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艰难中昂首向前

2009-03-06 05:18苏明珍
就业与保障 2009年1期
关键词:劳务用工福建省

苏明珍

开展劳务派遣,福建并非国内第一家,但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却是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企业,他们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依法维权、社会保障”为一体,引领了劳务派遣新趋势。如今,五年过去了,这五年有什么经验值得吸取,有什么不足需要追赶?

辉煌的起点

劳务派遣公司的成立,得益于天时、地利、人和的极好机遇。在2003年召开的全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时任福建省书记卢展工大力提倡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难的问题,而后,在全省各种会议上多次强调要搞劳务派遣,并由省政府下发专门文件,列入福建省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为公司的成立带来了契机。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党组积极响应,乘势而上,成立了全省首家劳务派遣公司。

自二十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国有企业的改制、兼并及破产,大量的企业职工步入下岗行业。失业人员由于自身就业能力比较弱,难以自谋职业、自主就业,一时成为社会的焦点、难点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闽东南地区经济发展迅速,沿海市县及发展较快的山区市县出现了“缺工”现象。而在福建,却有35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城镇每年新增的70万劳动力。这种尴尬的就业环境迫切需要寻找一种新的方式来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的问题。2003年9月3日,福建省首家劳务派遣公司——“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在福州“诞生”了。公司成立当日便与10家单位签约协议,人数达1万人。

发展中规范

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虽早在国外、国内其他省市已有一定规模,但并未形成直接可以利用的模式。作为福建省派遣行业的“龙头”企业,仅靠成立前两年试运行探索中获得的经验,远无法适应公司成立后的实际需要,特别是劳务派遣没有一部现成的法律可以依靠。如三方关系如何协调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

在法律缺位、其他管理制度没有跟上的情况下,为破解难题,福建省劳动保障厅领导在省委省政府的有力支持下,按照“先试不评论,先干不议论,实践作结论”的思路,大胆创新,并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文件,确立了“派遣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障,依法维权”的经营原则;企业化、市场化、法制化的宗旨;省内规范派遣;省外有序流动,国外合法就业的派遣理念。

——为了动员企业开展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帮助企业解决了在劳动保障部门要解决要协调的所有问题;

——为了维护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宁可降低服务费,也为派遣员工缴纳保险;为了减少工伤死亡员工家属的痛苦,公司员工整夜陪护在死者家属的身旁;为了协调工伤纠纷,做到了对不了解政策的家属忍辱负重,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为了规范派遣,每一个员工均认真学习所有劳动保障政策,开发了全新的派遣软件,制订了完整的派遣流程,使得劳务派遣有章可循,成为全国首创。

2004年初,面对数以百万计的富余劳动力要找工作,劳务派遣却有近3万工作岗位无人可派遣。“劳务派遣”为何受冷落?为什么如此规范用工的企业会招不到人?原来,导致省劳务派遣公司无处招工的主要原因,是各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没能很好地进行组织,外来务工者对劳务派遣究竟为何物不了解,更不知从这个派遣公司里派出的员工,企业有多少实惠,员工有多少保障。

了解到这些些后,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和全省派遣机构建立信息联网合作,互通有无、互惠互补,在省劳动保障厅确定的25个扶贫县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接着,在闽东、闽西北以及外省建立多个人力资源培训基地,联合用工单位向学校“定单式”招聘学生,逐步将农村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和学校的毕业生纳入到有序转移的轨道上来,为省内外各用工单位提供更多有技术的劳动力,以缓解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矛盾。在此基础上,公司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一户一就业”和城镇贫困家庭零失业活动,帮助困难群体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逐渐得到用工单位、员工的认可和欢迎。截至2008年9月3日,公司共派遣人员3万多名,其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9千多名,农村转移的劳动力约9千名。派遣的工种从职业经理人到一般的蓝领阶层,派遣人员分布全省各地。2007年,公司被全国就业促进协会评为全国唯一“优秀劳务派遣品牌”。

