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思考

2023-11-17 01:38王宇潇
北京档案 2023年10期
关键词:继续教育

王宇潇

摘要: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为我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性依据,有利于推进高素质档案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高档案工作质量。本文介绍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及主要特点,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该规定的建议。

关键词:档案专业人员 继续教育 档案部门规章

Abstract:The Regulations on Continuing Educa? tion for Archivists promulgated by the National Ar? chives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provides a normative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ontinuing education for archivists in China, which is conducive to promot? ing the construction of a high-quality archivists talent team and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archives work.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content and main characteris? tics of The Regulations on Continuing Education for Archivis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Keywords:Archivists; Continuing education; De? partmental regulations of archives

繼续教育是正规教育、学校教育之外,面向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成人或负有成人责任的人开展的教育活动,是构建国家现代化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继续教育不断丰富和完善专业技能和知识。[1]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档案专业人才队伍、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为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完善专业人员的技能和知识体系,保障档案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以确保相关工作规范开展,国家档案局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开展档案领域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有重要指导意义。本文将在介绍《规定》主要内容的基础上,说明其特点,并对《规定》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建议。

一、《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制定了二十八条,本文根据内容进行归纳后,分四个部分对《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制定和实施《规定》的目的、适用对象及意义

《规定》第一条指出了该规定的制定目的及依据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为档案继续教育活动开展提供可参考的规范依据,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规定》依据了多个法律规章并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档案部门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规定》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象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职或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活动。军队档案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开展时可以将本规定作为参考,也可以由军队相关机构以本规定为参考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具体办法。

《规定》明确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本质和作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培养和增强档案专业人员能力和素质,构建高水平专业人员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作用包括:为专业人员学习接收新知识、新技能提供渠道,为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有利于建设高素质、高水平、专业化的档案专业人才队伍。

(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总体要求、原则及管理体制

档案工作记录党和国家的历史,是以史为鉴、开创未来,促进社会和国家健康发展的重要事业。《规定》明确了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党和国家对于档案事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划部署,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部署,培养具备理想信念、高水平专业素养和道德、具有创新意识等品质的档案专业人员。

《规定》提出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引导方向、工作核心及重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应服务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档案事业发展,以及科技和文化进步;能力建设是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核心目标,通过多元化的继续教育手段,全面提升档案专业人员业务能力;在开展档案继续教育时要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规定》还明确指出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原则,即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将培养与实践使用相结合,充分依据实践需求、按需施教;在继续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还应秉持分类分级、讲求实效等原则。

《规定》总结了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要求,概述了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宏观上,国家档案局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主体,承担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微观上,由县级及以上各级地方相关部门作为管理主体,对负责地区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确保继续教育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此外,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也是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参与主体。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充分考虑本单位的人才建设要求和发展战略,鼓励本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并为其参与继续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三)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具体要求

1.《规定》明确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保障要求和鼓励机制

接受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是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定》的第六条和第七条总体上要求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权益应得到保障。相关单位应保障档案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需的经费;为了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促进继续教育优质发展,相关单位应给予特殊区域更大的支持,例如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等。

《规定》的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八条在具体方面明确了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首先,人员所在单位应该对档案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权利予以保障,需要对专业人员的具体参与情况进行记录,真实信息的记录存档是推进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人员所在单位还应调动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积极性,相关单位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进行人员考核评价和人员聘用时,将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其次,对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说,直接举办继续教育活动的部门不得收取费用,应申请财政经费保障,若选择相关机构承办继续教育活动,需要对机构进行筛选,可以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标的方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还应积极鼓励、联系其他社会主体开展公益性继续教育活动。档案专业人员作为继续教育活动的参与者,也应是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的遵循者和维护者,档案专业人员应该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活动,并遵守相关教学规定和制度。

2.《规定》明确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及学时要求

(1)丰富完善的教学内容

《规定》第八条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进行了说明。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涉及通用的知识和技能,利于提高专业人员综合素养、拓宽视野。专业科目涉及专业知识,聚焦于档案工作中所需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与实践相结合、与时俱进出现在档案领域的新知识理论、新技术与新方法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是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的核心能力,专业科目的学习促进档案专业人员不断补充和更新档案专业知识。

(2)严格的教育学时及灵活的教育形式

《规定》第九条对档案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学时提出了严格要求。档案专业科目的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由此可见档案继续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重视专业人员对档案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

档案专业人员参与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主要分为参与培训班,参与相关课程、学术活动、实践活动等多个类型。除了以上方式外,档案专业人员还可以通过其他由相关部门认可的方式参与继续教育。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实施的远程教育,为专业技术人员拓宽了学习渠道。灵活的教育方式顺应了信息时代档案事业的发展,丰富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形式,为档案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了便利。

3.《规定》阐明了针对教育机构的办学要求

《规定》中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定义为“为档案专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机构”。档案部门可以委托科研、教学机构,以及社会培训机构或与其联合开展继续教育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合作。

继续教育机构首先必须具有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硬件和软件条件。硬件包括合适的场地、环境、设备、教材及教学工作人员等,软件包括完善健全的组织管理制度、教学环境等。其次,为实现高效、便捷、规范的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服务的目标,《规定》要求继续教育机构在管理上要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认真贯彻教育计划,需要建立包括教学档案管理在内的管理制度。对教育机构办学的严格要求,有助于促进档案专业人員继续教育活动教学水平及管理水平的提高,更好保障专业人员的权益。

4.《规定》阐明了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体系、教育体系及统计制度的建设要求

《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分别说明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中建设师资体系、教育体系、教育统计制度的要求。

