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心学的社会治理内涵探析
——基于《南赣乡约》的考察

2024-03-19 15:24武佳慧苗建荣
现代交际 2024年1期
关键词:乡约乡民亲民

□ 武佳慧 苗建荣

(太原科技大学 山西 太原 030024)

《南赣乡约》是王阳明社会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了解王阳明心学思想乃至整个宋明理学的重要文献。关于《南赣乡约》,前人已经做了诸多研究,有对其历史背景的梳理,有对其思想内涵、当代价值的考察,也有对其与阳明心学思想关系的追问。本文认为,就《南赣乡约》的历史背景、思想内涵及当代价值,前人已经做出了充分的阐释,然而就其心学基础还有进一步追问的可能。

一、《南赣乡约》的历史源起

1.地理渊源

明中叶,随着里甲制的日渐解体,南赣地区的社会问题愈加凸显,而特殊的地理环境则是引发其社会混乱至关重要的原因。“南赣”,是南安、赣州二府的统称,地处今天江西、福建、湖南、广东四省交界处。南赣地区生存环境恶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贫瘠。据宋人李纲所说,这里“多是烟瘴之地”[1]1745。又据同治年间《赣州府志》所言,这是“土田硗确”[2]12。二是人民贫困。据同治年间《赣州府志》所言,这里“物产稀疏,人民戆激而猛烈,典郡者难其任”[2]12。三是社会治安混乱。据宋人李纲所说,这里“盗贼出没不常”[1]1745。又据王阳明所言,这里“小大有司束手无策,皆谓终不可除”[3]。正德十一年,王阳明在巡抚南赣时指出南赣地区“府属地方,界连四省;山谷险隘,林木茂深,盗贼所盘,三居其一”[4]。基于这样的现实,王阳明在平定当地贼寇之后,依靠地缘与血缘关系建立起一整套基层社会规范,并颁布了《南赣乡约》。这些措施对于南赣地区移风易俗、维系基层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2.文本渊源

在《南赣乡约》之前,曾有《吕氏乡约》与《圣谕六条》,阳明对其也多有借鉴。杨开道认为,“南赣乡约是吕氏乡约和洪武六谕的混合产品,约文采取圣训六谕,组织采取吕氏乡约”[5]。但《南赣乡约》并非二者的简单复制。《蓝田吕氏乡约》是由北宋吕大钧兄弟制定,后朱熹对其加以增损修订,其中关于构建乡村社会的精神内核、倡导道德教化民众等内容,朱子是加以完整保留和继承的。然而,这种以天理为中心的道德评价方式,最终不免流于理论化。《圣谕六条》由明太祖制定,具体内容为“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6]355,这六条于次年归纳入《教民榜文》。

在明代基层社会制度的影响下,王阳明继承《吕氏乡约》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7],又融合《圣谕六条》的“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6]355。在《南赣乡约》的谕民文告说:“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8]507按照王阳明的话来说,设立乡约的目的是协调百姓之间的关系,从颁布之日起,受乡约约束的民众都应孝顺父母,尊敬兄长,认真教导子孙,同村里的百姓保持和睦友善的关系,如果遇到困难应该互帮互助,并且对于有善念并付诸行动的人应相互勉励,对于那些有不正之心的人应当即时规劝,减少无谓之争,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只要每个人都心怀仁德之心,就会形成仁爱宽厚的民风。

可见,“在王阳明心学中,道德或价值的最终根据不再是抽象的、超越性的天道或天理,而是人的内在心灵”[9]。王阳明基于南赣地区的社会背景,对传统乡约秩序进行制度化重构,使得乡约依靠道德谱系实施,从而形成乡约内所有成员之间横向的和自主性规约的功能,以实现大同理想社会。

