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
——基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

2024-01-03 01:49郝启晨
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 2023年5期
关键词:生产性资本主义马克思

郝启晨

(北京理工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2400)

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是数字时代学界重点研究的理论问题。国内对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研究,受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观点的影响较大,如侧重于雇佣关系、劳动物质性等视角,但在运用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时,存在一些认识和运用上的错解和误区。本文力求在全面把握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科学思想的基础上,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进一步展开理论探讨和具体分析。

一、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科学思想

在对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讨论中,多数观点援引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也都源自于对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认识偏差或不足。因此,对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研究的前提和重点应是厘清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蕴含的科学思想。

马克思的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科学思想主要是在批判亚当·斯密等人的相关理论中形成的。马克思指出,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给了生产劳动两个定义,即定义1和定义2。

定义1:“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1](P.218);

定义2:“生产劳动是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2](P.152)。

马克思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意义上讲,定义1是正确的,定义2是错误的。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对亚当·斯密关于这两个定义一对一错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他指出,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亚当·斯密的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二重性。“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他在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时给生产劳动所下的定义也是如此”[1](P.213),因此,“他称为生产劳动的东西总有两种定义混淆在一起”[1](P.213),“错误的见解同正确的见解完全交错在一起,以致这两种见解在同一段文字中接二连三交替出现”[1](P.216)。经过对亚当·斯密的定义1和定义2的分析评价和合理改造,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马克思给出关于生产劳动的两个定义,即定义A和定义B。

定义A:从简单劳动过程看,生产劳动是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3](P.211);

定义B:“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劳动是创造剩余价值的劳动”[2](P.142)。

(一)关于马克思定义A的进一步认识

有人提出,定义2和定义A两者相差无几,为何一对一错?答案在于:定义A的正确和定义2的错误皆源自于定义中的前提条件的差异。首先,在范畴意义上,财富属于一切社会形态共有的概念,定义A内含了“在一切社会形态下”这个前提条件。定义A之所以对,是因为马克思明确指出这个定义是抽象掉了具体的社会关系、从“一切社会形态共有的简单劳动过程”这个前提条件得出来的。这个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视角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是抽象地、撇开它的各种历史形式、作为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来考察的,特指的是生产物质的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它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体现的是生产劳动范畴的普遍共性,属于生产劳动一般,但它明确了“生产物质财富”这个物质规定性,适用于一切社会形态下的生产劳动范畴。其次,在范畴意义上,商品属于某些具体社会形态共有的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3](P.47)。因此,商品生产当然首先是物质财富的生产,但还内含着“特定社会形态”这个前提条件。定义2之所以错,是因为亚当·斯密对生产劳动见解的二重性,既明确了物质财富以特殊社会关系中的商品形式存在,又试图抛开“既定的特殊社会关系”这个前提条件,“就越出了形式规定的范围,越出了用劳动者对资本主义生产的关系来给生产劳动者和非生产劳动者下定义的范围”[1](P.223)。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定义2中的“‘生产的’和‘非生产的’这些术语是在和原来不同的意义上说的”[2](P.153),而“原来意义上的‘生产的’”是特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产劳动。再次,定义A只能从简单劳动过程的普遍共性中理解,一旦具体到特定生产关系下,这个普遍共性的定义就不足以刻画生产劳动所具有的特殊性,即个性特征。“从简单劳动过程的观点得出的生产劳动的定义,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3](P.211),因此,定义2是错误的。当然,考察定义A的产生背景及其与定义2的密切关联,可以认为定义A的形成过程正是马克思对定义2的一个“否定之否定”的改造过程,即从“否定”定义2即指出定义2在特定生产关系下存在内涵偏小的错误,到“再否定”即回归到抽象掉特定生产关系的、普遍共性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定义A。

