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模式的运用*

2010-08-15 00:43许立兰
外语与翻译 2010年4期
关键词:分权财务财务管理

许立兰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205)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模式的运用*

许立兰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湖南长沙 410205)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成本核算,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本文主要分析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模式,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模式

一、问题提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1],具有法人资格,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中组织比较规范与联结比较紧密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带动农民致富方面的作用显而易见的。2007年 7月 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市场主体地位,丰富和创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为国家扶持农业提供了崭新的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品牌意识的增强,预示着合作社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财务管理问题。合作社对财务管理工作的忽视,限制了合作社提升的空间,也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长远的发展。虽然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了一些有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的财务管理方法,但由于目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的关系大部分是松散型的,各级供销社财会部门对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比较薄弱,没有结合自身管理条件和一些特殊业务的需要指导和帮助他们设置会计核算内容、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这些都导致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仅局限于财务管理方法的运用,没有系统地关注管理对象、管理资源、管理条件的有效配合。通过对比国内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研究,发现我国目前的农民合作社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其财务管理模式,是一个值得探索和深思的问题,它将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前途命运、关乎广大农户的合法利益。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运用中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是合作社发展初期,由于经营活动较少,合作社不愿意也承担不起财务管理而产生的成本费用;

二是虽然财务活动随着对外交易活动大幅度增加而日益频繁,但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财务知识欠缺,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1、大多合作社靠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建立,加上银行信贷方面没有政策支持,农民贷款很难落实,合作社扩大规模运行很难实现,农民的资金周转受限制,有的合作社只能在艰难中挣扎前进。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试行)》的颁布,为规范合作社的财务工作,保护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有些合作社在运行中不按会计制度执行,有的虽已建立账目,但存在账账、账证、账实不符;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打“白条”及记流水账等现象;有的甚至不建账,合作社成了交易市场。社员把生产的产品拿到合作社卖,按交易量及约定价格使用现金即可,严重违背了会计制度。

3、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

大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法有 3种:一是按社员交易量(额)返还利润;二是按股金分红;三是成员享受股息。有些合作社利润返还比例制订得不合理,违背合作社法的规定,导致合作社与成员间的利益联系不紧密,合作社很难有强大的生命力。

4、财务管理意识淡薄,财务人员素质不高

合作社的主体是农民,由于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理财观念淡薄,对财务监督不力。有的合作社虽成立了会计机构,但由于会计人员身兼数职,既管钱又管经营,常出现会计与出纳某人“一肩挑”的现象,容易导致社员的误解和不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模式

现行的企业集团对其集团内部各成员财务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2]:“集权式”、“分权式”和“总部指导下的分散管理”三种财务管理模式。本课题主要以农民专业合作中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为研究对象。

(一)分权式的财务管理模式

“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是指子公司拥有充分的财务管理决策权[3],而母公司对子公司以间接管理方式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以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下,子公司在资本运作、财务收到、财务人员选聘和解聘等方面有充分的决策权。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子公司拥有充分的决策权,有利于根据市场环境和公司自身情况做出决策,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2)有利于减轻母公司的决策压力,分散母公司的决策风险;(3)有利于增强子公司的实力。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的主要缺点有:(1)子公司在追求自身利益驱使下,某些决策可能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2)母公司财务宏观调控功能大大削弱,不利于及时发现子公司面临的风险和问题;(3)容易形成子公司“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分权赋予各部门更多的财务自主权,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财务工作一般不加以干涉,但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仍由最高管理层掌握[4]。非营利式组织财管治理分权模式,能够使各部门拥有充分的积极性,减少高层管理者进行决策的压力;组织决策易于获得各部门及其成员的赞同和支持,有助于提高业绩水平;使管理更具有灵活性,易于把握有利的机会,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合作关系。但它也存在着很多缺陷,它使各部门难以统一指挥,不利于高层管理者发现各部门所面临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重大财务问题;弱化了理事会的财控制权,各部门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组织目标;不利于高层管理者统一安排和使用经济资源,和部门财务政策可能不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非营利性组织,适合使用“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现代社会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动作日益复杂,导致它在信息的甄别和传递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因难,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主管单位不可能了解组织所有的财务活动情况,因此也就不可能为管理者做出所有的财务决策。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运营和财务环境千变万化,由于主管单位获取信息的时间可能较长,从而延误财务决策的最佳时机,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适度分权”的财务治理模式。

