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我国法学领域的应用研究综述

2023-02-24 03:17
关键词:法学司法案例

张 丽

(太原师范学院 法律系, 山西 晋中 030619)

案例研究方法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最早以判例教学法的形式出现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兰德尔(C.Langdell)课堂上[1]。20世纪初,案例研究的先驱者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对太平洋上特洛布里安岛(Trobriand)原住民文化的研究,奠定了案例研究的范式。[2]20世纪二三十年代,首次发表的一系列涵盖了“广泛的学科和领域”“关于案例研究最重要的文章”(1)2006年面世的关于案例研究的优秀论文汇编囊括了“整个20世纪”期间发表的“关于案例研究最重要的文章”。参见罗伯特·K.殷(Robert K.Yin )著,周海涛、史少杰译《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原书第5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标志着案例研究方法受到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1948年,保罗B.福尔曼(Paul B.Foreman)试图建立案例研究理论(2)保罗B.福尔曼认为,案例研究使用三种数据,即个人文档、参与者观察和第三人报告,并且在社会学研究中可以通过五种方式运用,它们可能服务的目的有:描述;概念和假设形成;假设检验;预测或推测;方法测试或优化。他还进一步考虑了案例记录的充分性、对它们的解释、如何进行判断以及棘手的研究结果推广问题。参见Paul B.Foreman.The Theory of Case Studies.Social Forces,1948(4):408-419.。1984年,美籍华裔罗伯特·K.殷(Robert K.yin)先后出版的“案例研究两部曲”(3)罗伯特·K.殷《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一书在全球学术界被广泛引用。该书与《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一书被称为“案例研究两部曲”,是“案例研究方法的两部奠基之作”。参见陈春花、刘祯《案例研究的基本方法——对经典文献的综述》,载于《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0年第2期。中描述的案例研究设计方法,成为“案例研究方法公认国际权威”[3]。1989年,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凯瑟琳·艾森哈特(Kathleen M.Eisenhardt)在AcademyofManagementRrview上发表论文《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标志着案例研究一般步骤的形成。[4]2011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潘善琳(Shan L.Pan)教授开发的“结构化(structured)—实用化(pragmatic)—情境化(stituational)”的案例研究法,简称SPS研究法,[5]被广泛运用。目前,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已被广泛应用于管理学、政治学、教育学、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等人文社会科学领域。

案例研究在我国法学领域的应用十分广泛,不仅研究文献数量庞大、出版物种类多样,而且几乎涉及所有的法律学科。既有作为课堂教学方法的案例研究,也有作为研究方法应用的案例研究。教学型案例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我国法学教育,随着实践性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强化,经过本土化改造后的案例教学法,现已成为法学教育的一种基本教学方法。国内的研究型案例研究主要聚焦于对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尤以法律适用为目的的指导性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为最,集中体现在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确立。但由于“有关案例研究的理论研究几乎空白,导致了案例研究呈现一派看似百花齐放、实则混乱无序的图景”[6],既“难以全面、动态、深刻地呈现法治在中国的实践万象”[7],也难以有效地发挥案例研究方法在法治体系建设时代对法学学科发展的助推作用。为此,有必要在对国际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法学领域应用综述的基础上,对案例研究法在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和应用进行梳理综述,指出存在的不足及未来可能的改进方向。

一、国际上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应用

目前,国际上的案例研究方法较多,有不同的种类或方式。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区分出不同的案例研究类型。依方法论属性,可划分为定量研究法和定性研究法[8]13-14;依案例研究的特点,可划分为内在的个案研究、工具性个案研究和多个案研究[9]444;依案例研究的功能,可划分为建构理论、检验理论与发展理论等等。其中,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教授马尔科姆·泰特(Malcolm Tight)在分析“看起来没有一种让人完全满意”的九种案例研究类型后,认为案例数量、研究目标、研究目的是“考虑案例研究时需要牢记三个主要因素”,以避免“让人很困惑”的案例研究类型。(4)泰特教授在分析了过去20年间甚至更早时间提出的9种案例研究的类型后,认为在考虑案例研究(类型)时必须牢记三个主要要素:(1)研究者是专注于单个案例还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例的比较研究;(2)研究者是仅限于描述还是涉及理论;(3)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教学还是研究。参见马尔科姆·泰特著,徐世勇、杨付、李超平译《案例研究方法与应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1-14页。考虑到案例研究在国际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历时性及普遍性,也为了能对案例研究法进行全面考察,下文对国际上案例研究法及其在法学领域应用的考察采“三要素”的分类。

