居民自治;在一些社区,虽然存在居民议事会等民主治理架构,但其运行机制并不完善,哪些社区公共事务必须交由议事会协商并未明确规定,实际运行中,居民权利要么被架空,要么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协商,民主参与机制更多是收集居民的意见、建议,居民和社区社会组织的决策权缺乏实质性制度保障。基层民主治理机制不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决策的渠道、机会和资源有限,束缚了居民的利益表达,限制了共同体的利益协调。

(五)自主性困境: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党委、居委会的关系尚未理顺

目前,社区党委、居委会控制着社区社会组织的运作。很多社区社会组织由政府、社区党委或社区居委会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社区“两委”班子骨干兼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这样的兼任安排,强化了社区“两委”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控制,制约了社区社会组织的自主自治性。社区社会组织难以独立开展工作,作为社区两委的附属组织只能依附式发展。二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而非政社合作的伙伴关系。社区“两委”的意志主导社区社会组织的工作,绩效主要由社区“两委”进行评价。自上而下的行政化运作,强化了组织的“官办”性质,使社区社会组织疲于应对党政和社区“两委”交给的行政任务,自身服务居民的意愿不足,制约了组织的专业发展,这直接削弱了居民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价值认同。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两委”本是性质不同的组织,二者之间界限不清、“政社不分”,制约了居民参与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社会性。

三、推动社区社会组织更好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展望

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推进政社合作。在治理中引入社会组织,塑造治理网络,有助于构建“结构-回应”机制,整合和优化资源利用,增强治理的回应性[25]。发展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发挥好党政和社会两种资源的优势,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的深度和实效。

(一)发挥党政优势,培育发展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

社区社会组织的发生、发育与成熟不仅受制于社区人自益、公益需求的强度,还受制于外部约束与激励的强度[26]。党政掌握关键资源,党委和政府的顶层设计是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激励。我国实行分类控制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27]。提供社区服务、推动社区治理创新的社区社会组织理应得到党政的积极支持。党政应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高度认识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在经费上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稳定的保障。第一,党政发挥能促型角色,从共同体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社区社会组织,使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实现同频共振、共同发展,推动社会治理模式转型,杜绝行政化社会管理,不断扩大自下而上、基于社区自治的社会治理模式的范围。第二,健全公共财政培育、支持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出专门经费支持组织发展,形成制度化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创新政府资助方式,加强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升居民在绩效评价中的参与度,保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党政为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物理空间、能力建设、融入社区的支持保障网络等软硬件服务,降低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构建组织发展的激励机制,优化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形成与社区发展需求相契合、结构合理、覆盖广泛的公益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网络。

(二)理顺社区“两委”与社区社会组织关系,增强社区社会组织运作的独立性

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身份平等。社区社会组织虽然在社区“两委”的推动下成立,但是社区社会组织不是社区“两委”的附属物,二者不是上下级关系。社会治理现代化意味着赋予社区以公共管理权,从原有的直接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发挥社区的自服务功能[28],推进社区的自我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需要弱化社区社会组织的行政依附性,培育其自组织能力。为此,需要合理确定社区“两委”在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厘清二者的边界,构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第一,社区“两委”应转变工作理念和机制,建设服务型组织,避免组织官僚化和工作行政化,建立居民需求导向运行机制,在社区中营造民主治理环境和机制,推动广泛参与,保障治理的公共性。第二,社区社会组织不是社区“两委”应对上级繁重行政任务的救命稻草,二者不存在隶属关系。社区“两委”应确保社区社会组织享有平等地位,减少对其运作的微观干预,推动其独立运作,降低其对社区“两委”班子的依赖和行政化程度。增强以居民需求为中心开展工作的自主意识,培养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第三,社区“两委”做好政策引领,优化宏观指导,帮助连接内外部资源,协调内外部关系,为社区社会组织深入居民进行需求调查、开展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必要的协助、支持和服务。

(三)健全民主治理机制,保障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社区社会组织的决策参与

公共事务治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客观上要求健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民主治理机制,保障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协商,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第一,要确保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其他成员间身份平等,这是政社合作治理的基础。身份越平等,人们越认为有义务互相扶持[29]。事实上,人类社会的任何一个历史阶段中的任何一种合作,都必须建立在合作主体之间平等的前提下……人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合作行为都不是由一种凌驾于其上的力量所作出的支配或安排,而是发生在两个或一群平等主体之间[30]。第二,完善社区民主决策机制,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决策。要健全议事会等协商机制,在社区议事、居民协商、矛盾调处等方面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赋予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协商权和决策参与权,完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制度,保障其实质参与民主决策,在社会治理共同体成员间形成联动机制,增强共同体的民主性。

(四)发展社区基金会,拓展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资金投入

参与治理的社区社会组织需要稳定的经费支持。政府资金往往具有时限性。拓展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模式成为社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社区基金会是吸引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社区治理的重要平台。国外的社区发展往往通过设立社区发展基金来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持续的财力支持[31]。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经费保障,需要大力发展社区基金会,以构建社会化投入模式。第一,降低社区基金会注册门槛,激发社区基金会发展动力,推动社区基金会在基层建立,与慈善工作站相互支撑,活跃基层慈善。第二,要充分发挥社区基金会贴近基层、能够快速回应社区需求、服务居民的优势,为本地居民、企业“回报”社区提供便利化的捐赠渠道,吸引社会捐赠,汇集社会资源,支持共同体建设。第三,社区基金会明确组织定位,将工作重心放在社区层面,将社区社会组织作为重点资助对象。通过直接的小额资助、微公益和公益创投等多种方式,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满足居民需求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以加强社区融合,发展居民自治,在社区发展公益慈善价值链,构建治理共同体。

(五)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能力

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是其有效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根基。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能力,需要在政府、行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自身等多元主体间形成合力。第一,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在社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中发挥着支持性作用。政府要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的作用发挥提供激励和支持,强化政府项目资助和服务购买,为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提供相应资金保障。政府要强化评估和绩效评价,促使其履职尽责,致力于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治理参与能力。第二,政府要为专业化人才加入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激励和职业保障,以吸引专业人才,提升社区社会组织专业化水平。此外,政府要重视发展专业志愿者,构建专业志愿服务机制,并通过时间银行等激励机制的完善激发志愿者的持续参与。第三,社区社会组织要明确自身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愿景、使命、功能和任务,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基于居民需求创新社区服务,保障居民就近获得专业化、多样化服务,扩大组织影响力,推动组织品牌化。社区社会组织要重点扩大中青年成员,优化组织成员结构,健全中青年参与机制,提高中青年参与度,增强中青年的社区认同,构建全民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良性循环,推动居民自治与国家治理的有效嵌入连接,夯实共同体建设的群众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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