3.心学渊源

作为儒家心学的集大成者,阳明的心学思想渗透到其对所有事物的认知中,当然也包括《南赣乡约》。正德十一年(1516)九月,兵部尚书王琼举荐王阳明巡抚江西南安、赣州,福建汀州、漳州等处时,王阳明认识到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贼寇叛乱不断的问题,就必须从道德教养入手。于是,王阳明在军事征剿的同时注重对于乡民的教养,先后颁布一系列如《告谕新民》等抚谕文告,并于正德十三年(1518)十月针对南赣地区面临的政治、经济问题颁布《南赣乡约》,其“明明德”“亲民”“知行合一”和“格物致知”等思想也在南赣社会治理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

事实上,关于王阳明的心学思想,其弟子黄绾概括为,“大要有三:一曰‘致良知’;二曰‘亲民’;三曰‘知行合一’”[10]1092。可以说,王阳明的思想体系是其在江西的种种经历中确立的。王阳明通过道德教养唤醒人们心中存在的“良知”,消除人们“心中之贼”,为南赣地区的社会政治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因此,任南赣巡抚的经历推动了王阳明社会治理思想的实践。此时也是其哲学思想得到升华的重要时期。

二、《南赣乡约》与亲民明德

《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在巡抚南赣期间的实践成果,大致分为两个部分:其一,谕名文告,主要说明乡约订立的目的;其二,十六条具体规约,分别涉及组织建设、约众义务、当地社会现实问题、约会仪式等内容,体现了王阳明以“明明德”“亲民”为宗旨,以“格物致知”为功夫,以“知行合一”为实践导向的逻辑进路。可以说,这些思想也在他制定乡规民约、开办社学、推行仁政等社会实践中得到了充分运用。

1.“明明德”“亲民”之内涵

“明德亲民之学”作为王阳明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出自《大学·礼记》“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11]。关于“明明德”“亲民”的内涵历来存在理学和心学两种不同学派的解读,然二者的关系问题是阐释其含义的重中之重。

首先,关于“明明德”的内涵,王阳明阐释为“明德者,天命之性,灵昭不昧,而万理之所从出也”[12],“明德”是指良知,“明明德”是指复归心之本体。也就是说,想要消除民众“心中之贼”,就需要以道德教养民众,从而唤醒人内心存在的良知。

其次,关于“亲民”的内涵,王阳明曾有多次阐述,最初是以对朱熹“新民”说的辩驳而展开的。朱熹在《大学章句》中依据程颢、程颐的说法,提出如下观点:一是根据《大学·盘铭》中“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13]5,《尚书·周书·康诰》中“作新民”以及《诗经·大雅·文王》中“周虽旧邦,其命维新”[13]5,朱熹将“亲民”改作“新民”;二是,朱熹认为,“明明德”为本,“亲民”为末,“新者,革其旧之谓也,言既自明其明德,又当推以及人,使之亦有以去其旧染之污也”[13]3。按照朱子的话来说,人应该先修养自我去除私欲,再教化百姓使其复归本体之明的状态。对此,阳明认为《尚书·周书·康诰》中“作新民”不能当作依据,并提出了“亲民”思想,可以归纳为:其一,以忠恕之心对待他人。阳明引用《大学》中“君子贤其贤而亲其亲,小人乐其乐而利其利”与“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14]2来做阐释。前一句话的意思是君主以历代贤德的君王为榜样,尊重有贤明的人、亲近族人,同时对百姓多施恩惠,使他们可以安居乐业。后一句话的意思是一个当政者应该喜欢民众所喜欢的,应该憎恶民众所憎恶的,才可以称之为民众的父母官。另外,阳明引用《孟子》中的“亲亲仁民”来阐释“亲民”,意思是关心爱护自己的亲人,并以仁厚之心对待民众。可见,“亲民”有以忠恕之心对待他人,乃至世间万物之意。其二,要修养自身,更要注重教养民众、推己及人。阳明借用《尧典》《论语》来阐释,“又如孔子言‘修己以安百姓’,‘修己’便是‘明明德’,‘安百姓’便是‘亲民’。说‘亲民’便是兼教养意,说‘新民’便觉偏了”[14]2。按照王阳明的话来说,“亲民”兼具教养二义,能够修养己身就是“明明德”;教养百姓,并使其安居乐业就是“亲民”。其三,万物一体之仁。阳明晚年对“明德亲民之学”有了更深层面的认识:“明明德者,立其天地万物一体也。亲民者,达其天地万物一体之用也。”[15]799这里的“亲”具有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构建大同理想社会的意义。