(一)单案例研究与多案例研究

这是以研究者是专注于单个案例还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案例的比较研究进行的分类。

1.单案例研究

单案例研究又称个案研究,“是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10]70,适用于“批判性的、不寻常的、典型性的、启示性或者纵向的个案”[10]63。凯瑟琳·艾森哈特 ( Kathlen M.Eisenhardt) 也认为“单案例研究往往提供了在极其稀少或极端的情况下探究一种重要研究现象的机遇”[11]36。单案例研究多侧重于已有理论假设某一方面问题的证实或证伪,一般不适用于新理论框架的系统构建,是小样本的、以分析概括为主的定性研究。

偏好单案例研究方法的学者认为,单案例研究能透彻、深入地揭示案例事实背后所隐藏的真相,以保证案例研究的可信度。但单案例研究中,“除非研究者能够证明所研究的案例是典型的,否则从研究结果中的概化是有问题的”[12]27,这也是单案例研究“在整个发展历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和批评”[12]8。

国际上,法学领域的个案研究是“拥有自身特定范式”的司法裁判案例研究,并“以其自身特殊的方式发展,以满足该制度的特殊需要”[13]360。而非司法裁判的个案研究则源于“法律人类学将美国法学院课堂上的案例研究法,通过人类学田野调查进一步发展成为问题个案的研究”[14]。1941年,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尔·卢埃林(Karl N.Llewellyn)与人类学家亚当森·霍贝尔(E.Adamson Hoebel)合著的、被视为“当代人类学法学研究之开端”[15]11的《夏延人方式:美国印第安人原始文明中的纠纷和案例》一书,是“将英美法学中的案例研究法引入法律人类学”[16]45研究的首部典范。荷兰学者约翰·霍勒曼(Johan Holleman)把这种以一起案件(由冲突或纠纷引起)及其解决过程作为研究对象的范式称为“问题个案”,把关注社会惯常状态的以某社区、某机构、某行业中与法律相关的制度规则的日常实践为研究对象的范式称为“日常个案”。[17]但两者“均以纠纷研究为基础”[18],关注非纠纷法律领域“日常个案”的“典型作品当属美国人类学家万安黎(Annelise Riles)的《担保论:全球金融市场中的法律推理》”,该书“完成了问题个案到日常个案的范式转型”[19]。

2.多案例研究

对单案例研究的概化问题,鲁泽姆(Ruzzeme, A)建议“重点应该放在研究的可比性,而不是案例的典型性”[20]上。格林(Greene,D)和大卫(David, J)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从多个案例研究得出的结论有良好的(归纳)逻辑”[21]。而约翰·吉尔林(John Gerring)则说,“当研究的重点从个体案例转向一系列案例样本的时候,我们可以称这种研究为跨(多)案例研究”[22]15。多案例研究一般建立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是以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为主的研究。

偏好于多案例研究方法的凯瑟琳·艾森哈特(Kathlen M.Eisenhardt) 认为,“多案例研究是建立理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实现单个案例研究之间的复制和扩展”,而且遵从“复制法则”的多案例研究,还可“在复制逻辑中,通过案例反复验证变量间关系以提升其效度的可信性”。[11]14-24但罗伯特·K.殷(Robert K.yin)却认为,虽然“多案例研究现在越来越流行、越来越普遍”,但适用单案例研究的场合通常并不适用多案例研究,如“在一些学科领域如人类学和政治学领域中,多案例研究一直被看作是一种截然不同于单案例研究法的方法”。[10]71-78

虽然具有“司法裁判”特质的单案例研究一直在法学领域的研究中占居主导地位,但也不乏多案例研究的成果。如利诺斯(Linos,K)讨论了国际法律案例研究的选择和发展,考虑了一般性的、因果性的、最不同和最相似的案例,以及关键的和带有偏差的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比较。他总结道:“通过测试诉求和从一般的理论转为中观理论(这些理论清晰地指明了在什么条件下取得特定的结果),学者们可以从事理论丰富且与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更相关的工作”[23]。

