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民主辩证法

2009-04-27 10:42郭媛媛
网络传播 2009年4期
关键词:民主化媒介民主

郭媛媛

人类起初是为了让不是那么强大的自己,要在强手林立、环境险恶的大自然中存活、延续下去,才集合为群体、才组成社会,以便用共同的力量去面对种族共同的威胁的。地球上的所有生物体,在人类的进化过程中,终于主动或被迫地成为其予取予夺其生命的对象。而且,在社会化的生存和发展中,人类还人为地创造出了地球上本来没有的东西与事物。世界上的一切,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或基础、或背景、或工具、或对象、或元素。在生产力水平不断获得加速度提升的同时,社会的劳动分工越来越获得细化,人类从前总以大群体、大社会去应对社会事务的历史与形式,终有一天“化整为零”,以小群体、小社会,直至充分地要发挥个体潜能的个人形式,去担当细化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分工中的具体劳动。这时,人类个体的意义必然突显出来,每一个人的重要性因为是社会中不能替代的“这一个”——不是指人类每一个人的生命本体是世界上不可替代的唯一,而是指其对社会事务的独立作用获得了社会最本质、充分的尊重。应该说,在生命构成体系上,人类个体本来就是一个一个单独的生物体,他们各以内在的系统性和外在的调适性,构成了完备的生命“小宇宙”而为自然法则所规定。但我们的社会一直因为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局限性的存在,在互联网占位人类信息传播世界主要位置的前期,还从来没有让这一个个“小宇宙”真正成为社会事务独立的作用单元。只有现在,随着互联网对人类社会文化进行的历史性改写,注意和发挥每个个体潜能、力量,终于成为可以触摸和实现的现实。人类历史上民主的社会也实质性地到来了。

在2002年增补本的《现代汉语词典》中,所谓“民主”,是“指人民有参与国事或对国事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这样的定义,只是从国家事务的范围内,去解释了民主的定义,显然还不能完全涵括互联网中所表征的“民主”概念。其实,如果从大的范围上讲,互联网时代让每个个体都可以成为建构人类社会与文化的有机力量。尼尔波兹曼曾经说过:“每种技术都有自己的议程,都是等待被揭示的一种隐喻”,因为,“在它物质外壳下,它常常表现出要派何种用场的倾向”。这种揭示告诉我们,一种在新的技术支持下形成新的媒介,在被社会所采用时,将为人类某种能力的开发和进行新的人化行为,提供物质支持。以符合技术发展阶段应有的姿态,以符合宇宙运行规律的发展样式,以符合人化行为为人类谋福祉的终极宗旨,互联网呈现出这样的特质:“任意设计的网络是多样的,其结构是开放的”,“平等分散的网络形态,显示出一种多中心化的自由精神”。这种媒介形态,既是人类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向生命自由状态努力靠近的结果,同时,由于互联网是人类于新的人文时代启用的信息传播工具,因此,它自然而然地体现出了人类社会得以长期运行的基本规则:人的民主与平等。作为一种媒介,互联网就这样首先从其技术的规定性中,为人类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提供的物质保证。

社会的进步,从来都应该是物质与精神的共同进步。从传播方面来说,媒介作为信息传播的物质载体与工具,它在人类借助这种载体、工具中的互动、互为,建构起人类不同时代的媒介生活及这种媒介表征的社会文化。因为物质决定精神,媒介的特性进而规定了其迁延、构设出的社会文化的面貌。互联网“是一种:人际传播媒介;互动操作媒介;资讯搜寻媒介;集体参与式的媒介”。互联网作为“人际传播媒介”,它使人类社会文化呈现为更加人性化;作为“互动操作媒介”,它讲求传受主体的自主与对等性:作为“资讯搜寻媒介”。它尽量地消除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作为“集体参与式媒介”,它表明了运用互联网进行表达和交流的是众多平等的个体。正由于互联网有如此的特性,让人们看到了“处处是中心,无处是边缘”(麦克卢汉语)的全球化社会新的建构,“网络传播的全球化理念所体现出的社会精神实质是:分散权利,平等民主”。在互联网的平台上,每个人都能实现关于文化建设和社会事务的表达与交流——这里并不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所说的“历史合力”的概念,而表明的是在社会文化表达与结构层面上,每个个体的声音都是必要的元组成。那种过去主要以团体或某种权威力量有意识建构社会和文化面貌的样态,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成每个个体意识到生命存在的价值与力量,从而能主动参与和担当建设社会和文化的使命。这是互联网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的精神保证。