困境中突破

给劳动者撑起保护伞,给弱势群体一个坚实的臂膀。这是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始终坚持“四位一体”原则的真实体现。在开展劳务派遣之初,始终坚持:不为职工上保险不派遣、工资低于本单位同行业同工种最低工资不派遣、没有员工的安全保护措施不派遣。虽然,在开拓业务之初,常常为这些与企业发生争执,但公司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于理,说明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更是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且向用工单位说明,参加工伤保险这类保险,可以使企业防患于未然,避免发生事故后的劳动纠纷,使企业和社会逐步接受劳务派遣这一新事物。有一个数千人的大型企业,为了确定劳务派遣,开初仅派遣一个人,一年以后发展到数十人,到目前,凡是后勤保障的全部由劳务派遣负责。在大学生的群体中,通过数年的派遣宣传、就业前指导,使高校毕业生逐步形成大学毕业后,自己找不到工作先派遣的概念。如今,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按时足额发放派遣员工工资也达100%。公司成立至今从未因派遣员工工资拖欠问题被投诉,真正做到了即方便企业用工,同时又保障了员工合法权益。

创新工作无止境,劳务派遣公司在“四位一体”运作模式的推动下,积极拓宽渠道,形成了向农村延伸,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有序化程度;向省内外劳务协作地区延伸,缓解缺工问题;向技术院校延伸,实现对口派遣、提高派遣的成功率。

目前,公司已经与全国数十所大专院校、中专技工学校结成联盟,实行定点培养,定点输送;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特别做好与用工单位跟踪服务工作,解决用工单位招工难、辞工难的问题。同时,采取参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制订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就业工作的延伸,要尽力维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公司积极帮助用工单位开展用工机制改革,为派遣员工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平台,使派遣员工的人生价值在工作中得到实现。打破了用工单位分配机制上的大锅饭,形成了上岗靠竞争,收入靠贡献的新观念,充分挖掘派遣员工的创新潜能和奉献精神。如今,由省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有上百名被评为全国、全省行业技能能手,其中包括被评为市级劳模、十大杰出青年,成为派遣系统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成为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跋涉新征程

2007年,劳务派遣工作写进了《劳动合同法》,赢得了法律上的一席之地。五年前,为破解招工、就业的“两难”问题,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肩负重任诞生。五年的时光,刻下了探索发展的深深印迹。这一印迹,清晰鲜明,充满活力。《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出台,为劳务派遣提供了大展宏图的机会,但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情况,给劳务派遣带来新的机遇,但更多的是挑战。

首先,《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中关于劳务派遣新的规定对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责任变得更加重大:以前劳务派遣公司“雇而不佣”,现在“无佣要管”。对派遣员工在无工作期间,法律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当地最低月平均工资的劳动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公司目前收一人一年的管理费,不够支付一人一个月的当地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明文禁止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但却时有发生员工在用工单位刚发了服装等工作用品,没几天就带走所有的劳保用品不辞而别,使用工单位蒙受损失,却无法追究。这些规定无疑将加大劳务派遣公司为用工单位配置人力资源的成本开支。

其次,《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对合同期限要求更加严格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期限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不是出现法定条件,一般不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过错离开企业不能空手走人。用工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乃至赔偿金;用经济手段限制劳动者将受到处罚。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意味着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将不能依靠收取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等经济和信用担保手段限制劳动者,使劳动者跳槽的随意性增大;同工同酬将考验派遣公司的管理水平。这些新的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预期利益与以前相比将大为降低,劳务派遣用工的市场规模也将缩小。

再次,由于工商登记的“资格审查”缺失,市场上出现了诸多“鱼目混珠”的劳务派遣机构,为此发生恶性竞争,违规运作,挤压对方,对用工单位盲目许愿,或者不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愚弄用工单位问题依然存在,一旦企业出现大的经济问题,员工必将受到极大的伤害,同时亦影响劳务派遣的声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核心是人的竞争,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经营管理团体,一批高素质的员工,谁就拥有市场份额。为什么如此之多的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这一新型用工形式,说明劳务派遣是一种有生命力的用工形式,是一种能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的用工形式。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对企业的贡献,也将随着对人力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逐步显现出来。

回眸来路,是一串串闪光的奋进足迹;眺望前程,任重道远,时不我待。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昂扬的姿态,才能更好地推动劳务派遣迈向新的征程,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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