(二)描述型案例研究与理论导向型案例研究

这是依研究者是仅限于描述还是涉及理论而划分的类型。依此划分,罗伯特·K.殷(Robert K.yin)的三类型分类法(5)即探索型、描述型和解释型。参见罗伯特·K.殷著,周海涛、史少杰译《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原书第5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巴锡(Bassey,M)的四类型分类法(6)即探索型、描述型、解释型和评价型。参见Bassey,M.Case Study Research in Educational Settings.Open University Press,1999.、斯卡彭(Scapesn)的五类型分类法(7)即探索型、描述型、例证型、实验型和解释型。参见Scapens,R.W.Researching Management Accounting Practice:the Role of Case Study Methods.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1990(3):259-281.等,均可区分为描述型与理论导向型案例研究两大类。

1.描述性案例研究

明显不关注理论的案例研究,罗伯特·K.殷(Robert K.yin)称之为“描述型案例研究”。他认为“描述性案例研究是最为常见的案例研究”,是“能让研究者对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并获得丰富的资料”的研究方式,适用于启示性案例、典型案例、独特案例、极端案例,甚至传统案例,这五种常见情形的案例研究。但“研究者需要确定主题所覆盖的范围以及细节的详细程度”,是一项描述型案例研究不得不面临的两个主要困难。[24]57早期的个案研究多是通过对事例或事件的描述来进行的。

国际上,法学领域的司法裁判案例,其“法律案例的历史十分特殊,它具有效仿性,是学科性较强的案例研究,也称为描述性案例研究”[12]70。而非诉社会事例或事件的描述型案例研究,其大多数案例研究的术语在法律研究的语境中仅仅与具体案例的描述性分析相关,如布伦南(Brennan,K)的《文化相对主义对国际人权法的影响:作为案例研究的女性割礼》[25]、斯隆(Sloane,R)的《国际法承认面貌的变化:西藏的一个案例研究》[26]、乌林博耶夫(Urinboyev,R) 的《作为公共管理手段的法律、社会规范和福利:乌兹别克斯坦马哈拉机构的案例研究》[27]等。

2.理论导向型案例研究

对于关注理论的案例研究,埃克斯坦(Eckstein)称其为“约束—构造型案例研究”;爱德华兹(Edwards)将其区分为“理论—启发型”和“理论—检验型”两种;莱弗里(Levry)将其区分为“假设形成”和“假设检验”两种类型;罗伯特·K.殷(Robert K.yin)将其描述为“解释型或因果型”案例研究等。[12]13其中,理论假设形成型案例研究侧重于提出假设,凯瑟琳·艾森哈特 ( Kathlen M.Eisenhardt) 认为其“宗旨是以案例为基础,从中归纳产生理论”[11]34,具有建构理论的功能。而解释性案例研究则侧重于假设检验,罗伯特·K.殷(Robert K.yin)认为其“解释事情是如何发生的”[28]14,具有检验理论的功能。凯瑟琳·艾森哈特 (Kathlen M.Eisenhardt)在罗伯特·K.殷(Robert K.yin)提出的探索性类型中区分出评价性案例研究类型,认为在某些研究中案例研究者需要对案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29]斯卡彭斯(Scapens)认为案例研究是可效仿自然科学的准实验研究[30],“案例研究方法目前通常被用于评估”[24]35等,都说明案例研究还具有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的评估功能。

国际上,法学领域的理论导向型案例研究既有假设检验型的理论证伪研究,如《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的作者、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使用民族志的方法宣称原始社会也有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法律,证伪了当时法学、法律社会学所信奉的法律进化论”[31],也有假设形成的理论探索型案例研究,如卡尔·卢埃林(Karl N.Llewellyn)与亚当森·霍贝尔(E.Adamson Hoebel)在《夏延人方式:美国印第安人原始文明中的纠纷和案例》一书中,得出“法律的一元构成和一元进化顺序的命题存在不足,难以证成”[32]的结论。至于司法裁判案例的理论导向型研究,多体现在用于探索和例证特定的法律先例,特别是“在英国和美国的普通法传统中,已经决定的案件是法律”也称为先例,“法院受到先例的约束”[13]360。而改变了先例的司法裁判案例,其裁判理由则会不断地被检视,或证实或证伪。

(三)教学型案例研究与研究型案例研究

这是依研究者的主要目的是服务教学还是研究进行的分类。案例研究既可用于教学,也可用于研究,但用于教学的案例研究通常是单案例研究,一般不会涉及多案例研究。评判用于教学的案例研究是否成功的标准,与作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的判别标准相差很大,如教学用的案例研究无须严谨客观地呈现实证资料,但作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对此有极其严格的要求。[10]7

