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辅警惩戒法律制度及其启示

2023-09-05 05:54井维维韩国柱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23年7期
关键词:事由辅警惩戒

唐 勇,井维维,韩国柱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a. 研究生院; b. 智慧警务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当前,新加坡有五种类型的辅警队伍,分别是毛广岛辅助警察队伍(Polis Tambahan,Pulau Bukom)、基础实施辅助警察队伍(Installations Auxiliary Police Force)、思锐特思商业和工业安全公司辅助警察队伍(Certis CISCO Auxiliary Police Force)、新加坡机场航站楼服务辅助警察队伍(Singapore Airport Terminal Services Auxiliary Police Force)、艾拓思辅助警察队伍(Aetos Auxiliary Police Force)。新加坡辅警队伍在维护新加坡社会稳定、人民幸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中新加坡机场航站楼服务辅助警察队伍旨在保护樟宜国际机场和巴耶利峇机场内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新加坡在发挥辅警队伍优势作用的同时,也积极建立健全辅警惩戒法律制度。本文从新加坡辅警惩戒机关及惩戒事由、惩戒措施及惩戒程序、辅警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入手,探究新加坡辅警惩戒法律制度,以期为我国辅警惩戒法律制度完善带来一些有益启发。

一、新加坡辅警惩戒概念界定

第一,关于辅警的定义。辅警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1],辅警一词在维基百科中是指辅助警察或特别的警察(Auxiliary police,also called special police)。他们通常是警察队伍的辅助队伍,可能携带武器,也可能不携带武器,可能是无偿的志愿者,也可能是所属警察机构的有偿人员,辅警行使警察权力因机构而异,有些辅警队伍可能无法享有警察权力,有些辅警队伍可能享有有限或者完全的警察权力。在新加坡,政府或其他法定机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过法定程序可设立一个或多个辅警队伍[2]。经过内务部长批准,总监①警察部队负责人为总监,对新加坡全国警察部队实施最高指挥和管理,对内政部长负责。可动员辅警队伍的所有成员执行一般或特殊的警察职责,且辅警在执行一般或特殊的警察职责期间,享有与警务人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新加坡辅警惩戒的目的。一是保障辅警队伍有序开展工作,如《新加坡辅警条例》强调辅警需要养成良好的行为秩序和纪律作风,果敢地履行自身的职责等内容;二是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如《新加坡辅警条例》强调辅警不能任意掠夺或肆意破坏他人的财产,不能超出自身职责造成他人损失或伤害。

第三,对新加坡辅警进行惩戒的法律,主要包括《新加坡警察法》《新加坡辅警条例》这两部法律。《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规定了辅警在执行一般或特殊的警察职责期间的纪律,明确了辅警逃避自身职责时的处分;《新加坡辅警条例》则详细规定了13 种辅警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违纪后果。

二、新加坡辅警惩戒机构及惩戒事由

(一)辅警惩戒机构

在新加坡,辅警惩戒机构有以下两个。一是辅警队伍的雇佣机构。根据《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条规定,如果辅警队伍的雇佣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公司或其他组织)发现其所雇佣的辅警有法定的违纪行为,可对该辅警实施开除、降低等级或资历等惩戒措施。二是法院。根据《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规定,任何逃避职责的辅警①辅警逃避自身职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离开或没有到他(她)所在的辅警队伍的执勤地点,意图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永久不履行职责;离开或没有到他(她)所在的警队,其后形成上述相同的意图;二是擅自缺席,意图逃避辅警队伍或总监调动活动。均构成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指控犯有《新加坡辅警条例》规定的任何罪行的辅警,可以不被处以该条例规定的任何纪律处分,而是被起诉在法庭上,由法庭进行审理,一经定罪,将处以5 000 新元以下的罚款或2 年以下的监禁,或5 000 新元以下的罚款与2 年以下的监禁并罚。