基于此,就二者关系而言,正如阳明所说“明德、亲民,一也”[16]。“明明德”与“亲民”是互为体用的,“明明德”是道德层面的实践,“亲民”是政治层面的践行。也就是说,“明德”是“亲民”之知,“亲民”是“明德”之行,两者之间相互贯通,并无先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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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明德”“亲民”之体现

王阳明十分重视“明德亲民”,在《大学问》阐释为:“明明德必在于亲民,而亲民乃所以明其明德也。”[15]799这些思想在他巡抚南赣期间得以实践,体现其实行乡村治理要从改善民风开始的思想。

首先,王阳明在谕名文告中提到:“故今特为乡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8]507也就是说,制定乡约的初衷是为了形成孝敬父母、尊敬长辈、亲友和睦良好的民风民俗。这说明《南赣乡约》颁布的目的是通过宗法体系实施乡约,教养民众为善去恶,消除农民“心中之贼”,恢复社会秩序,而实现大同理想社会。

其次,《南赣乡约》第五条:“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8]508并解释说:“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8]508也就是说,如果某人有难以改正的过失,约长和副约长就应该先派人劝诫,注意言辞委婉,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产生从善的念头,从而唤醒乡民内心的良知。

再次,《南赣乡约》第十三条:“投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惩治。”[8]509阳明认为,对于改过自新的民众,他们应该时时约束自己,克服私欲,和其他百姓一样勤于耕织;当然,约长等人在这一过程中也应积极教养他们秉持善念;如果有人仍胡作非为,应告知官府及时惩治他们。这一规约说明了如何使民众改过自新,体现了道德化自律与制度化他律的相辅相成。

综上所述,王阳明的社会治理以“明明德”“亲民”为核心,兼具教养与教化的双重含义。在教化方面,王阳明以儒家思想为依据,通过人伦秩序构建宗法体系,实施乡规民约教化民众来实现社会治理;在教养方面,王阳明秉持儒家观念,重视道德教养,通过开设社学等方式启发民众提升自身修养,恢复社会秩序,试图共同构建大同的理想社会,这也意味着阳明以民为本的乡治思想为传统乡约理念带来了发展与变化。

三、《南赣乡约》与格物致知

1.阳明“格物致知”之内涵

“格物致知”是宋明理学所争辩的一个重要命题,也是理解阳明心学思想的关键所在。“格物致知”出自《大学》首章:“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17]这一概念发展至宋代,由朱熹提出而再次成为儒家学者们关注的重点。

关于“格物致知”思想,王阳明从两个方面做了阐释。关于“格物”的含义,王阳明认为“物者,事也。……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15]802。也就是说,王阳明把“格”阐释为“正”,即纠正心中不正之念,“物”指的就是道德认识,“格物”就是去除心中的不正之念,使得心中的善念要行,恶念要及时制止。关于“致知”的含义,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层面:一是“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10]1064。也就是说,王阳明认为,“吾心即天理”,天理就在人们心中,人们只要向内探求,真正领会了天理即是良知,时刻让天理和良知约束自己,就能够实现自身的道德主体的挺立。二是“致吾心之良知于事事物物也。”按照王阳明的话来说,就是将所获得的良知落实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2.阳明“格物致知”之体现