(二)关于马克思定义B的进一步认识

定义B源自于亚当·斯密的正确的生产劳动定义1,但显然不是对定义1的同义反复,定义B的表述不仅简练而且内涵极其丰富。

定义B是马克思在定义A的基础上,根据劳动二重性原理,运用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进行科学研究的结果。其中的理论逻辑是:首先,他撇开具体社会形态、纯粹从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进行抽象考察,得出“生产物质财富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这个最初的定义A,这是生产劳动范畴的普遍共性规定,但是“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绝对不够的”;其次,他考察了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更切近的规定”,即创造剩余价值的抽象劳动这个特殊的个性规定;最后,实现定义A的普遍共性规定与特殊个性规定的辩证统一,形成了定义B。

定义B是具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二重性的完整劳动范畴,“只要劳动对象化在商品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统一中,这种劳动就始终是生产劳动”。不能窄化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畴的理解,既不能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仅仅理解为抽象掉具体生产关系属性的、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抽象掉人与自然关系属性的、创造剩余价值的抽象劳动,否则将会得出“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就是生产土地纯产品或者金银的劳动”“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就是创造剩余价值的抽象劳动”这样片面的错误结论。

定义B的完整含义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二重性内在契合。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也就具有了二重性,即既是具体劳动过程又是抽象劳动过程,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不过是劳动能力和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所呈现的整个关系和方式方法的概括说法”[3](P.525)。

定义A与定义B不是两个并存的生产劳动的独立定义,前者是抽象概念,后者才是完整范畴,否则势必造成前者与后者不相容,或者有了后者而前者成了多余的问题。根据研究需要,马克思在定义A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了定义B,进而深刻揭示和批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剥削本质。

(三)生产劳动含义界定的理论原则

从理论上讲,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一是有利于从本质上把握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特殊的形式规定性,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的秘密。“把生产劳动同其他种类的劳动区分开来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种区分恰恰表现了那种作为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资本本身的基础的劳动的形式规定性。”[1](P.400)二是有利于正确理解资本积累的来源及其历史趋势。“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差别对积累是重要的,因为只有与生产劳动相交换才是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的条件之一。”[1](P.531)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社会所有制”[3](P.874)。因此,界定生产劳动含义至少需要把握三个理论基点。

第一,生产劳动含义规定的理论决定性。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定义的理论基础是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马克思依据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给出基于资本观点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定义B。而斯密依据“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得出了生产劳动的二重性定义,即一方面将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实体正确地理解为劳动,由于“他收回的劳动时间量大于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劳动时间量”[1](P.218),从而能够得出正确的定义1;另一方面又“放弃了自己的(正确的)剩余价值观点,接受了重农学派的(错误)观点”(1)即价值就是“就业和生存基金”和剩余价值就是“纯产品”的错误观点。[1](P.224),将剩余价值错误地理解为“表现为一般商品”即“某种可以出卖的物品”[1](PP.225~226),从而得出了错误的定义2。

第二,生产劳动含义规定的客观确定性。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任何特定生产方式下的生产劳动,都具有由其生产力和占支配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客观确定性。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含义的界定,并不是一种可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主观选择,否则,马克思也就不会评判斯密等人的某个定义和观点的正确与错误了。“生产劳动,是指社会地规定了的劳动,这种劳动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完全特定的关系。”[1](P.400)“生产劳动……就是社会规定的劳动,是包含着劳动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个完全确定的关系的劳动。”[1](P.525)“生产劳动(从而非生产劳动,即生产劳动的对立面)的规定是建立在下述基础上的:资本的生产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的生产所使用的劳动是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1](P.531)“因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真正产物是剩余价值,所以只有直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生产劳动”[1](P.520),这是依据科学的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必然得出的唯一确定性结论,而不是若干种合理区分方法之一。无论是货币主义的“只有直接生产金银货币的劳动”、重商主义的“只有生产能换回更多金银货币的产品的劳动”,还是重农学派的“只有生产农业纯产品的劳动”抑或亚当·斯密的定义2,都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错误定义。