(二)辅警惩戒事由

在新加坡,关于辅警的惩戒事由,主要有违纪惩戒事由和刑事惩戒事由。

1. 辅警的违纪惩戒事由

《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 条规定了13 种辅警违纪事由(见表1)。从表1 可以看出,新加坡对辅警管理重点关注辅警品德和作风的塑造,且辅警违纪惩戒事由紧紧围绕辅警管理的日常工作。新加坡辅警违纪惩戒事由可以进一步分为辅警作为的违纪行为事由和辅警不作为的违纪行为事由。关于作为的违纪行为事由有违抗上级、装病、任何掠夺或肆意破坏他人财产等行为事由;关于不作为的违纪行为事由有疏忽自身的职责或上级的命令、无故或无正当理由缺勤等行为事由。

表1 新加坡辅警违纪事由

2. 辅警的刑事惩戒事由

《新加坡警察法》第95条和第102条规定了辅警刑事惩戒事由。一是辅警逃避职责。《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辅警逃避自身职责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将处以5 000 新元以下罚款或2 年以下监禁,或5 000 新元以下罚款和2 年以下监禁并罚。二是辅警泄露其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私人或机密信息。《新加坡警察法》第102 条规定,辅警除履行职责或业务过程外,不得泄露其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私人或机密性质的信息,若违反即构成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5 000 新元以下罚款或2 年以下监禁,或5 000 新元以下罚款和2 年以下监禁并罚。

三、新加坡辅警惩戒措施和惩戒程序

(一)辅警惩戒措施

在新加坡,关于辅警惩戒措施,主要包括辅警违纪惩戒措施和辅警刑事惩戒措施。

1. 辅警违纪惩戒措施

《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条规定了9种违纪惩戒措施(见表2)。一是雇佣机构对于违纪辅警的惩戒措施呈现多元化,既有没收工资、延期发放工资等涉及辅警工资方面的惩戒,还有降级、降职、开除等涉及辅警职级方面的惩戒。二是在涉及辅警财物方面的惩戒措施涉及多方面,既有罚款、没收缺勤期间的工资等辅警财物方面的惩戒,又有延期发放工资、停止加薪等辅警财物方面的惩戒。三是雇佣机构可以实施除开除以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根据《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 条规定,对违纪的辅警,雇佣机构可作出开除或者对其处以惩戒措施二至惩戒措施九的一种或者多种处罚。

表2 新加坡辅警违纪惩戒措施

2. 辅警刑事惩戒措施

法院可对辅警作出罚款或监禁的惩戒措施。根据《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和第102 条规定,辅警逃避职责或泄露其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私人或机密信息,一经法院定罪,可处以5 000新元以下罚款或2年以下监禁,或5 000 新元以下罚款和2 年以下监禁并罚。

3. 涉嫌违纪辅警的停职

被指控存在违纪行为的辅警的停职存在以下情形:第一,对于被指控存在违纪行为的辅警,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的指挥官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立即停止该辅警的职务,则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的指挥官可以暂停该辅警有关的职务,以便于对其进行惩戒调查。第二,若被指控存在违纪行为的辅警所在的雇佣机构正准备对该辅警进行纪律处分,则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指挥官在接到通知后,须暂停该辅警有关的职务;若该辅警存在犯罪行为,即将或已经被总监提起刑事诉讼,则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指挥官在接到通知后,须暂停该辅警有关的职务。第三,警务人员对存在违纪行为的辅警进行调查时,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的指挥官可暂停该辅警有关的职务,以便警务人员对其进行调查。

(二)惩戒程序

新加坡构建了相对完善的辅警惩戒程序,其辅警惩戒程序主要包括辅警惩戒受理程序、辅警惩戒调查程序、辅警惩戒决议程序。

1. 辅警惩戒受理程序

首先,针对辅警的违纪行为,投诉人以书面形式,并亲笔签名,向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提出。其次,受理投诉的人员,应将投诉转交给该辅警所在的辅警队伍的雇佣机构。最后,由雇佣单位进行调查。

2. 辅警惩戒调查程序

第一,在调查人员的确定方面:雇佣机构可以指定辅警对投诉的辅警是否存在违纪行为进行调查。若雇佣机构收到总监的指示,应将投诉转交给由总监指定的警务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在调查结果的处理方面:若辅警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但不存在犯罪行为,则辅警违纪案件进入纪律审讯环节;若辅警存在犯罪行为,则辅警违纪案件进入诉讼环节。

