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误区、原因探析与理性解读

2023-04-25 12:33崔淑敏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2023年13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教育管理惩戒

崔淑敏

摘要:随着较多恶性事件的出现,校园欺凌治理问题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关注,有学者指出,治理校园欺凌必须依靠法治,但该论述受到部分质疑和误解。这些质疑与误解源于其对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方法等层面的模糊认知,对校园欺凌的最终价值取向等认知存在偏差,对法治化校园欺凌缺乏实际的理性解读。结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法律精神,结合教育理念,提出育人是校园欺凌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指导原则,校园欺凌治理研究与实践需多学科有机融合等观点。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治化治理;惩戒;教育管理

中图分类号:G44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1-2684(2023)13-0030-04

一、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三个误区

(一)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在于处理机制

谈及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很多人的第一反应便是处理机制。目前,国内针对于校园欺凌法治化的研究,多数也集中于“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1]“欺凌者及监护人‘中间性出发责任体系”[2]“欺凌行为的认定处理”[3]等。

针对“校园欺凌”问题,诚然,侵权责任不可避免,但是在涉及“教育”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时,将重点落在“处理机制”,着重于从“侵权责任”等方面弥补法律在校园欺凌方面的“真空”状态,虽会对处理校园欺凌带来一定的帮助,却无法解决多样化的“校园欺凌”问题,并且从法律层面直接规定不符合教育发展理念的诸多处理机制,可能面临着“伦理”的诸多质疑和指责[4]。

比起暴力性的“校园欺凌”处理机制,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应更多关注“校园欺凌”的预防机制及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所有暴力性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都是从小到大发展而来,法律首先需要从宏观层面明确社会、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责任义务,从教育问题涉及的多层面的责任义务出发,为校园欺凌预防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我国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的主体主要为“未成年人”,法治化治理的重点依然在于保护和预防。因此,虽然校园欺凌的治理一定层面离不开欺凌法律责任的补充问题,但最终落脚点以及其最重要的取向都不应该是处理机制,而应该是预防和保护机制。

这一点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得以体现,如其中第二章第十七条中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任,三十九条规定的学校责任;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聘请社会工作者等[5],这些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最终落脚点主要在预防控制层面。同样,《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6]因此,目前我国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主要集中于防控机制,而不是处理机制。

(二)治理校園欺凌等于加强惩戒

有关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许多研究着眼于“学校惩戒权”“教师惩戒权”[7]的确立,甚至有研究多着眼于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等。因此,许多人便误认为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专项活动就像“扫黑除恶”活动一样的零容忍,面对各种校园欺凌行为实施“严厉打击”,加强威慑和惩戒等。然而,以上诸多研究特别是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等仅仅是针对重大的恶性事件,这些事件在校园欺凌的视野中所占比例甚低,并且其已经涉及了民事、刑事责任问题,并非针对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进行的专门研究探讨。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不仅仅是针对少数涉及提起诉讼等的民事、刑事侵权行为,还涉及更广泛的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常态化的“校园欺凌”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如果仅仅依靠威慑与惩罚,将与教育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六个基本原则[5]。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也必须遵循以上六个原则,将保护与教育相结合,面对无论是“欺凌者”还是“被欺凌者”的未成年人,都应该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出发,针对叛逆心理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不能直接以成年人的视角做定性的判断和惩处,而应该积极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了解并努力理解未成年人相关行为的成因,积极引导,而不是简单化惩戒处理。

(三)治理欺凌路径要完全程序化、制度化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提出“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学生欺凌反映处理机制”等,这将进一步优化校园欺凌的相关处理,改善目前出现校园欺凌情况后学校、教师、学生等感到手足无措的状况。但这并不意味着校园欺凌治理的路径要完全程序化、制度化。

校园欺凌的治理必然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章制度等,然而,教育的问题是一个极具个性的问题,有时程序和规范化的处理无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校园欺凌问题。程序、制度在实践中不断积累、不断完善,同一个欺凌现象或欺凌问题,或许会产生多种不同的欺凌影响,其需要处理与干预的方式大相径庭。因此,校园欺凌应对机制的建立,不代表校园欺凌治理的路径要完全程序化、制度化。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相关措施只是给欺凌干预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框架,其在宏观和中观层面为部分校园欺凌行为的处理指明了路径,但无法在微观层面针对具体的不同案例提供最为合适的相应措施。因此,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要求在一定的框架下进行,但不是一味地程序化、制度化,脱离教育的本质。教师应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其教育的艺术性。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考核与监督,也应该考虑到这一点,预防出现“形式主义”治理校园欺凌的相关问题。