第三,生产劳动含义规定的自然必然性。马克思在提炼定义B时指出:“只有把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当做生产的绝对形式,因而当做生产的永恒的自然形式的资产阶级狭隘眼界,才会把从资本观点来看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同一般说来哪一种劳动是生产的或一般说来什么是生产劳动的问题混为一谈。”[1](P.396)对资本来说,生产劳动的使用价值的独特性在于,“作为创造交换价值(剩余价值)的要素的性质”[1](P.526)。马克思强调,生产劳动“决不是简单地作为不带特殊社会规定性的劳动同作为单纯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发生关系”[1](PP.403~404)。这里的“特殊社会规定性的劳动”是指“将货币转化为资本”的劳动,不作为单纯生产条件的生产条件是指“作为资本的生产条件”,因而“(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是直接同资本交换的劳动”。资本不是物,而是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定生产关系。“直接同资本交换”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不是凭空产生的主观上的概念,而是客观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定义B在严格意义上充分刻画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运动中的生产劳动发展的自然必然性,因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足够的。

(四)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重要启示

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科学思想带给我们的启示包括五个方面。其一,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必要标准之一是定义A给出的物质规定性标准,即只有物质生产领域(2)本文中的“物质生产领域”和“生产物质产品”,是指或者劳动者独立生产物质产品、或者联合劳动者通过必要的协作共同生产物质的共同产品。中的劳动才可能是生产劳动,这是生产劳动的普遍共性要求。其二,区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必要标准之二是定义B 提出的社会生产关系标准,即任何具体的生产劳动都属于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下的范畴,这是生产劳动概念的特殊性规定。例如,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必须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否则就越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规定性,也就不属于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畴了。其三,定义A和定义B启示我们,无论是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还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都是发达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劳动,既具有具体劳动的属性又具有抽象劳动的属性,是具有二重性的劳动,而绝不仅仅是作为具体劳动生产使用价值,或者仅仅是作为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因此,要完整地理解具有二重性的生产劳动。其四,定义A和定义B启示我们,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和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既具有物质规定性又具有社会生产关系的规定性,其中物质规定性是普遍共性规定,社会生产关系规定性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特殊属性。因此,对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考察,需要在物质规定性的基础上、在社会化的商品生产范围内,结合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进行全面分析和具体研究。其五,区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科学界定生产劳动,既需要以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又要具有历史发展的自然必然性和客观确定性,不应为了服务于不同学派的相异观点和研究目的而作出主观随意的、选择性的人为界定。

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科学思想及其启示性结论,可以运用于对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问题的研究和分析。

二、数字劳动生产性问题的具体分析

数字劳动是数字经济时代逐步兴起和发展的劳动新形式。生产力发展是劳动形式演变的物质基础。农具的分散使用对应着小农经济时期精耕细作、男耕女织的劳动方式,工具的积累是工场手工业时期人们采取协作劳动方式的前提[4](P.625),“工具的积累”向“合成的工具”发展产生的机器,成为大工业时期劳动分工的前提[4](P.626),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着生产方式的数字化、智能化,使得数字劳动成为区别于以往劳动形态的崭新形式。学者们根据研究需要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数字劳动的内涵和外延作了界定,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如滴滴司机、外卖小哥的劳动;对数字化对象进行的劳动,如处理知识、信息、经验的劳动;生产数据产品的劳动,如开发软件、收集和加工数字信息产品的劳动;与生产数字产品相关的一切劳动,如开采芯片原材料、生产信息通信设备、开发相关软件的劳动。本文提炼出被普遍认可的相关要点,将数字劳动界定为数字化的劳动,即至少包括数字化劳动对象、数字化劳动资料、数字化劳动产品三者之一的劳动。

