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秉文 李炳烁
摘 要:自决权在生物识别信息保护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其產生有其内在和外在的双重逻辑。所谓自决权,是指公民在不影响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对生物识别信息的控制、存储、获取、选择和使用。即公民个人有权决定其信息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被获取、存储和使用,以及对其他各方面的限制。我国台湾对于自决权的规定更为全面、具体,值得借鉴。
关键词:生物识别信息;自决权;《个人资料保护法》;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3)10-0154-05
生物识别技术是一种根据个人独特的生理特征对一个人真实身份进行自动识别或验证的技术,涉及指纹验证、人脸识别、虹膜识别等技术。生物识别技术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引起了大家对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问题的担忧。为此,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有关保护规定。2021年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其中第44条明确,“决定权”,即自然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撤回同意的权利、限制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最终决定权。笔者认为,该决定权即是自决权的另一种表述方法。
2010年4月27日我国台湾颁布《个人资料保护法》,取代此前的《计算机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全面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①可以说,自决权是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根本基石。但是,对这个基石的理解仍然存在问题。主要问题是这个基石的思想前提未能建立,尤其在我国行政权力存在扩张趋势情况下,这个权利易变成一种纯粹的随意应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