第三,辅警违纪案件进入纪律审讯环节。(1)在纪律审讯人员确定方面:首先,参与纪律审讯的人员应当与被指控违纪的辅警级别相同或级别更高。其次,若最初由雇佣机构指定辅警对被指控违纪的辅警进行调查,则纪律审讯人员由被指控违纪辅警的辅警队伍指挥官授权其他辅警人员进行纪律审讯;若最初由警务人员进行调查,则由辅警队伍指挥官授权其他警务人员进行纪律审讯。(2)在纪律审讯流程方面:纪律审讯人员应当向被指控违纪的辅警宣读控状,如有需要,可向被指控违纪的辅警进行解释,然后听取被指控违纪辅警的陈述和抗辩。(3)在纪律审讯结果处理方面:若被指控违纪辅警承认其违纪事实,则纪律审讯人员应简要记录违纪事实,并向该辅警进行说明,询问是否有减轻惩戒的事由。无论该辅警有无减轻惩戒的事由,都应当记录在案。纪律审讯人员根据记录的审讯情况,依据《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 条,向该辅警所在的雇佣单位提出对违纪辅警进行惩戒的建议;若违纪的辅警否认或拒不承认自己的违纪事实,则纪律审讯人员须询问那些证明违纪辅警存在违纪事实的证人,并记录他们的证词,同时听取违纪辅警与证人的当面质证,审查任何涉及证明违纪辅警存在违纪事实的证据。纪律审讯人员根据证人的意见及审讯情况,发现违纪辅警没有违纪事实,应驳回该辅警违纪案件,否则违纪辅警须为自己的违纪行为进行辩护,纪律审讯人员根据被指控违纪辅警的辩护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证据等作出违纪或不违纪的决定。若纪律审讯人员作出被指控辅警违纪的决定,那么纪律审讯人员应询问被指控违纪辅警是否有减轻惩戒的事由。无论该辅警有无减轻惩戒的事由,都应当记录在案,纪律审讯人员根据纪律审讯记录的情况,依据《新加坡辅警条例》第21 条,向该辅警所在的雇佣单位提出对违纪辅警进行惩戒的建议。(4)在违纪辅警为自己辩护方面:首先,被指控违纪辅警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也可以向纪律审讯人员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席自己的辩护或保持沉默。其次,若被指控违纪辅警口头辩护,纪律审讯人员不得就其性格或未指控的违纪行为进行审讯;若被指控违纪辅警向纪律审讯人员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席自己的辩护,纪律审讯人员可对证人进行询问,若对该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存疑,也可重新询问该证人。

第四,辅警违纪案件进入诉讼环节。若被雇佣机构指定调查的辅警,发现被指控违纪辅警存在《新加坡警察法》第95条或第10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时,需及时报告其所在辅警队伍指挥官和雇佣机构,然后由其所在辅警队伍指挥官或雇佣机构将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辅警移送于总监,由总监依据《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若被总监授权调查的警务人员,发现被指控违纪辅警存在《新加坡警察法》第95条或第10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时,可直接根据《新加坡警察法》第95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四、新加坡辅警惩戒的救济措施

(一)涉嫌违纪辅警的上诉

根据《新加坡警察法》第95 条规定,被指控存在违纪行为的辅警若对纪律审讯人员的调查结论或雇佣机构的惩戒结果不服,可在收到调查结论或惩戒结果之日起30 日内,向总监提出上诉,总监对被指控存在违纪辅警的上诉所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在涉嫌违纪辅警上诉期间,针对该辅警的一切调查结论或惩戒结果暂停执行,以等待总监针对该辅警的最终决定。总监针对涉嫌违纪辅警的最终决定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总监可以作出维持、更改、撤销纪律审讯人员的调查结论;二是总监可以指令纪律审讯人员重新开展纪律审讯;三是总监可以维持雇佣机构的惩戒结果,若认为涉嫌违纪辅警确实违纪,但雇佣机构作出惩戒结果不当,可作出其他惩戒结果。