数字劳动首先必须是劳动。判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要求讨论的对象即数字劳动必须首先符合劳动概念的基本要求。并不是人的一切活动都是劳动,更谈不上是数字劳动。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除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外,劳动必须满足“有目的的活动”这个构成要件。马克思指出,“专属于人的那种形式的劳动”不同于动物基于本能所进行的活动,这种劳动的专属性就在于“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3](P.208),劳动者“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3](P.208)。目的性构成劳动的一般属性,如果忽视劳动的目的性,就会产生将人类一切活动都误认为是劳动的错误。例如,由于人的自然的新陈代谢产生的消费排泄物可以作为农业生产的肥料而被生产性地利用,因此得出排泄行为也是劳动的荒谬结论。类似地,也不能将“无意识地利用数字技术‘生产’了数据产品的活动”当作数字劳动,将用户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消费活动(如在线聊天、上传图像音视频、更新个人资料等)都纳入数字劳动范畴,显然不符合数字劳动概念的一般性规定。

数字信息的高渗透性、普遍泛在性、强大重整性使得数字劳动范围急速扩展、规模快速增长、形态急剧多样,给数字劳动分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难度。学界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的研究大多建立在对数字劳动分类的基础上。例如,有的根据资本与劳动是否存在直接雇佣关系、是否存在正式雇佣关系,将数字劳动进行分类进而探讨各类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等。由于对数字劳动的理解及分类的见解不一,因此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定结果也存在差异。问题在于,对数字劳动的分类进而对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讨论,还是要服务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即根据生产劳动的判定标准对数字劳动进行相应分类,并详细探讨其生产性问题,如可以将数字劳动分为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劳动和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劳动,或者分为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和不创造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等等。

(一)物质规定性与数字劳动的生产性

这里主要是依据马克思定义A给出的物质规定性这个一般性标准来判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理论逻辑是,物质规定性作为生产劳动的普遍共性要求、必要性前提,构成生产劳动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也就是说,物质生产领域以外的数字劳动不可能是生产性的,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劳动可能是生产性的也可能是非生产性的。

有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以物质生产为前提,即只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而数字劳动是“非物质劳动”,因而不可能是生产劳动。意大利自治主义马克思主义学者毛里齐奥·拉扎拉托(1996)率先提出了“非物质劳动”概念,认为“非物质劳动”是生产文化、知识、信息等“非物质内容”的劳动,这类劳动与生产物质产品的“物质劳动”相比,有明显区别。[5]还有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不仅生产知识、网络游戏、手机App、ChatGPT等非物质产品,还在将客观世界进行“01”编码数字化为庞大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依托对大量数据进行整理、筛选和运算,实现对人类活动的调节和控制,这个过程已经不属于物质生产过程范畴,因而数字劳动是典型的当代“非物质劳动”形式。[6]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里的“非物质劳动”与“物质劳动”概念本身是含混不清的,有待从两个方面加以学术规范和理论廓清。一是从劳动的结果即产品的角度来考察,产品是否属于物质产品;二是从劳动过程的角度考察,是否是物质变换过程。如果从劳动过程的角度考察,任何劳动都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3](P.208),即使科学探索和艺术创作等精神生产过程,也都是人的体力和脑力在一定程度上的耗费,不存在所谓的“非物质”劳动过程之说,数字劳动过程当然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数字化的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也都是过去数字劳动的物质性产品。如果从劳动产品的角度考察,数字劳动的产品如数据、App等,虽然是以“01”编码的虚拟形式存在(3)显然不能以人对某种东西感知的难度界定物质和非物质的范畴,否则宇宙中的暗物质就属于非物质的范畴了。,但这些编码不过是逻辑门处理比特的电子转换的结果,需以电子、光子、夸克等基本粒子作为存在的物质基础[8](P.25),本质上仍然是物质性的存在。因此,直接简单地根据是否是所谓的“物质劳动”或“非物质劳动”来判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既存在概念上的不规范不严谨,也存在推理上的逻辑漏洞,得出的结论当然是不科学的。

通过物质规定性考察数字劳动的生产性,应该回归马克思定义A的标准。一方面,从简单劳动过程看,直接生产物质产品的数字劳动(如独立开发出一款游戏的数字工程师的劳动)就满足了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即使数字劳动没有直接创造任何物质产品,而是以管理、设计等思想、观念的非物质形式存在,也可以满足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必要前提,可以进入数字生产劳动范畴,成为数字生产劳动者。