“适度分权”的财务治理模式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运作带来诸多益处,例如:(1)可以有效利用财务专门知识,这些专门知识需要以较高的成本才能传递给主管单位和高层管理者。因此,反过来将财务决策权转让给各管理层次上拥有财务专门知识的决策代理人会更有效率。(2)可以实现财务决策的及时性。各级管理者通常存在能够对制定和实施财务决策过程迅速做出反应的相对优势,从而避免高度集权财务治理模式下某些财务决策的延误。(3)有助于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赋予管理者适当的财务管理自主权,意味着对他们的价值、才能等的肯定,因而能够激发他们的内在潜力。

由于分权部门的财务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财务业绩,也对其他部门和组织整体的业绩产生外部效应,所以非营利组织不应当允许各分权部门在所有方面像一个独立的组织那样进行财务活动,实行“适度分权”的财务治理模式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监控。为此,本文建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单位为主导,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有效的责任会计制度,即根据自身财务特点在内部建立若干责任中心,明确这些责任中心应承担的财务责任,同时赋予它们相对等的财务权力,并依据它们履行财务责任的业绩进行合理的奖惩。

在“适度分权”的财务治理模式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单位不等于放弃了对外承担的公共财务受托责任,分权只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受托责任。因此,它还要紧紧抓住诸如最终财务决策权、财务资源的统一调配权等核心权力。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管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也要实现相应的转变,应当减少参与具体的财务工作,致力于确定财务发展战略,加强财务监督、协调和考核,为管理者更有效地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这种现象导致了其财务管理漏洞百出,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严重的缺点,造成经济资源重复配置,使用效率不高,也给不法人员留下了化社会公益为部门利益、单位利益甚至个人利益的空间,破坏了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治理模式,以形成高效的激励约束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行为,提高资源获取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已经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要想使其健康、有序、规范发展,就必须组织好各项资金活动,处理好各种财务关系,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争取各级政府的财政扶持,扩大筹资渠道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5]。各金融部门要简化农民贷款手续,优先给予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优惠。二是加大税费扶持力度。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合作社免征所得税规定,合作社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善待农民,为其减免增殖税等。三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财务部门要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合作社、示范站的建设。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货币资金、应收款等内部控制制度,会计与出纳应各负其责,不得兼任。二是建立有效的审批制度。合作社必须建立审核、审批、支付程度、严控各项费用开支。三是建立财务公开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就是把相关的经济活动公布于社员,并在章程中明确财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等,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

(三)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注重财会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合作社财务辅导员制度,充分利用农经队伍的业务优势,组建合作社财务辅导员队伍,开展一对一的业务指导。二是建立专门机构,开展合作社计代理记账,通过代理记账,提高质量,降低管理成本。三是财务人员实行聘任制,理、监事会成员及亲属不得担任财务工作,建立合社财务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方式,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新的要求。

(四)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有关利益分配的规定,结合本社特点,确定盈余返还、股金分红、股息的分配比例。一是坚持按交易 (额)为主的分配原则,在合作社《章程》中要明确规定按交易量 (额)返还社员的利润比例不低于 60%,这样可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增进成员之间的团结,激发社员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还能增加对非入社成员的吸引力。二是建立合理的按股分红原则。合作社股金形式大致可分为身价股和投资股,所谓身份股就是社员在工商注册时的注册资金,社员都有份,所以其分红利率一般以银行同期利率为准。所谓投资股,就是少数投资人为使资金增值投资到有资金需求的合作社的资金,由于其稀缺性的特点,其分红利率要高于身份股,即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J].政策与法规,2008,(8).

[2]陈海潮.关于构建新型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思考[J].国际商务财会,2009,(10).

[3]徐菁.企业集团集权与分权模式的分析[J].中国水运,2006,(2).

[4]于国旺.非营利组织财务治理模式:集权与分权选择初探[J].经济问题,2007,(11).

[5]李海英.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08,(10).

2010-09-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研究项目

许立兰 (1978-),女,讲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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