1.教学型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曾是法律、商业、医学及公共政策领域中常用的教学方式,现在几乎所有的学科领域都常用到这种教学方法。[33]3-4最早运用于法学教育的案例教学法,是1870年时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C.Langdell)创立的判例教学法。该方法创立的目的是通过对实际判例的分析,提高学生们的推理能力。案例分析法在一开始诞生时是作为法律教育的手段,通过解剖个案,推导出法律的基本原理。因为兰德尔(C.Langdell)认为“如果你阅读了大量的案例,特别是判决正确的案例,真理就出现在你的面前”[34]。他还在1871年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教学用判例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代替了过去的教科书。据此,兰德尔(C.Langdell)提出的判例教学法是模仿科学方法的一种方法论,但却忽视了实践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兰德尔(C.Langdell)首创的判例教学法并在法律教学中运用“案例研究”的举措,跳出了法学教学只限于阐释已有法律条文的框框,延展了法学教育的视野。

1913年,约瑟夫·雷德里奇(Joseph Redridge)和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合作对“案例教学法”进行了研究,发现法律教学并不只是要学生们学习法律原理,还要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因此,约瑟夫·雷德里奇(Joseph Redridge)提出要实现“案例教学法”从“发现原理”到“学会分析”的转型,即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1986年美国卡内基小组(Carnegie Task Force)特别推荐“案例教学法”在师资培育课程中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随后在美国兴起,至今仍是美国法学院的重要教学方法。[35]哈佛商学院借鉴此方法来培养高级经理和管理精英,其也因“坚持采用特定形式的案例方法所取得的成绩与受到的限制而受到关注”[12]14。现如今,很多公司用此方法来培训公司员工,增加员工对公司各项业务的了解,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意义上,“毫无疑问的是没有哪个专业会比法学有更广泛地使用案例的历史”[13]360了。

2.研究型案例研究

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已从美国“最早引入社会科学是用来辅助统计学”[36],逐步发展为一套规范的研究体系。案例研究现在不仅“普遍用于社会科学类学科和应用专业”[10]8,而且在学科中的实践与运用也从“职业化学科”扩展到了“所谓纯的包括地理学、哲学、政治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中”[12]10-11。随着多案例研究的发展,案例研究也由早期被视为小样本的实证研究方法和定性的、强调分析概括性的研究方法,发展为不仅弥补了“应用定量研究法在建构新理论方面的不足”,还弥补了“应用定性研究法在规范性、严谨性、科学性和研究成果概推性等方面不足”[37]的混合研究方法。可以说,当代社会科学中的“所有案例研究几乎都包括了某些定量和定性的成分”,“不含任何数字分析的纯叙述性案例研究甚至是不存在的”[22]8。相应地,案例研究的应用范围,伴随着研究工具、方法的交融,正逐步突破其从产生之时研究者们设定的“仅限于对相对单一的社会经济现象或有关事例的深入研究”这一狭窄的研究范围。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特殊一员”,是“有使用案例研究强势传统且现在仍然使用案例研究的职业化学科”[12]11。这一源于“法学更多是一种以职业为导向、以能干成事解决具体问题为根本目标的学科”[38]18特点,决定了其案例研究的“案例”主要为法院的判例。但这并不否认国际上有基于社会事件或事例非司法裁判的案例研究,如1926年“现实主义法学的先驱学者之一”[39]209马林诺夫斯基(B.Malinowski),通过对特洛布里安岛人法律生活的详细考察而创作出版的《野蛮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一书等。随着国际上案例研究方法的发展和应用范围的拓展,特别是1960年罗纳德·哈利·科斯(Ronald Harry Coase)的《社会成本问题》所引发的“一个后来席卷了至少是英美法学界并且几乎完全占领和替代了传统法学研究界的法律经济学运动”[38]1-2之后,国际上法学领域案例研究的主要分析单位“案例”,也突破了“司法裁判案例”的藩篱,发展为兼有对“特定事物的实例或例子”[12]5的研究。如罗伯特·埃里克森(Robert C.Ellickson)通过对美国加州夏斯塔县乡村居民牲畜越界纠纷解决以此澄清法律含义的研究[40]1-146等。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范围也随之得以扩展,相应地在美国传统法学中的法学教义分析方法,也转向了许多法学家大量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来实证研究社会中法律问题的方法。[41]94-125