(二)雇佣劳动性质与数字劳动的生产性

这里主要依据马克思定义B提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标准来判断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理论逻辑是,只有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才是生产性数字劳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必须“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商品,不仅要生产使用价值,而且要生产价值,不仅要生产价值,而且要生产剩余价值”[3](PP.217~218)。

有的西方学者仅仅以数字劳动与资本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作为判断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标准或依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与资本不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因而属于非生产劳动。传播政治经济学创始人达拉斯·斯迈兹的《传播: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盲点》一文,研究了大众传播体系“为资本发挥什么样的经济作用”,发现大众传播体系之所以能够“促进了资本积累”,是通过“受众商品”的免费劳动得以实现的(4)即享受闲暇时间但实则在为广告商工作的人群。。达拉斯·斯迈兹的后继者进一步认为,数字劳动属于受众劳动,是用户在无意识中利用数字技术生产数据产品的活动,因而是无明确雇佣关系的无酬劳动。[6]例如,用户在互联网上所进行的线上购物、上传信息、玩游戏等相关活动都是数字劳动,用户的购买记录、个人信息、游戏存档等都成为数据产品。用户生活和生产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他们既是消费者同时也是数据产品的生产者,消费行为就转化为生产行为。[9]由于这种用户在无意识情况下进行的劳动并没有被资本雇佣,是“无酬劳动”,不会为资本创造剩余价值,因而是非生产劳动。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虽然数字劳动本身是不计薪的,但是通过融入资本主义社会,用户的数字行为成为新型的数据商品[10],仍然为资本带来了利润,是一种特定形式的再生产劳动[11][12],因而是对生产劳动性质的延伸与补充[13]。

另一种观点认为,数字劳动与资本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是生产劳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数字劳动主要指“生产数据产品的劳动”,是有酬劳动,如UP主、游戏主播、带货网红等,只要在劳动过程中需要使用数字化设备,就与资本之间存在明确的雇佣关系。部分学者进一步认为,数字劳动生产直接数据商品和数据加工产品,其本质仍然是有意识有目的的创造具有新使用价值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劳动形态,因而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生产劳动的全新形态。[14][15]

将是否存在资本雇佣劳动关系作为判断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的依据,理论上的错误在于混淆了雇佣劳动与生产劳动、资本雇用劳动与剩余价值生产之间的区别。雇佣劳动是劳动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采取的特殊形式,标志着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特殊生产方式。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一切劳动必然采取雇佣劳动形式。但是,生产劳动必然是雇佣劳动,雇佣劳动未必是生产劳动,正如《资本论》明确指出了纯粹商业买卖领域的雇佣劳动并不创造剩余价值、并非生产劳动。现实中,大量雇佣关系本身也是难以明确的。例如,刚入驻的小网红在成长为大网红之前,网络平台和带货公司并不会与其签署形式上的雇佣劳动合同,但小网红还是必须将收益的一部分支付给网络平台和带货公司,本质上就是网络平台和带货公司同时雇用了小网红。究其原因发现,以雇佣劳动作为生产劳动的判断标准,是西方学者固有的资本立场、阶级局限性和狭隘的视野,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作为永恒的社会形态,必然导致错误的思想观念。

根据表3和图3可知,ddPCR在转基因含量为100%、10%、1%、0.1%、0.05%的样品检测中,CaMV35s和NOS基因均得到确切的阳性结果,RSD<25%;当含量降低到 0.05%以下,阳性微滴信号时有时无,RSD>25%,数据不予置信,即ddPCR对转基因大豆筛选的含量检测低限为0.05%。

