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体系构建

2010-04-28 03:46
关键词:服务平台黑龙江省农户

韦 恒

(东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哈尔滨 150030)

农产品营销中介,其本质就是农村中介组织,是指介于政府、市场、农户三者之间,连接农户、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市场,为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服务,促进农产品流通,顺应市场经济规律发展起来的经济组织。因农产品流通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又是农产品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产品营销中介范围更大,所起的作用更明确。农产品营销中介对于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发展势头强劲,在省政府的推动下,农民的合作意愿日益强烈,各类领办主体不断涌现,多种组织形式竞相发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引导、扶持和规范,黑龙江省中介组织资源比较分散,服务绩效低下,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合作机制薄弱,没有形成中介服务平台;政府扶持不力;缺乏市场意识、服务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创新机制和相关的法律支持,等等。

因此,应将目前黑龙江省比较分散的中介资源整合起来,建立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使各类中介组织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这样才能发挥 1+1>2的合力,最大程度地发挥中介组织的效用。这也是形成市场—中介—农户相连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进行农业现代化所必需的制度创新。

一、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目标

黑龙江省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强调要“鼓励农村服务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农村经纪人。”因此,我省的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是要遵循十一五规划,搭建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自上而下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中介组织网络。省政府和各级部门应根据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战略规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建成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区域性与总体性相结合的农产品中介服务平台。具体来讲,可分成三个战略步骤:

1.一至三年内建立专业性和区域性的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体系,优先发展为优势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服务的中介组织。可在原有农贸批发市场的基础上,着力培育几个辐射范围广、吞吐能量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专业批发市场,形成平台基础。

2.三至五年内在重点专业批发市场的带动下,搞好各地农村中介组织的功能开发,形成农村集市、专业批发市场、农贸综合批发市场及农产品销售公司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立体中介平台。

3.五至八年内建立综合性和全省总体性的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以农贸市场为龙头,以各级各类服务组织为主体的生产、销售服务网络,通过他们集信息、生产、加工、销售和技术推广为一体,逐步走向农业产业化经营之路。

二、平台建设指导原则

1.农民自愿民主的原则。要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选举、监督与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以确保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群众基础和旺盛的生命力。

2.政府推动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目前,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尤其是县乡两级)应处理好政府与中介组织的关系,“多服务、多指导、少干预”,逐渐弱化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注重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将市场的主导作用和政府的推动作用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促进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稳步发展。

3.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农产品营销中介可分成非赢利性和赢利性两种。非赢利性中介组织重在服务,主要有行业协会、农产品品牌认证机构、法律咨询部门等,他们不直接参与农产品的买卖,只是提供信息和技术,协助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产品流通。该类型适合在科技水平较低、生产规模较小、信息较闭塞的地区发展。赢利性中介组织主要有农村经济合作社、代理商、经纪人、批发市场、农产品第三方物流组织等形式。他们帮助农民进行农产品销售,实现价值增值。该类型适合在生产规模较大、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地区发展。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跨地域范围较广,各地的农业发展水平也不一致,因此,要坚持多种形式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发展中介组织。

4.横向联合原则。目前大部分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是按照经济区域组建的,具有明显的跨地缘性,这就要求发展各种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体系时要加强横向联系,形成完善的体系,增强其抵抗自然风险和社会经济风险的能力。

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要避免“一刀切”,根据区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制定发展规划,注意数量适中,提高质量,宁少勿滥。同时要有步骤地组建农村专业合作社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般要经过理论研讨、制定试点方案、择优、评价、经验推广等步骤,切忌急于求成。

6.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黑龙江省目前的各类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数量很多,但是,各地和各类型的中介组织发展程度不一,存在结构性不平衡。因此,要整合现有资源,切实了解各地中介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成立专职部门了解各地情况,并从整体上进行规划和监管,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并切实根据发展状况给予资金、政策、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农产品中介服务体系的网络化联结模式

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体系是由多个独立的中介组织、相关企业、农户为了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产品流通而组成的联合体。在服务体系建设中,同一行业上下层次的组织之间以合同、协议、入股等契约方式将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伙伴关系,形成网络化的利益共同体。

1.中介组织系统内联结模式。在各级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系统内部,各组织之间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以控股、参股、授权等方式进行合作,共享各种资源与信息,通过上下级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的联合经营,能够形成产业链条,从而提高中介组织系统的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

