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背景下的非遗传承主体权限研究*
——以潮州“大吴泥塑”为例

2023-03-21 17:23刘慧敏
大众文艺 2023年3期
关键词:活态泥塑技艺

陈 晨 刘慧敏

(广州大学,广东广州 510006)

一、非遗保护主体的多元关系

学者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主体认定标准的观点有所不同。赵德利《主导·主脑·主体》一文中认为:“在非遗保护中,政府起主导性作用。学者作为非遗保护的重要角色,能够为非遗保护提供理论支撑、学术性和少功利性的建议,民间活动则是作为非遗保护的主体。”[1]文章认为非遗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和资金扶助才得以传承下去,民众虽然作为非遗主体但是仍需依靠官方为主导。苑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研究》一文中提出:“非遗传世过程中存在两个主体,一个是非遗传承主体,一个是非遗保护主体。”[2]此观点认为非遗主体应该从遗产传承和有效保护两个角度思考:一是以非遗项目本身为主体,对非遗持有者、实践者、传承者等非遗相关的社区、群体或者个人的关注;二是对非遗的主体保护,指政府部门、专家团队、数字技术人员等各方势力的合力保护谨防其技艺的消亡。祁庆富《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传承及传承人》一文中表明“非遗传承人应是指代表了某几项地区具有一定重要经济价值意义的优秀民间文化传统并掌握该项杰出手工技艺,且为该社区村民公认的人物”[3]本文认为,在非遗保护工作中,无论是配合政府、学者等各方的非遗实践,还是组织社区非遗传承活动等措施,都需要由符合该地区非遗传承条件且群众共同认可的具有影响力的人物作为代表,担任非遗保护的主体,即非遗传承人。吴光让、吴闻鑫、吴维清等作为潮州“大吴泥塑”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均具备熟练的泥塑技艺、掌握传统泥塑文化知识、能够积极配合政府和组织文化传承活动,应当占据主导位置参与大吴泥塑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数字时代背景下,除政府部门组织与推动之外,专家组在数字化保护的理论探究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王文慧在《论三维数字化技术在传统手工艺品设计应用中的策略研究》一文中论述了运用三维技术进行传统“凤翔彩绘泥塑”的再创造,通过技术人员掌握的技术手段,实现了传统民间手工艺品和现代设计产业的结合。[4]文中通过将三维技术手段与传统造型文化艺术的有效结合,为非遗技艺保护与现代技术的融合提供了新思路。但对于注重造型技艺的“大吴泥塑”而言,三维技术并不能全方位的展现它的地方文化特性和属性,因此,找到更加适配的数字传承形式,同时清晰多主体合作关系以及划定权限,才能真正地实现活态化传承。

二、非遗保护主体权限现状

(一)政府掌握话语主权

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提出的包括“传承”的系列保护措施均是以政府作为实施的主体,虽然第十五条中有对社区参与加以说明,但对于民众管理只是简单提及,并未做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在非遗保护中存在社区或传承人参与过少,甚至失去主体性的现象。200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政府主导”这一原则。以上两项文件都主张以政府为主导。

非遗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传承人通常会随着时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进行调整。这一特性进一步表明了传承人语义表达的重要性,王明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数字化风险与路径反思》一文中,就语义和数字化评价体系两个问题上提出:学者和设计者在非遗保护中掌握着主要话语权的现象,忽视了传承人和社区群体的地方性解读。[5]龚浩群、姚畅认为:由政府主导、学者们参与并建构的权威化遗产话语体系的基本局面并未改变,变化在于更加重视国家层面的遗产对于民族认同的价值和地方层面的遗产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价值,而遗产与地方民众的互动关系以及情感联系可能被弱化。[6]这说明,我国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在政府主导下,依然是以地方发展为主要目的,实际上缺乏对非遗文化本质属性的重视,以及忽视了传承人的地方性语义表达,从而容易导致非遗丧失本身的意义和价值。