对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断,应该回归马克思定义B的标准即必须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将物质规定性这个必要的普遍共性条件、创造价值与剩余价值的特殊个性规定相结合,进行全面分析和具体研究,否则就或者脱离物质规定性,或者超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式规定性,也就不可能科学地判断资本主义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了。按照马克思从定义A到定义B的逻辑方法,可以得到资本主义生产性的数字劳动,即创造剩余价值的数字劳动。显然,他首先必须生产商品,当然也是仅限于物质生产领域的数字劳动。

(三)我国社会主义数字劳动的生产性问题

无论是从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运用和发展,还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看,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产性数字劳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资本主义数字生产劳动与我国社会主义数字生产劳动,分别是数字生产劳动范畴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特殊表现,二者的共性在于都是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化劳动,个性差异体现为前者本质是为资本生产剩余价值、后者本质是创造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新价值。因此,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形式规定性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形式规定性有着根本区别,对数字劳动生产性的判断也理应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标准。

基于马克思从定义A到定义B的逻辑方法,相应地可以得到我国社会主义数字劳动的生产性的充分且必要的判定依据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作为体现物质规定性的具体劳动是否属于物质生产领域中的数字劳动;二是,作为创造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否不少于自己消费的价值;三是,作为体现社会生产关系规定性的数字劳动是否生产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有益于社会的商品。因此,我国社会主义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形式规定性可以表述为,生产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少于自己消费价值的、有益于社会的商品的数字劳动。

我国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相应地指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数字劳动,或者指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规模的物质生产领域的数字劳动,或者指产品有害于社会的数字劳动。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数字生产劳动应该是能够再生产出数字劳动者自身价值的数字劳动。资本主义生产的全部目的和动机就是生产剩余价值。[3](P.384)因此,再生产自身劳动力价值的数字劳动属于资本主义非生产性数字劳动之列。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社会的主人,社会生产的性质和根本目的是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够生产出自己消费的价值的数字劳动,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必要前提。尽管可能并未带来社会价值总量的增加,但它可以推动使用价值的形态变化,有利于实现社会财富组成结构的优化。

二是,我国生产性数字劳动创造出的社会剩余产品,主要满足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种所有制中的扩大再生产的积累需要,以及从社会剩余中抽出一部分用于补充和扩容社会各类消费基金,对社会主义资本积累、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是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社会主义生产性数字劳动应该包括生产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的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精神财富的数字劳动。

四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达商品经济背景下,社会主义数字生产劳动的结果不能直接实现在商品的使用价值中,而是需要借助市场以商品的交换价值(价值的表现形式)迂回地实现。因此,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成为普遍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数字生产劳动只能是生产满足社会需要的交换价值的数字劳动。如果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不符合社会需要、卖不出去,那就是废品,而其中消耗的数字劳动也不能算在生产性数字劳动之列。

五是,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手工业者和农民劳动的生产性时指出,独立的手工业者或农民“用不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区分”,因为他们的生产关系不从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非社会化生产方式中的商品化数字劳动、非商品化的数字劳动都不属于我国生产性数字劳动范畴。

六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体系中,背离社会主义价值取向、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物质生产领域的数字劳动(如非法的、反动的数字劳动),虽然也投入了物质生产资源,但这部分数字劳动需要排除在社会主义生产性数字劳动范围之外。

三、余论与启示

(一)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的思想旨归

从马克思最初给出的生产劳动定义A、马克思基于资本视角重点解剖的资本主义生产劳动定义B以及定义A与定义B的相互联系看,我们应该以唯物史观的世界观方法论、放眼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大视野,系统地思考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真正的思想旨归。

一是,马克思强调,生产劳动是必然王国里的外在规定性劳动。他强调,“生产劳动本身”具有“不言而喻的自然必然性”[3](P.99),在一切社会形式和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人们为了生存和生活都必须跟自然搏斗,它是人们必然王国里不可或缺的必要劳动,自由王国只存在于“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即“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16](PP.928~929)。这已经再清晰不过地表明,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要性劳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的前提基础和必要条件,具有本源上的物质规定性,绝不是情感好恶的主观判断问题,不能轻易地把重要性与必要性混淆起来,国防、军事、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劳动当然都极为重要,但显然都属于非生产劳动范畴。现实中,人的生产劳动能力的不断发展和运用,为实现人的自我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越来越丰富的物质条件。