2.各类中介组织之间联结模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其他各类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进行产权联合,这样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各组织之间也可以通过各类农业物资和商品的营销获取相应收益。

3.中介组织与农户、农产品供销商之间联结模式。契约联结是农产品营销中介与农户、农产品供销商之间合作的基础,也是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网络构建的重点,各类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通过相互提供技术、资金、市场、服务设施等,使农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市场,不仅能有效增进中介组织与农户和供销商之间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契约和法律来控制成员的行为,避免出现违约风险。

4.中介组织与相关企业之间联结模式。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与企业之间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利用契约进行相关项目的合作与彼此的约束,使中介组织与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仅可以建立信任机制,降低谈判费用,简化矛盾冲突,也有利于市场信息流通,改善农产品供求关系。

四、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的体系结构

农产品营销中介是沟通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既包括为农民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也包括农民的互助组织,主要有农产品购销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乡村社区经济组织、批发市场、农民经纪人等,此外,促进农产品营销的法律咨询机构、农产品品牌认证机构或农产品品牌协会以及农产品第三方物流组织等,都属于农产品营销中介,他们共同构成了农产品中介组织体系(见图1)。

图1 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

1.农产品营销中介支撑型服务体系。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农产品品牌协会、农产品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共同构成了支撑型农产品中介服务体系,这些中介组织属于平台建设的软环境,它们提供农产品流通的相关知识、信息,为农产品流通提供法律、品牌等方面的保障,在提高中介组织服务质量、提高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中介平台得以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

2.农产品营销中介运作型服务体系。农产品第三方物流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农产品流通运营组织等中介机构等共同构成了运作型农产品中介服务体系,这些中介组织主体都是企业,都是按照市场机制来组建和运营,能够通过盈利性服务促进农产品流通,加强了农户和市场的联系,有效促进了“企业 +中介组织 +农户”的农业产业化模式,成为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的重要力量,它们是农产品营销中介平台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3.政府的政策支持平台。在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中,政府的政策平台是最重要的支撑,因为,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能够得以建立并发挥作用,没有政府在资金、政策、税收、管理机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平台建设就只能是一纸空文,其他的中介组织也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要加强黑龙江省农产品营销中介政策平台的建设。

五、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完善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

1.加大政府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农产品营销中介的发展基本都受到资金的制约,因此,各级政府应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方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有效解决中介组织融资难的问题。对于有迫切发展需要、暂无资金支持的的农业欠发达地区,可由财政拨款,建立“农产品营销中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已有一定发展基础,但由于资金制约难以扩大规模的中介组织,政府可通过投资参股的方式注入财政资金,或建立风险保障基金来防范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税收方面,要及时出台相应的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兴办各类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酌情减免相应税款等等。

2.加强平台服务信息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党中央和省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都取得了显著效果。为构建营销中介服务平台,促进中介组织的发展,省政府应继续出台税收、信贷、场地使用、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政策,为中介组织提供政策咨询、市场供求信息、科技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如用地方面,鼓励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承包、租赁、征用等途径取得用地;信息方面,建立政府网站,实现各类中介组织联网,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和网络营销平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金融环境;服务支持方面,制定政策,促进工商、交通、检疫、计量、公安等部门为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发展搞好服务,为农产品的流通开辟“绿色通道”。同时,建立品牌认证机构,引导中介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请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维护其经济利益。

3.加强保障中介服务平台的法制建设。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全适用于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法规。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我们应根据本省实际,尽快出台相关的地方法规,把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既能够保障实际工作中农户和中介组织双方的利益,也能为未来国家制定农业中介法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政府应就有关中介组织的业务活动范围,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注册登记、变更、清算等基本内容从法律角度加以明确规范,并制定规范性指导文件约束中介组织与农户的利益联接方式,以确保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减少机会主义,使中介组织业务的开展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4.加强农产品营销中介服务平台的人力资源建设。现代中介组织的发展需要高素质的劳动力和管理人员,因此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尽快将传统的农民改造为懂技术、会管理的现代农业经营者。首先,加强对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的教育与培训,不断增强农民的合作观念、创新观念、市场观念。其次,加强合作业务培训,引导农产品营销中介组织与高等院校、职能部门合作,共同开展业务培训。第三,要打造一支懂市场的农民经纪人和营销员队伍,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改善人力资本的整体结构,提高农村人力资源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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