二、探析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误区的成因

(一)对校园欺凌治理的价值认知欠缺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是一种手段与形式,主要是在教育法学的范围内进行,其终极价值必然离不开“教育”二字。目前,社会上甚至学界对于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诸多误解,最本质上源于其对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价值认知模糊。仅站在法律视角去看待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问题,将局限于法律的可实施性、惩戒的效能等层面,忽略了背后最重要的“教育”层面。

所有校园欺凌治理的目的,都是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与秩序,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这种保护,绝不是单单依靠惩戒“欺凌者”、忽视“欺凌者”的身心发展规律换来“被欺凌者”的健康发展,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不是让学校、老师、家长、同学成为欺凌“欺凌者”的角色,而是让学生切实感受到“平等”“友善”的意义,真正具有同理心,能够在法治化的手段下切实有所感悟。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在更多时候应该表现为一种教育手段,其最终的价值在于保护与教育,而不是惩戒和威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提到的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很好地说明了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本质价值,那便是面向所有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它不光包含“欺凌者”,也包含“被欺凌者”。法治化治理过程中采取的手段与措施部分涉及惩戒的内容,但其最终目的是运用该种手段达到教育与保护的目的,而不是简单地为了惩罚而惩罚。

(二)对校园欺凌的多样性、复杂性认知不足

提起校园欺凌,或许我们的第一反应是网络上常见的“打人”“欺侮”等暴力欺凌行为,然而,校园欺凌却远远没有这么简单。校园暴力仅仅是校园欺凌的一个小小的组成部分,相比于校园暴力,更多的校园欺凌具有隐蔽性,但其对青少年身心造成的负面影响却更为隐蔽、广泛和严重。

一位学生因有“洁癖”而受到全班同学孤立最终导致退学,其“洁癖”出现的原因为小学二年级同桌开玩笑式“往其身上涂抹大便”并公开嘲笑。或许对于二年级的小学生而言,没有人认为这是校园暴力,其同桌的行为也没有使其受到身体上的直接伤害,但就是这种非暴力的行为对该学生的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使其一生困扰于“洁癖”之下,而这种“洁癖”使其与周边的同学和环境显得有些特殊和格格不入,往往这种经历又让人难以启齿,因此,又导致其受到了之后持续因“洁癖”引起的校园欺凌……每个人都怀着所谓正义的态度去看待她的“洁癖”给别人造成的不良影响时,却很少有人选择关注与倾听,进而使其选择退学。二年级那场看似无意的欺凌或许将对她一生产生致命的影响,而这样的事件无疑值得我们反思。

校园欺凌包括言语欺凌、关系欺凌、网络欺凌等各种隐形的欺凌现象。校园欺凌的认定,必须从“被欺凌者”的感受出发,不能仅仅依靠一些行为予以判断,而这种依靠“感受”的判断机制[8],便很难仅仅依靠惩戒、制度化程序化的处理方式。因此,有关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误解,很多源于其对“校园欺凌”认知的窄化。

(三)校园欺凌多学科研究存在割裂性

目前,校园欺凌的问题已经得到了多学科的关注,不同学科针对不同的问题借助各自的学科视野对校园欺凌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見解与治理方案,然而,这种关注却仍未能形成跨学科的融合局面。在不同领域的研究层面,大家的关注点往往聚焦于单学科。然而校园欺凌是一个复杂的涉及学校教育、青少年心理、社会心理、法律制度等多层面的问题。

如任海涛老师提到“懂法律的学者不一定懂教育学和心理学,因此,很难考虑到教育和心理的一些复杂性,懂心理学和教育学的学者不一定懂法律,因此,他们对法律好像总存在误解,无法理解为什么明明是教育问题,如一些小的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校园欺凌问题法律怎么来介入呢,他们认为的法律介入可能就是惩罚那些欺凌者,他们不知道法治其实是从一个法律的层面将校园欺凌的治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相对于对欺凌者的惩戒,更重要的是从上层更多明确学校、家长、教师和社会的责任,为解决校园欺凌的问题提供一种法律上的保障”。

这种学科间的割裂可能缘于学科研究成果之间的冲突以及研究内在价值的缺失,这种缺失致使人们对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产生误解。