(二)涉嫌犯罪辅警的上诉

根据《新加坡刑事诉讼法》第377 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涉嫌犯罪的辅警若不服初审法庭的判决、指令,须在初审法庭作出判决、指令之日起14 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具体而言:涉嫌犯罪的辅警若只对初审法庭的定罪判决不服,须在初审法庭作出判决之日起14 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若只对初审法庭的某一指令不服,须在初审法庭作出指令之日起14 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若只对初审法庭的定罪和量刑判决不服,须在初审法庭作出判决之日起14天内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五、完善我国辅警惩戒制度的建议

一项科学完善的制度可以增强对辅警队伍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因此,完善辅警惩戒制度有助于我国辅警队伍长远发展。不可否认,由于国情、社情等因素的不同,新加坡辅警惩戒制度与我国辅警惩戒制度存在差异。因此,在当前我国各地方陆续加强辅警队伍管理的背景下,对新加坡辅警惩戒制度的借鉴,需立足于本地方实际情况。

(一)建立多元辅警惩戒机构模式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在招录辅警人员方式上,一种是公安机关直接与需招录的辅警签订劳务合同,另一种是由其他行政机关或企业和公安机关需招录的辅警签订劳务合同,由其他行政机关或企业派驻到公安机关执行任务[4]。公安机关招录辅警方式的多样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辅警惩戒机构不能仅仅呈现单一模式。若公安机关采取第一种辅警招录方式,可由负责纪律监督的人员负责辅警惩戒事务,而惩戒结果由纪检部门作出;若公安机关采取第二种辅警招录方式,可探索设置辅警惩戒委员会,成员来自接收辅警的公安机关和派驻辅警的其他行政机关或企业,而惩戒结果由辅警惩戒委员会作出;若公安机关既采取第一种辅警招录方式又采取第二种辅警招录方式,可探索设置辅警委员会,而惩戒结果由辅警惩戒委员会作出。根据公安机关招录辅警方式的不同,建立多元辅警惩戒机构模式,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权益,促进辅警规范履行职责,推动辅警队伍职业化、正规化建设[5]。

(二)建立健全辅警惩戒程序制度

第一,明确辅警惩戒受理程序。辅警惩戒受理程序是辅警惩戒程序启动的第一步,关乎投诉人相关权利的切实保障以及被控涉嫌违纪辅警合法权益的维护。为此,对于投诉人、被控涉嫌违纪辅警以及公安机关来说,明确辅警惩戒受理程序是至关重要的。明确辅警惩戒程序,首先需要对投诉人投诉的方式、投诉的路径、投诉的答复期限、恶意投诉应负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其次需要对公安机关受理投诉的部门、受理投诉后涉嫌违纪辅警如何处置、逾期答复投诉或未答复投诉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明确调查、审问、决议程序。一是明确规定辅警惩戒调查、审问、决议各程序阶段的期限。通过明确调查、审问、决议各程序阶段的期限,有利于使各方感受到公平正义,防止人为干涉辅警惩戒程序。二是在辅警惩戒调查阶段,调查人员需要严格限制调查手段的应用,调查人员对涉嫌违纪辅警的调查手段要与刑事案件的调查手段有所区别,切实保障涉嫌违纪辅警的合法权益。三是在辅警惩戒审问阶段,也应切实保障涉嫌违纪辅警的合法权益,不应采用与刑事案件审问相同或类似的方式来审问涉嫌违纪的辅警。对于影响重大的辅警违纪案件,可采用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审问,必要时可组织投诉人、涉嫌违纪辅警、相关证人进行质证,充分保障涉嫌违纪辅警以及投诉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四是明确辅警惩戒决议种类。经过调查、审问,若发现被指控涉嫌违纪辅警涉嫌犯罪,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若发现被指控涉嫌违纪辅警只涉嫌违纪不存在犯罪行为,辅警惩戒决议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违纪辅警作出惩戒;若发现被指控涉嫌违纪辅警不存在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辅警惩戒决议机构应及时向公众澄清,维护被指控涉嫌违纪辅警的名誉。