二、国内法学领域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和应用

作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是一种通过遵循一套预先设定的程序,对某一实证性课题进行研究的方式”,是“不同于教学手段的案例研究”。[10]8-29根据法学研究可呈现为两个面相,即“基于理论法学的基础法学研究”和“基于部门法学或实践法学的应用法学研究”[42]的研究分野,本文对作为研究方法的案例研究在中国法学领域研究和应用的考察,从理论法学研究、部门法学的应用研究及应用实践三个层面展开。

(一)国内理论法学领域对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

国内“法律研究或法学研究中关注案例的研究氛围还不浓厚”,“尤其是法理学界,这种研究还很少”,[43]专题研究成果较少。国内少数学者关注案例研究方法,如缪因知(2014)[44]对案例研究方法与计量研究方法的优势与不足的比较研究;侯猛(2014)[45]从社科法学视角对“个案”以小见大作用的研究等。国内更多的是对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如解亘(2008)[6]对司法裁判案例先例性规范抽取的探究;武树臣(2011)[46]、丁俊峰(2011)[47]对案例指导制度意义和价值的讨论;李友根(2011)[48]对司法案例类型与视角的划分;吴元元( 2019)[49]对案例研究价值的研究;闻志强(2020)[50]对个案研究差异化的关注;胡敏洁(2010)[51]对司法案例研究方法的介绍等。

随着具有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确立(8)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司法裁判案例对司法适用指导的研究在学界进入了一个鼎盛时期,且一直延续至今。如对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中指导性案例的确立(宋晓 2011)[52]、规范(陈兴良 2012)[53]、效力(李友根 2011[54]、泮伟江 2016[55])、运行机制(李少平2011)[56]、形成机制(刘克毅 2018)[57]、评估机制(江国华、张莺2020)[58]、适用方式的类型化(侯晓燕、王立峰2020)[59]、司法使用操作步骤(龚乾厅 2021)[60]、法理层面(张志铭2013[61]、赵春晓2021[62])等全面且深入的研究。

为推动司法案例对司法适用指导的研究,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司法案例研究院,要求“强化司法案例研究”[63]、“构建司法案例研究大格局”[64];创办了“研究古今中外的新型、典型、疑难司法案例及相关制度”[65]的期刊《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成立了“以个案促进法治”为宗旨、进行“案例法学”(9)顾培东教授认为案例法学主要研究案例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侧重于分析案例运用现象,以便进一步推动案例运用秩序的形成。参见王小飞《挖掘案例背后法理 推进案例法治建设——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述要》,臷于《人民检察》2021年第23期。交流研讨的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可以说,对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或称之为“法律适用”的案例研究,是国内法学领域案例研究的“主角”,而司法实务部门又是司法裁判案例研究的主要“推动者”。同时,案例指导制度实施的溢出效应,也为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悄然兴起的“判例自发性运用”提供了引导和启示。而且,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10)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类案检索的情形、范围、方法,以及类案的运用、类案适用法律分歧的解决机制等作了明确规定。的实施,司法裁判的案例研究仍将会是我国法学领域案例研究的主流。

虽然中国法学领域对司法裁判案例的研究,不限于法律适用指导的层面,但局限于以司法裁判案例为研究对象的案例研究视野,国内法学领域对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11)2011年10月在广西举办了“中国民法实证方法学术研讨会”。从会议讨论情况看,民法学界的中青年学者就实证方法之基本内涵尚未达成共识,对实证方法之基本认识与基本态度以及开展实证研究之经验各异,因而就传统法教义学与实证研究之关系亦有不同看法。参见张家勇《探索司法案例研究的运作方法》,载于《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正如学者苏力所说,“中国法学界还没有或刚刚开始培养这样的传统”——研究者运用概括出来的理论(假说)以演绎的方式提出一些在未来的研究中可能通过经验验证的预测,并使假说具备理论的预见能力。[38]17

(二)国内部门法学领域对案例研究方法应用的研究

国内部门法学领域对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研究主要是司法裁判案例在各部门法学中应用的研究,而“围绕非判决案例展开的研究还相当匮乏”[66],表现为尚未有对非诉社会事件或事例应用的研究成果呈现。