(二)传承人缺乏主体意识

在潮州“大吴泥塑”的实地考察中,国家级非遗传承人吴维清先生认为自己不仅仅是“大吴泥塑”这一百年技艺的实践者,同时也肩负着延传该技艺的使命。他的儿子吴漫作为新生代传承人也在用现代理念革新作品。但站在非遗保护宏观的层面去看待“大吴泥塑”的传承问题,在传承过程仍处于艰难境地,主要是因为社会缺乏普遍关注,过于依靠政府“包办传承”,传播与弘扬方式较为单一,传承人对个人身份认同存在差异等,导致传承人很难从意识形态上自发且广泛的推动技艺的传承,以至于陷入被动的传承状态。

对于非遗主体权限失衡的现象,只有清楚其内在发展规律,对主体性问题加以解决,才能推动非遗文化的创新与发展。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在多元主体共同合作的基础上,传承人作为非遗艺术的核心力量,必须发挥主体作用,深度参与非遗传承和保护。

三、非遗属性的载体

首先,非遗是一种文化的遗产,在整个社会文化体系中具有特定的结构意义。数字时代背景下传播非遗文化的有效手段可以依靠现代数字技术,在遵循非遗文化属性的前提下可以寻找非遗传承与现代技术结合的契机。其次,活态性是非遗最核心的特征,数字化保护能够充分利用其技术优势更好地适应非遗不断变化的活态属性。第三,非遗的本质在于传承,核心是传承人,而传承人作为非遗属性的载体,了解其背后的地方性文化意义,并能够不断进行调整保持活力,对于非遗文化属性和活态属性的呈现至关重要。

(一)文化属性

非遗的产生离不开地区民众独特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是植根于地方社会特定人群的文化传统,因此,地域性是非遗的本质属性之一,也是不同于其他地方文化的特殊性质。“大吴泥塑”是潮州民众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通过不断实践繁衍而成的,凝聚着当地民众的世界观与认知观。例如在人物的捏塑上,大吴泥塑采用五个半头的比例,人物稍做矮化处理,看起来更为夸张、幽默。其根据是旧时潮州人身材较为矮小,从遗传学角度看,潮州人有七成为北方民族,三成属于与马来人关系密切的南方百越民族。[7]这种地方特征往往体现出当地历史和现实的融合,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如果借助数字化保护手段,需要充分的考虑非遗的地域性特征,特别是关注传承人的文化逻辑和自我表达。对于大吴村村民而言,泥塑不仅仅只是用于收藏的展览品和一门技艺,而是生活方式和生存技能。大吴泥塑作为文化产品展示不过是非遗传承的一部分,关注传承人对地方性文化的原初评价,更深层次的思考大吴泥塑与生活世界相关联的意义。

(二)活态属性

非遗的价值在于它的活态性,在传承的过程中会出现时间、环境、社会结构甚至民众审美等的变化,而传承人在其中的作用就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文化逻辑和本土经验对该变化做出调整,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文化语境,使非遗时刻保持活力。“大吴泥塑”的传承保护,其主要行动方应是以吴闻鑫、吴维清等传承人为代表的相关地方人员;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是由处于特定社区文化语境下的传承人参与制订和实施特定保护计划。

非遗保护的意义就在于“活态传承”,以它为基础的一切文化活动皆离不开传承人。因此,对非遗主体权限做科学的界定必须强调传承人深度参与的原则,保证非遗活态性的充分发挥。数字化作为目前非遗保护主要策略之一,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对于“大吴泥塑”这类传统手工技艺的非遗,需有针对性的采集其理念和技术,找到适配的数字化方案,提高数字化产品的深度与广度。

四、非遗传承主体的限界定

(一)保护政策建议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代表性传承人相关制度性保障和实际措施。现行非遗保护政策颇有成效,却也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专家学者们对非遗拥有者群体性特点和社区性特征的持续关注,现阶段非遗保护工作未有突破性进展,仍停留于只重视个体传承人的层面。我国非遗种类极其丰富,相应的传承人群体也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对非遗的认定标准应该更加具有包容性,对于一批掌握丰富知识和高超技艺的民间工艺人来说,需得到国家重视,传承人和实践者在非遗多种形式的保护过程中能得到最大程度的话语权或决策权,这有利于非遗的保护和传承。结合现行非遗政策,深刻反思传承人的法律政策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在现有的法规体系上进一步完善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对策和措施,同时在多方合作研究的过程中给予传承人充分的主体权限,使其承担主要引导非遗项目保护和传承的重要角色。