仁爱观念是儒家社会政治思想的核心,而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与儒家倡导的德治思想一脉相承,主张以道德教养的方式启发百姓内心的“良知”。因此,“格物致知”的思想在《南赣乡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王阳明的“格物致知”思想是通过格心来去除心中不正之念,使民众成为良善之民。具体而言:一是约长、副约长、约正等人有教养乡民、帮助他们纠正不正之念的职责。乡约在第六条规定:“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讬,陷人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8]508按照王阳明的话来说,约长应秉公执法,要负起责任,帮助同约之人解决危难,如果乡约成员推脱责任,将人推向做坏事的境地,约长、约正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是乡民应时刻怀有忠恕之心,彼此之间相互帮助。在谕民文告中,阳明说道:“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8]508乡民不仅应修养自身,更应积极帮助其他人去恶从善。由此可知,乡约一方面通过规定约长等人的职责来引导民众,形成乡民之间良好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道德教养,使乡民怀有忠恕之心,推己及人,共同成为良善之民。

其次,阳明认为对民众彰善纠恶应注重表达方式。如第五条:“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8]508对于彰善之言要言辞明确,对于纠恶之言应该含蓄委婉,如纠正孝悌之义不合之人的言行时,不应该直接批评他是“不悌”之人,而应该委婉表达他在这方面还有未尽的言行,使他可以坦白交待自己的过错。显然,这是阳明将“格物致知”的思想与乡村治理的实际相结合,通过具体的措施和合理的表达方式使民众不断改过自新、去恶从善。

最后,“格物致知”思想要求人不断省察内心,努力做到有事时克制自己、无事时省察内心。第十六条:“约长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约史书簿毕,约长举杯扬言曰:‘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8]510也就是说,乡民将善念落实于行动,将恶念及时制止,这便是修身。如果人人都可以做到省察内心,并督促其他人做到,民风自然会淳厚。

可以说,《南赣乡约》是王阳明为了彻底解决南赣地区的社会政治问题、恢复日渐崩塌的基层秩序而颁布的。一方面,通过规定约长等人的职责、乡约集会的礼仪、礼制,以宗族组织的管控力和乡约的约束力,形成民众彼此之间的约束;另一方面,以道德教养的方式劝善惩恶,启发百姓内心的“良知”,使乡民“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8]507,达到“正民心化风俗”的目的。

四、《南赣乡约》与知行合一

1.“知行合一”之内涵

“明德”为“亲民”之知,“亲民”为“明德”之行,“明明德”“亲民”的问题归根到底是“知”与“行”的关系问题,而这一问题历来是哲学家关注的重点。诚如汤一介先生所说,“知行合一”作为一明确命题是由王阳明提出的。据《年谱》记载,正德四年(1509年),王阳明在辨析朱熹、陆九渊区别时,提出“某今说知行合一,使学者自求本体,庶无支离决裂之病”[19]。由此可知,“知行合一”思想是面对当时重知轻行、知而不行的文化背景所提的解决之策。王阳明认为,良知皆在于人们心中,必须通过主体的道德实践才能体现。

“知”与“行”的概念最早出自《尚书·说命》:“非知之艰,行之惟艰。”[20]此后,历代哲学家就这一问题各抒己见,使得“知”与“行”在内涵和关系上有了更为深入的扩展。关于“知”的概念,最早由孔子提出“学而知之”“生而知之”的范畴。之后,基于“学而知之”与“生而知之”,孟子、张载、程颐等人先后提出了不同观点。基于此,王阳明将“知”分为德性之知和闻见之知,德性之知是与生俱来的,闻见之知是后天通过耳目感观学习到的。据《答欧阳崇一》记载:“良知不由见闻而有,而见闻莫非良知之用;故良知不滞于见闻,而亦不离于见闻。”[21]也就是说,人们的见闻都是良知的发用,良知不会受到见闻的限制,也不会脱离见闻而存在,因此要将良知落实到道德实践当中。“行”指的是人类的一切行为,也包括人的心理活动。“合一”是就二者关系而言,主要体现在其思想意蕴之中。程颐等人的观点虽然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知”与“行”的内涵,但就“知”与“行”之间的关系则出现了知先行后、知行二分等不同观点,对此王阳明在与徐爱的交谈中具体阐释了“知行合一”的思想内涵。