目前国内部门法学中,民法学者案例研究的成果相对丰富。如王利明(2004、2010)对司法裁判案例研究之于民事立法、司法、法学教育等作用的研究[67-68];张家勇(2012)对民法学司法裁判案例研究运作方法的探讨[69];周江洪(2013)对民法学研究司法裁判案例多种方法的分别考察[70];刘亚东(2021)对民法案例群方法的理论阐述及在中国法背景下适用进路的研究[71]等。这些聚焦于司法裁判案例在民法部门法学中应用的研究,不论是关于研究案例的重要性,还是民法实证研究应首重司法案例研究的倡导,抑或是对各种司法裁判案例研究方法适用的解析,或者是适用于民法中不确定法律概念、概括条款的案例群方法研究等,都在推动司法案例研究方法多元化的同时,促进了案例研究方法在民法学研究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法治政府的建设,案例研究方法也逐渐成为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余凌云(2008)对行政法学司法裁判案例分析范式的探讨[72]、章志远(2012)对行政法学案例研究方法的整体性反思[66]、刘林(2007)对中国宪法案例研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剖析[73]等。这些不论是行政法司法裁判案例分析模式应是多元化的主张,还是行政法案例研究应注重分析素材多样化和分析方法精细化的建议,抑或是对中国宪法案例研究可行性分析的研究,都在不同程度上促成关注行政法治实践需求的同时,推动了本部门法学案例研究的应用。值得一提的是,商红明(2019)从部门法(经济法)视角对案例研究方法可能贡献与潜在局限的探讨,不仅对“研究方法的讨论稍显边缘化”的经济法学,也对其他部门法学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74]

(三)国内部门法学领域对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实践

案例研究在国内部门法学领域的应用相对普遍,但也主要集中在司法裁判案例在各部门法学研究中的实践应用,本质上仍是关注法律领域“纠纷问题”的案例研究。在案例研究的类型上,可大致分为“个案研究和案例统计研究”[75]两类,且“以个案的经验研究见长”[45]。

个案研究是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多表现在对个案展开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的研究,如基于最高人民法院29号指导案例展开的对企业名称的竞争法保护的研究[76]。案例统计研究是收集许多同类案件进行数理统计、探寻整体特征的研究。有针对同一问题的诸多案例的类型化的跨案例研究,如:基于100份驰名商标判决书而对“淡化理论”的多案例研究[77];通过行政程序50个案例对网络舆论下政府依法行政偏离的影响研究[78];对支付宝中不同付款方式财产犯罪成立类型化的研究[79]等。也有就某领域、某地区、某时空案例的全样本研究,即整体性案例研究,如崔威教授对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80]等。

当然,也有为数不多的部门法学研究者进行了非司法裁判的社会事件或事例的案例研究,如刘伟(2001)[81]对“移动、联通沪上争斗180天,指定专营是否涉嫌垄断”这一社会事件的研究;高捷(2019)[82]对国内15个城市“规委会”文本制度的分析及对新规划体制下“规委会”制度建设的研究;高丝(2021)[83]以世界银行指标中的“办理破产”指标为例,通过剖析其存在的方法论以及最佳规则方面的缺陷,结合最高法院在“破产法解释三”、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中应对评估的改进措施,分析其对我国破产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等。值得一提的是,相对于关注纠纷的“问题案例”研究,也有学者进行了对当下现实问题(12)对“当下现实问题的研究,即关注制度外的事实问题、法律实践及其治理问题的研究则被称之为法律实证研究”。参见陈柏峰《法律实证研究的兴起与分化》,载于《中国法学》2018年第3期。即非纠纷法律领域“日常案例”的研究,如陈瑞华(2006)[84]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经验观察、陈柏峰(2020)[85]聚焦于基层执法过程的田野调查研究等。

随着“法律进入重大社会领域”[86]带来的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以司法裁判案例应用为主的案例研究也从国内部门法学领域扩展到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中。以教育法学为例,作为法学与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其兴起、发展的历史虽不长,但案例研究却“是拓展教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体系的重要方法之一”[87],是“教育法学研究的根基”[88]。对案例研究应用的探讨,如马雷军(2016)[89]对教育法学判例研究的综述、王工厂(2019)[90]对教育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等。对案例研究的应用实践,如杜健(2018)[91]基于三个同类案例对大学校规司法适用标准不一的问题分析等。