在建设师资体系方面,一方面要求建立全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由国家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在师资库资源管理上采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完善和提升师资资源,并实行资源共享,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另一方面,《规定》要求继续教育机构遵守专职与兼职结合的原则,将两者优势互补,为档案专业人员提供更全面完整的教学服务。在人员聘用上,要求聘用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理论素养和实践水平的骨干及专家学者,为参与继续教育的学员提供高质量的教学活动。同时,档案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应起到带头作用、以身作则,积极参与授课工作。

在建设教育体系方面,《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服务于全国档案继续教育工作,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发布全国及各地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及指导文件等信息,有利于促进优质资源的共享、促进行业内知识的传播和进步;同时,有关部门在具体开展工作时应坚持针对性原则,需要考虑档案专业人员不同的岗位、类别和层次,依据其实际情况、岗位职责及职业发展要求,着力构建适应需求的教育资源体系。

为针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和评估,档案主管部门应建设继续教育统计制度,对档案继续教育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包括参与人数、开展时间、教育时长、经费等基本情况。

5.《规定》阐述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评估及监督工作的要求

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是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环节。

(1)评估工作

《规定》第二十条对档案继续教育的评估工作进行了说明。评估工作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开展:第一个层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通过一系列评估措施和方法对被评估对象即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内容多样综合,包括从指导理念、办学方针到具体教学环境和制度的完整内容体系。第二个层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作为评估主体,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课程、教学部门和教师作为被评估对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对具体教学因素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由评估主体指导被评估对象进行改进。

(2)监督检查工作

《规定》要求档案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规定》要求得到切实执行,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范开展。

(四)明确了不同主体违反规定和违背职责的处理办法

《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阐述了不同主体违反本规定和违背自身职责的处理办法。

参与档案继续教育工作的不同主体应遵循《规定》对其提出的不同要求。若相关主体违反规定要求,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若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将被责令进行整改;若档案专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其所在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批评教育或费用处罚。以上三者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档案主管部门可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做出处理;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违背其工作职责,并危害继续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将被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负责人员予以处罚。

二、《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主要特点

就《规定》的思想和内容而言,主要体现如下四个特点:

(一)指导思想的明确性

继续教育是为专业技术人员提高能力、拓展知识的追加性教育活动。其作为正规教育之外的重要教育活动,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接受教育和学习的机会和平台,是建设终身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专业化干部队伍、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相关条例、规定。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同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均成为《规定》制定的重要依据。

(二)内容的完善性和时代性

《规定》的内容相较于此前的相关规定,得到进一步完善。在《规定》出台之前,国家档案局曾在1997年和2002年分别发布了《档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关于加强档案业务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成为档案领域继续教育活动的主要依据文件。相较于此前的规定,2018年修订出台的《规定》内容更加完善,例如进一步阐明对专业人员权益的保障,明确了对教育机构的要求及其责任,进一步明确教学内容及要求等。

相比以往的相关规定,2018年出台的《规定》内容体现出一定的时代性。随着时代发展,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面临不少新情况,例如继续教育经费、场所、设施、师资等资源不足问题,教育机构信息公开问题,单位对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及专业人员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这些在《规定》中都有所明确。同时,专业继续教育平台和教育内容也受到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影响,与信息技术结合开展远程教育,建设统一服务平台。这些内容是《规定》时代性和完善性的体现。

(三)多方主体参与的合作性和职责要求的明确性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国家档案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及社会培训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规定》中明确阐述了各个主体的职责。例如,国家档案局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综合管理、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全国档案继续教育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则在继续教育活动的执行中对具体的相关活动负责。

(四)规定执行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在《规定》内容的执行上体现出原则性。首先,《规定》第二条与第三条概述了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目的和开展过程中需遵循的原则和要求。适用本规定的相关主体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坚持《规定》中要求的原则。其次,《规定》对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职责也有要求,在开展过程中不可违反《规定》内容,这是各类主体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时应履行的标准和遵守的规范,若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定,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与原则性相对应的是规定执行过程中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不同的档案主管部门及单位面临着不同的实际环境,档案专业人员也有不同的岗位、类别及层次。《规定》中提出,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及专业人员所在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开展继续教育活动,体现出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三、相关问题思考

第一,《规定》的框架有待进一步明晰。在具体要求的条目排列上稍显混乱,难以明确看出条目间的内在逻辑。《规定》内容的展开可以参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4]及《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5]等其他规定的论述逻辑,将内容总分为总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附则七章,使得框架清晰便于阅读和理解。

第二,《规定》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体系内容的要求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确定学时计算规则,对不同教学参与方式的具体学时计算办法进行统一规定;形成教育情况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审查监管环节,以保证记录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加强针对档案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鼓励教学方法与参与方式的多样化等。

总之,《规定》的发布与实施对我国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和指导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有利于推进新时代档案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增强行业发展活力,进一步促进我国档案工作的发展。

注释及参考文献:

[1]高志敏.继续教育概念辨析[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1,(01):93-102.

[2]梁琨.《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解读[J].中国档案,2019(02):28-2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EB/OL].(2018-05-19)[2023-03-22] . http : // www . mohrss.gov.cn/xxgk2020/ fdzdgknr/zcfg/gfxwj/rcrs/201805/t20180524_294503.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EB/OL].(2018-05-19)[2023-03-22].http://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rencairenshi/zc? wj/zhuanyejishurenyuan/202009/t20200929_391929.html.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EB/OL].(2018-05-19) [2023- 03- 22].http://www.mohrss.gov.cn/xxgk2020/ fdzdgknr/zcfg/gfxwj/rcrs/202205/t20220509_447013.html.

作者單位: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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