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成
摘 要: 《民法典》第1254条实质性变动之一为增设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侵权责任,物业企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中典型代表,对其增加必要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可促成物业企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内外联防的监督体系。但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有其特殊之处,在适用规则时不应忽视审查抛坠物来源、致害物致损形式等内容,梳理责任主体在认定上可能存在的复杂情况,严格以规则第一款致害情形的出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适用的前提。
关键词: 高空抛坠物;物业;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23.02.14
高空拋坠物致害事件中加害人不明的情形最为特殊,一方面是对无辜受害人救济的必要,另一面是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责任义务来源的合理性面临质疑。补偿责任人虽与具体侵权人身处同一建筑物,但其在建筑物内部之间作为的有限性,决定其不具有独自承担防范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发生的能力,而新增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高空抛坠物致害事件中的可能责任人,则是增强此类事件防范能力的有效措施。在高层建筑物业服务高覆盖的背景下,假使物业服务企业均能积极履行必要安全保障义务,有效推进社会公众普遍形成防范高空抛坠物致害的风险意识,进而减少致害事件发生,降低受害人损失,减轻补偿责任人补偿责任。
一、高空抛坠物致害中物业服务企业侵权责任的由来……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