(二)唤醒文化自觉意识,提高主体文化自觉性

文化自觉是文化生存发展中强烈稳固的自意识,只有相应的文化自觉,文化才具有强大的内在动力保证主体的文化传承意愿。大吴泥塑是以“口传身授、带徒授艺”的方式完成历代延续,传承人吴维清虽然试图打破“家族传承,传内不传外”的规矩,但传统手工泥塑学习需要学徒花费几年的时间和精力,以至后继乏人,“大吴泥塑”的发展困境已是不争的事实。保持非遗活力不仅需要外部的社会支持,更需要文化持有者的“自我救赎”。当地政府、传承人共同讲学,培养村民真正从意识上对“大吴泥塑”的认同感,理解非遗保护对地方文化延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参与到保护与传承“大吴泥塑”的活动中。传承人首先应该明确自己是非遗的创造者和实践者,树立积极参与非遗项目的意识,作为地区代表性人物,更应该激发民众参与非遗文化建设的热情,紧密联系当地文化工作者,形成保护与传承的合力。

(三)构建以传承人为主导的“大吴泥塑”元宇宙学习场景

“大吴泥塑”属于造型文化类非遗,这类非遗以技术为核心,最终以可视化的产品形式为目标,通过创造有形载体的方式赋予其意义和价值的产品进行呈现。大吴泥塑的传承面临较困难的境地,主要依靠当地政府文化推广、文旅展览品、大吴村实体展厅展示、中小学课程普及、传承人线上短视频传播等手段,但社会反馈效果并不显著,形式局限,趣味性、时代感不强,对于年轻一代缺乏吸引力,需要进一步找到适配的数字化形式。

在数字媒体时代,非遗保护更要注重其文化意蕴、工艺传统的传承。数字技术的参与也使得非遗传承途径更加多元化,出现了短视频、在线讲座、线上教学平台等传播途径。就大吴泥塑而言,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跨学科的沟通渠道,使用抖音短视频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实现在线文化传播。不过零散的短视频展示以及碎片化、雷同化的文案宣传,不但起不到实际非遗文化传播效果,甚至会降低“大吴泥塑”自身的文化底蕴。元宇宙概念的提出,为这类非遗的存续提供了新的思路。元宇宙最大的特点之一体现为极度拟真化、去中心化、多元主体协同化、多感官沉浸化。大吴泥塑数字化可以从传承人的角度出发,把传承人视作数字化保护的主体,运用元宇宙概念,通过传承人生动的神情肢体语言与声音的同步演述,以传承人独有的语义表达和文化解释为基础,构建声形结合的沉浸式演述场景。[8]依托于交互与脑机接口技术,元宇宙可以真正实现用户的具身互动。用户届时可自由体验在虚拟空间场景中以自己的第一视角观察环境并实时完成与传承人的交流。疫情常态化后“在场”已突破物理边界,人类逐渐习惯和认同基于互联网的精神“在场”社交行为;元宇宙的运用,打破了疫情期间地域与时空的限制,既可以解决大吴泥塑传承困境,同时也使得大吴泥塑技艺的本真性得以保障。

非遗数字化不可避免地需要发挥传承人的主体性。只有让传承人参与到非遗保护工作中并以自身的文化逻辑进行数字化的表达,才能确保非遗与传承人之间的持续共生关系。

结语

当前在非遗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多元主体权限失衡的局面仍未改变。在现有的非遗保护政策下,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从政策上明确界定非遗传承主体权限,确立传承人的重要地位,是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中需要迫切关注的问题。对于传统手工艺非遗项目“大吴泥塑”而言,寻找科学有效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承策略的前提是要理清思路,让技艺传承人成为主要的执行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承载者和传递者的作用。构建元宇宙虚拟场景,以传承人的语义表达为基础,通过传承人声形的表达,实现非遗文化的传承。元宇宙的运用使现代技术与非遗文化的融合达到一种平衡,也为多方主体建立了一个新的平台,使各方优势互补,为非遗传承提供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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