二是,马克思强调,生产劳动时间的相对缩短和节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向。他强调,“真正的经济——节约——是劳动时间的节约”[17](P.225)、“工作日的缩短是根本条件”[18](P.929)。社会生产力是不断发展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原始的、笨拙的、小的、效能很低的”[18](P.565),生产劳动需要占去可支配时间的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资本主义的生产力超过“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19](P.36),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可以“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17](P.219),为人们创造大量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二)数字生产劳动范畴的社会制度比较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方面,劳动的物质生产力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劳动的范围又大大缩小了,只有为资本创造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特别荒谬的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不仅没有带来劳动时间的节约,反而是工人的劳动时间甚至比野蛮人还要长[17](P.222),非劳动(5)本文中的“非劳动”即“自由”、“非劳动时间”即“自由时间”。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 1980年,第221页。时间则被少数有闲者占有和挥霍[17](P.221),从而彻底堵塞了自由的非劳动向现实的劳动生产力进而向现实财富转化的通道,严重背离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正道。

同样地,资本主义数字生产劳动的范畴立足资本的视角,本质上体现的是资本的利益。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资本与数字生产劳动在根本利益上依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对立,因此,有利于资本利益的数字劳动只能是对数字劳动本身的摧残,正所谓“成为数字生产工人”依然是不幸的。同时,失业率居高不下、碎片化就业等新现象正是越来越强大的数字资本的生产力所带来的必然后果。作为当代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般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数字经济不断增强网络空间数字化劳动协作,数字资本具有了更强大的统治力量,自由的非劳动时间越来越被少数数字垄断资本集团占有,资本与数字劳动的矛盾以扑朔迷离的方式进一步深化。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由于扬弃了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而真正解放了数字生产劳动者,因此社会主义数字生产劳动的范围大大超出了资本狭隘视野中的资本主义数字生产劳动的范围。社会主义数字生产劳动本质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占主体地位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数字劳动的根本利益。[20]

不难发现,一方面,我国数字生产劳动的规模总体上不断趋于扩大,不仅是因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不断扩大,还因数字生产协作性质的广泛深入而拓展;另一方面,在人们可以支配的时间里,用于数字生产劳动的相对时间将不断缩短,用于非数字生产劳动和非劳动的相对时间将越来越多,自由的非劳动向现实的劳动生产力进而向现实财富转化的通道越来越畅通,这是人们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丰富、精神世界更快地富起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要求。

(三)正确认识我国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的关系

在正确认识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各自功能及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既要调动各类数字劳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又要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一是,由于我国生产性数字劳动主要是创造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因此,大力发展数字经济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时要以实体经济领域为主战场,以数字科技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数字生产劳动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夯实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与自由全面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

二是,尽管数字科技、数字化教育和艺术等属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范围,但非生产性数字劳动以及非劳动的自由时间越来越多,是人的自由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趋势。加快建设数字中国、促进数字劳动生产力快速提升、坚持数字化精神生产与数字化物质生产相协调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

三是,随着劳动分工程度和协作性的不断提高,我国生产性数字劳动的范围也要不断扩大,如将精神生产领域的科学发现、文化创作、艺术表演等精神创作成果对象化(物化)为数字产品投入数字化生产,原本属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的精神生产就可以进入数字生产劳动范围,造福于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如,一旦作为总体劳动的组成部分、服务于直接的物质生产领域,那么数字设计劳动、融入智能化生产领域的数字化服务就进入了数字生产劳动之列。

四是,为适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趋势,要进一步加强数字劳动生产性与非生产性理论的前瞻性研究,如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者如何参与收入分配、生产性与非生产性数字劳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等,为更好地理解数字劳动等劳动新形态、调动各类新劳动群体积极性、引领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学理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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