三、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理性解读

(一)育人是欺凌治理的最终价值取向

在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普法层面,均离不开“育人”的终极价值取向。对于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理性解读,不能仅仅停留在普通的法治层面,更应该深入“教育”的本质层面。目前,我国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的诸多措施之中,在法律责任的认定方面,更多的不是仅仅关注“欺凌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聚焦于涉及青少年成长的学校、社会、有关管理部门、家长、教师等多个责任主体,通过法律层面对多个责任主体在“校园欺凌”问题上责任与义务的界定,形成全社会合力关注校园欺凌问题的良好局面,给予治理校园欺凌问题更多的资源支持。

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不是让“校园欺凌行为人人喊打”,而是在全社会形成对“校园欺凌”问题的正确认识和正确态度,理解“校园欺凌”现象产生的原因,给予“校园欺凌”行为以正确的纠偏和引导,在教育层面形成“共情”意识和友善的价值观,削减“校园欺凌”行为在教育问题中产生的消极影响。有受欺凌者指出:“比起受到部分欺凌,被人知道自己受欺凌更难以接受”。因此,法治化治理校园欺凌,绝不是简单粗暴地加强惩戒以达到威慑的目的,也不是放大某些欺凌行为,而是从多个层面对该种行为和现象给予关注、积极规范与引导,从而助力于青年价值观教育的一种教育法律支持。

(二)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治理欺凌的指导原则

涉及诸多校园欺凌相关法律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第四条中明确指出了处理未成年人事项,必须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校园欺凌事件90%以上高发于中小学未成年人群体,必须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此,面对轻微、萌芽的校园欺凌行为或者低龄的校园欺凌行为,不能直接采用定性的方法进行处理,一定要了解欺凌者进行欺凌的原因和心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别和教育引导。如在现实中,很多人提到:“现在回过头来看,自己在中小学时期也有着一定的欺凌行为,但是自己从来没有过恶意,当时也不觉得这是一种欺凌行为,就觉得可能这是一种和他关系好的体现,或者其实就是想引起他的注意。”如果这种意图的一些行为被简单定义为“欺凌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简单化的记入档案等处理,可能会对青少年的价值观造成一定的冲击,影响青少年的交往相处等。

因此,面对不同性质的校园欺凌案件,有时并不是每一件都需要放大化处理,必须围绕教育的本质,从教育和保护的视角出发,在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政府联合学校、教师、相关心理教育机构等,制定符合未成年人心理成长规律的“校园欺凌”预防机制,了解未成年人的沟通交往方式,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些基于“教育”和“保护”的艺术化的处理方式显得尤为重要。总之,无论什么样的规则与制度,绝不是仅仅停留在“治理”的层面上,而应提升到“教育”与“保护”的层面上。

(三)欺凌治理研究与实践需多学科有机融合

校园欺凌相关问题的研究,需要教育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学者进行参与。校园欺凌法治化治理的研究,绝不能够仅仅停留在多学科参与这样一个简单的层面上,它需要多学科核心价值的介入,需要多学科的有機结合与融合。在这个体系当中,教育学必须占据核心的位置,法治化治理的过程必须遵循教育的原则和相关理念,同时应辅以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如果各个学科的研究只是停留在简单相加的层面,那么很多学科之间的研究结果会存在不理解与冲突,如法学的研究者可能会认为“教育学”中的诸多理念不符合“法”的精神,而心理学、教育学的研究者会认为法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各自为战”的局面可能只将每一方对于该问题的贡献停留在局部的层面,无法达到很好的教育目的。

因此,校园欺凌的治理研究应鼓励多学科的有机融合,这种有机融合需要不同背景学者的交流活动,有关管理机构可以设置专门化的研究机构、研究课题等,鼓励多学科的融合碰撞,从而为“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贡献出融合多学科观点且得到各方所接受的最优解。

参考文献

[1] 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2):43-50,118.

[2] 任海涛.校园欺凌者及监护人“中间性处罚”法律责任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8,38(12):55-63.

[3] 刘晓,郑海啸.我国校园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之困与美国镜鉴[J].教育发展研究,2019,39(22):62-67.

[4] 王嘉毅,颜晓程,闫红霞.校园欺凌现象的校园伦理分析及建构[J].中国教育学刊,2017(3):54-6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7] 文慧,陈亮.中小学校园欺凌惩戒的现实诉求与实现路径[J].教育科学研究,2020(7):29-35.

[8] 孙时进,施泽艺.校园欺凌的心理因素和治理方法:心理学的视角[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2):51-56,119.

编辑/ 卫 虹 终校/ 张 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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