可以说,国内法学领域不论是理论法学还是部门法学,抑或是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对案例研究方法的研究与应用是很有法学学科特色的“司法”案例研究,是以关注法律纠纷“问题”解决为主的案例研究,在方法上是侧重于司法适用的法律方法研究。

三、对案例研究方法在国内法学领域应用的建议

随着中国的法学建设进入到新时代新法学建设时期[92],中国的法学研究,在历经政法时代的政治话语、权利学说时代的权利话语之后,在短暂的法教义学主张后,似乎又立即来到了呼吁实证研究的阶段。[74]这种态势体现在研究范式上,必然要求国内以司法裁判案例为主、关注法律适用方法的“纠纷案例”研究范式,转向关注和回应法治实践的“法治体系论”研究范式。为此,笔者针对目前法学领域有关案例研究方法专题研究匮乏、研究视野相对狭窄、研究适用领域单一等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强案例研究方法专题研究

目前国内法学界有关案例研究方法专题的研究匮乏,可能与“案例研究方法属于经验性研究方法的范畴”[93]有关。实际上,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的实证研究也称为法律的经验研究(13)法律的经验研究也称为法律的实证研究,二者是可以互换、通用的。参见侯猛《实证“包装”法学?——法律的实证研究在中国》,载于《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4期。“社科法学就是法律的经验研究的别称而已”。参见侯猛《社科法学以经验为核心,应与法教义学相互对话》,载于《北大法律评论》第17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而经验研究往往被认为存在“事实/价值”的鸿沟,无法达到法理学所要求的“普遍”“一般”。[94]

案例研究法是社会科学研究的多种方法之一,其“准实验法”的性质是否适合作为整个法学学科或者是某些类型的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法理学界无相关的专题探讨。与其他研究方法相比,案例研究更适用于三种情形问题的研究,即“主要问题为怎么样、为什么,研究者几乎无法控制研究对象,或者研究的重点是当前的现实现象”[10]4,是否与国内法学学科在新时代发展面临或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匹配,也缺乏法理学界的关注。“案例法学”是否是案例研究法在法学领域案例研究和应用的应有“样态”,抑或说案例法学与法学领域的案例研究法二者的关系(是同一、重叠抑或是交叉)问题,在理论上也模糊不清。这些亟需理论法学予以回应并加以澄清的基本问题,一方面凸显了由于专题研究不足的“案例研究的知识产出与法律实践中的知识需求并不匹配”[49]的理论指导匮乏;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案例研究法在法学领域研究的理论空白,严重制约了案例研究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和拓展。

对此,国内法学研究者应摒弃对经验研究不具有提炼理论“正当性”的传统认识,顺应新时代“新法学”的发展要求,加强对案例研究方法的专题研究,以应对案例研究理论指导匮乏问题。同时,成立案例研究方法学术交流研讨平台,组织专题研讨、学术交流,建立专题网站介绍国际最新发展动态等,以提升案例研究方法的关注度与方法的推广,促进案例研究方法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从而推动案例研究范式的转轨。

2.拓展现有案例研究的视野

现有案例研究的视野相对狭窄,重“判决案例”、轻“非判决案例”,这可能与法学案例研究的纯粹性有关。相较于其他社会科学而言,法学上的案例很有特色,是有着原告、被告、法院认为等“特定范式”的、诉讼“味道”浓厚的司法裁判案例。正是司法案例的这种特质,使得法学研究必须关注判决案例。但新时代“新法学”的案例研究相较于仅侧重于司法裁判案例研究的“传统法学”,更强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与回应。

“法治体系论”作为新时代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必将强化实践导向,[7]要求法学研究从“仅仅站在法律之内看法律”的“关注法律规范本身”的研究,转向“从法律之外看法律”的“法律实践是什么”的研究。相应地,作为实证研究的案例研究,也应将案例研究中的案例扩展到司法裁判案例之外的作为案例存在的社会事例或事件,从法律领域的纠纷“问题案例”转向与非纠纷法律领域的“日常案例”并重。这也是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的原意,即“深入研究现实生活环境中正在发生的现象”[10]21,可以是法治实践中发生的有代表性或普遍性的典型事件,也可以是“特定事物的实例或例子”。因此,对“案例”应从广义上来界定,“只要它具有可以识别的界限并且构成一项推论的主要对象”[22]15即可。

