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宁
(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 安徽安庆 246003)
自证券发行由审核制改为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中国证监会2020 年年报显示,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占全年处理案件的29%,高居榜首。[1]2022 年1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文中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或“《规定》”)发布,全面总结了以往证券市场运行、制度规范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复杂问题,更深入、周密地阐述了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及责任承担等各项重要内容。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理论基础主要源于两大理论,一是效率资本市场假说,另一个是欺诈市场理论。 效率资本市场假说认为,证券市场中的价格取决于该公司经营所涉及的重要的、应公开信息[2]。 进入市场后,证券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投资人购买证券主要考量其是否能升值。 而发行人的私有信息,如资本、技术条件等就是投资人估值的主要依据。 所以,发行人能否诚实地公开其经营信息,从而让投资人做出理性的价值判断是证券市场价格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关键。[3]
欺诈市场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扭曲了市场正常定价的过程,让错误的信息误导了投资人的判断,从而导致价格与价值产生偏离。 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虚假信息承担责任。 但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不能完全契合该理论。 于是学者进一步分析,将现有投资人分为“知情交易者”和“非知情交易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