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22]37。阳明认为,真知为行,如果称一个人知孝悌,肯定是此人已经在行动上履行孝悌,才可以称其为知孝悌。其二,“知之真切笃实处,即是行;行之明觉精察处,即是知”[22]37。这里“明觉精察”与“真切笃实”分别是知与行的特点。王阳明认为,在从事知识活动时,应保持脚踏实地的态度,才能获得知识;在从事实践活动时,应对主体方面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才能真正完成活动。其三,“知是行之主意,行是知之功夫”[14]4。也就是说,道德认知和道德行动是相辅相成的,一旦做到知行合一,就可以达到为善去恶,从而不断完善自身道德实践。王阳明的“知行合一”倡导以知促行、以行促知,力图实现道德教养与道德实践的相互统一。

2.“知行合一”之体现

王阳明“知行合一”是对当时的社会学术问题和社会政治问题提出的解决之策,这些思想命题也在他颁布的《南赣乡约》中得到了实践性应用。

首先,正如王阳明所说,“正要人晓得一念发动处,便即是行了”[23],因此要去除心中的不正之念。于是,王阳明在谕名文告中提到:“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8]508也就是说,乡民们不能因为这个人之前的行为而不去教养他,他只要一念为善,即是善人了;相反,倘若一些自恃善良的乡民,便不注意自身道德修养,他们只要产生一个坏的念头,便是恶人。人的善恶皆在一念之间,要认真思考,谨慎从事,自觉遵守各项道德准则。阳明认为,只有不断地教养民众使其“修身”“正心”,以良知统帅行动,才能做到“知行合一”。

其次,乡民须做到知行合一。《南赣乡约》第十六条提出:“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只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8]510也就是说,凡是一起订立乡约的人,必须遵循乡约,同心同德,汇聚到善的道义中;如果有人三心二意,表面上从善行背地里却去干非法勾当,神明的天神一定会消灭他。由此可知,“知行合一”强调道德的实践性,或者说,道德修养必须躬行,只有把道德认识践行于道德实践中,才能真正地做到言行一致,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

再次,王阳明在《南赣乡约》第十六条通过设立组织机构、活动方式、开会程序、礼仪制度等,将乡约集会的程序一一列明。比如,规定了彰善惩恶的具体操办礼制。彰善时先由年少者向年长之人行酌酒礼,表示感谢;惩恶时,由约史宣读一些乡民的恶行,约正询问作恶行的缘由,约长、副约长、作恶之人的供述,作恶之人要对约长和众人的判断进行答复,有过者答道“某敢不其罪”[8]510,然后行“酌酒”之礼,再答曰“敢不速改,重为长者忧”,最后由约正进行总结,倡导应该“为善去恶”。[8]510由此可知,乡约通过制定详密的规定,将道德教养履行于实践,倡导乡民应保持仁爱之心,成为遵守乡约秩序的良善之民,以期实现基层民众之间横向的和自主性规约的功能。

五、结语

《南赣乡约》是王阳明在南赣地区实行基层治理的总体纲领,反映出他以“良知”为最终归宿的心学体系。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是从认识论到实践论的展开,大致有以下几个层级:一是以“明明德”“亲民”为宗旨,即通过道德教养民众,唤醒人人内心存在的“良知”“良能”;二是以“格物致知”为功夫,即去除心中不正之念,引导乡民“善念”的觉醒;三是以“知行合一”为实践导向,即将善念实现出来,恶念及时制止。这意味着,王阳明的治理思想是一条由内向外的实践路径,他通过道德教养的方式,使人们体认良知,达到知行合一的境界。因此,王阳明的社会治理思想一方面秉持儒家“德法并重”的观念,继承了传统乡约秩序;另一方面又以心学为理论基础,结合南赣地区的历史渊源而有所演进,体现了道德化自律与制度化他律的相辅相成。显然,乡约的成功推行不仅开创了以《南赣乡约》为范例的乡村治理模式,对于“两个结合”深入人心的今天如何实行基层社会治理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当然,就王阳明社会治理思想的内涵而言,还需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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