(三)丰富辅警惩戒措施的种类

当前,我国已有13 个省、市出台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3个地级市出台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条例。笔者对部分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中涉及辅警惩戒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见表3)发现:我国大部分省、市关于辅警惩戒的法律规定呈现出概况性、原则性特征,一部分省、市规定了开除这一惩戒措施,一部分省、市在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中规定了建立辅警惩戒、监督制度。以《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例,《暂行办法》第34 条规定了4种惩戒措施以及影响期:告诫,影响期1 个月,扣发当月岗位工资100元;警告,影响期3个月,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0 元;记过,影响期半年,扣发当月岗位工资300 元;退回①退回是指辅警违反纪律,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一种惩戒措施。,扣发当月全部岗位工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基础工资[6]。上述惩戒措施重点关注违纪辅警精神层面的惩戒,而涉及违纪辅警物质层面的惩戒主要是扣发工资这一附带惩戒措施。对违纪辅警进行惩戒的目的不在于为了惩戒而进行惩戒,而在于教育引导。为此,在丰富辅警惩戒措施种类方面,公安机关可丰富涉及违纪辅警物质层面的惩戒措施,如增加额外的工作量、延期发放工资、停止加薪、限制休假、调整岗位等物质层面的惩戒措施。

表3 部分省、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关于辅警惩戒措施的规定

(四)建立健全违纪辅警救济渠道

辅警作为我国一支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重要力量[7],其身份特殊,既享有宪法、民法典等赋予的作为公民的权利,又受到公安机关纪律约束。而对于违纪辅警的救济渠道,无论是各地区已经出台实施的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规定),还是各地公安局出台实施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都未明确规定受惩戒辅警若对惩戒程序、惩戒措施等不服,将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以及救济程序、救济结果形式等内容。为此,公安机关可从以下方面建立健全违纪辅警救济渠道:首先,明确规定受惩戒辅警救济方式和受理救济的机构。受惩戒辅警若对惩戒结果不服,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惩戒结果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原惩戒结果的上一级机构申诉。关于上一级机构,若惩戒结果是由受惩戒辅警所在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作出的,那么受惩戒辅警申诉的上一级机构是作出原惩戒结果公安机关的纪检部门的上一级部门;若惩戒结果是由辅警惩戒委员会作出的,那么受惩戒辅警申诉的上一级机构是上一级辅警惩戒委员会(若上一级未设置辅警惩戒委员会,可由上一级纪检部门负责)。其次,明确上一级机构受理违纪辅警申诉后的申诉答复期限以及申诉决定的类型。(1)关于上一级机构受理违纪辅警申诉的申诉答复期限。上一级机构应当自接到违纪辅警申诉后的15 日内作出申诉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 日。(2)关于上一级机构申诉决定的类型。上一级机关根据申诉审理的情况,可以作出维持、更改、撤销纪律审讯人员的调查结论;也可以指令作出原惩戒结果的机构重新作出惩戒结果;还可以维持原惩戒结果;若认为涉嫌违纪辅警确实违纪,但原惩戒结果不当,可作出其他惩戒结果。(3)明确规定受惩戒辅警在申诉期间不停止惩戒的执行,且上一级机构不能因受惩戒辅警提起申诉而无故加重惩戒。

(五)健全惩戒与行政、刑事处罚衔接机制

辅警的违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应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但辅警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必然会导致其须承担职业上的不利后果[8]。为此,无论是在辅警惩戒调查阶段、辅警惩戒审问阶段,还是在辅警惩戒决议阶段,调查人员、审问人员、决议人员一旦发现辅警的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由其决定是否移送相关机构处理。公安机关辅警惩戒机构根据相关机构的行政、刑事处罚结果,作出相应的惩戒结果。若相关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控涉嫌违纪辅警不应受行政、刑事处罚,应及时移送涉嫌违纪辅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辅警惩戒机构,由辅警惩戒机构继续调查、审问,并作出惩戒决定;若相关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控涉嫌违纪辅警应受行政、刑事处罚,则辅警惩戒机构根据相关机构的行政、刑事处罚作出一种或集中告诫、警告、记过、限制休假、承担额外工作等惩戒措施或退回(开除)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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