互联网技术,还是能够将“信息的五大特性:可压缩性、可代替性、可传输性、可扩散性、可分享性”,“最为充分、彻底的实现”的一种媒介技术。它以“全球性、交互性、超文本链接方式”为特点,使得人类的传播活动,能够“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发布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作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这就意味着参与互联网行为的人们,能随时、随地、随需要地占有或使用海量信息,并在平等的位置上,和任何人进行信息的传受。这必然带来互联网参与者主体意识的加强,“媒介即讯息”,说明的是“媒介是积极能动的,它一方面对讯息的清晰度和构成方式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再一方面能对讯息的接受者进行塑造和控制”。

互联网所塑造出来的人主体将更加地特立独行,有着强烈的个人意识,这是互联网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的行为保证。

但是,互联网上所出现的不和谐音,如网上漫骂、诽谤等现象却不是社会民主的表达。互联网促进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客观现实,并不表明在互联网媒介上个体的所有表达都应该无条件地支持。虽然自由地表达与交流,是社会民主的一种表现,但社会民主中的“自由”从来就是“带着镣铐的跳舞”。网上随意的漫骂和诽谤行为,却在没有节制中,妨碍了社会民主的健康实现。

作为社会化的高等智慧动物,每个人的社会化生存都必然处在与他人组成的社会环境中,所以,任何人的个体表达需要有度的把握和节制。延伸开去论,有“度”的“自由”才使社会民主得到更好的实现。因为对于生物和社会性兼备的人来说,每个个体都有基于自身利益而产生的私欲,但如果每个个体都只知道向外界索取,无限度地追求对私欲的满足,那么人类社会便永远没有安宁,社会化生存的模式当然不可能长久。所以,从一定的角度上说,社会民主理念的核心,是要让每个个体都相应获得自己所需的满足,在媒介行为中能相对“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在此,“自由”的实质是每个人都能够自由地举起拳头,但当拳头落下时,却不能砸到别人的身体上。为了实现这样的“自由”,就要求社会(民主社会也同样如此)中每个_人对自己的私欲有所收敛,允许别人得到欲望的满足,以达成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相对的平衡。只有当你尊重了别人的利益,你才能在社会中得到同样的尊重,社会也才能于和谐处存在、延续,人类才能获得安全感、归属感,从而得到面对自然与社会双重环境中的生存支持。这才是社会民主应该具有的面貌和样式。

应该说,互联网是人类发展至今,最大也最深层次地体现、实现着人类追求生命自由表达与交流的媒介。它在传播活动中所塑造的传受行为与理念,是和——每个个体成为社会文化单独发力的单元,表现出社会发展到了需要并尊重每个个体作用的程度——相吻合的。因此,互联网也是人类最能涵养和支持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一种信息传播工具。它无疑是人类社会文明已经进步到一定程度才出现的产物,并为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提供物质、工具与精神理念的支持。但是,网上漫骂和诽谤的行为,是个己私欲极度膨胀后而借互联网媒介肆无忌惮的宣泄,它不仅与人类社会进步的潮流相隔甚远,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是对社会民主化进程的一种阻遏。试想一下,如果每个人都将互联网当作了泄私愤的工具,互联网这一融合了前媒介诸多特性,综合、多方面、多层次、最大程度地满足人类进行高质、高量信息传播的媒介,还能够成为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有利工具吗?人们因不尊重他人的利益而在互联网上打成一片、骂成一片的结果,只能使网络媒介早早地被淘汰出人类社会,使社会民主的实现遥遥无期,甚至变为永远的泡影。

为了与互联网推进的社会民主化进程同步,我们要懂得:互联网上的自由表达,依然是保有对别人的尊重的信息传受。只有持有这样的认知,人类才能在互联网广泛得到运用的当下,能更好地借助网络技术的力量,让社会民主成为我们共同的生存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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