“纠纷案例”与“日常案例”研究的并重,应是法学案例研究最基本的样态。二者的研究内容虽不同,前者主要是涉及部门法规则研究的法教义学,后者主要是运用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社科法学方法的研究,但同属于实证研究的范畴。纠纷(判决)案例虽保留了法学案例研究的纯粹性,却丧失了案例研究所具有的包容性。所以,对法学案例研究中的“案例”,应由“司法案例”的视角扩充、延伸到非司法的“纠纷案例”与“日常案例”并重的研究视角。

3.区分法律适用方法与法学研究方法

现有案例研究的适用领域单一,体现在偏重解释案例,多以对司法裁判案例的分析为主,尤以指导司法适用的案例研究最为典型,是“适用法律”方法的分析研究。这可能与案例研究最早是作为法学教育的方法有关。正如学者所说:“长期以来,案例分析成为了案例研究的主要类型甚至是主流。”[48]这种解析型案例研究,充其量仅是对案例的分析,是“属于如何适用法律的法律适用方法的研习”[95],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方法中的案例研究。

作为研究方法的“案例分析是对与案例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进行检验和考证的系统过程”[10]4。它可以是罗伯特·K.殷(Robert K.yin)的“4种数据分析策略和5种数据分析技术”(14)5种数据分析技术即模式匹配、建构性解释、时序分析、逻辑模型、跨案例聚类分析。参见罗伯特·K.殷著,周海涛、史少杰译《案例研究:设计与方法》(原书第5版),重庆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的运用,也可以是凯瑟琳·艾森哈特(Kathleen M Eisenhardt)主张的“案例内分析和跨案例分析(包括分类别或分维度比较法、分组案例配对比较法、分数据来源法)”[96],还可以是潘善琳(Shan L Pan)“对数据进行编码和组织,归纳推导出理论模型,其跨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平行案例的分析”[97]运用。案例研究方法中的案例分析是“将案例研究与统计分析结合在一起的嵌套分析”[98]18-23,是旨在透过案例研究提炼出其中蕴含的部门法规则,或是提出问题验证某种理论预设,或是为了展示修法的必要等。可以说,超越案例事实,凝练出案例事实所对应的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与特性,是案例研究方法的精髓所在。

研究方法的功效在于帮助和促进研究者达成研究目的,法学领域的案例研究从“适用法律的方法”研究到“法学研究方法”研究的跨越,依赖于现有案例研究从“我认为”的案例解析型研究转向对案例相关信息检验和考证的“我发现”式的过程研究,是有“概念提炼”和“理论批判”的经验研究。具言之,案例研究要遵循预先设定的程序和步骤,注重从经验事实的“案例”中提出理论假设,对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命题进行概念化的凝练以提炼出理论,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理论加以验证。案例研究体现在研究方法上,就是归纳和演绎的结合,先通过归纳发现一般的规律,然后再通过演绎的方式对一般规律进行验证。这也是新时代“法治体系论”的法学研究范式在研究方法上的体现和要求。

四、结论

案例研究是国际范围内非常重要的一种法学研究方法。通过对国际上案例研究方法及其在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和应用考察发现,我国法学领域的案例研究并未随着国际上案例研究方法的发展而被广泛关注与应用。一方面,可能与“实际上案例研究是最难实施的研究方法之一”,且“至今并未形成案例研究的常规作业流程”[10]86有关;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案例研究方法方面的专题研究不足,缺乏应用上的理论自觉,以致案例研究方法“在中国法律实践语境下,我们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 、特色和问题域,解决中国问题的智慧在研究中没有展现出来”[99]。

即使如此,在转型时期“政法法学对法律学术的影响总体上日渐式微”、法教义学的研究可能不再能进入顶尖学者的视野、“部门法学研究的社科法学转向”的学术范式更迭背景下,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作为法学研究两大研究方法,不论是将这两种方法融合和补充形成一种“从经验到理论”的方法[100],还是“由法教义学主导司法和执法观、以社科法学指导立法和修法观”的兼顾两种方法的主张[101], 回应“社科法学强调并注重经验和实证研究”[102]的案例研究方法,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法治体系论”研究范式的逐渐确立,“很可能会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15)此处是对苏力教授“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的研究——有别于教学,很可能不再能进入中国顶尖高校法学院顶尖学者的视野,相关的研究会转移到二流或三流法学院中去”推断的借用。参见苏力《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载于《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成为中国法学研究公认的、有效的科学研究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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